2010-2013年人民法院维护消费者权益状况
201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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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一、公正司法,切实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二、司法为民,积极回应众民生关切
三、服务大局,助推释放社会消费需求
四、监督指导,大力规范司法裁判标准
结束语
前言
消费者是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主体,消费维权是一个国家
经济文明的重要体现,是市场经济成熟发达的重要标志。依法
保护消费者权益事关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消费增长必将为国
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注入强大动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的颁布,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重要法律
武器。在依法治国进程中,人民法院不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的力度,消费者维权审判工作不断取得新成就。
四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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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48万余件消费者维权案件,为保障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发
展,作出了重要贡献。高度重视此项审判工作,
积极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先后出台了《关于审理旅
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
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下发了《关于
认真学习贯彻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通知》等文件。各高级
人民法院结合辖区特点,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开展对下监督指导。
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紧紧围绕案件审理,通过加强司法公开、
法制宣传和提供各种便民利民措施,提高消费者依法、理性维
权的意识和能力,积极回应广大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的民生关
切。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利用司法建议等手段,适度延伸审判职
能,依法指导并推动消费者维权案件的诉外调解和诉调对接工
作,充分运用社会力量拓展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广度与深度,大
力推进民事审判体制机制创新,提升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质效,
不断开创消费者维权审判工作新局面。
一、公正司法,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年来,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坚持以执法办案为
第一要务,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民事
案件,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司法保护消费者合
法权益的作用不断凸显。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服务领域的延伸和消费者维
权意识的增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方面的
维权纠纷案件呈小幅上升趋势,案件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展,
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四年来,全国地方法院共审理各类消
费者维权案件482545件,涉案争议标的总额达到1190476.1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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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2010年-2013年人民法院审理消费者维权民事案件总数及总标的额
审理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民事案件包括合同纠纷与侵权纠
纷两大类二十余种案件类型,其中合同类案件主要集中在商
品合同和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商品合同纠纷案件主要包括商
品房、食品、药品、电器及通讯工具和日用品等商品的买卖
合同纠纷案件,而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则多体现为教育培训、
网络、电信、旅游、物流、餐饮等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侵权
纠纷案件主要包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和
人格权纠纷案件。四年来,全国地方法院新收各类消费者维
权一审案件中,合同类案件351471件,侵权类案件131074
件。
图二:2010年-2013年人民法院受理消费者维权民事案件类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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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类案件中,商品买卖合同类纠纷169691件,其中
涉及食品、药品的17798件,农资农具的5118件,网络购
物类纠纷4491件;服务合同类纠纷103167件,其中旅游服
务合同纠纷7454件,网络服务合同纠纷4688件,其他合同
纠纷78613件。
图三:2010年-2013年人民法院受理消费者维权民事案件类型(二)
在侵权类纠纷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61799件,人身损
害赔偿及人格权纠纷案件55933件,其他侵权纠纷13342件。
图四:2010年-2013年人民法院受理消费者维权民事案件类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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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地方法院在消费者维权纠纷中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
件总数11637件,判决惩罚性赔偿的总额31505.7万元。
从审判质效上看,消费者维权审判工作近四年来一直保
持了较好水平。全国地方法院四年来共审结消费者维权纠纷
案件421744件,平均结案率为87.4%,平均审限内结案率
达到97.8%,案件一审结案率平均达到88.3%。在以判决方
式结案的案件中,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平均比率为
26.5%,上诉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为10.4%。
图五:2010年-2013年人民法院审理消费者维权民事案件质效情况
消费者权益纠纷与广大人民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具
有多发性、争议标的额相对较小的特点。为最大程度消弭诉
讼维权成本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之间的矛盾,全国地方法
院高度重视调解工作,注重于诉讼过程中化解矛盾的实效性,
努力提高案件的调解、和解率和裁判结果的自动履行率。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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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来,全国地方法院审结的消费者维权案件中,以调解、
撤诉等方式结案的案件比例达到55.5%,对生效裁判的申请
强制执行率为47.1%。
图六:2010年-2013年人民法院审结消费者维权民事案件结案方式情况
四年来,人民法院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意识,把维护司
法公正作为消费者维权审判工作的灵魂,把提升精品案件的
比重作为搞好审判工作的突破口。在提升整体办案质量的过
程中,涌现出一大批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和典型意义的案件。
譬如:华燕诉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十六分公
司、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法院依法判令销售瑕疵食品的销售者赔偿华燕全部医疗费,
另赔偿华燕十倍的所购食品价款;胡云开诉慈溪市烟花爆竹
专营有限公司、安徽白鹤烟花有限公司、李立产品质量损害
赔偿纠纷案,法院依法判令制售不合格鞭炮的经营者连带赔
偿胡云开医疗费等损失141657.48元;梁大凤诉蒋传桂、合
浦县党江供销合作社、钦州市农业发展公司合浦经营部、南
宁市盛泰农资有限公司赣州鑫谷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山东爱
农农化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依法判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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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缺陷农药致使蔬果受损的经营者赔偿梁大凤蔬果损失;陈
昱丞、林连荣、李淑连诉湛江湛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旅游
纠纷一案,法院依法判令擅自安排自费增加景点造成游客死
亡的经营者赔偿死者家属231202.12元损失。通过审理典型
案件,有力地促进了消费者维权审判工作的开展。
二、司法为民,积极回应众民生关切
四年来,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审判工作中,准消费者
权益保护类案件的特点,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积极回应人民
众的关切。
采取便民利民措施,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全国地方法院大都开通“绿通道”,将亲民、便民和利民
作为消费者维权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法律咨询、
立案、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为消费者提供便利。浙江富阳
法院小额消费纠纷快速调处机制,制定《消费巡回法庭小额
诉讼流程管理规程》,规定消费者维权法庭受理的小额消费纠
纷案件,一律免交诉讼费用。浙江慈溪法院和杭州上城法院
均与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合作,建立维权在线办公机
制或消费者权益保护,实现工作人员与消费者、商
家适时沟通,便利消费者进行法律咨询。广东深圳中院作为
成员单位参与深圳市消费维权体系建设,制定包括小额消费
纠纷快速诉讼机制、消费者援助机制等内容的贯彻落实相关
工作方案的实施细则。四川成都中院为方便偏远地区的消费
者诉讼,将案件的审理、调解、宣判搬到案发地,巡回就地
办案。同时从立案、审理到执行无缝衔接,在案件审理和调
解中充分考虑执行兑现问题。河南安阳中院对消费权益纠纷
案件实行“一站式”服务,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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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法院系统对涉及食品、药品的小标的额案件采用“快、简、
便”方式,缩短审理周期,减轻当事人诉累。江苏无锡南长法
院打造“12315维权联络平台”,充分发挥诉讼服务作用。海南
三亚法院设立旅游巡回法庭,对旅游纠纷案件实行快立、快
审、快结的速裁程序和快执程序,建立符合旅游纠纷特点的
审判工作机制,在各个景区设立“旅游诉讼服务中心”指示牌,
设置24小时专人接听电话,通过巡回审判车“随叫随到”,实
行旅游审判新模式。
深化司法公开,扩大个案的影响力
一是通过邀请媒体参与、接受媒体监督等方式,公开案
件审理过程。北京朝阳区法院在审理佘亚妮诉北京新发盛家
具有限公司、北京强力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
过程中,在多家媒体的见证下,就涉案床板的质量问题进行
了现场勘验。二是通过接受媒体报道,对社会关注度高的案
件的审理结果予以解析,扩大了办案的社会效果。辽宁鞍山
中院审理的王田财诉台安县高力房镇绿丰植物医院、济南茄
果种业发展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等10余起种
子质量纠纷案件,《辽宁法制报》曾以“种子化肥无小事,司法
为民化纠纷”为题详细报道了调撤过程和鞍山中院对该类案件
进一步调研的成果。北京昌平区法院审理的熊健诉北京军都
山滑雪场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承办法
官曾做客北京人民广播电台“首都法官热线”,讲解“滑雪场保护
设施不健全消费者受伤骨折获赔”。湖南益阳赫山区法院审理
的刘湘池诉谢军烈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媒体曾以“消费维
权应鼓励惩罚条款慎适用”为题对法院判决理由进行了分析
报道并附有法官提示内容。湖北武汉江岸区法院审理的朱润
梅诉武汉中百便民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洞庭街分店生命权、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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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武汉审判》以“法理双全,干戈消融—
—老教师超市滑倒获救助”为题对调解过程做了详细报道。广
东英德市法院审理的刘水长、陆秀霞诉英德市英城豪歌迪娱
乐城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南方日报•清远观察》曾
以《唱K时做“空后翻”摔倒身亡》为题予以报道。河南邓州市
法院审理的王聚才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南阳市
邓州分公司、深圳市国宏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媒体曾以“维权专业户打赢官司仅获赔1.15元得市民认可”
为题予以报道。这些案例报道对促进消费者依法维权起到了
积极作用。
加强法制宣传,提升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和消费者的维权
意识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注重消费者维权相关法律知识的宣
传,提高消费者理性维权的意识和能力,促使经营者增强守
法意识。积极参与中央电视台等媒体举办的
3.15消费者维权日宣传活动,就有关热点问题发表意见,认
真回答记者提问,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就旅游纠纷司法解释
接受记者专访,解读相关焦点问题、厘清各方主体责任界限,
积极推进建设旅游强国战略,营造人民法院支持依法维权,
倡导理性维权、限制过度维权的氛围。诸多地方法院选派法
官走上街头开展普法活动,向众重点宣传《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广西来
宾中院不仅加强在城区的宣传,更重视在农村的宣传,增强
和提高农民众认知违法行为的能力和防范意识。浙江各级
法院利用每年的法制宣传日和法制宣传月,把《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在超市等大型购物场所分发法
制宣传册,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行普法活动。北京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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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级法院发出“3.15维权提示”,从维权途径、合同订立、诉
讼主体、选择管辖法院、证据、欺诈的认定等几个方面对消
费者进行维权提示,并对经营者和相关部门提出建议。江苏
法院系统化利用电视、报刊、广告等新闻媒体及网络渠道,
广泛宣传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时发布消费警示,适时对
重大案件和区域性专项活动进行专题报道,同时开展“食品安
全普法进乡村、进社区”宣传活动,组织干警深入超市、商场、
集市等众较多的地带,就购买假冒伪劣食品后如何处理、
如何举证维权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法律问题向过往众及商
户进行宣传讲解并提供义务法律咨询。2013年3月14日,
湖南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全省法院充分发挥民事审判
职能,依法公正审理消费者维权案件的情况,同时发布与消
费者生活息息相关的典型案例,让消费者知道如何依法维权,
通过以案说法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2013年3.15前夕,
广东高院在其腾讯微博上发布预告,就消费者维权向网友征
集问题,随后选派资深法官,针对消费者维权过程中经常遇
到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法官教你如何维权”访谈活动,在线
“零距离”为网友答疑释惑,当日阅读量达54762次。
三、服务大局,助推释放社会消费需求
四年来,人民法院紧紧围绕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准服务
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切入点,通过消费者维权案件的审理,保
障消费安全,助推消费需求的释放,为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发
展提供保障和助力。
努力延伸审判职能,积极回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各级人民法院将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深化经济体
制改革、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提供司法保障,作为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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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命,在依法审理好消费者维权案件的同时,努力延伸审判职
能,紧紧围绕国家扩大内需的战略基点,着眼于推动建立扩大
消费需求长效机制,释放居民消费潜力。围绕消费者维权案件
的审理,加强庭前调查研究和判后回访建议工作,将审判职能
的发挥,延伸到庭审之外,一方面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
护,提高消费者理性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倒逼质量技术落后、
经营管理不规范的市场经营者改善商品和服务质量,另一方面
依法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净化市场环境,鼓励符合经济社
会发展和市场消费需求的商品服务供应商,通过诚信经营提高
自身竞争力,逐步扩大其商品的市场份额。四年来,人民法院
结合审理消费者维权案件中发现的商品缺陷、服务失范和经营
管理漏洞等深层次问题,向相关管理部门和经营机构等发出涉
及工作方法改进、管理体制调整、规章制度完善等方面的司法
建议800余件,收到回函和整改意见等近300件。一些法院还
通过对消费者维权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对案后情况进行调查
研究,作出维权提示。通过司法建议、案件回访调查等方式提
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有效地发挥了审判职能,扩大了人
民法院为大局服务的范围和效果,从源头上规范市场交易行为,
为预防消费纠纷发生,改善当地消费市场环境作出了积极贡献。
坚持改革创新,构建和完善消费者权益民事案件的审判机
构和工作机制
四年来,人民法院结合本地实际,不断探索构建审理消费者
维权案件的机构,完善案件审判工作机制,大大提升了消费者
维权案件的审理质量和效率,为广大消费者更加方便、快捷地
解决消费过程中遇到的矛盾纠纷,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许
多基层人民法院,通过巡回办案、设立巡回法庭等方式,方便
消费者立案维权,提高消费者维权案件的审理效率。湖北、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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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浙江等旅游景点较为集中的地区,还在热点景区附近设立
专门的巡回审判点,就地调处各种旅游纠纷,并为游客提供相
应的法律咨询服务。这些举措在方便消费者快速解决纠纷的同
时,也起到了法制宣传作用,对规范旅游景区秩序,净化旅游
消费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为配合旅游法的实施,2013年“十
一黄金周”期间,海南三亚城郊法院旅游法庭派出两辆巡回审判
车在三亚各景点巡逻,并在四个热门景点设立固定司法服务点,
在景区发放普法漫画册,普及旅游法律知识,在景点现场调处
旅游纠纷。此外,一些地方还通过成立专门审判组织、指定专
门审判人员等方式,确保消费者权益纠纷民事案件审理效率和
质量。西藏林芝地区两级法院成立专门审理旅游纠纷的合议庭,
对旅游纠纷实行快审快结;浙江大部分基层法院依靠当地消费
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支持,挂牌成立了消费维权法庭,为消费者
开启司法维权绿通道;上海浦东、宝山、普陀等区法院以及
广东深圳中院,通过设立专门的速裁庭或者确定固定合议庭、
固定承办人等方式,确保消费者权益民事纠纷的专业化审判水
平和案件流转效率,有效保证了案件审理的及时高效。
实行全方位调解,拓宽消费者维权案件的调解路径
最大限度维护广大消费者切身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
素,减少不和谐因素,是人民法院依法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和
谐稳定的重要职责。加强诉讼调解,是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体
现,也是尊重审判规律,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的内在要求。消费
者维权纠纷案件的争议标的额可能不大,但关系到千千万万消
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其牵涉的百姓利益面之广、度之深不容
小觑。因此,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消费者维权案件的调
解工作,力争以最快捷、最利于当事人接受、最便于执行兑现
的方式,调处消费者维权纠纷。海南法院受理此类纠纷后,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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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调解优先的原则,引导和鼓励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争议,
对体性消费者维权案件,启动三级联动调解制度,即案件宏
观调解工作由主管院领导及庭长部署、审判长负责、合议庭全
部参与,三级互相配合的调解制度,大大提高了案件的调解率
和争议的处置效率。四川法院对消费者维权案件实行“三全”调
解方式,亦即庭长、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全员调解,庭前、庭
中、庭后全程调解,并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联动
全域调解。多管齐下使得消费者维权案件在多地呈现出调解结
案率明显高于其他民事案件调解率的特点,消费维权纠纷在得
到及时高效解决的同时,有力地维护了消费市场的秩序和经济
社会的稳定。
加强与行政执法、人民调解等部门的沟通与合作,推动完
善诉调对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消费者权益纠纷易发、多发但涉及的争议标的额往往较小,
由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信息不对称,举证困难较多,维权成本较
高。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降低维权成本,完善消费者维
权和社会监督协调机制,有效整合社会调解资源,共同营造诚
信、守法、理性、文明的消费者维权环境,化解社会矛盾,促
进社会和谐,人民法院不断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
解的相互对接,建立消费维权诉调对接机制,通过推进多元纠
纷解决机制的建设,积极将消费纠纷化解在案件之外。安徽、
广西、上海、福建等8个省、直辖市法院,通过参与行政调解、
推动建立多部门联动调解机制、全方位调解消费纠纷等方式,
推进消费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建立。四川达州中院通过指导基
层法院成立消费纠纷社区维权站,采取“指导、参与诉前调解、
司法确认、执行”一站式纠纷化解形式,着力把消费者维权纠纷
就近化解在基层。广东深圳中院积极参与消费维权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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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费者维权纠纷先行委托消协调解,探索成立消费维权调解
中心,邀请“特约调解员”对社会影响较大、矛盾较难化解的消
费纠纷进行调解。海南法院在传统诉讼解决纠纷的基础上,借
助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旅游委、工商管理部门、公安部门、
景区等多方力量,社会联动构建大调解机制,充分发挥人民法
院在消费纠纷调解中的指导和主导作用,切实提高了调解水平。
四、监督指导,大力规范司法裁判标准
四年来,人民法院十分重视对消费者维权益案件的审判
监督和业务指导,统一司法裁判标准,提高案件审理质量。
制定司法解释,规范司法裁量权的行使
2010年10月26日,公布了《关于审理旅
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是最高人
民法院在旅游审判领域的第一部司法解释,是在《旅游法》
制定和颁布之前,为了解决人民法院在审理旅游纠纷案件中
面临的许多具体适用法律的难点问题,根据审判实践需要而
作出的,具有司法创新的性质。该司法解释规定了适用范围、
集体旅游、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安
全保障义务、告知义务、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旅游合同的
解除、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责任、签约社与地接社的责任承担、
旅游经营者违约、公共交通工具延误、精神损害赔偿、行李
物品的损害赔偿、自由行等问题,对于统一法律适用,指导
人民法院准确、及时审理旅游纠纷案件,促进旅游市场的健
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13年12月23日,公布了《关于审理食
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是对审判
实践中如何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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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司法解释,从重典治乱的角度加大违法经营成本和消费者权益保
护的力度。在程序上,该规定明确了消费者提起民事诉讼不需
要行政前置程序,个人知假买假不影响行使消费者权利,消费
者维权诉讼中举证责任适当分配,等等。在实体上,该规定明
确了购买不安全食品、药品的赠品可以索赔,消费者请求价款
十倍赔偿不以造成人身损害为前提,个人代言虚假广告应承担
连带责任,网络消费时遭受损失网络交易平台在一定条件下承
担责任,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格式合同条款无效,等等,该规定
填补了食品、药品民事司法解释的空白,为统一食品、药品纠
纷案件裁判尺度,解决消费者维权难,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裁判标准。
201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首次
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为消费者维权公益诉讼提供了依据。
以高民智的名义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关
于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解与适用》一文,对公益诉讼的适用范
围、起诉主体、管辖法院、受理条件、原告诉讼请求、诉讼
调解、诉讼费用等问题做了研究和探讨,在相关司法解释出
台之前,该文对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
具有指导意义。2012年3月,江苏无锡崇安区法院率先在全
国受理消费者委员会代表广大消费者起诉某餐饮企业的公益
诉讼,经过公开审理并经该院调解解决,该餐饮企业停止在
提供餐饮服务时强制消费者使用消毒碗筷并收取相应费用,
从而维护了消费者权益,亦为今后开展消费者维权公益诉讼
积累了有益经验。
拓宽指导途径,统一裁判标准
四年来,人民法院以下发通知、发布消费者维权指导性
案例、召开课题研究、专题研讨会等形式,拓宽业务指导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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径,统一裁判标准。2013年12月18日,向全国
各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
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学习贯彻实施好这部重要法律,充分发挥民
事审判职能,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把司法为民落到实处。
在消费者维权审判工作中,一要坚持重典治乱。正确运用举证
责任分配和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加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让故
意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经营者付出沉重代价,把维护消费者权
益真正落到实处。二要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消费者是弱势
体,也是假冒伪劣商品的受害者。人民法院审理消费者维权案
件,要设身处地为消费者排忧解难,减少他们不必要的诉讼负
担。三要提供诉讼便利。要在诉讼案件多发地开展巡回审判,
就地立案,就地调解,就地审理,最大限度减少消费者的诉累。
四要实现快审快结。要针对多数消费者维权案件争议标的额较
小,案情简单的特点,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同时努力提高效率。
对于消费者提起的小额诉讼,要充分运用简易程序,速裁速决,
依法实行一审终审,尽快实现消费者权益。民一
庭自2000年以来一直编著《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其中2010
年至2013年四年间,不断以案件解析、指导性案例、理论文
章、信箱等形式,构建对下指导平台,对消费者维权审判进
行专项指导。河北高院就食品安全问题开展专项调研,制定
了《涉及食品安全案件的指导意见》并下发全省法院贯彻执
行。河南安阳中院制定了《审理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指导
性意见》。许多地方法院不定期整理、发布典型消费者维权案
例,发挥其示范指引作用。广西北海法院评选年度北海市法
院系统精品案件。四川广元中院定期发布典型案例和调查报
告,发挥案例指导作用。浙江法院系统在案件审结后,通过
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不定期向社会发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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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中院审理的何慧轩诉厦门巨鹏飞集团有限公司公共
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被评为厦门市2012年度十大消费者
维权案例之首。江苏高院选编十则典型案例,向社会各界公
布,涵盖超市购物、购房购车、旅游购物、法律服务、燃放
烟花鞭炮等日常生活的多个方面。上海高院以三级法院联动
的方式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类案件开展调研,以召开课题研究、
专题研讨会等形式,明晰处理该类案件的审判思路,统一法
律适用;以《法律适用问答》形式对案件审理的疑点、难点
进行解答;以其编著的刊物《民一庭调研与指导》为平台,
分析典型案例,交流审判经验,加强对下业务指导。
开展专项调研,加强对新问题和疑难问题的调查研究
四年来,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开展消费者维权专项调研,
及时总结审判工作中的经验,迅速应对和解决新型问题和疑
难复杂问题。为有效制裁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活动,维护
广大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从2012年末开
始,加大食品药品领域民事纠纷案件突出问题的调研力度,
剑指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行为,促进安全可靠的食品药
品市场的建立,运用法治手段维护消费者用餐用药安全。同
时,还围绕消费者购房、装饰装修房屋纠纷中的问题,积极
开展专题调研,不断取得新成果。2012年,《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开始修订以来,密切跟踪修法动态,及
时掌握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开展专项调研,结合近年来审
判实践中形成的经验,有针对性地提出修改意见。
重庆第五中院就专业打假者诉讼案件的应对,完成《依
法维护打假者权益,促进市场诚信经营》的调研报告,刊发
于2012年8月9日《人民法院报》。辽宁鞍山中院对涉农案
件的处理进行调研,总结该类案件特点和化解矛盾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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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下指导。四川广元中院通过定期讲座、座谈、培训等
多种形式,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消费者保护协会对消
费纠纷调处中的法律适用进行研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北
京高院就《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理解与适用问题组织召开
专题研讨会,形成《食品安全法相关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江苏高院完成《关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民事诉讼案件的调
研报告》和《引导消费维权强化司法保护——关于江苏法院
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为消费者维
权审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为司法改革与审判创新
当好先导。通过对调研成果的转化,积极为消费者维权审判
服务。2013年末,江苏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完成《以法治思维
为本引领物业服务消费——关于物业纠纷的调研报告》,针
对物业服务类纠纷的审理难点,提出以合同方式明示物业消
费权利,以业主委员会为载体表达物业消费需求,以法治思
维为物业消费权利。
结束语
2010年至2013年,人民法院在消费者维权保护审判工作
上取得了丰硕成果。展望未来,人民法院将继续顺应新的经济
社会发展形势和新时期人民众的司法需求,落实依法治国基
本方略,努力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司法事业的新发展。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描绘了我国未来经济社会发
展的宏伟蓝图,提出了加快各项改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的战略目标和措施,“十二五”规划开启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的新征程。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前进道路上,人民法院将深入
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建设平
安中国、法治中国目标和“努力让人民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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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全面加强执法办案和监督指导,坚
持公正司法、司法公开、司法为民,以“一枝一叶总关情”的爱
民情怀,依法及时审理消费者维权案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
局,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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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29 16:30:1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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