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
法》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一)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为贯
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进工
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营造最优营商环境,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
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市政府于2019年9月26
日发布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深化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
〔2019〕23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按照上述文件要求
和部署,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类型,市住房建设局、水务局、交
通运输局分别制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水务工程、
交通运输工程联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并组织消防、规划等部
门进行联合验收。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消防、
规划等部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其他部门不再进行联合验收。
(二)加快出台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需要。为深化改革措
施,巩固改革成果,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于2019年启动对市政
府规章310号令和311号令的修订,并于2020年4月7日经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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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六届二百一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深圳市政
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328号)
和《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深圳市人民
政府令329号)(以下简称两个规章)将于2020年7月1日实
行。两个规章中均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竣工联合验收,其中
328号文中更明确要求由市住房建设部门牵头制定联合验收管
理办法。为为进一步深化建设工程审批制度改革,加快项目建
设进度,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市住房和建设局经与交通、水务
部门充分沟通,组织起草了《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
理办法》。
(三)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的需要。市委市政府高度
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把营商环境改革作为“一号改革工程”。
根据近期市发展改革委编制的《深圳市营商环境评价评估报告》
数据来看,我市办理建筑许可指标仍与北京、上海等兄弟城市
存在一些距离。经过分析,自2017年以来,北京、上海市分别
建立了营商环境专班,统筹全市改革工作,均推出了优化营商
环境1.0、2.0、3.0版系列改革,先后出台了联合验收管理办
法,不仅减少了办理手续,还压缩了审批时限。为了进一步优
化营商环境,提高审批效率,有必要学习先行城市做法,出台
竣工联合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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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用范围
《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单《办
法》)适用于适用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房屋建筑、市
政基础设施(含水务、交通)等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联合验收。
但不包括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需报请省或国家审批的重大
工程和油气库、油气长输管线、民爆仓库等重大危险源项目及
保密工程。
三、主要内容
(一)竣工联合验收、竣工验收的定义及验收范围
《办法》第三条,竣工联合验收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
设施(含水务、交通)等工程建设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
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规划、消防、民用建筑节能等专项验收
部门按照“一家牵头,一窗受理,限时办结,集中反馈”的方
式,联合完成相关竣工专项验收的行为。包含3项现场验收内
容: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民用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办法》第四条,建设工程完工后,在申请竣工联合验收
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水务工程合同完工验收)。由
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包含人防、水保、环评、档案、防雷、
节水、排水、海绵城市、通信及其他需要与建设项目同时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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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的相关配套设施等验收事项。
(二)各部门职责
《办法》第七、八、九条,明确了各牵头单位及验收部门
职责,具体如下:
第一,政府部门及行业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竣工联合验收。
《办法》第七条明确,市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制定、更新建设
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并通过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
和市权责清单系统对外发布。各联合验收牵头单位负责牵头组
织、协调所监管工程的竣工联合验收;制定本部门所监管工程
的竣工联合验收指南(包括市区统一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
法律法规依据等),作为不同情形纳入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制定
的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和权责清单;按照规定对建
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二,专项验收部门职责。《办法》第九条明确,各专项
验收部门除了参与专项验收工作,还应制定、更新本部门验收
(备案)指南;精简本部门验收事项的申报材料;加强服务指
导;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成立验收工作组。
第三,市政数局负责平台建设。《办法》第十条明确,市
政务服务数据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完善投资项目在线
审批监管平台联合验收相关功能,统一联合验收案件的申报入
口,并公布联合验收事项办事指南,发放文书结果原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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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竣工联合验收条件
《办法》第十一条,对申请竣工联合验收应具备的条件进
行了明确:完成竣工测绘,临建已拆除,公共配套已移交,具
备原规划验收条件;根据施工图消防设计要求建成,并具备原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条件;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
定的各项内容,并按照已审核批准或建设单位告知承诺的各专
项施工图纸设计要求施工完成;完成档案验收;电梯等特种设
备安装工程完成施工,检验合格并出具报告;人防、水保、环
评、档案、海绵城市、通信等专项验收或备案及其他法律法规
要求完成的事项已完成;根据工程分类,其它应当满足条件详
见办事指南情形分类。
(四)网上申报、现场验收程序
对于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在投资项
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申报并上传相关材料,各验收部门通
过平台流转对资料进行审核,通过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补
齐补正材料,并确认验收事项,以达到预约现场验收的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结合实际,确定
现场验收时间,并组织现场验收。各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在线审
批平台填写验收意见。经整改后项目在线审批平台即时自动生
成联合验收意见书,验收结论为“合格”的联合验收意见书即
为联合验收合格的统一确认文件,不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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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它说明
(一)关于各方参建主体及负责人的责任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按
照现行法律法规,对所提交的资料承担法律责任。
各参建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验收工作,并
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一)关于经费保障
验收部门组织竣工联合验收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由财
政予以保障;建设单位组织联合验收(含竣(完)工验收及其
他专项验收)所需经费列入项目总概算,从建设管理费或工程
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
验收部门、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验收工作实际需要,委托独
立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开展验收工作或提供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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