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更新时间:2024-11-15 15:45:3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9日发
(作者:减持新规)

关于《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

法》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一)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为贯

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进工

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营造最优营商环境,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

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市政府于2019年9月26

日发布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深化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

〔2019〕23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按照上述文件要求

和部署,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类型,市住房建设局、水务局、交

通运输局分别制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水务工程、

交通运输工程联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并组织消防、规划等部

门进行联合验收。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消防、

规划等部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其他部门不再进行联合验收。

(二)加快出台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需要。为深化改革措

施,巩固改革成果,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于2019年启动对市政

府规章310号令和311号令的修订,并于2020年4月7日经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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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六届二百一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深圳市政

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328号)

和《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深圳市人民

政府令329号)(以下简称两个规章)将于2020年7月1日实

行。两个规章中均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竣工联合验收,其中

328号文中更明确要求由市住房建设部门牵头制定联合验收管

理办法。为为进一步深化建设工程审批制度改革,加快项目建

设进度,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市住房和建设局经与交通、水务

部门充分沟通,组织起草了《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

理办法》。

(三)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的需要。市委市政府高度

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把营商环境改革作为“一号改革工程”。

根据近期市发展改革委编制的《深圳市营商环境评价评估报告》

数据来看,我市办理建筑许可指标仍与北京、上海等兄弟城市

存在一些距离。经过分析,自2017年以来,北京、上海市分别

建立了营商环境专班,统筹全市改革工作,均推出了优化营商

环境1.0、2.0、3.0版系列改革,先后出台了联合验收管理办

法,不仅减少了办理手续,还压缩了审批时限。为了进一步优

化营商环境,提高审批效率,有必要学习先行城市做法,出台

竣工联合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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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用范围

《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单《办

法》)适用于适用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房屋建筑、市

政基础设施(含水务、交通)等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联合验收。

但不包括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需报请省或国家审批的重大

工程和油气库、油气长输管线、民爆仓库等重大危险源项目及

保密工程。

三、主要内容

(一)竣工联合验收、竣工验收的定义及验收范围

《办法》第三条,竣工联合验收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

设施(含水务、交通)等工程建设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

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规划、消防、民用建筑节能等专项验收

部门按照“一家牵头,一窗受理,限时办结,集中反馈”的方

式,联合完成相关竣工专项验收的行为。包含3项现场验收内

容: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民用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办法》第四条,建设工程完工后,在申请竣工联合验收

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水务工程合同完工验收)。由

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包含人防、水保、环评、档案、防雷、

节水、排水、海绵城市、通信及其他需要与建设项目同时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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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的相关配套设施等验收事项。

(二)各部门职责

《办法》第七、八、九条,明确了各牵头单位及验收部门

职责,具体如下:

第一,政府部门及行业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竣工联合验收。

《办法》第七条明确,市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制定、更新建设

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并通过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

和市权责清单系统对外发布。各联合验收牵头单位负责牵头组

织、协调所监管工程的竣工联合验收;制定本部门所监管工程

的竣工联合验收指南(包括市区统一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

法律法规依据等),作为不同情形纳入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制定

的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和权责清单;按照规定对建

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二,专项验收部门职责。《办法》第九条明确,各专项

验收部门除了参与专项验收工作,还应制定、更新本部门验收

(备案)指南;精简本部门验收事项的申报材料;加强服务指

导;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成立验收工作组。

第三,市政数局负责平台建设。《办法》第十条明确,市

政务服务数据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完善投资项目在线

审批监管平台联合验收相关功能,统一联合验收案件的申报入

口,并公布联合验收事项办事指南,发放文书结果原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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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竣工联合验收条件

《办法》第十一条,对申请竣工联合验收应具备的条件进

行了明确:完成竣工测绘,临建已拆除,公共配套已移交,具

备原规划验收条件;根据施工图消防设计要求建成,并具备原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条件;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

定的各项内容,并按照已审核批准或建设单位告知承诺的各专

项施工图纸设计要求施工完成;完成档案验收;电梯等特种设

备安装工程完成施工,检验合格并出具报告;人防、水保、环

评、档案、海绵城市、通信等专项验收或备案及其他法律法规

要求完成的事项已完成;根据工程分类,其它应当满足条件详

见办事指南情形分类。

(四)网上申报、现场验收程序

对于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在投资项

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申报并上传相关材料,各验收部门通

过平台流转对资料进行审核,通过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补

齐补正材料,并确认验收事项,以达到预约现场验收的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结合实际,确定

现场验收时间,并组织现场验收。各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在线审

批平台填写验收意见。经整改后项目在线审批平台即时自动生

成联合验收意见书,验收结论为“合格”的联合验收意见书即

为联合验收合格的统一确认文件,不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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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它说明

(一)关于各方参建主体及负责人的责任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按

照现行法律法规,对所提交的资料承担法律责任。

各参建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验收工作,并

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一)关于经费保障

验收部门组织竣工联合验收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由财

政予以保障;建设单位组织联合验收(含竣(完)工验收及其

他专项验收)所需经费列入项目总概算,从建设管理费或工程

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

验收部门、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验收工作实际需要,委托独

立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开展验收工作或提供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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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深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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