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辽宁省委党校研究生法学专业,入学考试法学综合复习题讲解

更新时间:2024-11-06 23:20:49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9日发
(作者:福州房产抵押贷款)

2013年,辽宁省委党校研究生法学专业,入学考试法学综合复习题

法学辨析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

意志”。在阶级社会中,“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只能是在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中居

于统治地位的阶级。但应当指出,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不是统治阶级的所有意志,

通常只有与统治阶级根本利益一致的意志,才需要上升为国家意志并通过法的形式表

现出来。另外,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不是阶级内部某个

人的意志或意志的简单相加。这种根本意志、共同意志是阶级作为一个整体在政治、

经济上的根本利益的反映。

2.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和程序法是依据法所规定的具体内容的不同而对法的形

式进行的一种分类。

3.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特征:社会主义法是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社会主义法具有

阶级性,但它不同于以往剥削阶级的法律•而是有着更为广泛的人民性。体现了以万

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

4.法系:当代主要法系有三个: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社会主义法系。

5.两大法系比较:第一,法律渊源木同。第二•法的分类不同。第三,立法技术不同。

6.法律关系的要素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以权利、义务为主的内容。

7.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支配的、在生产和生活中所需要的客观

实体。并不是一切天然存在的物都可以是法律关系的客体。

8.法律事件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

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9.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以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关

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

10.正义的概念:正义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指它是有条件的、受制约的、可变的概

念,并不是指不存在判断是否正义的客观标准。

11.正义与法律的关系:一个不正义、不道德的法律、只要是合法地制定的,仍应被

认为具有法律效力。

12.利益也是法律的实现的动力和归宿:首先,利益决定着法律的形成和发展。其次,

法律对利益的形成、实现和发展有能动的反作用。

13.道德与法律具有一致性,它们都表现为社会的行为规范,二者互相渗透、相辅相

成。

14.当代中国主张的法治和德治和古代儒法两家各自主张的德治与法治

上有相似之处,但在实质上或形式上都有原则区别

,在用语

15.制定法:制定法既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也包括国家中央行政机关和地

方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16.判例法:在当代中国,判例不是法的渊源.不具备普遍的约束力,但其对司法和执

法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价值。

17.当代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

放,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是我国立法的根本指导

思想。

18.当代中国的立法程序:我国的立法程序主要有以下四个步骤:法律议案的提出、

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以及法律的公布。

19.法的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

20.法的遵守:即“守法”,是法的实施的基本形式,其内容包括三个方面:权利的

行使;积极义务的履行;禁令的遵守。

21.执法: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22.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一,司法公正和效率。第二,公民在法

律面前一律平等。第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四,司法机关依法独立

行使职权。第四,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23.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必

须由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国家授权的机关予以追究,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这种职权。

24.法律制裁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强制性惩罚措

施,是国家保证法的实施的重要形式。

25.立法解释是制定该法律的国家机关对法律的解释,它属于立法的补充,具有普遍

的约束力,其解释的效力与解释的法律相同。

26.非正式解释:非正式解释也称非法定解释、无权解释,是指未经授权的国家机关、

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对法律规范所作的没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其不被作为执行法律

的依据,非正式解释包括学理解释和仔意解释。

27.法律监督释义:从狭义上讲,是指专门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一般国

家机关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从广义上讲,是泛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

和公民对各种有关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28.我国宪法的发展历程:新中国宪法的历史从1949年的《共同纲领》开始之后,

在各个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制定了相应的宪法,经历了曲折的历程。1954年9月召

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54宪法。它由

一个序言和4章106条构成。54宪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一

部较好的宪法。第二部宪法是1975年宪法,它只有30条,是一部内容很不完善并有许

多错误的宪法。第三部宪法是1978年宪法,共60条。由于它是

在粉碎“四人帮”以后仅1年的时间里颁布的,所以没有完全摆脱1975年宪法的影

响。第四部宪法是1982年宪法,即现行宪法,它由一个序言和4章138条构成。这

部宪法既坚持了四项基本原则,又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好的

一部宪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治国安邦的总章程。1982年宪法颁布后,为了适应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共进行了四次修改,即1988年、1993年、1999

年和2004年,共有力条修正案。

29.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①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工人阶级对国家

的领导是通过政党实现的,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有明确的革命目标。工人阶级在现

代化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②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

工农联盟是我们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依靠力量,是党和国家制定政策以及国家

制定法律的基本出发点。③知识分子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依靠力量之一。我国《宪法》

序言明确规定,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

团结的力量。知识分子不是一个独立的阶级,它是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

30.政治权利和自由:它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

行、示威的自由。

31.行政法的法律渊源:行政法的法律渊源,又称法律形式,是关于行政法律规范以

什么方式表现的制度。在我国成文去的立法制度中,行政法的表现形式是很丰富的:

32.行政机关:行政主体的角主要由国家行政机关担任,但行政机关并非在任何场合

都是行政主体,当行政机关以机关法人的平等身份参与民事活动时,不作为行政主

体看待。

33.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

章和其他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

34.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

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经过

35.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不能依职权主动进行行政许可,必

须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

36.民法的概念: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人们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形

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密切相联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社

会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并且能够用民事方法加以保护的那

部分人身关系,包括人格权关系和身份关系。

37.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同于自然人的民事

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不享

有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38.物权的概念和特征: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

排他性权利。特征:⑴物权是权利人对物的权利。⑵物权是以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

并享受其利益为内容。⑶物权是由权利人直接行使的。⑷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39.债权概述: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

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债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

方称为债务人。

40.债权主要有如下特点:1.债权为请求权。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特定的权利

义务关系,所以,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的行为,债权人的利益只能通过债务

人履行债务才能实现。2.债权为相对权。债权债务仅存在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因而

债权人只能请求特定的债务人为一定的行为。3.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债发生的原

因可分为法定之债和约定之债,约定之债的设立采取任意主义。4.债权具有平等性。

数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先后发生数个债权时,各个债权具有同等的

效力。

41.法定继承: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代位继承

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由法律直接规定下来的继承。

42.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后,按其生前所立遗嘱的内容,将其遗产

转移给指定的法定继承人的一种继承方式。立遗嘱的被继承人是遗嘱人,接受遗

嘱指定的继承人是遗嘱继承人。

43.商标的概念:商标即商品标记,俗称“牌子”,是附置于特定商品或服务之上的,

由文字、图形、字母、三维标记、颜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

征,便于将一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商品或

服务区别开来的标记。

44.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不受保护的作品有四类:1.法律禁

止的作品;2.法律、法规、政府文件等;3.时事新闻;4.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

和公式。

45.职务发明的判断标准:只要发明人或设计人作出的发明创造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均属于职务发明:①在本职丁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②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

外的仟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③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

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④主要利用

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46.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形式有书面的,也有口头的。合同订立的程序包括要约和承

诺。

47.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48.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⑴欺骗性交易行为;⑵商业贿赂行为;⑶

虚假宣传行为;⑷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⑸低价倾销行为;⑹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⑺商业低毁行为。

49.劳动合同订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

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50.自然人主体: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应当具备三个条件: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

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51.犯罪故意:所谓故意,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

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52.

失: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犯罪过

,因为

53.无过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3款对暴力犯罪的正当防卫作了特别规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及人身安全的暴力

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54.故意犯罪形态:根据刑法学理论,故意犯罪的形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完成罪,

就是犯罪既遂。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完全实现了分则条文规定的某一项犯罪构

成。另一类是未完成罪,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三种情况。

55.主犯:《刑法》第26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

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56.从犯:《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所谓“次要作用”,就是指对于共同犯罪的形成与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完成起

次于主犯的作用。所谓“辅助作用”,是指为犯罪提供方便、帮助创造条件,而不直

接实行犯罪的帮助犯。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

罚。

57.胁从犯:根据《刑法》第28条的规定,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刑

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

罚。

58.教唆犯: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罪犯,其特点是唆使他人犯罪,而本

人不打算或者没有实际参与实行的犯罪分子。

59.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

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

释。

60.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

限。

61.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

任。举证责任的负担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62.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⑴适用简易程序的只能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⑵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一审;⑶适用简易程序的只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63.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64.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

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式。

65.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责令其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

66.拘留:拘留是指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对现行犯或者重

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67.逮捕:逮捕是指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

执行的一种较长时间的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68.人民法院不受理的案件包括:①国防政胶等国家行为;②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

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③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

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69.举证责任: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

责任,应当提供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否则应当承担败

诉的后果。

法学简答

1.法的特征

法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①法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

规范性。②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

志性。③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作为最后保证手段的法律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④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之内具有约束力,具有普遍约束性。⑤法有严格程序规定,

具有程序性.

2.指引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通过规定各种权利和义务,为人们提供某种行

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的行

为产生影响。

J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政策的区别

第一,两者制定的组织和程序不同。第二,两者实施的方式不同。第三,两者表现的

形式不同。第四,两者调整的范围和社会功能不同。第五,两者的稳定性和灵活性程度

不同。

3.法律与道德虽然有一致性,但毕竟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不能互相代替。二者的

区别在于:

第一,在上层建筑中所属的范畴不同。第二,表现的形式不同。

4.违法行为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违法必须是一种违反法律的行为,即具有本身行为的违法性。第二,违法通常

总要在一定程度上侵犯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行为结果具有社会危害性。第三,违法行

为的主体必须是实施违法行为、具有相应的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5.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的根本法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⑴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基本、最

重要的问题。

⑵从法律效力上说,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最大的法律权威,在国家法律体系

中处于最高地位。

6.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国家的权力来自于人民、属于人民,并最终为人民服务,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7.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和内容

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包括(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人民代表

大会制度的逻辑起点。

(2)选民民主选举代表,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

(3)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

⑷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关键。

8.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

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

法律理性。⑴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⑵行政行为必须具有合理的动机。⑶行

政行为必须考虑相关的因素。⑷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公正法则。

9.民法的基本原则

(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2)民事权益神圣不可侵犯原则。(3)意思自治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10.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

⑴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

务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在一定范围内享

有民事行为能力,超出一定的范围则不享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⑶无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完全不具备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1.法人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概念: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

义务的组织。

条件:⑴依法成立。⑵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⑶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⑷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

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2.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有效要件

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法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

为。

有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

会公共利益。

13.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

权的内容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所有的财产可以行使的权能,具体

包括:

1.占有权。2.使用权。3.收益权。4.处分权。

14.商标权的概念、内容

概念: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商标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内容包括:⑴独占使用权,又称专有使用权。⑵许可使用权,这是指商标权人许可他

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⑶处分权,这是指商标权人对注册商标的归属进行放弃或

转让的权利。⑷禁止权,是指商标权人拥有的禁止任何第三方未经其许可在相同或类

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权利。

15.罪刑法定原则

在大陆法系国家,罪刑法定原则包括:⑴法应当是成文法,排斥习惯法;⑵禁止绝对

不定刑;⑶禁止类推制度;⑷禁止刑法有溯及力。

16.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⑴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⑵刑罚轻

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17.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

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

财产和劳动众集体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

犯罪的特征包括:⑴社会危害性。⑵刑事违法性,违法与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⑶

应受刑罚惩罚性,即犯罪是应当受刑罚惩罚的行为。

18.正当防卫的条件

正当防卫的条件包括:

①必须发生了不法侵害,才能实行正当防卫。②不法侵害正在进行。③具有正当防

卫的目的。④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本人实施的。⑤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造成重大损害。

19.刑罚的体系

⑴主刑。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包括:①管制。②拘役。③有期徒刑。④无期徒刑。

⑤死刑。

⑵附加刑。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包括:①罚金。②剥夺政治权利。③没收财产。④

驱逐出境。

20.自首

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

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

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它罪行的,以自首论。

21.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概念和种类

财产保全是指遇有有关的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对

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法院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根据利害

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的决定,而对有关财产采取的保护措施。其包括: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诉讼前的财产保全。

⑵财产保全的范围、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22.先予执行

⑴先予执行的概念和条件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之前,因权利人维持生活或生产经营急需,及时

裁定义务人先行履行义务的制度。先予执行的条件:①案件属于给付之诉;

②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明确;③申请人有现实权利的急需;④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⑵先予执行的范围

先予执行的范围包括:①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和医疗费用的案件;

③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③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23.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⑴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进行再审的程序。

⑵提起再审的主体只能是各级人民法院及其审判委员会、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

⑶审理法院可能是原审法院,也可能是原上诉法院或上级法院。

⑷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起再审,不受时间限制;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

裁定生效后2年内提出。⑸审理对象只能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的裁判。

24.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1.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2.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案件包括:⑴贪污贿赂犯罪;

⑵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⑶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和民主权

利的犯罪;(4其他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法学论述

1.依法治国的优越性、局限性和前景

⑴法治的优越性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

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具体而言,法治的优

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法治代表一种理性的社会治理方式。

第二,法治代表一种对人们行为的高度规范性的指引方式而不是一种个别性指引方式。

第三,法治对人类文明、民主与秩序作出了重要贡献。

⑵法治的局限性

法治的局限性问题可以通过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来加以说明。法的作用的局限性主

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①法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②“徒善不足以为政,

徒法不能以自行”;③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生活的矛盾;④法律所要适用的

事实无法确定。

(3)中国法治的前景

1997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

法治国家”的号召。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这一治国方略载人宪法。2002年党

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初步形成中国特社会

主义法律体系,并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

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2004年国务院发

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了要经过十年左右的不懈努力,基本

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任务,提出要采取一系列措施,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

维护和保障公民权利。

2.社会主义法与经济的相互作用

(1)经济对社会主义法的决定作用:社会主义条件下经济对法的决定作用主要表现在:

①在立法时应考虑到所立的法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应从我国社会主

义初级阶段的实际经济条件出发,使所立的法符合这种条件以及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

的客观经济规律。只有这样的法,才能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才能促进社会生

产力的发展。②在立法时应正确处理各种物质利益关系。社会经济关系最终都体现

为物质利益关系。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物质利益关系主要涉及国家、集体和个

人之间的关系。在生产、流通和分配过程中,或在生产目的、企业的经济核算制、

价格、信贷、工资等经济范畴中,都体现了这些物质利益关系。在立法时必须善于将

这些物质利益关系体现为法定权利和义务。

⑵社会主义法对经济的服务作用:社会主义法对经济的服务作用主要在于:①法积极

体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战略部署的精神并保障其顺利实现,维护社会主义基

本经济制度。而发挥这些作用的目的,都在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②法还直接促进生

产力的发展。社会主义法确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模式,确认国民经济持

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方针,促进产品、产业、投资、消费等结构趋于合理化,促进

经济效益的提高、科学技术的发展、自然资源和环境的保护,以及促进劳动

保护制度的完善等。所有这些对生产力的发展都有重大的直接促进作用。

3.法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

我国所要建设的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它力争把现代市场经济的精华和社会

主义基本制度结合起来,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新形式、新发展。

①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无论哪种市场经济,与法的关系、对法的迫切需要,都比其

他类型的经济要突出得多。正因此,人们往往说市场经济实质上是法制经济。

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市场经济是主体独立的经济。第二,市场经济关系是契约经济

关系。第三,市场经济是自由竞争、平等竞争经济。要自由竞争、平等竞争,

就要有保障自由、平等,维护公平、正义以实现自由竞争、平等竞争的规范。第四,

市场经济是有序经济。第五,市场经济还是开放性经济。现代市场经济的内在动力机

制使得它呈现扩展的状态,这种扩展又使世界各国经济联系趋于密切,维系这种联

系的保障主要是国际经贸法律、规则和惯例。

②法在币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现代市场经济需要国家对其实行以间接手段

为主的宏观调控。政府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国民经济,不直接

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这是因为: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固然有其突出的优点,但

也有需要抑制的弱点。

市场调节受局部利益驱动,往往带有某些盲目性、冲动性或滞后性,容易导致供求总

量失衡。在市场机制下,市场反映的往往只是眼前的经济现象,难于准确反映经济

发展的趋势。加之我国各地经济状况有颇大差异,仅通过市场机制作用,难以使经

济平衡发展。在这些情况下,要很好地发展经济,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体制,就不仅需要币场经济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还需要国家宏观调控这只

“看得见的手”。在实现宏观调控的种种方式或工具中,法是主要的一种。其作用

在于:第一,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起引导作用。第二,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起促进作用。

第三,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起保障作用。第四,对市场经济运行起必要的制约作用。

③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方面的作用

法在市场经济微观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在:第一,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的地位。第

二,调整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关系。第三,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和维护正常的经济

秩序。要搞好市场经济,需要有法作为解决纠纷的根据,需要有法和法的运行作为

正常秩序的体现。使经济活动中出现的纠纷,有的通过协商解决,有的诉诸仲裁机

关或司法机关解决;使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受到应有的制裁。

4.社会主义民主对社会主义法治的促进作用

如果从人民当家作主这一角度来理解民主;那么法治只是实现民主的手段。民主具

有决定性的意义。而在民主也是社会治理的方式和手段的意义上,社会主义民

主与法治相互依存、相互支持、相互促进。任何一方脱离了另一方都不可能是完善的,

每一方的进步都必须借助于另一方,每一方的发展都为另一方的发展开辟了道路,提

供了有利条件和有效方法。社会主义民主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积极作用有:

①从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制度来看,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前提和基础。

这就是说:第一,劳动人民争得民主而建立社会主义民主国家政权是社会主义法治国

家建设的前提。第二,民主的国家政权制度决定着法治的社会主义性质及其基本内容。

第三,民主政权为了实现其自身的稳固与发展,积极要求确立法治原则。

②从民主作为一种公共决策方法和机制来看,社会主义民主决定着法的创制的质

量。第一,认识社会中的法律需要,要发扬民主,把社会中分散的、潜在的、相互矛

盾的利益要求明确地提出来,使多样化的利益要求都通过正常的渠道进入公共决策领

域的讨论。第二,健全的民主过程要求立法了作走众路线,吸收广大人民众参与立

法讨论,集思广益,使立法能够更广泛地反映人民众的共同需要。第三,发扬民主,

要求立法遵循严格公正的程序,使人民代表严格依照程序,履行职责。第四,立法

中发扬民主与坚持党的领导是一致的。党的领导对保证民主化的立法工作正常顺利进

行是必不可少的。③社会主义民主能够促进民众权利和自

由意识及能力的提高,培育其守法精神。第一,发展民主的过程同时也是公民权利意

识和能力提高的过程。第二,民主的发展会有助于培育一种新型的公民守法精神。

④发扬民主能够使国家权力受到更有力的约束和监督,从而敦促其严格依法办事。

5.社会主义法治对民主的促进作用。

①社会主义法确认人民众当家作主的地位,确认国家的基本民主体制及其活动原则

的合法性。法治可以被看做民主政权的一部分,法治也是一种相对独立的社会治理

方式,它能够对国家和社会生活发挥其独立功能。就对民主的作用而言,首要的就

是,法律赋予民主一种法律上的合法性、正当性,并以国家的强制力来维护民主制度。

②社会主义法确认和保障广大人民众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为政治参与

提供畅通的渠道。政治参与的扩大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和能力。事实上,

如没有法律的规范和保障,政治参与便是不稳定、不充分的。应当把众参与活动纳

入法治的轨道,以法律来促进政治参与的扩展,从而保障并切实实现人民众在政

治领导中的广泛的权利和自由。③社会主义法治有助于规范和约束国家

权力,保障国家权力正确行使。民主的发展要求有效地制约国家权力的行使,这促进

了法治原则的确立。而对国家权力的约束主要是通过贯彻法治来实现的。上述

对权力的民主监督的各种方式,都不能没有法律的参与。

④社会主义法治有助于协调政治稳定和民主化改革的关系,以保障在政治稳定的基础

上不断扩展政治的民主化。通过法律的民主化,可以避免暴力和大的社会动荡。法

律领域中的自由讨论和民主决策,会在政治领域带来和平和稳定,又会使民主化持

续不断地深入进行,并有利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实现长治久安。

③社会主义法治能够弥补民主的内在缺陷或弱点,使民主与法治相结合而成为完

善和健康的社会主义民主。民主与法治可能存在一定的矛盾。民主要顺利发展,

就必须与法治相结合,以法治来约束民主。实际上,这也是社会主义民主的自觉选择,

这样,法治的外在限制,被纳入到民主的框架内而成为民主的内在自我约束。

6.行政处罚的种类

①警告。

②。

③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④责令停产停业。

⑤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⑥行政拘留。

7.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8.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⑴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不是由当事人随意设定的,而是由法律直接

规定的。当事人不得以合同的形式设定物权,也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与法定的物权不

相符的物权。

⑵物权公示原则。所谓物权公示,是指物权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

的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

障交易安全。公示的方法主要有两种:①动产物权以交付方式公示;②不动产物权以

登记方式公示。

⑶物权公信原则。物权公信原则是物权公示原则的补充,是指物权变动的效力具有

可信性。一旦出让人依法对物权进行了公示,即表明该物权的变动具有可信性,依法

会产生预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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