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方法及位阶关系(一)
刑法解释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在罪刑法定的原则制约下,除类推解
释被禁止以外,其他解释方法都是可以采用的。这里所谓其他解释方
法通常有以下四种:语义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和体系解释。
在语义解释的视域中,刑法是一种语言现象,因而应当从语义上揭示
法律的意蕴。无疑,语义解释是最基本的刑法解释方法。在成文法之
下,法律是以语言为载体的,刑法也不例外。由于法律解释是以一定
的法律文本为客体的,因而法律文本的语言特征对于法律解释具有重
要的关联。就此而言,法律解释必然始于文义的确立。在语义解释中,
主要是通过确立“文义”(derWortsinn以阐述法律的内容。因此,语
义解释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文义”的限制。由于语言的本土性,因而对同
一个法律问题在不同的语言中采用的解决方法是有所区别的。最为典
型的是关于窃电行为的处理。传统盗窃罪的客体均是财物,对窃电行
为能否以盗窃罪论处,关键问题在于:能否把电能解释为财物?对此,
法国法院的判决明确地认为:“电是一种可以占有的动产物品。”而德国
帝国法院对于窃电是否构成盗窃罪,则持否定的观点。德国学者
Baumann认为,对于德国刑法第242条中的“物”的概念,不可以作一
个宽到可以包含电能的解释。换言之,他认为以大众对于德文语词
“Sache”日常使用来说,如果要说“Sache”包括电,会是一个相当罕见的
用法。如果当初帝国法院将电视为一种物质标的,那么现在物的概念
将会模糊到漫无边际的地步。因此,德国刑法典对窃电行为作了专门
规定。由此可见,法律确如萨维尼所言,是民族的,正如同语言。在
某种意义上说,法律本身就是语言。因此,语义解释在很大程度上受
到法律所采用语言的掣肘。
在逻辑解释的视域中,刑法又是一种逻辑现象。因此,只有借助于逻
辑推理的方法,才能明了刑法条文的含义。这里主要涉及各条文之间
的逻辑关系,以此作为对刑法进行正确解释的根据。例如,刑法第一
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
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因此,本罪与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
条规定的走私罪之间存在逻辑上的并列关系。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在关于罪的规定中,最后有这样一句话:“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
规定。”这里所谓本法另有规定,是指刑法关于金融罪、合同
罪的规定。因此,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罪与这些特殊
罪之间存在逻辑上的从属关系,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当
优先适用这些特殊罪。由此可见,刑法所规定的罪名概念之间的
这种逻辑关系是错综复杂的,逻辑解释是正确理解法律的方法之一。
在历史解释的视域中,刑法条文是一种历史演变的结果,只有从历史
沿革出发,才能正确地解释刑法。在论及刑法的时候,具有法律效力
的是现行刑法。那么,对现行刑法的解释为什么要参照已经废止的刑
法规定呢?因为任何一部刑法都不是突如其来的,法律之间具有延续
性与承继性。因此,从法律演变中可以明了刑法的含义。在某些情况
下,甚至刑法草案的变动对于正确解释刑法也会有所裨益。如果我们
不能从历史沿革上把握刑法,那么我们对刑法的理解就会是肤浅的。
例如,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了信用卡罪,当时金融机构
所称信用卡是广义的,既包括具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卡,也包括具有借
记功能的银行卡。由于当时金融管理法规未对银行卡作这种细分,因
而刑法中信用卡的概念与金融法规中信用卡的概念是一致的。但此后
有关金融法规对银行卡根据功能作了细分,只有具有透支功能的才称
为信用卡,其他则称为借记卡。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应当按照金融法
规关于信用卡的含义解释刑法中的信用卡,就成为一个存在争议的问
题。对此,坚持历史解释的立场,就应当对信用卡作广义的解释,因
为在刑事立法时信用卡的概念就包括借记卡。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出
现刑法中的信用卡含义与金融法规中信用卡含义不一致也在所不惜。
因此,2004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中的信用卡作出立法
解释,规定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
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
子支付卡。这一立法解释,就坚持了历史解释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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