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

更新时间:2024-11-07 19:24:24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9日发
(作者: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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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济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

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宏观调控过程中需要由国家干预协调的经济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原则

2、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3、鼓励自由竞争与反不正当竞争相结合原则

4、经济效率与经济公平相统一原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

我国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十一种不

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涉及企业的有十种,涉及政府的有一种。

⒈混淆行为(假冒行为)

①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含未经许可而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明知而销售

假冒商品、伪造和销售他人商标标识)

②擅自使用或近似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使人造成混淆

和误解。

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

④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

⒉商业贿赂行为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为了获得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其他报偿

等手段以收买客户,影响交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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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的要害:一是暗中,二是账外。

3.虚假宣传行为

此包括虚假宣传和引人误解两种类型⒋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非法获得);

②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得而扩散);

③违反约定或有关保密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

密(违约泄露);

④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存在上述违法行为而仍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

业秘密(间接侵犯)。

⒌降价排挤行为(也称倾销行为)

指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低于市场

平均价国际上称倾销)。

法定不属于不正当行为的情形:

①销售鲜活商品;

②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商品;

③季节性降价;

④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⒍附条件交易行为(搭售)

经营者利用自身优势,在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

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违背意愿搭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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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向购买者提出附加的不合理条件。⒎违规的有奖销售行为

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而进行的有奖销售行为。

法律禁止下列有奖销售:

①欺诈式奖售——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进行有奖销售;

②不当推销的奖售——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商品;

③高额抽奖式——抽奖的最高奖金额超过5千元。⒏损害竞争对手信

誉的行为

经营者故意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借以损害、诋毁竞争的商业信誉和

商品信誉。

该手段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和市场竞争规则,损人利己,因而违法。

⒐不正当的招投标行为

①串通投标。投标者为了限制竞争而采取的联合行动,在投标者之间的协

议或共谋基础上,联手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以损害招标者的利益。

②相互勾结。目的是排挤作为竞争对手的其他投标者。由于招、投方相互

勾结,会使其他投标者参加竞争时处于不利境地。

⒑独占性强制交易行为

专指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为了排挤其他经营者

的强制交易行为。

水、电、气、热、邮政、电信、交通、环保等过去都属于垄断特定市场

的经营者,其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经营者的商品,剥夺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

权,排挤了正常的同业竞争,理当禁止。

⒒违法行政的限制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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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法律所列有:

①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官商联手);

②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非法干预);

③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以及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地方

保护和封闭)。

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⒈生产者的产品质量四大义务

①质量合格

②标识真实

③包装合规

④不违禁令

⒉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七项义务

①进货检查验收

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②货物质量保持

采取措施,保持所进货物的产品质量。此段责任移至销售者。

③不得销售明令停售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④销售产品的标识应符合《产品质量法》各项规定

⑤不得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⑥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⑦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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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律责任

生产者承担此责任须具备3个构成要件:

⒈有生产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产品的行为;

⒉须有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实;

⒊产品质量不合格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产品质量对生产者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只要产品存在客观缺陷,对使

用者或消费者具有不合理危险,并因此使他们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不

论生产者有无主观过错,都应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

销售者承担法律责任须四个构成要件:

除上述3个要件外,还须同时有主观过错要件。

可见,销售者承担责任的归责标准是过错推定原则,即在前3要件基础

上有过错才成立。

产品质量法律责任分民事、行政、刑事三种

民事责任的范围(重点)

1.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

销售者先负责履行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责任,如属生产者或

供货者责任的,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进行追偿。

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指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

损害的,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

3.因销售者的过错而使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

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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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消费者权利的主要内容

①安全保障权②知悉真情权③自主选择权

④公平交易权

⑤依法求偿权⑥依法结社权

⑦求教获知权

⑧维护尊严权

⑨监督批评权

(二)解决争议的途径

①和解双方协商标准灵活利于平息

②调解三方关系消协出面居中调解

③申诉行政投诉政府干预处罚违规

④仲裁协议自愿民间裁判程序规范

⑤诉讼最终途径程序严格或裁或讼

一、行政法总论

(一)概念

行政的一般涵义与管理相近,即指一切控制、指挥、执行等活动。

行政法所说的行政有其特定涵义:

是指以国家职能分工为基础的公共行政。这就有别于社团行政、私人行

政等。概念表述——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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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关系包括:

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因行使行政权在其相互之间、行政机

关与公务员之间、行政机关与管理对象之间发生的关系;

监督行政关系指:其他国家机关与行政机关及公务员之间发生的监督行

政行为的关系。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现在讲三条:

合法性合理性应急性

合法性是核心,基础;

合理性是从约束自由裁量权上对合法性的补充;

应急性是从应变处置的非常态、突发性上对合法性的例外。

⒈合法性原则

又称行政法治或依法行政原则。

指一切行政权力的设定、行使和运用都必须依法、合法,任何违法的行

政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宪法确立的人民主权、法治

和权力制约原则在国家行政领域中的具体化。合法性原则的内涵要求:

①权力来源合法

行政权力的存在、范围,职权的设定、授予以及变更来源于法律的明文

确定。

②权力行使合法

行政职权必须依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行使。

③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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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越权、失职、失序的行政违法行为,都应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

任。

⒉合理性原则

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处理行政事务时,有自行选择、独立

决定采取何种具体方式、幅度、范围的权利,此即自由裁量权。但这种一

定限度内的行政自由裁量也不是毫无准则,随心所欲的,在具体实施中应

当客观、适度、准确、合理。合理性原则的内涵要求:

①行为合法、符合目的。

②动机纯正、考虑恰当。

③客观公正、合乎情理、适度可行。

④手段与目的关系适应,符合比例。

3、应急性原则

现代社会,经济与科技迅猛发展,行政任务日益繁杂,行政权力不光要

对社会秩序进行常规管理,主动为社会谋福利,还要随时面對和处置突发

性、偶然性事件。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出于维护国家和社会的

最高利益,在基本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或处置突发事件紧急需要的情况下,

行政机关享有没有法律依据或不得不违反常态性规定的应急特殊处置权。

这是对合法性原则的一种例外。

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一)行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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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与特征

依法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职权,并对行为效果承担责

任的组织。即行政管理者,

①组织性区别于任何个人;

②行政性区别于其他机关和组织;

③独立性代表国家独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④可诉性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加诉讼活动。

2、职权与职责

行政职权:

行政立法、决策、决定、命令、执行权

行政职责:

依法行使职权;遵守权限规定;符合法定目的;遵守法定程序

3、我国的行政主体(包括11个种类)

⑴国务院;

⑵国务院的组成部门;

⑶国务院直属机构;

⑷经法律授权的国务院办事机构;

⑸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⑼经法律法规授权由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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⑽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内部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

⑾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

(二)行政相对方

相对行政主体的一方。

检察院办案封存的一批烟草在运输中途被烟草局以无证运输而扣押,检

察院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A、行政诉讼的原告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

不具原告资格,不能起诉。

B、检察院是烟草局查扣行为的相对人,具有原告资格,可起诉。

C、检察院可直接下文要求烟草局解除查扣。

D、检察院不能提起诉讼,但可以申请复议。

三、行政行为

(一)概念特征

简言之,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活动。

广义的行政行为,泛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限所做

的一切活动。

狭义的行政行为,是指那些能够发生法律效果的行政法律行为。

行政法学就是研究这个意义上的行政行为。特征:

1、从属法律性

2、裁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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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方意志性

4、效力先定性

5、强制性

(二)内容与效力

1、行政行为的内容

①赋予权利或免除义务

②剥夺权利或课以义务

③变更法律地位

④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2、行政行为的效力

①公定力

②确定力

③拘束力

④执行力

(三)行政行为的分类

据不同的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三个种类:

⒈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的方式方法为标准

抽象——指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行为,包括行政

立法、制定发布决定和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具体——指行政主体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影响其权利

义务的行为。抽象与具体的区分标准是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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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行为对象是否特定?

对象特定者为具体;

②所生法律效力能否重复?

只具一次性效力为具体;

③效力作用的前后方向?

适用于行为发生前的事件为具体;

⒉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行为

以行为与被管理者形成的法律关系为标准

行政立法——依法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等普遍性规则的行为;

行政执法——执行法律规范,作出影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为,

其中又分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司法——作为第三方解决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和行

政相对人之间特定民事争议的行为,其中又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裁决

3.依职权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以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主动做出行政行为为标准

依职权的行为——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不待相对人请求而主动实施的

行政行为。如征税、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等。

依申请的行为——行政机关依相对人的申请而实施的行政行为。申请为先

行程序和必要条件,非申请不能主动实施。如许可证的颁发。

4.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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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行为的对象及对象所处的法律地位为标准

内部行为——行政机关对与其有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及内部人员作出

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设立、行政处分;

外部行为——行政机关对处于外部并与其没有隶属关系的行政相对人

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四)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行政行为的开始及有效以其成立为前提。但行政行为的成立涉及到一

系列环节和事项,因此必须重视其成立时的法律要件。

须明确,由于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单方意志性的特征,所以就行政主体一方

而言,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代表行政机关作出反映行政主体意思表示,并

影响被管理者权利义务的行为时,行政行为即告成立。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属性

行政诉讼法是制约或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院和各

方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活动的行为规则。

1、行政监督法

2、权利救济法

3、强制规范法

4、行政基本法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除作为诉讼活动均须遵循的独立审判、制度形式等共同原则外,应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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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独具的特有原则。

1、合法性审查原则

2、诉讼权利平衡原则

3、被告不得处分职权原则

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

①行政处罚行为

②行政强制措施

③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

④行政许可行为

⑤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即行政不作为)

⑥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行为

⑦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

⑧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

⑨法律、法规规定可诉的其他行政案件

其他侵权案件依规定主要有五类:

①对行政裁决不服提起的案件

目前主要是以资源权属争议和侵权赔偿纠纷为客体;

②对行政征用、补偿决定不服提起的案件★

主要有对土地、草原、水面滩涂的征用补偿,对城市房屋拆迁、水资

源补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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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因行政合同引起的案件

④对行政监督检查不服提起的案件

⑤对行政确认不服提起的案件

2、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

除了正面作出确定外,还从反面作了排除规定。不受理的案件共有九

个种类:

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如军事演习、军队调动、实施战争动员、宣战和建交、断交、签订国际条

约协定及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等。

国防、外交行为不可诉,是世界各国通例。因为国家行为具有高度

的政治性,法院无权对涉及国家主权而不针对公民、法人权利义务的行为

进行审查。②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

命令。

此概括称为抽象行政行为。对抽象行政行为,法院没有审查权,既不

能受理,也不能审理和判决。

公民、法人如认为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

向制定该规范文件的行政机关的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上一级行政机关提

出,根据法律规定,这些国家机关有权审查并决定是否撤销该行政规范。

③行政机关对行政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决定。

根据我国体制,因奖惩、任免行为引起行政争议属于行政机关组织内部的

争议,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系统的人事部门或监察部门受理。

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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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涉及最终裁决的主要有:《商标法》、《专利法》、《中国公民出入境

管理法》、《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及省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

整或征用土地的决定。★

⑤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⑥调解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⑦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⑧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述的重复处理行为。

⑨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

为。

四、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一)原告

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这决定了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原告资格

成为行政诉讼原告必须具备3个条件:

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⑵承担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后果或受其影响;

⑶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概括:受行政行为侵害或影

响的相对人。作为行政诉讼原告并不要求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

相对人,只要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认为合法权益受到

侵犯,就有资格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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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均有原告资格:

①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公平竞争权;

②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或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

第三人的;

③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④与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二)被告

即原告起诉指控侵犯其合法权益,而由法院通知其应诉的行政机关或

授权组织。

成为行政被告应具备3个条件:

⒈必须是在行政实体法上享有行政权力,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活动,并能

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的行政主体。

⒉必须是运用行政权力,作出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组织。

⒊必须是与相对人就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纠纷被诉诸法院并通知

其应诉的行政机关或组织。

被告资格的确定

由于行政机关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组织系统,行政活动实施的状况也多

种多样,因此,对不同情况下被告资格的确认就显得极其重要。为此,《行

政诉讼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规定。

⒈未经复议直接起诉的

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⒉经行政复议的(先复议后起

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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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

关为被告。

②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③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

服起诉的,当以作出原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的不作

为起诉的,则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⒊共同行政行为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以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

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

注意:判断共同行政行为的关键,是看这两个以上有主体资格的行政

机关是否以共同名义并共同签署作出行政行为。一个行政机关与另一个非

行政机关联名签署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能作为共同被告。但行为构成侵权

涉及赔偿时,非行政机关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⒋授权与委托组织的行为

①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为被告。

②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机关为被告。

注意:此处所说的“组织”,可以是非主管行政机关,也可以是企事业单

位或社会团体。

⒌行政机关被撤销的

行政机关被撤销,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若无继续行

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则由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当被告。⒍其他情况

鉴于行政诉讼被告确认的复杂性,在《司法解释》中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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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4种情况作出了补充规定:

(三)共同诉讼人

简:共同诉讼人就是共同案件当事人。

所谓共同案件,是因同一或同样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法院认为必须或

可以合并审理的案件。

共同诉讼中,原告是两个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是两个以上的称

为共同被告。

共同诉讼是诉讼主体的合并,它与诉讼客体的合并(即一个原告向一

个被告提出几个诉讼请求由法院合并审理)情况是不同的。共同诉讼的目

的在于简化诉讼程序,节省时间和费用,避免法院在同一案件上作出相互

矛盾的判决。

共同诉讼人分为两类:

⒈必要共同诉讼人

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合并

审理的诉讼当事人。

必要共同诉讼人有几种情况:

五、诉讼证据

(一)证据种类及特征

诉讼凭事实说话,依法律裁断。

而有争议的事实就要靠证据来证明。

行政诉讼证据除一般诉讼都有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

定结论、勘验笔录等种类外,独具现场笔录这一证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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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须提供作出具体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证据的共有特征: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

(二)举证责任

一般而言,举证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

的义务。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若举证不能或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主张

的,将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

谁主张权利,谁就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原则。但

在特定情况下,也可发生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制度即法律预先确定举证责任如何分担、责任后果由谁承担的

一种诉讼规则。

(三)被告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原则上由被告承担。

因为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审理的标准是

该行为的合法性。既然这种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依权单方

面作出的用以裁决国家与个人纠纷的决定,那么它就必须有充足的事实根

据和法律依据。

所以,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

任。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

证据、依据。行政诉讼被告应遵循的举证规则:

1、既要提供事实证据,还要提供法律依据。

2、证明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标准是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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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程序。

3、时间上应在提交答辩状的同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依据。且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四)原告的举证责任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间的除外;★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

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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