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节税法的地位功能与作用

更新时间:2024-11-07 21:44:4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9日发
(作者:挽回女友发不雅照)

第三节税法的地位、功能与作用

一、税法的地位(识记)

关于税法的地位,我们要弄清楚两个问题:

第一,税法究竟属于公法、私法抑或其他。

第二,税法在整个法律规范体系中的地位,其核心意义是税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将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是大陆法系的传统做法,现代法学一般认为,凡涉及公共权力、

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级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就是公法。

凡属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就是私法。

目前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

关于税法的性质的观点,通说是:税法属于公法。但有公法私法化的趋势。

本教材的观点是税法属于以公法为主、公私兼顾的经济法的范畴(这里涉及经济法的性

质问题,我在这里不做过多的论述),是经济法的二级部门法,其所具有的一些私法因素,

这些私法的因素主要就是对纳税人权利的重视和关怀。但是从本质上来说,税法仍然是以公

法为主。

我们现在来解决第二个问题,税法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一)税法与宪法的关系(领会)

税法与宪法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一切法律的依据,因此,税法的制定和执行都

不能违背宪法。

二是税法的一些根本问题应该在宪法中得以体现,这不仅符合宪法的本质,而且符合国

际惯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六条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

的义务。另外,税收法定原则、纳税人基本权利等内容也需要在宪法中予以体现,如此才能

真正确立其地位,进而推进税收法治建设。现代税法的制定和执行不仅不能违背宪法,而且

还必须体现宪法中保障公平和正义、提高经济效率、增进社会福利的基本精神。

(二)税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应用)

税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一直是法学界争论不休的话题。

一种观点认为,税法作为经济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另一种观点认为,税法并不必然构成经济法的组成部分。

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本质决定了其属于经济法的体系,具体而言,税法是经济法中财税

法之核心内容。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察:

首先,从调整对象来看,税收关系无论是作为经济分配关系,还是经济管理关系、宏观

调控关系都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税法的本质与经济法的本质相一致。经济法强调“以人为本、平衡协调和社会本

位”的人文客观精神;税法从本质上而言,是国家通过法律途径筹集财政收入最终又为整个

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就是最好的体现。近来在税法领域

贯彻科学发展观,树立以人文本,尊重人权,纳税人权利本位的精神,更是反映了经济法的

社会责任本位之精神。因此,税法属于经济法体系中的二级子部门法。

(三)税法与民法的关系(领会)

1.联系:民法属于私法的范畴,而税收是以私人各种经济活动为对象而进行课征的,而

私人的各种经济活动又首先被以民法为中心的私法所规制。因此,税法的规定往往是以私法

为基础的。甚至税法上的某些概念或理念,也来源于民法

2.区别:税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具有公私交融的特征。民法属于私法范畴。由此决定

了税法与民法在立法本位(是立足于公共利益还是个人利益)、调整手段(民法是用私的手

段、税法的调整手段是以公为主、公私融合)、责任形式等方面都存在显著区别。

(四)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领会)

1.联系:税法中的税收征管与税收行政复议等部分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与一般行政法

并无二致。

2.区别: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关系,包括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征管关系。税收分配关

系是主要的,税收征管关系是次要的,是为前者服务的。税收关系实质上是一种经济关系,

而不是行政关系。

(五)税法与财政法的关系(应用)

财政法包括财政收入法、财政支出法以及财政监督法。

税法属于财政收入法,它调整税收关系、即大部分的财政收入关系,财政支出法调整财

政收支关系,财政监督法调整财政监督关系。

二、税法的功能

税法的功能,是指税法内在固有的并且由税法本质决定的,能够对税收关系和税收行为

发挥调整和保护作用的潜在能力。(概念要求识记)

税法的功能,可以分为规制功能和社会功能两类。一方面,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和税收

行为的规范,所以其具有各种规制功能(识记);另一方面,税法是统治阶级与人民意志和

利益的体现,所以其具有各种社会功能(识记)。

(一)税法的规制功能(识记)——————具体内容(领会)

税法规制功能的基本内容包括税法的规范功能、约束功能、强制功能、确认功能和保护

功能。这些功能相互配合、共同作用,组成税法规制的有机系统。

1.税法的规范功能。同其他任何法律规范一样,税法也具有规范功能。

构成税法规范功能的要素,我们主张采用“三要素论”。

税法的指引功能,是指税法对其所规范的主体行为予以指明和导向的功能。每项税法规

范总要以权利和义务的形式规定税收行为的模式或标准,明确哪些行为是允许的,哪些行为

是必须做的,哪些行为是禁止的,以此指引税收行为人的行为。

税法的评价功能,是指税法作为一种税收法律规范所具有的判断、衡量行为人税收行为

是否合法的功能。任何法律规范都是一种评价准则。税法规范是评价行为的基础,从这个意

义上说,税法的评价功能是税法指引功能的一种延伸。

税法的预测功能是指参照税法行为标准,人们可以预先考虑其应如何进行税法行为以及

此行为将带来什么样的后果,进而作出相应的安排。

2.税法的普遍约束功能和强制功能。税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因此它具有该国主权所及范围内的普遍约束力和强制力。

税法的普遍约束功能,是指税法规范对发生在一定时间、一定空间内的税收行为具有普

遍控制效力的功能。

税法的强制功能,是指税法对违反税法的行为进行制裁的功能,是税收强制性的法律保

障。

3.税法的确认功能和保护功能。税法作为规范税收行为的特殊规范系统,其在调整税收

行为的同时,实际上也确认和保护着由税收行为引起的税收关系。通过调整税收关系维护国

家税收利益,是税法的主要目标和根本任务。

税法的确认功能,是指税法具有确认和发展一定的税收关系的职能。确认功能是借助税

法规范和税法制度,使一种新的税收关系或一种新的税收行为合法化,使税收主体的权利和

义务在税法上得到认可,从而确认他们在税法关系中的法律地位

税法的保护功能,是指税法保护已建立的税收法律关系和税收法律秩序,使之不受侵犯

并恢复或弥补被侵害的权利的职能。

(二)税法的社会功能(识记)————具体内容(领会)

税法的社会功能是税法本质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的集中表现,包括税法的阶级统治功能和

社会公共功能。

1.税法的阶级统治功能。税收是历代统治阶级实行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税法保障税收

的实施,是统治阶级维护其阶级统治和经济利益、干预经济生活的法律手段。在社会主义社

会里,税法的阶级统治功能表现为“对人民民主,对敌人专政”。税法在贯彻“对人民民主”,

特别是发扬经济民主方面具有独特的功能,并通过协助刑法等部门法制裁和打击破坏税收秩

序的刑事犯罪分子来实现“对敌人专政”的功能。另一方面,税法通过保障国家税收职能的

实现,巩固和发展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这也是税法

阶级统治功能的重要体现。

2.税法的社会公共功能。税法本质的社会性,正是通过发挥税法的社会公共功能体现出

来的。实现国家社会公共功能,是一切阶级社会和国家的税法所具有的共同功能。

在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实行高福利政策,税收收入的很大一部分用于发展社会公共事业,

因而税法的社会公共功能比以往任何历史类型的税法都表现得更为直接和明显。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的征收和运用,服从于人民的根本利益,取之于

民,用之于民。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在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公用事业和教育卫生、

邮电通信、交通运输等方面发挥税法的社会公共功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三、税法的作用(识记)————具体内容(领会)

如前所述,税法的功能是税法本身的内在固有的潜能。税法的作用则是税法的功能作用

于税法调整对象所产生的影响,是税法的功能发挥出来的效应。税法在当代能起的主要作用

应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税法对纳税人的保护和对征税人的约束作用

税法应是征纳双方行为的准则,它是以规定征纳双方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法,税法的

作用不仅在于规范纳税人的行为,而且也要严格约束征税人的行为。

税法既要维护征税人的权利,也要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权利。税法既要指导纳税人切实

履行纳税义务,也要约束征税人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

1.保护纳税人权益放在其他作用之首。

一是因为税收和税法都是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纳税人的独立经济利益的存在是税收产生

的内因。

二是纳税人与征税人相比,纳税人处于弱者地位,他们的权利易于被忽视,按照经济法

保护弱者的原则,应当将维护纳税人的权利作为税法发挥作用的第一对象。同时重申政府有

义务保障纳税人的基本权利。

2.保护纳税人的权利,是同严格规范征税机关的义务、约束征税人的行为相一致的。只

有要求征税人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不滥用手中的权力,才能保障税收的顺利实施。

(二)税法对税收职能实现的促进与保证作用

税收职能作为国家固有的职能,是潜在的。把税收职能由潜在的转化为现实的,称为税

收职能的实现。税收职能的实现,要借助于一定的政策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等。其中

税法在实现税收职能过程中起主要的规范和保障作用,担当着调整税收关系的主要任务。税

法在促进和保障税收职能实现方面的具体作用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1.税法对组织财政收入的保证作用。税收收入是国家的主要财政收入,一般占财政总收

入的85%-95%。税收从社会成员中强制、无偿地取得一部分收入,具体是通过税法保障其

实现的。

(1)通过税收立法,制定《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确定对

哪些人征税,要征多少税;

(2)通过税务执法,使纳税人按时、按量缴纳税款;

(3)对违反税收征管的行为进行处理,防止税收流失。

2.税法对经济运行的调节作用。

(1)是因为税收由政府直接掌握、支配,税收手段的运用直接反映并贯彻政府的意图。

(2)是由于税收涉及社会再生产的全部过程和各个环节,具有广泛的影响。

(3)是由于税收通过物质利益的诱导影响个人和企业的经济行为,从而使其行为符合

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使经济运行趋于健康发展。

3.税法对实现社会职能的促进作用。税法的社会职能,是税收所具有的影响社会成员收

入再分配的职责和功能。政府运用税收手段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使收入分配能更加公平、

合理。

4.税法保证税收监督经济活动与社会活动职能的实现。

税收监督职能,是税收所具有的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对纳税人的经济活动与社会活动,

依法实行监督、检查的职能。国家利用税收监督,支持和管理经济、社会活动,对违反政策、

纪律和法律的行为进行处理,以维护和保持经济和社会的正常秩序。

(三)税法对国家主权与经济利益的维护作用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日趋密切。各国政府都面临着一种

既要开展交流、利用外资、引进技术,又要维护本国主权与经济利益的矛盾。为了解决这一

矛盾,世界大多数国家都通过颁布涉外税收法律、法规或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来解决这一问题。

从1981年起,在完善国内税法的基础上,陆续与外国政府签订了避免重复征税和防止偷税、

漏税的协定。中国税法,特别是涉外税法和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在尊重国际惯例的基础上,

坚持和维护所得来源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原则;坚持税收待遇对等的原则等基本原则,较好地

解决了既要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又要有利于吸收外资、引进技术的矛盾。

(四)税法对税务违法行为的制裁作用

税法的强制功能和保护功能主要体现为对税务违法行为(如欠税、偷税、漏税和抗税等

行为)的制裁方面。税法规定了什么是税务违法行为以及如何处理这些违法行为的措施。这

就为税务执法机关认定和处理税务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维护国家税收秩序。税

法不仅对纳税人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处罚的办法,也对税务人员的税务违法行为规定了明确的

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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