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条件,法律,其他论文文档]论条件在附条件法律行为中的地位

更新时间:2024-11-07 11:00:24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9日发
(作者:建筑劳务公司)

论条件在附条件法律行为中的地位

论条件在附条件法律行为中的地位

论条件在附条件法律行为中的地位

论条件在附条件法律行为中的地位

[摘要]学者在对附条件法律行为进行考察时,其着眼点常在所附条件的外部特征上,少有

对所附条件在附条件法律行为中的地位进行探讨。因而对条件在附条件法律行为中的法律

地位问题几近学说空白,导致在一些关于条件可否变更及变更后对附条件法律行为影响的

案型的效力认定等法律问题悬而难决。从法理推论,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的性质是一个法律

行为,所附条件并不具有独立性,仅是法律行为的组成部分,因而条件的变更也就是法律

行为内容的变更。

[关键词]附条件法律行为、条件、意思表示

一、案件基本事实和问题的提出

1993年10月15日,上海长兴实业总公司(下称长兴公司)作为土地方与上海建设工程联合

公司(下称建设公司)作为投资方签订了《三门路多层住宅小区联建协议》。约定:长兴

公司提供土地和建房指标,建设公司承担建设资金以及前期费用共计人民币5680万元,两

家公司联合开发5.4万平方米的住宅。

1994年4月8日,建设公司以引资方式又与上海万国企业发展公司(下称万国公司)签订协

议,约定万国公司承担项目建设所需资金,万国公司先后投入人民币5791.75万元。后因

建设公司无力继续开发,又与上海建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建联公司)签订接盘

《协议书》,约定由联建公司受让系争项目,建设公司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联建公司,

项目开发由建联公司继续履行,并由建联公司承担整个合同履行期间的全部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转让协议所约定的条件未成就,故尚未生效,判由建设公司返还万

国公司的剩余款计人民币4891.75万元及相应利息,建联公司负连带责任。一审判决后建

设公司和建联公司均不服,向提起上诉。

建设公司上诉的主要理由认为:转让协议所约定的生效条件已由债务受让人建联公司和债

权人万国公司协商一致改变,故所附条件已经成就,要求确认转让协议有效,同时认为债

务已经转移,要求由债务受让人建联公司单独承担全部债务本息的偿还。

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判,判定转让协议有效,判由债务受让人建联公司单

独偿还全部本息共约人民币7500万元。

本案的系争点为转让协议是否生效,即所附条件是否成就。一、二审法院也正是基于对该

协议所附条件的成就已否而作出相反之判决。这给我们提出了以下法学问题:即条件在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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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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