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条件在附条件法律行为中的地位
论条件在附条件法律行为中的地位
论条件在附条件法律行为中的地位
论条件在附条件法律行为中的地位
[摘要]学者在对附条件法律行为进行考察时,其着眼点常在所附条件的外部特征上,少有
对所附条件在附条件法律行为中的地位进行探讨。因而对条件在附条件法律行为中的法律
地位问题几近学说空白,导致在一些关于条件可否变更及变更后对附条件法律行为影响的
案型的效力认定等法律问题悬而难决。从法理推论,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的性质是一个法律
行为,所附条件并不具有独立性,仅是法律行为的组成部分,因而条件的变更也就是法律
行为内容的变更。
[关键词]附条件法律行为、条件、意思表示
一、案件基本事实和问题的提出
1993年10月15日,上海长兴实业总公司(下称长兴公司)作为土地方与上海建设工程联合
公司(下称建设公司)作为投资方签订了《三门路多层住宅小区联建协议》。约定:长兴
公司提供土地和建房指标,建设公司承担建设资金以及前期费用共计人民币5680万元,两
家公司联合开发5.4万平方米的住宅。
1994年4月8日,建设公司以引资方式又与上海万国企业发展公司(下称万国公司)签订协
议,约定万国公司承担项目建设所需资金,万国公司先后投入人民币5791.75万元。后因
建设公司无力继续开发,又与上海建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建联公司)签订接盘
《协议书》,约定由联建公司受让系争项目,建设公司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联建公司,
项目开发由建联公司继续履行,并由建联公司承担整个合同履行期间的全部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转让协议所约定的条件未成就,故尚未生效,判由建设公司返还万
国公司的剩余款计人民币4891.75万元及相应利息,建联公司负连带责任。一审判决后建
设公司和建联公司均不服,向提起上诉。
建设公司上诉的主要理由认为:转让协议所约定的生效条件已由债务受让人建联公司和债
权人万国公司协商一致改变,故所附条件已经成就,要求确认转让协议有效,同时认为债
务已经转移,要求由债务受让人建联公司单独承担全部债务本息的偿还。
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判,判定转让协议有效,判由债务受让人建联公司单
独偿还全部本息共约人民币7500万元。
本案的系争点为转让协议是否生效,即所附条件是否成就。一、二审法院也正是基于对该
协议所附条件的成就已否而作出相反之判决。这给我们提出了以下法学问题:即条件在附
本文发布于:2022-08-29 13:31:1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78/91430.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