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等学力申请硕士研究生复习笔记-法理学

更新时间:2024-11-07 09:36:3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9日发
(作者:四川工商年检)

第一章法的概念与本质

第一节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第二节法的本质

一、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规则说、命令说、判决说、意志论、民族精神说、社会控制论、事业论

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1、法是被奉为法律的国家意志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的定义:法是反映出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制

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方式

实现的规范体系。

第二章法的要素

法的要素包括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三类。

第一节法律概念

一、法律概念释义

法律概念是指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抽象,概括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

的权威性范畴。

二、法律概念的分类

1、普遍性程度:一般性概念、具体概念

2、所涉及的社会关系种类:宪法概念、刑法概念、民法概念、诉讼法概念

3、所涉及的法律事实要素的类别:涉人概念、涉事概念、涉物概念

涉人概念用于界定和区分法律关系的主体,如公民、法人、代理人、权力机

关、行政机关等。涉事概念用于界定和区分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性质及类别,

包括法律关系主体的各种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如所有权、人身自由、违约、

故意、侵权、刑事责任等。涉物概念泛指具有法律意义的无人格现象,包括标的、

证券、不动产、著作等法律关系客体和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无人格现象,如程序、

管辖、时效、居住地等。

三、法律概念的特点和功能

认知功能、构成功能

第二节法律规则

一、法律规则释义

法律规则是一种特殊的、在逻辑上周全的规范。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在结构

上由三个要素组成,即假定、处理和制裁。

假定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适用该规则的条件的部分,它把规则的作用与一定

事实状态联系起来,指出在发生何种情况或具备何种条件时,法律规则中规定的

行为模式生效。

处理是指法律规则中为主体规定的具体行为模式,即权利和义务,它指明人

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以此指导和衡量主体的行为。

制裁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主体违反法律规定时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或国家

强制措施的部分。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不同。法律条文只是法律规则的表述形式,二者并不是

一对一的关系。通常情况下,一个法律规则的全部要素是通过数个条文加以表述

的。

二、法律规则的分类

1、调整性规则和保护性规则(指令性法律规则在法律调整中的不同作用)

调整型规则就是直接体现法对社会关系调整职能的规则,包括授权性规则、

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它为社会关系参加者规定了权利和义务,提供了各种

合法行为的模式和尺度,其使命在于用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手段确认和调整社

会关系,把社会关系“理顺”,并纳入一定的目的和秩序范围之中。

保护性规则体现着法对社会关系的保护职能,它规定的是违法行为所应承担

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措施(包括保护权利的措施)。

2、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禁止性规则(调整性规则为主体提供行为模

式的不同方式)

授权性规则规定主体享有做出或者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肯定了主体为实

现其利益所必需的行为自由。

义务性规则也叫做积极义务规则,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为

的规则。

禁止性规则规定主体不得做出一定行为,即规定主体的消极的不作为义务,

它禁止主体做出某种行为,以实现权利人的利益。

3、绝对确定性规则和相对确定性规则(根据法律规则是否允许个别调整以

及允许个体调整的程度)

绝对确定性规则明确、具体而又全面地规定了主体权利、义务或者法律责任

的内容,没有留下任何余地或者空白,不允许执法和司法人员进行自由裁量。

相对确定性规则是对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做出概括规定的同时,又允

许执法人员在规则的范围内根据具体事实状态进行选择,做出一定自由裁量的规

则。

4、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根据法律调整是否允许当事人进行自主调整,

即按照自己的意愿自行设定权利和义务)

强行性规则为社会关系参加者规定了明确的行为模式,行为主体必须遵守规

则的规定,不允许他们自行协议解决问题,违反法定行为方案的协议是无效的。

一般来说,禁止性规则与义务性规则都是强行性规则。

任意性规则是规定权利义务的同时,也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

协商自行设定彼此的权利与义务,只有在当事人没有协议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

规则的规定。

5、确认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按照规则所调整的关系是否发生于该规则产

生之前)

确认性规则是对在法律调整之前就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和行为关系进

行评价,通过授予法律权利和设定法律义务对该行为关系予以确认并加以调整的

规则。确认性规则所调整的行为关系在该规则产生之前就已经存在,确认性规则

的作用只是按照一定价值标准对这些关系加以区分和选择,将某些既存的社会行

为方式上升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使之合法化和规范化,从而纳入法律调整的轨

道。

构成性规则是以该规则的规定作为产生某些行为方式的前提条件的法律规

则。在构成性规则生效之前,受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并不存在,只有当规则产生之

后,相关的行为才可能出现。如果说确认性规则说明法是一定现实社会关系的法

律表现的话,那么构成性规则又体现着法在规划和建构社会关系方面的积极性和

能动性。

6、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按照法律规则中是否直接规定

了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

确定性规则是指直接明确地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无须援用其他立法文

件加以说明的法律规则。

委任性规则又称委托性规则,是指没有明确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具体内容,

只是委任某一国家机关加以规定的法律规则。

准用性规则是虽然没有直接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但明确指出在这个问

题上可以适用其他法律条文或法律文件中某一规定的规则。

第三节法律原则

一、法律原则释义

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原

则的特点是,它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

和义务,更没有规定确定的法律后果。但是,它指导和协调着全部社会关系或某

一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

二、法律原则的分类

1、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基本原则体现法的总体指导思想、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的原则,其内容较之

具体原则更抽象、更稳定,通常可以适用于整个法律体系。

具体原则是基本原则在法的不同领域或法律调整过程不同阶段的具体化,具

体原则的适用必须以基本原则为指导,而基本原则的要求也只有通过大量的具体

原则才能在不同领域中获得体现。

2、社会原则和专门法律原则(就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来看)

社会原则是法反映和体现一定形态社会关系的基本内容,确认政治、经济、

文化等方面社会制度的原则。社会原则来自社会关系本身,反映法所确认的社会

关系中所蕴涵的价值理想,因而在不同社会形态中,社会原则也存在差别。

专门法律原则是反映和体现法律运作自身特点和规律性的原则,可以称之为

真正意义上的“法律的原则”。专门法律原则反映法律调整特有的内在规律性、

只有遵循这些规律的要求,法律才能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

法的社会原则与专门法律原则之间存在着目的与手段的关系,社会原则是目

的,专门法律原则是实现目的的手段,只有遵守专门法律原则,才能有效地实现

法所追求的社会理想。同时,专门法律原则又必须服务于法的社会目标。

3、公理性原则与政策性原则(从原则的普遍性和稳定性的角度)

公理性原则是从一定形态的社会关系本质中产生出来,得到社会成员广泛公

认并被奉为法律准则的公理。

政策性原则是国家在管理社会事务的过程中为实现一定目标而作出并被确

认为法律准则的政治决策。

三、法律原则的功能

1、对法的制定的作用

1.1法律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基本内容和基本价值取向。

1.2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障。

1.3法律原则对法律改革具有导向作用。

2、对法律实施的作用

2.1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

2.2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

2.3限制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范围。

第三章法的产生、发展与历史类型

第一节法的产生

一、法产生的基本标志

法的产生经历了一个很长的历史阶段,它的最终形成以下述现象为标志:

第一,国家的产生。

第二,诉讼与审判的出现。

第三,权利与义务的分离。

二、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第一,法律制度是在私有制和阶级逐渐形成的社会背景下孕育、萌芽,并与

国家组织相伴发展和确立起来的。

第二,法律制度形成过程是一个从个别调整发展为一般调整的过程。

第三,法律制度的形成经历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成为成文法的长期

过程。

第四,法律、道德和宗教等社会规范从混沌一体逐渐分化为各自相对独立的

规范体系。

第二节法的历史类型

一、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法的历史类型是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

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所

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我们可以将法的历史类型划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

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二、奴隶制法的基本特征

1、原始习惯残留痕迹明显。

2、否认奴隶的法律人格。

3、处罚方式及其残酷。

4、公开确认自由民之间的等级划分。

三、封建制法的基本特征

1、肯定人身依附关系。

2、封建等级森严。

3、维护专制王权。

四、资本主义法的基本特征

1、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一个总体特征就是按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

本质要求,建立了资本主义的法治国家,这一特征集中体现在下述原则之中:

1.1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1.2契约自由原则。

1.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资本主义社会两大法系

法系是根据历史渊源、历史传统、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的不同而对当今法律

制度做出的分类。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可以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法律渊源不同。

2.2法律机构不同。

2.3法官权限不同。

2.4诉讼程序不同。

第四章法的价值

第一节法的价值的概念

一、法的价值的概念

在法学研究中,法的价值大致包括三种含义:

1、法的目的价值。通过法的制定和实施所要达到的目的,如自由、正义、

秩序、人权、和谐等。

2、法的形式价值。即法自身应具有的良好品质和属性,如法律应当逻辑严

谨,而不互相矛盾;应当简洁明了,不繁琐隐晦;应当公之于众,而不神秘莫测

等。

3、法的评价标准。即法律对各种事物进行价值判断时所遵循的准则,如人

道主义、现实主义、社会进步、社会主义等。

第二节法与秩序

一、秩序的概念

秩序是一定的物质的、精神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社会固定形式,因而是

它们相对摆脱了单纯偶然性和任意性的形式;建立社会秩序的目的归根到底是要

创造一种安居乐业的条件。

二、秩序作为法的价值的意义

社会的秩序需求和秩序维持是法之所以产生的初始动机与直接目的。

秩序作为法的目的价值,也是社会在消解社会矛盾、缓和社会对立中所追求

的最低限度的可见的社会目的状态,同时还是社会本身在消解社会矛盾、缓和社

会对立时的一个基本的参照标准。

秩序作为法的目的价值,不仅从消极的一面来协调和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

而且还从积极的一面作为社会存在的理想状态的一种必备要素,也就是一种理想

的社会目标,来鼓励社会合作,促进社会和谐。

三、法对社会秩序的建立的意义

在事实上,法律的规范和制度设计本身就是在描绘着一个理想的社会所需要

或者向往的社会秩序的基本蓝图。这个蓝图也当然成为某个特定的社会所追求或

者向往的社会秩序状态的样本,当然也就是该社会建立起社会秩序的标准与参照。

在建立一定的社会秩序的过程中,现代社会中的法律首先是通过给社会主体

以最大程度的自由和法律权利的赋予来引导社会主体的各种行为,使这些行为在

行为方式上和行为结果上能够彼此协调和顺应,从而使相应的社会秩序得以建立。

在建立一定的社会秩序的过程中,现代社会中的法律还给予社会主体施加一

定的使赋予主体的法律权利和自由能够达至平衡的法律义务约束与法律责任负

担的方式,使主体对自身的行为加以必要的克制与自我约束,从而建立相应的社

会秩序。

四、法对社会秩序的维护的意义

1、维护统治阶级统治秩序。

2、维护权力运行秩序。

3、维护经济秩序。

4、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第三节法与自由

一、自由的概念

在法学上自由表现了人与法律的关系,自由是法律上的权利,自由意味着做

法律允许的行为,并使自由不超出法律的界限。

自由与主体的权利密切相关。在法律上,自由和权利大体说来就是基本上等

同的概念。

自由涉及两个方面:主体的意志、主体在意志支配之下的行为。这样,在实

践中,自由也就不能不与控制有关。

在影响自由价值实现的各种社会因素中,国家权力因素对自由的实际影响非

常大。

二、自由作为法的价值的意义

法律确认和保障主体自由的实现所需要的各种现实条件。

法律为自由的实现排除主体之间的相互强制与侵害。

法律还为了自由这种目的价值真正实现而排除主体自身对自由的滥用。

三、法律保障自由的基本方式

划定国家权力的权限范围,并明确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的正当程序。

确立了国家权力对自由非法侵害时的救济手段和程序。

对于自由的主体或者说自由的享有者来说,他们本身也必须承担善待自身和

他人自由的责任。

四、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的原则

主体最大限度的、广泛的、彼此相容的平等自由原则。

一般不干预原则。

有限的积极干预原则。

公共利益干预原则。

第四节法与平等

一、平等的概念

平等,平等对待。

形式平等,就是不考虑主体本身各种自然的、社会的、历史的和现实的具体

情况差别而适用同一评价和处遇标准,也就是无差别对待。

实质平等,考虑主体本身的各种自然的和社会的、历史的和现实的各种具体

情况与境遇的差别事实,而相应地适用差别性的评价和处遇标准,也就是有差别

地对待,以使有差别的主体之间在事实上和实质上能够得到真正同等的对待。

二、法律确认和保障平等的基本方式

法律把平等宣布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

法律确认和保障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

法律确认和保障社会财富、资源、机会与社会负担的平等分配。

三、法律确认和保障平等的基本原则和法律机制

法律始终是以确认和保障普遍平等为原则而以特殊平等的确认和保障为补

充的。

法律一般性地赋予主体以普遍平等的法律资格或者法律地位。

法律平等地设定主体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法律公平地分配法律责任。

第五节法与人权

一、人权的概念和特点

所谓人权,就是人作为人所享有或者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格的普遍平等和人

格的绝对尊严,是人权的两个基本要素。

人权的特点:

1、普遍性。人权是最普遍的为所有的人平等地享有或者应当享有的权利。

2、基础性。人权乃整个实在法意义上的全部法律权利存在的正当性根据和

理由,是全部具体法律权利存在的基础和最终的来源,因而在整个权利体系中属

于最基础性的权利;另外,人权也是所有的公共权力正当性的最终来源和基础。

3、综合性。人权并不是一项或者有限的多项的权利,而是具有无限多权利

选项的复杂的综合性权利,也就是由一系列的权利选项所构成的权利体系。

二、人权作为法的价值的意义

人权指出了立法和执法应坚持的最低人道主义标准和要求;

人权可以诊断现实社会生活中各种侵权行为的症结,从而提出相应的法律救

济标准和途径;

人权有利于实现法律的有效性,促进法律的自我完善。

三、法律对人权的确认和保障

法律将保护人权作为基本原则固定下来,确认了人权保护的法律地位;

法律及时确认各种人权,从而使停留在应然状态的道德权利上升为法律权利,

提供更为周到的保护;

法律将人权具体化为各种基本权利,建立一个以人为本源,以具体权利为派

生的权利体系,为权利提供系统的保护;

法律为受到侵害的人权提供多种救济途径。

第六节法与正义

一、正义的概念和基本分类

正义是在对待和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方面的公正、平等和无偏私,即人与人

之间同等地、平等地、程度相当地相符。

1、分配正义和平均正义

分配正义是指根据每个人的实际活动来分配权利和荣誉。

平均正义则指对任何人都同等对待,平均分配权利。

2、形式正义和具体正义

形式正义不管制度是否正义,只关心制度的实现,因而,是一种表面的正义,

如对每个人同样对待就是形式正义。

具体正义是指对每个人根据其特点在其工作、需要、身份以及法律权利等方

面的对待。

3、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实体正义在于通过对实体权利义务的安排,为社会提供一种秩序;程序正义

实际上是一种解决冲突和纠纷时所要遵循的程序标准。

二、正义作为法的价值的意义

正义作为法的价值体现了其作为法的终极目的和存在根据,换句话说,正义

是法的最终决定者和支配者,是法的终极理想和目标,也是检验现实中的法的根

本标准和依据。

正义作为法的价值体现了通过法律对社会的基本结构及其制度的理想性的

规范构建,也就是说,正义作为法的根本理想标准或目标,同时也是全部社会制

度安排和规范设计理应遵循的标准。

三、法律对正义的保障

通过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机制。

通过法律责任和惩罚机制。

法律通过把社会生活的主要领域及其重要的社会关系类型纳入法律之内,实

行法治化治理,也就是法律性质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治理,把正义的基本内涵融

灌进这些规范和制度之中,并通过严格的依法办事,从而在整个社会之中全面地

促进和保障社会正义。

第五章法的渊源与效力

第一节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释义

法的渊源主要表示法的效力的来源,是指与法的效力相联系的表现形式。

首先,法的渊源必须与法的效力相联系。只有产生法的效力的东西,才有可

能成为法的渊源。产生法的效力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其中最关键的是国家的强

制力,使法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其次,任何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或不成文法,

都必须有一定的外在表现形式。无形的法(如惯例)只有在极特殊情况下才能存

在,因此,法的一定表现形式便成为法的渊源的重要特性。

二、法的渊源的种类

1、制定法

又称成文法,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通常表现为

条文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习惯法

习惯法是指由国家机关认可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习惯规范的总称。

3、判例法

判例法是指可作为先例据以裁决的法院判决。

4、惯例

亦称“通例”,是指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但过去曾经施行,可以仿照办理

的做法。

三、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

(一)主要渊源

以宪法为核心,以制定法为主干,主要包括:

1、宪法

2、法律

2.1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2基本法以外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3、行政法规

4、行政规章(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5、军事法规与规章

6、地方性法规

7、自治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8、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

9、国际条约与协定

(二)其他渊源

1、习惯

2、政策

3、司法解释

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1、法律清理

又称“法律整理”,泛指有权力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和一定的程

序对一定的历史阶段、一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并确定其有效性的专门

活动。

2、法律汇编

法律汇编或法规汇编,是法律系统化的重要方式,泛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有

关机构按照一定次序把现行法律法规集中整理汇编成册的活动。不是立法活动。

3、法典编纂

亦称法律编纂,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高级形式,属于立法范畴。法典

编纂是指在重新审查全部法律法规或某一部门的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对它们加以

整理、补充、修改和废止的活动。

第二节法的分类

一、国内法与国际法

根据法的创制和适用主体的不同。

国内法专指有立法权和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并适用于本国主体范

围内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法是指作为国家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或参加

并适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特殊的地区和国际

组织,自然人不能充当。

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按照创制和表达方式的不同。

成文法亦称制定法,特指由法定的国家机关创制和公布的,并以成文法的形

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不成文法,泛指由法定的国家机关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一般不具有文字

形式或虽有文字表达但不具有规范性,或虽有一定规范但不具有系统性的非规范

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三、实体法与程序法

按照规定的内容不同。

实体法是指以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或职权与职责为主要内容的法的

总称。

程序法一般是以保障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实现以及诉讼过程中带有程

序性的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方面的法的总称。

四、根本法与普通法

根据法的效力等级、基本内容和制定程度的不同。

根本法专指一个国家法律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核心地位、

其内容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修改程序极为严格的宪法。

普通法是泛指宪法以外的所有法律的总称。

五、一般法与特别法

按照适用范围的不同。

一般法泛指适用于一般人、一般事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特别法专指适用范围限于特定的人、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地区或特定的事项

的法律、法规的总称。一般来说,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

六、固有法与继受法

按照法的源流关系。

固有法是根据本国固有的成文法和法的历史传统而制定的法,或者它是成为

他国或后世法律摹本的法律。

继受法是固有法的对称,一般认为模仿外国法而制定的法,统称为继受法。

七、公法与私法

公法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以及后来的经济法、社会保障法、

环境法等。

私法主要包括民法、商法、家庭婚姻法等。

八、普通法与衡平法

英美法系国家对法的一种分类。普通法专指11世纪诺曼人征服英国后法官

通过判决形式适用于英格兰的一种法律,后来就成为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的

总称。“衡平”,即公平正义之意。衡平法是指公元14世纪左右相对于普通法

而发展起来的英国特有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它产生的直接原因是为了补救和纠正

普通法因内容的局限和程序问题而出现的不足和不公。

九、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

按照联邦制国家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联邦法是联邦的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法的总称。联邦宪法与法律对

联邦成员均具有约束力。

联邦成员法专指组成联邦的各主权国家或其他主体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的总称,只能对本联邦成员具有法律效力。

十、全国法与特别行政区法

当代中国,按照“一国两制”的构想。

全国法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国务院制定的全国性的规范性法律文

件的总称。

特别行政区法是由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的法律

文件的总称。

第三节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的概念

法的效力即法律规范的约束力,是指法作为一种国家意志所具有的约束力和

强制性,表现为凡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及其表现形式——规范性法律

文件等对主体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法的效力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法的效力范围

和效力等级。

二、法的效力范围

法在什么时间和什么空间对什么人有效。

1、法的时间效力,指法的效力的起始和终止的时限以及对其实施以前的事

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1.1法律的生效

一般来讲,法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此外还有:法律明确规定一个具体的生

效时间;法律规定具备何种条件便开始生效;个别国家规定法律文件送达的时间

生效;有的法律公布后试行,然后总结经验正式实施,试行期结束后该法生效。

1.2法律的终止

一是明示终止,指直接用语言文字表示法的终止时间;二是默示终止,即不

用明文规定该法终止生效的时间,而是在实践中显示出新法与旧法的冲突,而使

旧法在事实上被废止,体现出“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

1.3法的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法对其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和事

件是否适用,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

2、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在哪些空间范围或者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

由于法的制定机关和内容不同,效力范围也有区别,一般分为域内效力与域

外效力两个方面。我国,域内效力分为:

2.1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2.2在我国局部地区有效(地方性法规及规章、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2.3《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分别在香港和

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效。

在域外方面,我国在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上,本着保护本国利益和公民

权益的精神和原则,也规定了某些法律或某些法律条款具有域外效力。

3、法的对人效力

法的对人效力,亦称法的对象效力,意指法适用于哪些人或法适用主体的范

围。在确定法的适用的对象的范围时,往往遵循以下原则:

3.1属人主义原则。根据公民的国籍来确定法的适用范围。按照这一原则,

凡是本国人,不论在国内还是国外,一律受本国法的约束。

3.2属地主义原则。根据领土来确定法的适用范围。按照这一原则,凡属一

国管辖范围的一切人,不管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都受该国法的约

束。

3.3保护主义原则。这是从保护本国利益出发来确定法的适用范围。其含义

是只要损害了本国利益,不论侵犯者是何国国籍或在何地域,一律受所在国的法

律约束。

3.4以属地主义为主,结合属人主义与保护主义原则,又称结合主义原则。

大多数国家采用。

三、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

1、法的效力等级

法的效力等级,亦称法的效力位阶,是指在一国法的体系中不同法律规范因

制定或认可的国家机关地位不同或其他原因而形成的在约束力大小或强弱方面

的等级差别。

2、法的效力冲突的解决方式

2.1一般方式

根本法优于普通法。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新法优于旧法。(两个例外情况:一是不同位阶时,即旧法是上位法,新法

是下位法,不能适用这一原则;二是虽然同一位阶但不是同一立法主体制定或认

可的法,也不能按这个原则处理。发生这两种情况时,则应按照我国立法法的有

关规定,用解决法律冲突的特殊方式处理)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这一原则的适用是有条件的,这就是必须是同一主体制

定的法,并包括如下两种情况:一是指在适用对象上,对特定主体和特定事项的

法,优于对一般主体和一般事项的法;二是指在适用空间上,特定时间和特定区

域的法,优于平时和一般地区的法。

2.2特殊方式

如果对法律冲突不能用一般方式解决时,只能采取特殊方式。在西方国家多

数是采用违宪审查的方式解决。我国则主要通过备案、批准以及审查制度来解决

的。

2.2.1裁决。第一,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

一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行政法遇到上列情况,由国务院裁决;同一机关

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遇到上列情况,由制定机关裁决。第二,地方性法规与

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应适用地方性法规

的,应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如果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的,应提请全国

人大常委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不一致时,由国务院

裁决。第三,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2.2改变或撤销。

2.2.3备案和审查。(P144-145)

第六章法律关系

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1、法律关系是社会内容与法律形式的统一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

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并得到法律保护的关系

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联系,同时也是主体与国家之间的联系。国家支持、

保证主体权利的行使,保证义务的承担,法律关系参加者任何一方如果不履行自

己所应尽的义务,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法律关系参加者实现自己权利的

行为,同时也是国家实现法律的行为。法律关系是法派生出来的现象,法律规范

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3、法律关系是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法律规范中的权利与义务是抽象的,而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是具体的,

法律关系是使法律规范的规定具体化的工具。

二、法律关系的种类

1、一般法律关系和具体法律关系

按照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化程度不同

一般法律关系是根据宪法形成的国家、公民、社会组织及其他社会关系主体

之间普遍存在的社会联系。

具体法律关系的特点在于,该关系的主体是具体的(或者一方是具体的,或

者双方都是具体的)。具体法律关系的产生不但要有法律的规定,而且要有具体

事实的发生。

2、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依据其主体是单方具体化还是双方具体化

绝对法律关系中主体的一方——权利人是具体的,而另一方——义务人则是

除了权利人之外的所有人。(确认性的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的主体,无论权利人还是义务人都是具体的。(创设性的法律

关系)

3、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依据法律关系的产生是否适用法律制裁

调整性法律关系是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主体权利就能够正常实现的法律关

系,它建立在主体的合法行为的基础上,是法的实现的正常形式。(第一性法律

关系)

保护性法律关系是在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不能正常实现的情况下通过法律制

裁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它是在违法行为的基础上产生的,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

式。(第二性法律关系)

4、平权型的法律关系与隶属型的法律关系

根据主体之间的相互地位

平权型的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地位是平等的,相互之间没有隶属

关系。

隶属型的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在隶属关系,一方服从于另一方。

第二节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

1、概念

法律关系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

承担者。

2、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是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它反映了权利主体取得享

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3、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3.1自然人

3.2组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

3.3国家

二、法律关系的客体

1、概念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种类

2.1物

2.2非物质财富

2.3行为结果:一定的行为结果可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和需要,可以成为法

律关系的客体。

第三节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法律关系内容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权利与义务的一种连接,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内容。

二、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法律权利反映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行为自由,是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

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法律手段。

法律义务反映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社会责任,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

应该按照权利人要求从事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

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权利与义务是相对而言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

与义务的一致性包括多种含义:

1、在任何一种法律关系中,权利人享受权利依赖于义务人承担义务,义务

人如果不承担义务,权利人就不可能享受权利;权利与义务表现的是同一行为,

对一方当事人来讲是权利,对另一方来讲则是义务。就权利与义务的实质内容—

—行为——来讲,二者是统一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客体——也是同

一的。

2、不能一方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另一方只承担义务不享受权利。任何

权利都意味着权利人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能做一定的行为,使自己的行为不超

出这个范围是权利人的义务;而任何义务也都意味着义务人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

应作一定的行为,超过这个范围则属于义务人的自由,即义务人的权利。

3、权利的行使有一定的界限,不能滥用权利。

第四节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

一、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失的条件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条件包括:

法律规范,即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

权利主体,即权利与义务的承担者。

法律事实,即出现法律规范所假定出现的那种情况。

二、法律事实的概念和分类

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

和消灭的现象。分类:

1、行为和事件

法律事实依据它是否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可以分为行为和事件。行为是

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事件是不以权利主体

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2、肯定的法律事实和否定的法律事实

按照产生法律后果要求某些现象是否存在。

肯定的法律事实表明法律后果的产生要求有一定的现象出现,如果不存在该

现象,则不可能产生该法律后果。

否定的法律事实表明,法律后果的产生要求不存在一定的现象,如果存在该

现象,则不可能产生这一法律后果。

3、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

按照产生法律后果所需要法律事实的数量,法律事实可以分为单一的法律事

实和由足够法律事实所组成的系统,即事实构成。

单一的法律事实说明法律后果的产生要求有单一的现象出现。但有些法律关

系则必须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在这些法律事实之间形成了一个法律

事实的系统——事实构成。

第七章法律行为

第一节法律行为概述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法律行为,是指人们在其意志控制下实施的受法律调整并能产生法律后

果的行为。特征:

1、法律性。法律性是指法律行为是受法律调整的行为,即法律对这种行为

有所规定,这种行为能够产生法律后果。

2、社会性。在法律行为具有社会意义,会产生社会影响或社会效果。

3、意志性。指法律行为具有意志因素,法律行为是人们在其意志控制下实

施的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1、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以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为标准。

合法行为指符合法律要求,依照法律规定会引起肯定性法律后果的行为。

违法行为则是违反法律要求,依照法律规定会引起否定性法律后果的行为。

2、有效行为与无效行为

按法律所规定的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条件。

有效行为是指按法律规定能产生行为者意志所追求的法律后果的行为。

无效行为是指按法律规定,行为不能产生行为者意志所追求的法律后果,即

不能产生肯定性法律后果。

3、表意行为与事实行为

依据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否依意思而产生。

表意行为是指作出意思表示、法律后果依意思表示而产生的行为,其法律后

果的内容是由意思的内容决定的。

事实行为是法律后果的产生不是因为意思表示,而是行为自身作为一种事实

引起法律规定的后果,法律后果的内容不由意思设立而直接由法律规定。

4、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以行为的外部表现形式为标准

积极行为即行为主体以主动作出某种举动为表现方式的行为,又称作为。

消极行为是以不作出举动为表现形式的行为,又称不作为。

5、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根据行为生效是否须有特定形式要件

要式行为即需要符合特定的形式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非要式行为即不需要满足特定形式要件即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6、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以行为发生效力来看,只有一方主体作出行为即能发生效力的是单方行为,

需要两方以上共同作出行为方能发生效力的为多方行为。

第二节法律行为的结构

法律行为在结构上可以分解为法律行为主体、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和法律行

为的外在方面。

一、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

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指的是法律行为的意志方面的内容或因素,根据其对

行为发生的影响不同,这些因素可以分解为行为认知与控制能力、行为动机、行

为目的三个基本方面。

1、行为认知与控制能力

行为认知,指行为主体对行为本身和行为意义的了解。

控制能力是法律确认法律行为即种类的一个因素。法律通常根据社会活动主

体行为控制能力的一般状况确认其法律行为能力(或责任能力)状况,并根据具

体情况在法的适用中予以确认。

2、行为动机

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对动机做出考量,这主要体现在某些民事法律行为的效

力确定上和刑事犯罪的情节认定上。

3、行为目的

行为目的是行为主体作出某种行为时在主观上所追求的目的或者后果。

动机是深层的,而目的是外显、直接的;动机决定目的,目的表现动机。

二、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

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是法律行为的客观表现,是可以观察到的人们活动的状

况,它是受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支配的,是法律行为在内在方面的外部表现。

1、行为方式

行为方式即一定的行动、手段或过程表现出来的行为状态。

2、行为结果

行为结果是行为所产生的对自然或社会的影响,是行为造成的自然或社会的

某种变化。

第八章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

第一节法律解释

一、法律解释的概念和意义

法律解释是对法律的应有含义所做的理解和说明。

1、法律规范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的特征,它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必然需要进

行一定的加工,把一般性行为模式转化为具体的行为模式,把抽象的规则转化为

针对具体人和事务的具体规则。

2、法律规范体系往往是不完整的,存在缺陷和漏洞,需要进行法律解释。

二、法律解释分类

1、有权解释与无权解释

根据法律解释的效力不同

有权解释,也称法定解释或正式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构、公职人员或

其他授权的机构和人员对法律做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立法解释、行政

解释、司法解释)

无权解释,也称自行解释或非正式解释,是指一般个人、组织和学者根据自

己的理解对法律规定所做出的解释。

2、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

根据解释主体和解释权限的不同。

狭义上说,立法解释专指国家立法机构对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做出的解释。在

我国,它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的解释;省、自治权、直辖市和其他有权

制定地方法规的人大常委会对其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行政解释是指国家行政机构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时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解释。它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

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做的解释。二是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自己制

定的法规和规章的解释。三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自己

制定的地方性行政规章进行的解释。

狭义的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对如何

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所做的解释。包括:审判解释;检察解释;审判、检

察做出的联合解释。广义的司法解释还包括其他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处

理具体案件中做出的解释。

3、字面解释、扩大解释和限制解释

根据法律解释的尺度不同

字面解释是指根据法律条文字面意义作出的解释,既不扩大,也不缩小文字

本身所表达的内容。

扩大解释,是指对法律规范所作的广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以充分实现立

法原意。包括对象扩张、行为方式扩张、主体扩张等。

限制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广于立法原意时,作出比字面含义窄的

解释。

三、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

1.1应当按照法定权限进行解释,不得越权解释。

1.2应当遵循法定程序。

1.3遵循法律位阶的要求,对下位法的解释不得与上位法相冲突,所有法律

解释都不得违背宪法和宪法精神。

1.4法律解释作为对于法律规范的补充性说明,应与法律基本原则和法律的

立法宗旨相一致,不得突破法律基本原则以及立法宗旨的限制。

2、统一性原则

2.1在整体把握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对具体条文进行解释。

2.2所做的法律解释要与法律体系的其他部分和整体相匹配。

2.3法律解释的程序和技术要统一。

3、合理性原则

3.1符合社会现实和公平正义的理念。

3.2符合公众的道德观念和良好风俗。

3.3符合客观规律和社会发展趋势。

3.4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

4、连续性原则

法律解释的连续性原则要求它具有历史、现实和未来发展的多向度综合考量。

四、法律解释的方法

1、文理解释

又称语法解释或文义解释,即依照文法规则分析法律的语法结构、文字排列

和标点符号等,以便准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基本含义。

2、系统解释

从某一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的联系,以及它在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

部门中的地位与作用,同时联系其他规范来说明规范的内容和含义。

3、历史解释

对某一法律规范产生、修改或废止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历史条件的

研究作出说明,同时将新的法律规范同以往同类法律进行对照、比较,以阐明法

律的意义。

4、目的解释

指联系法律的目的对法律所作的解释。这里的目的,不限于当初立法时要达

到的目的,还包括某一法律在现时条件下所要实现的目的。

第二节法律推理

一、法律推理的概念

法律推理是人们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法律原则、

法律概念、判例等法律资料)推理得出某种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

二、法律解释的种类

1、形式推理

形式推理又称分析推理,是指运用演绎推理或归纳推理决定案件的方法。

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个别的推理,主要表现为三段论推理,即法院有可以适

用的法律规则或原则(大前提),通过审理确定的、可以归入该规则或原则案件

事实(小前提),由此法院可以得出判决(结论)。演绎推理的关键在于“明确大

小前提,并在二者之间建立恰当的关系”。归纳推理是从个别到一般的推理,即

法院从一系列先前的法院判决或法律规范中归纳出可以适用于当前案件的规则

或原则,在此基础上运用演绎法作出判决。

形式推理需要满足的条件:作为法律推理的大前提和小前提是明确的;无论

是大前提之间还是小前提之间,抑或大前提和小前提之间,均没有矛盾的命题;

法律体系完备,没有空缺。

2、实质推理

又称辩证推理,是指侧重对法律规范或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价或

者在相互冲突的命题之间进行选择的推理。实质推理主要适用于以下四种情况:

法律规定本身意义模糊;存在法律漏洞;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出现抵触;某些法

律规定明显落后于社会发展,出现“合理与合法”的冲突。

三、法律的类推

类推,又称“类推适用”、“比照适用”,是指法律适用机关在处理具体案

件或问题时,援引最相类似或基本类同的法律规定,以解决疑难问题的推理。

类推属于实质推理的一种形式。一般不适用于刑事案件。

四、法律推理的基本原则

法律推理应当以保护公民权利为基本原则,以这种价值为基础的推理,称之

为权利推理。

首先,法律推理要发现和扩充权利。

其次,在私法领域,法律推理要实行自由推定——法不禁止即自由。

再次,法律推理要体现保护社会弱者的原则。

最后,法律推理应当采取无罪推定。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一节法律责任概述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由于责任主体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具有直接强

制性的特定义务。

二、法律责任的构成

1、责任主体

指因违反法律、违约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2、主观心理状态

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又称主观过错。包括故意

和过失两类。

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才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他人、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

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

态。

3、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类。

作为是指人的积极的身体活动,直接做了法律所禁止或合同所不允许的事自

然要承担法律责任。

不作为是指人的消极的身体活动,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

不履行该义务,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4、损害后果

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

包括实际损害、丧失所得利益及预期可得利益。

5、因果关系

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必然联系。

第二节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

一、法律责任认定与归结的概念

法律责任认定与归结是国家机关或其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因

违法行为、违约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认定、追究、归结以及减缓和

免除的活动。

二、法律责任认定与归纳的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

基本要求:作为一种否定性法律后果,法律责任的种类由法律预先规定;法

律责任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等由法律预先规定;法律责任的追究主

体、承担主体也须由法律预先规定。

遵循责任法定原则,就意味着要排除责任擅断。首先,任何机关或个人都不

得在法律的明文规定之外随意创设法律责任,或者随机加重或减轻法律责任。其

次,它要排除“非法责罚”。最后,它要排除有害追溯。

2、因果关系原则

包括两个层面:一是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即特定的物质性或非

物质性损害结果(包括既成的结果和即成的结果)是不是由该行为引起的。二是

心理活动和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即违法者的行为是不是其思想支配肉体的结果。

3、责任相当原则

责任相当原则是指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其基本含义是法律责任的大

小、法律惩罚的轻重应与违法行为的轻重相适应,做到“罪责均衡”、“罚当其

罪”。其具体内容包括: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相适应;法律责任的

种类和轻重与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相适应;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轻重与行为人的主

观恶性相适应。

4、责任公正原则

要求:有责必究、责任平等、责任自负。

第三节法律责任的承担

一、法律责任的承担与法律责任的实现

国家机关依法认定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之后,责任主体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承担是责任主体主动地或被动地履行应负的法律责任,从而使法律责

任得以实现。

二、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法律责任的承担主要通过惩罚和补偿两种方式实现。

1、惩罚

惩罚是指以剥夺或限制责任主体的人身自由、财产利益和其他利益为内容的

责任承担方式。惩罚(制裁)包括刑事制裁、行政制裁、民事制裁和违宪制裁四

种。

2、补偿

补偿是指以责任主体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形式弥补或赔偿损失的责任承担

方式。在我国,补偿主要包括民事补偿和国家赔偿两类。

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行政赔偿是国家因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

员行使职权造成相对人受损害,而给予受害人赔偿的一种责任方式。司法赔偿是

国家因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造成当事人受损害,而给予受害人赔偿的

一种责任方式,包括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

三、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

1、免责与无责任的区别

免责以法律责任的存在为前提,是指虽然违法者事实上违反了法律。并且具

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某些主观或客观条件,可以被部分或

全部地免除(即不实际承担)法律责任。“无责任”或“不负责任”则是指虽然

行为人事实上或形式上违反了法律,但因其不具备法律上应负责任的条件,故没

有(即不承担)法律责任。

2、免责的情形

2.1时效免责。指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国家不再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

任。

2.2不诉免责。指对于那些“不告不理”的违法行为,当受害人或利害关系

人不提出控告或起诉时,国家不追究和认定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2.3自首、立功免责。

2.4补救免责。

2.5协议免责。

2.6自助免责。对自助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所谓自助行为

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

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

会公共道德所认可的行为。

2.7人道主义免责。主要适用于财产责任。由于财产责任的承担是以责任主

体的财产数额为基础的,当责任主体没有能力履行全部或部分财产责任的情况下,

有关的国家机关或权利主体可以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免除或部分免除责任主体的

财产责任。

2.8赦免。是指国家依法免除或减轻责任主体的罪责或刑罚的制度。

第十章中国社会主义立法和法律体系

第一节中国社会主义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民主原则

民主原则,即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

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立法的民主原则要求:

1、立法必须在人民主权的基础上进行,以保障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

家作主,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高于一切。

2、立法应当符合民主程序,使直接参与立法工作的人民代表真正有机会表

达民意,形成符合人民意志和实际情况的国家意志;使立法依法进行,避免立法

随领导人认识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3、立法工作必须坚持众路线。

4、立法应当公开。

二、法制统一原则

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是维护国家统一、政治、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协

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基础,是形成和维护国内统一市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体制的重要保障。

1、坚持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整和统一。

2、坚持依照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立法,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

程序立法。

3、坚持以宪法为核心和统帅,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

宪法相抵触,行政法规不得同法律相抵触,地方性法规不得同法律、行政法规相

抵触。

4、在制定各类法律规范时,要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从人民长远、根本利

益出发,防止只从地方、部门利益出发的倾向,防止各自为政。

5、要依法、及时、有效地开展法规清理和法规的备案审查活动、

三、科学原则

立法要求从实际出发,事实求是,尽可能使主观意志和观念符合客观实际,

符合客观规律,这是立法科学性的根本要求。

1、立法应当坚持从一国的基本国情出发,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

的实际情况出发,这是科学立法的前提和基础。

2、法律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立、改、废,与社会发展保持一

致。

3、权利与义务及其界限的确定必须明确合理,权利与义务不能失衡。

第二节中国的立法体制

一、立法体制的含义

立法体制,主要是指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涉及哪些国家机关具有什么性质、

多大范围的立法权限,以及享有不同性质、不同范围的立法权限的各国家机关之

间是一种什么样的相互关系。立法权限划分包括: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

中央各机关之间立法权限的划分。

二、中国的立法体制

我国确立了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法律。

2、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3、×××制定地方性法规。

4、×××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根据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法规。

6、×××制定规章。

第三节中国的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步骤

和方式。主要分为四个阶段: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

律的公布。

一、法律案的提出

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的主体包括两类:一是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

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二是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书面联名。

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主体包括两类:一是国务院、中央军事

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各专门

委员会;二是10名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

二、法律案的审议

1、审议制度。一般实行三审制。

2、统一审议制度。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

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

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

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

3、法律案的撤回和终止

三、法律案的表决

表决遵循多数原则(过半数通过)

四、法律的公布

宪法规定,根据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

第四节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根据不

同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划分为若干法律门类,并由这些法律门类及

其所包括的不同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二、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及其门类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2、民法商法

3、行政法

4、经济法

5、社会法

6、刑法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第十一章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实施

第一节法律实施的含义和形式

一、法律实施的含义

法律实施,是指法律规范的要求通过法律执行、法律适用、法律遵守等形式

在社会生活中得以贯彻和实行的活动。

二、法律实施的形式

1、按照法律作用于社会关系的具体化程度:通过具体法律关系的法律实施

和不通过具体法律关系的法律实施

2、按照法律调整方式的不同:权利的享用、积极义务的履行和禁令的遵守

3、以法律规范是否需要国家机关的干预才能实施和实现:法律遵守和法律

适用

第二节法律遵守

一、法律遵守的含义

法律遵守即守法,是指公民、法人、社会组织、武装力量和国家机关以法律

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活动。

二、法律遵守的原因

1、从合法性出发守法。

2、从道德出发遵守法律。

3、从舆论压力出发遵守法律。

4、从法律的威慑作用或从利益出发而守法。

第三节法律执行

一、法律执行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

广义的法律执行,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

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法律执行(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

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执行法律的活动。

2、特点

2.1主体的有限性。法律执行的主体只包括行政机关或行使行政职权的其他

组织及其公职人员。

2.2主动性。法律执行主体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积极主动地履行职责。

2.3内容的广泛性。法律执行涉及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和文

化生活的各个方面。

2.4单方意志性。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只要是在行政组织法或法律法规

授权的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即可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而不是必须与行政相对

人协商并征得相对人的同意。

2.5程序的效率性。在执法的程序设计上强调迅速、简便、快捷和效率。

二、法律执行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依法行政原则)

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管理,越权无效。

2、合理性原则

包括公正原则、比例原则,指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特别在行使自由裁量

权时,必须客观、适度、合乎理性。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遵循合理性原则需要:

(1)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公平、公正、不偏私、不歧视;(2)行使行政自由

裁量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3)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

必要、适当;(4)行政行为的实现应衡量实现的利益与侵及相对人的权益孰轻孰

重,只有前者重于后者,其行为才具合理性。

3、信赖保护原则

3.1确定力。行为一经作出,未有法定事由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

废止或改变。

3.2公定力。对行政相对人的授益行政行为作出后,事后即便发现有轻微违

法,或对政府不利,只要行为不是因为相对人对过错所造成,亦不得撤销、废止

或改变。

3.3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发现有较严重的违法情形或可能给国家、社会

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必须撤销或改变此种行为时,行政机关对撤销或改变此

种行为给无过错的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补偿。

4、效率原则

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在对社会实行组织和管理过程中,以尽可能

低的成本取得尽可能大的效益,从而获得最大的执法效益。

第四节法律适用

一、法律适用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

狭义上专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

的专门活动。

2、特点

2.1专属性。法律适用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名义行使司法权的活动。这项权力

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行使。

2.2程序性。法律适用是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所进行的专门活动,因

此,程序性是司法的最重要、最显著的特点之一。

2.3被动性。司法权的行使从来就不是主动介入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它是在

纠纷业已存在并有当事人将纠纷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情况下,司法权在现实中才

开始运作。

2.4中立性。要确保司法正义,必须要求司法权运作时不偏向争诉中的任何

一方,以中立的立场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请求和抗辩主张。

2.5权威性。(1)裁判是法院以国家名义行使司法权活动的结果,因而从权

力设定上看,具有权威性。(2)审判权的中立性使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是充分考

虑争诉双方提供的信息、法律规定及一般社会正义观和公共道德观的结果。(3)

裁判的公开性使裁判的正当性和正义的维护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4)

裁判的权威性是当事人寻正义的最后渠道。

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1、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

立行使司法权。其基本内容是: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时,必须严格依

照法律规定,准确地适用法律。

2、司法平等原则

司法平等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司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它是指各

级国家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行使司法权时,对于任何公民,无论其

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有何差

别,也无论其出身、政治历史、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有何不同,在适用法律上一

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的特殊和差别。

3、司法责任原则

司法责任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侵犯了公民、

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而应承担责任的一种制度。

4、司法公正原则

司法公正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应坚持

和体现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第五节法律实施的监督

一、法律实施监督的概念

法律实施监督,即有关主体对法律实施活动的监督,通常简称“法律监督”。

广义的法律监督,泛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

合法性所进行的检查、指导、监察和督促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法律制度。

二、法律监督的原则

1、民主原则

法律监督的民主原则主要体现在监督主体和监督内容的广泛性上。

2、法治原则

法律监督中的法治原则,是指法律监督主体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赋予的职权和

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法律监督客体及权力行为进行法律监督。

3、公开原则

4、独立原则

法律监督机构依法设置,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违法决定其存废;法律监督人

员依法任命,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随便剥夺其监督权;法律监督活动依法进行,

不受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5、效率原则

法律监督的措施得力,及时有效。

三、我国宪法和法律监督的体系

1、宪法监督体系

1.1全国人大对宪法实施的监督。

1.2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实施的监督。

1.3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违宪的监督。

1.4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保障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监督。

2、法律监督体系

2.1国家法律监督体系

2.1.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2.1.2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2.1.3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2.2社会法律监督体系。

2.2.1中国共产党的监督。

2.2.2社会组织的监督。

2.2.3公民的监督。

2.2.4新闻舆论监督。

第十二章中国社会主义法与经济、文化和社会

第一节中国社会主义法与经济

一、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马克思和恩格斯:经济在社会的系统结构中处于基础的位置,而法律作为上

层建筑,根植于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被经济基础所决定,并

为经济基础服务。

二、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与经济

1、维护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1.1确认基本经济制度。

1.2完善财产保护制度。

1.3保障市场经济建设。

2、对市场经济的法律规制

2.1法律为市场提供了充分的权利和自由。

2.2法律为市场提供了受限的政府。

2.3法律提供了公平竞争的秩序。

3、调整生产关系,发展生产力

第二节中国社会主义法与文化

一、社会主义法与道德

1、法与道德的一般关系

道德是一种靠社会舆论、社会习俗和人们内心信念来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

范,它是人们关于善恶、美丑、正义与邪恶、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的观点和

规范的总和。法与道德的区别:

1.1产生方式及表现形式不同。

1.2调整的范围不同。道德的调整范围比法的调整范围宽泛。

1.3调整的方式不同。

2、社会主义法与道德的关系

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之间存在着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关系。

社会主义法对道德具有促进作用。社会主义法对部分基本的道德原则加以确

认,使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从而为道德的遵守提供法律支持。由于社会主

义法体现了道德的基本精神和要求,通过法律教育和法律的实施,可以提高人们

的道德素养。

社会主义道德为法的制定提供价值导引并促进法的实施。社会主义道德可以

为法律提供合理的价值评价标准。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能够保证法律实施者的素

养,保障法的有效实施。道德不仅可以弥补因社会主义法律不健全而留下的法律

漏洞,还可以对法不能涉及的领域进行调整,从而与法律一起促进良好的社会秩

序的形成。

二、社会主义法与宗教

1、法与宗教的一般关系

法借鉴了宗教性的因素;宗教也包含规范性、法律性因素。

2、我国法律对宗教信仰自由的保护

三、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与法律意识

1、法律文化的含义

法律文化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律上层建筑的总称,即法律意识形

态以及与法律意识形态相适应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及法律组织机构和法律设施

等一系列法律活动及其成果的总和。

2、法律意识的含义

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心理、态度、知识和思想的总称。

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感性认识,具有表面、直观、简单、自

发等特点,往往与人们在法律实践活动过程中的日常体验直接相关。法律思想是

人们对法律现象的理性认识,具有系统性、理论化、学术化的特点。法律知识可

以通过法律心理也可以借助法律思想表现出来,但它主要还是处于法律心理到法

律思想的过渡状态。

3、法律意识对法律发展的影响

3.1在法律的创制过程中,法律意识决定了人们对立法的必要性、目的及价

值取向的认识。

3.2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法律意识也直接影响着法律的实现。

第三节中国社会主义法与和谐社会

一、和谐社会的含义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六个基本特征: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

活力、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二、中国社会主义法与和谐社会的关系

1、民主科学立法奠定和谐社会的法律基础

2、依法行政维护权力与权利的和谐

3、公正司法解决社会纷争

第十三章中国社会主义法与民主政治

第一节法与民主政治的一般关系

一、民主与民主政治

广义的民主泛指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实行按照多数人意志进行决定的

社会活动机制。狭义民主即民主政治,主要表现为国家政治制度层面的民主,民

主首先是指一种特殊的国家形态或国家制度。

二、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

1、民主是法治的依据。只有人民掌握了国家政权,并采用了民主的政权组

织形式,才有可能通过国家机关制定和执行体现自己意志的法律,把民主制度化、

法律化。

2、民主决定法治的性质和内容。社会主义民主从根本上说是人民当家作主

的政治制度,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目的是确认、保障人

民的民主权利。

3、民主是法治的保障。只有赋予人民一定的民主权利,对法律的适用者实

施严格监督,才能保证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严格依法办事。

三、法治是民主的保障

1、民主的成果必须经由法治来加以确认和巩固。

2、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制度,其运行必须通过法治来体现和保障。

3、民主的具体内容、范围以及公民行使权利的原则、程序和方法,必须实

现法律化。

第二节中国民主政治的基本制度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四、基层众自治制度

第十四章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一节法治的概念

一、法治的含义

法治(ruleoflaw)是指以民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

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制度、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

二、法治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法治与法制

法制(legalsystem),一是指法律制度的简称,二是指法律的体系、体制

与构架的整体。

法制是法治的前提。二者的区别:

1.1是否强调法律至上不同。法治强调法的统治,法律至上是应有之意。而

法制并不必然包含法律至上的含义,它的着眼点在于静态的制度。

1.2产生和存在的时代不同。法治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只有在资本主义

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才存在。而法制是从法律出现以来就产生的。

1.3与权力的关系不同。法治约束权力,对于公共权力或国家权力的约束,

是法治的基本特征。法制则不具有这样的要求。

1.4价值观念不同。法治必然具有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的价值观念,但

是法制则不一定。

1.5与民主的关系不同。法治是与民主相联系的。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

法制则不要求必须有民主的政治基础,也不必然以民主作为自己的政治目标。

2、法治与人治

2.1领导人或统治者的地位不同。在人治中,领导人或者统治者就是至高无

上的,他们拥有否定法律的特权。

2.2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不同。这主要体现在法律与权力发生冲突时,在法治

社会,法律优先于权力;而在人治社会,权力则优先于法律。法律只是统治工具。

2.3是否具有民主、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观念不同。人治总是与专制相

联系,不但不具有自由、平等和人权的价值目标,甚至是反自由、反平等、反人

权的。

第二节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内涵

一、依法治国方略的含义和特征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

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

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不因领导人

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1、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众

2、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权力和公共事务

3、依法治国的根据是法律制度

4、依法治国的方式多种而可行

5、依法治国的目的在于实现人民民主,并保证国家和社会管理活动的规范

化和有序化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含义和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社会主义社会、经济、政治、文化观念状况为基础

的,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本质和基本要求的思想理念。

1.1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1.2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1.3公平公正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1.4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1.5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意义

2.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思想前提。

2.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律实施的重要保障。

第三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任务

一、建设完备的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二、实现依法执政

三、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

四、建立法治政府

五、建设保障社会工作的司法体制

六、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

七、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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