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调整对象:在商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交易关系;在商事主
体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调整对象:在市场交易和市场监管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是存有争议的。但在大陆法国家和普通法国家,在有商法典的国家和
无商法典的国家,在国外和我国争论的焦点是不同的。从总的趋势来说,在国外,经济法和其他
法的关系主要是同商法的关系。在我国经济法与商法的矛盾不是很突出。因为,在西方国家
中都有较完备的商事法律制度,社会是典型的商业社会,一切都早已商事化。就是有民法典的国
家,也由于民法商法化,从而使民商矛盾弱化。而经济法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律制度,要突破旧有
法律部门的划分疆界,从古典商法规范中引申出来的原理重新组合为一个新的整体。这样在西方社会
经济法与商法的矛盾就显得比较突出。
1•从不同经济法概念所引起的争论
在西方国家中,如德国、法国、比利时等国,他们往往把经济法概念分为较窄或较宽的两类。但不
论较窄或较宽都与商法有关。
就较窄的经济法概念而言,认为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施加直接干预的全部法律规则
商品和服务的生产、销售和商品化进程中进行管理和干预的法律。
法。而商法是调整私人经济关系的法律
,即政府对
这种法属于公法或经济公
,属于私法。在经济法中,不包括商法。即使存在商法
,哪些是调整私人经济
自制体系的国家,经济法也可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这种观点在法国、德国都占压倒优势。但是
这种狭义概念在事实上要想划清哪些是政府干预经济的规则
国家调控经济的公法是自相矛盾的。
私法领域。这正如法国
关系的规则,实际上是很困难的,尤其是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把法律划分为自由经济的私法和
即使国家为了对经济施加影响而制定经济法时采取
严格的态度,也不免在有些方面涉及到私人利益。这样,国家对经济施加干预时,又不得不介入
c•让泰所说:在经济法中”法?不是法律规则的首要渊源和基础,那是
自由决定权受到颂扬”市场主体个人合法权益的正常
从属的方法,是实现经济目的的手段。它只是使法律有了特定的环境。它的特点是多变性和惩戒
性。”1这种多变性往往导致政府
保证越来越少”。所谓惩戒性,主要是通过国家对经济施加影响,确保对重要经济部门的控制。在
管理方法上,除直接积极的强制性许可”外,更加越来越多的采用间接手段。此外,经济法的学
问和艺术,应更多地研究协同合作的作用,把有利害关系的参与者组织起来,形成协调的规模经济
成就。狭义概念虽然认为经济法是个独立的部门
施和法律框架,而且认为经济法只涉及宏观经济关系
经济法只能是经济公法。
广义经济法概念认为,经济法的使命在于管理经济生活,尤其是管理生产和财产的流通2,并认
,但认为经济法是统治经济的专制措
,不包括私人经济的微观经济关系。这样
为经济法的使命是规定全面的经济生活。这一概念的主要精神是把经济作为扩大商法的使用
范围和更新传统商法的一条新途径。经济法只是把刑法、民法及社会法中与经济活动有关的
精神融合到古典的商法中去,是对传统商法的发展,从而形成一系列不同规则的独特的法律精神。
按照这样的观点,不仅使经济法和商法及有关商事企业法得以区分
入全新的理论而使它的传统体系和形象显得苍白无力。
济法的概念首先是用来指
,而且使商法由于未注
实际上就是把经济法包含在商法之中
建立大商法体系,从而取消经济法的独立地位。这种理论和观点在比利时最为突出。在比利时,经
商业和工业的自由以及愿望自主,以实施国家经济政策的全
部规则”3重商主义认为经济法是商法的延伸,并认为,在商事活动规则日益增多的情况下
,
商法有被使用范围更广的法律一一即被经济法吞并的先兆。因此应更新拯救商法,建立起以
商法为中心的经济法律秩序。另外,有人认为经济法的内容是适用于企业的全部规则(不论是
公法规则,还是私法规则),不过这种企业规则主要是指用商业方法经营的企业,因此,商法与
经
济法相结合,但以商法为主。这种方法对商法的更新未赋予全新的理论,而是对经济法采取合
但加进了现代经并的办法,这是不可取的。另外,还有人认为经济法其基础就是传统的商法。
动的方法不是按照某一法律规则的观点
济引出的许多规则”4这样又把经济法分为一般的”经济法和特别的”经济法。同时它观察经济活
,而是按照从事某种特定的经济活动,适用一定
根据这些范围较宽的概念
不
的经济形势和需要所引出的一系列不同渊源规则的所有人的观点。
经济法既属公法,又属私法。既涉及宏观经济关系,又涉及微观经济关系。现在范围较宽的概念在
多数国家占上风。甚至长期坚持较窄概念的德国也有一种扩大调整范围的强劲趋势。
指出它的实质性缺陷。
另一种是以市场经济的方法为基础来确定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这种观点认为
生了很大的变化,传统法律已不能充分适应新的需要
并
使之成为经济法的核心,这也是为商法、经济法和其他部门法并立存在而且自成体系寻求根据的一种
方法。这种方法,不是更新商法,也不是把商法改名为经济法,而是主张商法完全取消或成为经济
法的特别法。而经济法则自成一个崭新的、
概念主要是以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为契机
性的实践探索。
这一思想,认为经济法与商法是不同的两种法律模式。经济法是政府对经济干预主义模式的产物,
商法是政府对经济奉行不干预主义模式的产物。经济法是组织经济、发展经济的法律
独立的法律规范体系。这一经济法新
过这种广义的概念,也招来一些批评,如批评比利时的广义概念是一种鸡尾酒调剂方法的概念未能
,社会已经发
,主张保留传统商法体系的基本部分,
,它受到欧洲绝大多数法学家的赏识,并受到欧盟独创
,
它超越传统的公法与私法之分,在对宏观经济关系进行调控的同时,对微观经济关系进行间接的监
督管理。这种对经济的组织、调控、监督、管理、保障
具有充分的活力。并且使经济法律规范能直接影响经济制度、
导致某种程度的法律整体化。
在建立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经济法方面
,不论对国有、私有或混合经济
权利义务、经济效益。通
都一概适用,它以政治经济学所及的范围为基础,它的重大主题是国家对经济施加影响使市场经济
过经济法规的制定,建立起共同的经济政策,共同的国内市场和某些部门的特殊规则,并最终
,欧盟起了很好的示范作用。他们以相同的市场经济
观为基础,力争各成员国在法律制度上保持一致。他们的原则是逐步创造本身足以保证生产最合理分
配的条件,联盟旨在形势需要的情况下,才对经济施加直接影响,并且只用有限干预的方法”来完
,制定了农业、货币、贸易、投资、银行、运
输等共同政策。他们在建立共同市场经济法规方面,制定了禁止歧视,建立共同关税同盟,使商
品、服务、资本、劳动力自由流动,取消开业和提供服务的限制,有关倾销和滥用支配地位的
规定,国有企业和商业企业的垄断等。这些都成为一般的”经济法。而对煤、核能等特殊部
门,则做出特别规定,这些被称为特别的”经济法。同时欧盟法优于国内法,这样实际上是欧盟
成使命。他们在建立共同市场方面
法逐渐取代了各成员国的国内经济法。
在社会整体本位理论基础之上的。
这是欧盟发展经济法的一条重要途径。这种经济法自
成体系,与传统民法和商法,公法和私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毫不相干。这种经济法原理主要是建立
在英美国家,经济法与商法的情况则是另一种格局。在英国可以说既无独立的商法概念
独立的经济法概念。英美法强调实用性
,又无
,概念对它们关系不大。所以,他们的法律也不重视公
法与私法的本质区分。商法在美国经过长期的演变,与普通法结合后在18世纪末才形成。英
国至今无统一的商法典,只有一些单行商事法和一些商事判例法。在二战后,他们认为商法体
系不能适应新的需要,学术界提出企业法规”新概念。不过这种企业法规更重视商业者创立的法
规,并力图加强与经济生活相联系的商法的制定和深化。至于经济法的概念,在英国还只
是学术性概念。他们认为经济法只是国家对商业、工业和金融领域进行干预的法律。传统商
法和经济法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们对待经济活动的基本态度。商法的基础是双方按自己的独立意
志自由经营自己的交易事业。而经济法的基本哲理是统治经济论
行必要的限制。经济法介于商法和行政法之间
,即对自由意志进
,它与商法共同对经济事务进行调整。随着政
府对经济干预的不断加强,认为经济法的重要性越来越大,甚至会成为商法和企业法规之外的一个
法律部门。英国现在不仅有国防经济法概念,而且把财政法规、竞争法规、物价法规、
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规视为国内经济法。在美国,同样不喜欢法律门类的概念论,美国的商法
首先是在宪法中规定了商业条款,这一条款赋予国会管理经济和商事活动的决定权。从商业条款开
始,逐渐涉及越来越多的经济活动。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制定了《统一商法典》,
并
基本被各州所接受。正如施米托夫所说:该法典在精神上是现代化的,处理方案是切实可行的概念
上是综合的。它是西方世界最先进的商法。
美国至今虽还未使用
”5
经济法”这一概念,但它最早颁布了反托拉斯法、食品和药品管理条
例,20世纪30年代罗斯福新政时颁布了各项经济措施令
种跨学科的研究,更有助于其他各国经济法的发展。
,还有证券管理条例、运输管理条例
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这等,这些都被认为是联邦经济法”。尤其美国比其他任何国家都重视
在我国,目前经济法与商法的争论可说不是主要的。因为在我国从古到今商人作为一个社会集团,
,国家也从未实行过国家商业本位
政策。中国在历史上是以儒学思想为主导思想的国家。儒学以礼、义、仁为主导思想,总
从未取得独立的法律地位。我国也从无独立的商法典
认
,与义与理与道相冲突,并在价值论领域总是把天理与人欲对
立起来,这样又严重阻碍了商业的发展。所以长期形成了轻商抑商政策。改革开放以来,虽
为治生、经营、求利等商事活动
然
也曾形成工农兵学商,一起来兴商”的局面,但仍然不是以商业为本位作为国策。虽然也制定了一
,但实际上是未定疆界的共管地。就目前的情况
来说,虽然商法被国家定为一门独立的法学课程,使它在高等学府的课堂正式登堂入座,但
些按传统习惯属于商事法性质的单行法
商
法仍是一种学科体系,还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机遇,但历史传统惯性势力是不可低估的。目前
,商法有了很好的发展
,中国的商法还只是形式意义上的商法。
,所以它与商法按传统观念属于私法,所以它与民法有着血肉联系。但现代商法又具有公法性
经济法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尤其像商事贸易管制制度、商事主体登记制度、商业会计制度等,既
可属商事法律制度,又可属经济法律制度。
2•从经济法与商法的历史发展轨迹看两者的关系
商法在历史上是一个古老的概念。早在中世纪,在地中海、西欧和北欧地区,随着航海、贸易、
殖民主义的发展,在一些城邦国家,商人阶级已成为一个独立的社会集团。他们成立各种商人基尔
特行会,组织自己的法庭,选举自己的裁判官,制定自己的市政管理规则和交易规则
向
政府购买各种特许经营权。他们所控制的城市已成为一种独立的自治体
对内对外的贸易经营权。商人在法律上已获得独立的人格
(LexConsolato),流行于大西洋沿岸的奥列隆法
的着文化。
,并
,他们已享有广泛的
,这时的一些城邦国家也推行商业
本位政策,已形成许多海陆性的商事习惯法。如流行于地中海沿岸各国的康索拉度法
(LexOleron),流行于北海和波罗的海的威斯匹
法(LawsofWisby),这些都是当时的海事习惯法规汇编和海事判例汇集,并把它们称为欧洲人
,如1244年的《威尼斯条例》、1331年的《米兰条例》、1415
年的《佛罗伦萨条例》、1353年英格兰的《商业中心法》等。除此之外,还有教会颁布的各种
教规,国王、领主颁布的单行法规。上述构成以维护商人利益为中心的商人法,它是后来欧洲
另外在欧洲大陆上有各种城市法
商法的前身和主要渊源。
17世纪以后欧洲率先制定了独立的商法。如法国路易十四于1673年制定了《商事敕令》,1681
年又制定了《海事敕令》,开创了独立商法的先河。更为重要的是
典》,这更是商法法典化的嚆矢。后来德国于
1807年制定了《法国商法
1897年又制定了《德国商法典》。以后其他一
些国家,纷纷效仿法、德的商法典,制定了本国的商法典。现在世界上有八十多个国家有独立的商
法典。可以说19世纪是一个商法时代”。美国的统一商法典虽然颁布较晚
商法史上一个新的里程碑。商法在理论上和制度上已形成较完备的体系
,但它树起了
,具有固定的内容。
经济法与商法比,它的史龄则较短。一般认为,经济法产生于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尤其在立法方
面,除原捷克斯洛伐克制定了《经济法典》外,至今尚无其他国家有单独的经济法典,甚至有的国
家至今还不承认这个概念。在理论上也尚未形成完备的理论体系。
是后来者居上。经济法虽然产生较晚
稳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3.从经济法与商法的调整对象看两者的关系
商法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也有区别。商法是调整营利性主体在商事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商事
方式的营业性、组织
不过事物的发展往往
,但它具有很强的适应性、新颖性和旺盛的生命力。它
无论在国外还是在国内都是非常活跃的法律部门,对协调各类经济关系,促进国民经济持续、
关系。这种商事关系的重要特点是它的主体的商人性、目的的营利性、
的企业性。所谓商人性,即商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各种商人,凡无商人参加的活动,不构成商事关
系。法律上究竟如何确定商人?有采取主观主义取向的——如德国,也有采取客观主义取向的一
一如法国,也有采取折衷主义取向的一一如日本等。总之,要具备商人或商行为的人才适用商法。
所谓营利性,就是商事活动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正因为如此
是
,所以它要受限制,不
任何团体、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能从事商事活动。反之
活动。所以自古以来就有无利非商之说。所谓营业性
事。商法上的营业性要求目的的营利性、
的活动也不属商事关系。所谓企业性
,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就不是商事
,即商事活动都必须以营业的方式去从
不具备营业性时间上的连续性和空间上的同一性。
,主要是指商人的组织形式是各类企业。企业是多元产
权所有者从比较优势出发自愿联合所组成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权益共同体。它绝不单纯
是一个经济细胞,企业在市民社会中是从事物质生产活动的最重要的经济人,更是市场经济条
件下的文明框架和经济决策单位。
企业与多种法律法则有联系,但主要是与商法和经济法发生关系,但两者各有侧重。经济法调整的
主要是有关企业资格的审查、产权的界定、企业融资、税收、财政、审计、环保以及其他监督管理
等,尤其是有关影响企业的宏观发展的管理等方面。商法对企业的调整主要是把它作为商事主体一
一商人对待。并且企业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性是一致的。至于企业的营业活动更是商法调整的重要内容
,这与商人的本质属
,也是各种商行为的主要体现。
可以说商法调整的对象一一商事活动的商人和商行为,集中体现在企业身上。
经济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以国家权力去干预、调控、组织和管理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
系。经济法之所以必要,主要是它可使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快速和持续发展。可以说它是国民经济
健康发展的调控器”。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虽与商法也有一定的交叉
理学中的数学一样不是主要的。
关于企业作为商法的调整对象,在国外有的学者认为由于以商人为调整对象的主观体系已经过时,
商法应以企业为调整核心。因为它揭示了商人和商行为这一商事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
,但像物
,
所以受到很多学者的重视和认同。
但是,也有人认为,从法律政策性和法律技术上着想,取消商人概念不利于保持商法自身特点
,
也不利于商法的存在和发展。因为商人是个法律人格概念,它既是企业财产所有者,又可以是
企业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甚至是企业的具体经营者,这不论从习惯上和理论上都较为吻合。
相反企业概念,至今缺乏法律界定,在立法技术上也不如商人概念概括性、抽象性强。尽管企业与
商人有内在联系,但企业不等同于商人。有些虽名为企业,但并不以营利为目的,也不是以营业的
方式进行,有的行为也不是商行为,这样的企业不具备商人的本质特征。同时,企业
所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它与许多法律规则有联系,如在商法中,首先要确定这家公司,是否属商
业公司,是否必须履行商人的义务。在投资法中要选择企业拥有产权最有效的形式。在税
法中选择哪种企业形式对纳税最有利。在劳动法中它关系到企业雇员的招聘、解雇等劳资关
系,在民法中,关系到企业的民事行为能力,在经济法中,关系到企业设立的监督管理以及对企业
的宏观调控和微观监督,等等。这种综合性的调整对象,更容易使商法失去特,同时也容易与其
他法发生摩擦,这样不利于商法的发展。
4•结论:经济法和商法将殊途同归
纵观历史,法律经历了合一一分一一合的过程。古代都是诸法合一,近代则走向诸法分立,到现当
代人类社会又趋向于法的统一。所以国际上制定了许多国际公约,其主旨在于克服各国国
内法的冲突。应该认识到,当今社会,经济生活已渗入到各个法律领域,许多社会关系,往往不是
由哪一个法律部门调整。尤其在普通法中,从来就不重视法律部门概念之分,也不重视公法、
私法概念之分,也许法律部门的划分是人类的一个历史性的错误。在未来社会里处理各种复杂的社会
关系,更需要综合性的法律,但更多的是经济法律。未来的社会是一个经济社会,而且是一个知识
经济社会,法律与经济将更加紧密结合。法律到处都建立在一种经济利益关系基础上,而且这种经
济利益决定着法律的结构。可以说在法律自身和它所吸收的经济成分之间存在着某些不可分性。现
在把法学和经济学结合起来研究已普遍存在。
经济学家携手联合的时候了
那种怕在法律的基因
上播种经济的染体,或者怕在经济的基因上播种法律染体都是违背客观事实的。现在是法学家和
,应当在经济现实与法律规范之间架起一座互通彼岸的
桥梁。同时在法学领域内部,尤其在经济法、商法之间架起一座互通彼岸的桥梁。在这里
笔
者借用德国学者的一句话,作为本文的结束语:19世纪的商法,就是20世纪的经济法。
,
本文发布于:2022-08-29 13:00:2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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