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期末复习重点总结

更新时间:2024-11-07 12:41:3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9日发
(作者:收费代理)

证据法复习重点

一、法定证据制度

1、含义:指法律根据各种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以及审

查判断和运用证据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作出裁判的一种证据制度。

2、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原因:

(1)它是封建君主专制政治体制的必然产物。

(2)它与纠问式的诉讼结构密切联系。

(3)崇拜权威的思潮和封建等级制度是法定证据产生的社会及文化原因。

3、基本内容:被告人的自白;证人证言;书证

4、特点:(1)法律预先明确规定了各种证据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

(2)证据的形式化和等级性彩明显。

(3)刑讯逼供是收集证据的合法手段。

(4)具有明显的有罪推定思想。

5、对法定证据制度的评价:

法定证据制度因应封建君主专制政治的需要而建立,它取代神示证据制度具有历

史必然性:(1)法定证据制度体现了人类的进步和理性。(2)法定证据制度有

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规范性。(3)法定证据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可预见性

和权威性。

然而,本质上它是反科学的,是具有浓厚的封建性、残酷性和反动性的一种证据

制度:(1)法定证据制度违背了认识论的基本法则。(2)法定证据制度束缚了法

官的理性,限制了法官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3)法定证据制度容易导致刑讯逼

供泛滥。

二、自由心证制度

1、含义:指一切证明力的大小和证据的取舍运用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均由法

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进行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

的一种证据制度。

2、内容:(1)法官判断证据证明力并决定证据取舍的依据是法官的良心和理性。

(2)法官在认定案情时必须达到内心确性的程度。

3、评价: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在资产阶级与封建斗争的过程中逐渐确立并广泛适

用至今,其优越性和进步性主要体现在:(1)自由心证制度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

性,符合诉讼文明和民主的发展趋势。(2)自由心证制度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可

以更好的在个案中实现司法公正。(3)自由心证制度对司法制度的发展也有一定

的推动作用。

自由心证制度较之法定证据制度,有其历史进步性,但同时也有其内在的局限性:

(1)自由心证制度缺乏统一的认证标准或尺度,容易受司法者个人因素的影响,

从而造成司法认证实践中的混乱(2)自由心证制度以纯主观的“内心确信”真

实为依据,而不是以特定的客观存在性为依据,缺乏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真相的

统一,因而在认识论上存在一定的缺陷。(3)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可能滋生法官的

主观擅断和司法腐败现象。

三、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1、证据裁判原则(证据裁判主义),是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依据有关的证

据作出;没有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主要内容:(1)据以做出裁判的证据,应当是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

(2)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事实的范围;

(3)关于运用证据进行证明的方式;

2、真实发现原则:指审判员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准确查明犯罪事实、保障无罪

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3、自由心证原则,指对于各种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如何认定,法律

不预先做硬性的规定,而是由法官本着良心和理性,根据调查和辩论中形成的内

心确信予以认定,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结论。

4、直接言词原则,直接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合称。直接原则又称

直接审理原则,具体是指法官必须亲自接触案件材料、审查证据,然后据以对案

件事实作出裁判。言词原则又称言词审理原则,是与书面审理原则相对而言的,

具体是指法庭审判过程中的举证、质证等都必须以言词或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

四、证据概述

1、含义: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

(证据就是证明的根据或凭据)。

2、特点:(1)证据具有一定的存在形式;(2)证据应该具有能够证明待证事实

存在或不存在的内容,否则便不是证据;(3)证据在证明过程中具有证明作用,

这种作用的实现,取决与证据本身是否真实并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有联系。

3、证据的基本特征:

(1)证据的关联性;指证据对其所要求证明的事实具有必要的最小限度的证明

能力。证据的关联性是客观存在的;关联性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证据事实

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能够为人们所认识。

(2)证据的可采性;即具有被采纳为定案依据的资格。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形

式、提供收集的主体必须合法、证据内容必须合法、证据必须依据法定程序收集。

4、证据能力:指某一材料能够用于严格的证明的能力或资格。

5、证明力:指证据价值的大小,涉及证据对于要证明的对象是否有证明作用以

及以及证明到什么程度。

6、意义:证据是诉讼活动的基本条件;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础;证据具有维护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功能。

7、证据规则:

(1)关联性规则: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

具有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的实际能力。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具有证

据能力,不能为法庭所采纳。

(3)非法自白排除规则:

(4)传闻排除规则:指任何证人所提供的包含他人先前陈述的证据,如果提出

该证据的目的是证明某人以前所说的事实为真,则该证据是不可采的。

适用情形:口头陈述;书面陈述;用行为表明的暗示;

(5)意见证据规则:

(6)最佳证据规则:

(7)特权规则:

五、证据种类

(一)物证与书证

1、概念:物证是指以外部特征、物证属性和存在状况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

2、特征:(1)物证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及存在状况证明案件真实情况。

(2)物证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客观性。(3)物证只能对案件事实起间接证明作

用。(4)物证对案件证明的能动性不够。

3、刑事诉讼中物证的具体表现形式1、实施犯罪行为留下的痕迹2、实施犯罪的

工具3、犯罪嫌疑人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的各个场所遗留的物品。4、犯罪行

为侵害的客体物5、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物品和痕迹6、表现犯罪社会危害性后果

的物品7、在犯罪过程中或者犯罪后,犯罪嫌疑人为掩盖罪行、对抗侦查而伪造

的各种物品或痕迹8、能够表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各种物品或痕迹9、

其他可供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或痕迹

4、书证与物证的联系与区别:

(1)联系:1书证的外形载体是一种客观的物质材料。因此,书证也属于广义

上实物证据的范畴2、具有书面形式的材料既可能是书证,也可能是物证。

(2)区别:1、书证以客观物质材料作为载体,借助有关的文字、符号或图画来

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而物证则以其存在的方式、外部特征和物质属

性来证明案件事实。2、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反映或表达人的主观思想及其行

为的物质材料而物证并不反映人的主观思想。3、书证所表达、记载的内容和形

式一般都能为人所理解,其反映的内容一般都较为明确、清楚;而物证在表现形

式上则会受客观存在的特殊状态所影响,有些必须借助专门的技术手段,才能揭

示其与案件事实的联系。4、书证在大多数情况下可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或案件中

的某一部分事实,且证明的案件事实情节一般较为完整;而物证往往只能证明案

件事实的某些片段或情节。5、书证与物证的保存和固定方法不同。

5、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条件:(1)书证必须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或表达了人一定思想的物品,并

且为一定方式所记载和表达的思想内容。

(2)该项材料所记载的内容或所表达的思想必须与待证案件事实有关联,能够

借以证明案件事实。

特点:书证具有直接证明性;书证具有稳定性;

分类:(1)文字书证、符号书证和图形书证(2)公文性书证和非公文性书证(3)

一般书证和特别书证;(4)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5)原本、正本、副本、

节录本、影印本和译本

(二)证人证言

1、含义:证人是指知晓案件的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作证的人。

2、证人的条件(1)适格性条件:A了解案情B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意志C

能够认识作者的法律后果并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

(2)失格性条件:A生理性、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

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B为了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在具体的案件中,本案

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不能同时充当本

案的证人。C、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民事诉讼中的当时人

的委托代理人由于其诉讼职责所限定,其心理一般倾向于他所为之辩护或为之代

理的人,他们不能作为本案的证人。

3、证人的权利义务(简答)

(一)权利:1、客观、充分陈述案件情况的权利2、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提

供证言的权利3、要求出示司法机关的证明文件的权利4、请求对其个人情况予

以保密的权利5、要求公安司法机关补偿因到案作证所支出的费用的权利6、要

求公安司法机关保障自身极其近亲属安全的权利7、收到出庭作者通知书的权利

8、对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的权利

(二)义务:1、出庭作证的义务2、如实作证的义务3、保守司法机关向其询问

的情况以其所陈述内容的秘密的义务4、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

4、证人证言: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向当事人和司法机关所作的与案件情况有关的

陈述。

特点:(1)证明内容的确定性;

(2)证人证言具有不可替代性;

(3)证人证言具有不稳定和多变性。

5、鉴定结论和证人证言的区别(简答)

1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后所作

出的结论,是一种具有科学根据的意见;而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知道的案件事

实情况所作的陈述,是对案件事实的如实反映,而不是对案件事实的评断。

2、鉴定结论是司法机关为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鉴定人而作出的

书面结论,鉴定结论具有可代替性;而证人证言的特定性而具有不可替代性。

3、鉴定结论的内容是鉴定人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所作的判断结论,而不是

对有关事实所作法律评价,并且是在案件发生后形成的;而证人证言是证人对案

件事实所作的陈述,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

(三)被害人陈述

1、含义:指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向公检法就其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

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2、特点:被害人陈述主体的不可替代性;被害人陈述内容的复杂性;被害人陈

述表达方式的多样性。

3、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的区别:证据来源及提供证据的主体不同;证据的内

容及真实性程度不同;提供证据的难易程度有别。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含义: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其他案

件事实向公检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2、特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出的供述和辩解是其行使辩护权的基本方式;

可能反映出其他证据难以反映的案件事实;虚假的可能性很大;具有反复性和不

稳定性。

(五)当事人陈述

1、含义:指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就他们所感知、理解和记忆的有关

案件的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

2、特点:陈述主体的排他性;陈述指向主体的唯一性;陈述内容的双重性;陈

述过程的争辩性。

3、自认:一方当事人承认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于己不利的事实和证据,承认其真

实性或者对另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承认其合理性的意思表达。

根据当事人作出自认的时刻范围不同,可以将自认划分为诉讼中的自认和诉讼

外的自认。

1、诉讼中的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所作的承认

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以及诉讼请求的意思表示,又被称为审判上的自认

或裁判上的自认。

2、诉讼外的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在诉讼过程之外,即法院审判之外,所作的

承认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及诉讼请求的意思表示,也被称为审判外的自

认或者裁判外的自认。3这样划分的目的在于区分二者的法律效力。诉讼中的自

认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约束人民法院以及当事人的效力;而诉讼外

的自认不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的效力,只能是被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

证据。

根据当事人承认时是否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可以将当事人自认划分为明示的

当事人自认和默示的当事人自认。

1、明示的自认: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以口头或书面的

形式明确表示承认的意思表示。

2、默示的自认: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所陈述的案件事实,既未明确的表示承认,

也未明确的作出否认的意思表示,而由法律规定是为当事人承认的情形,也被称

为拟制的自认或者准自认。

自认的法律效力:(1)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2)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

束力;(3)对人民法院的拘束力。

自认的撤销:当事人自认原则上不允许撤销,但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允许

撤销自认。1、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对方当事人同意撤销承认的因受胁迫而作出

的与事实不符的承认2因受胁迫而作出的与事实不符的承认3因重大误解而作

出的与事实不符的承认4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先前的承认。

(六)勘验、检查笔录

是刑事诉讼中法定的证据种类,具体是指公安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对于案件有关

的场所、物品、人身和尸体进行勘验、检查时所做的客观记载。

勘验笔录,是民事、行政诉讼中法定的证据种类,具体是指人民法院指派勘验人

员对于争议有关的场所、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查验、拍照、测量时所作的笔录。

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据形式,具体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

行政违法行为当场进行调查、对违反行政法规的人当场进行处理时所作的记载现

场情况的文字材料,包括行政机关对违犯行政法规的当事人进行讯问所做的笔

录。

视听资料:只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所提供的信息资

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

勘验、检查和现场笔录与书证的区别:

1、前者是在诉讼活动过程中形成的,而书证一般是在案件发生前或者发生过程

中制作,在诉讼中不得涂改该或者重新制作;

2、前者由执行勘验、检查的侦查人员、司法人员或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制作,

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制作,而书证

的制作主体没有严格要求,有些书证也不要求有特定的形式;

3、勘验、检查笔录是客观记载,不允许包含任何主观成分,而书证的内容往往

反映着制作人的主观意志;

4、勘验、检查笔录如果记载有误或者不明确,可以重新勘验、检查,做出新的

勘验、检查笔录,而书证不能重新制作。

(七)鉴定意见

1、鉴定人:指具有某一领域的专门知识,并接受他人的委托对专门性问题进行

鉴定的自然人。

特点:鉴定人为自然人而非法人或组织;鉴定人必须具有专门的知识技能;鉴定

人为诉讼参加人。

2、鉴定意见:由鉴定人接受委托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现代科学技术

手段,对诉讼中所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分析和判断后,所出具的书

面意见。

特点:鉴定意见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一;鉴定意见的事实针对性;鉴定意见的

书面性;鉴定意见的确定性;

六、证明论

(一)证明对象

1、证明主体:指在诉讼活动中,提出自己的诉讼主张并有义务承担证明责任的

诉讼主体。

构成要件:(1)证明主体不能超过诉讼当事人的范围;(2)证明主体必须有自己

明确的诉讼主张;(3)证明主体必须是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的承担者;(4)证

明主体必须是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的承担者。

2、证明对象:指在刑事诉讼法中用来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的事实,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此罪还是彼罪,罪轻还是

罪重,采用何种刑罚以及保证程序公正有关的事实。

特征:客观性;法定性;必要性;层次性;时效性;被动性;

范围:程序法事实;证据事实;法院所不知的地方性法规、习惯、外国法律;

3、刑事诉讼证明对象: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有关罪行轻重量刑情节的事

实;排除行为违法性、可罚性或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排除或减轻刑事责任的

事实;刑事诉讼程序事实。

4、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1)民事诉讼的实体法事实,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变更和消灭的

事实,即引起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2)民事诉讼程序法事实,是指对民事诉讼程序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包

括当事人主体资格条件、管辖、回避,审判组织、诉讼期间等事实。

(3)地方性法规、外国法律及特殊经验规则的适用

5、免证事实:是指不需要采用证据加以证明就可以在裁判上加以确认的事实。

内容: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推定的事实:是指根据已

经证明的事实或者法律、经验推导出另一事实的行为。其中,作为推定基础的事

实,推导出的事实被称为推定事实。4、预决的事实:就是已为法院的生效裁判

或者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仲裁裁决确认的事实。5、经公证证明的事实;6、自认

的事实。

6、司法认知:指对于应当适用的法律或某一待认定的事实存在与否或其真实性,

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初步认定其为真实的一种诉讼证明方式。

特点:1、司法认知的主体只限于人民法院;2、司法认知的客体是特定的事实(特

定的事实:指明显的事实或当事人不能提出合理争议的事实);3、司法认知具有

可反驳性。

司法认知的程序:1、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或以申请进行司法认知;人民法院进

行司法认知之前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3、采用司法认知时,为当事人提供反驳

机会;4、司法认知的决定用裁定的形式。

(二)证明责任

1、证明责任的概念:指由制定法预先规定由何方当事人就特定的待证事实提供

证据并说服裁判者认定其成立,并于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承担不利后果的法律风

险分配机制。

2、特点:(1)证明责任总是与一定的诉讼主张相联系;(2)证明责任是提供证

据责任与说服责任相统一;(3)证明责任总是和一定的不利诉讼后果相联系;

3、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1、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由自诉人承担,自诉人举证不能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2、公诉案件证明责任的分配:A、人民检察院承担证明责任;B公安机关对某些

程序性事实承担证明责任;C、人民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D被告人不承担证明

责任;

4、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被告人对某些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罪的证明责任;2、非法持有型犯罪的证明责任;3、严格责任犯罪的举证责任;

4、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证明责任:由控诉方承担证明控诉证据系合法所得

的证明责任。

5、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提出主张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原则;

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将以下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给被告承担: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

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因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

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

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因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以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

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就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

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

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有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

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有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诉讼,有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

因果观既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三)证明标准

1、含义:指依照法律规定证明主体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要达到的尺度或程度。

2、意义:证明标准的确立,有利于明确举证责任及其程度,调动诉讼主体的积

极性,从而推动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有利于保证诉讼程序的公平与公正,实现

诉讼构造的平衡;有利于审判机关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作出判决;有利于推动证

据法学的完善和发展。

3、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4、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盖然性占优势。盖然性占优势,指的应是证据在说服

力和证明力上占优势,而与证人数量或者证据的数量无关;盖然性占优势并不是

所有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而是普通案件最低限度在的证明标准。

(四)刑事、民事诉讼证明的联系与区别

两大诉讼证明的共同之处:1、性质和作用相同。证明是沟通实体法和诉讼法的

纽带,是横跨两大法域的综合概念。从实体的规定上看,证明源自实体法的要求;

从形式上说,证明则是由诉讼法加以调整的。2、证明的方法基本相同。及都采

用逻辑推理、司法认知和推定的等方法进行。

两大诉讼证明的不同之处:

1、证明责任的承担者不同;在刑事诉讼中,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构成犯罪

及罪责轻重的责任由控诉一方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则上不承担证明

自己无罪的责任,只有在法律的明确规定的例外下才承担一定的证明作用。民事

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则不以诉讼地位的特定化决定证明责任承担的主体,而是根据

当事人的主张,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别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证明

责任。

2、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不同;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证人证言等,是三大诉讼法共同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有的证据种类,其将民事诉讼法和行政

诉讼法中的“当事人陈述”分解为“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

述和辩解”两项。

3、证明对象不同;

4、证明手段和证明的程序规则不同;

七、证据的保全与审查判断

1、证据保全: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有关主体在证据

收集时、诉讼前或诉讼中用一定的形式将证据固定下来,加以妥善保管,以便公

安司法人员或律师在分析、认定案件事实时的使用。

2、证据保全的方法:1、提取原物或制作模型;2、询问(或讯问)并制作笔录;

3、勘验、检查并制作笔录;4、搜查并制作笔录;5查封、扣押并制作笔录;6

辨认并制作笔录;7、制作及鉴定鉴定笔录;8试验及有关笔录;9复制、拍照、

录音和录像等。

3、证据的审查判断: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对所

有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和鉴别,以确定其有无证据能力和证明

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结论的一种诉讼活动。

特征:1.证据的审查判断在本质上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等的一种理

性思维活动。2.证据审查判断的主要内容是证据能力和证明力。3.证据审查判断

的目的在于鉴别证据真伪,查明事实真相,认定案件事实。

意义:1.证据审查判断是确定证据有无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并

运用查证属实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环节。2.证据审查判断是完成诉讼证明

任务的必经程序。3.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有利于根据确实、充分的证据定案,

为正确适用法律奠定坚实的基础,确保司法机关正确处理案件。

(1)物证的审查判断:1.审查物证的来源。2.审查物证是否客观真实。3.审查

物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客观联系,有何客观联系。4.审查物证与案内其他证据是否

一致,有无矛盾。5.物证应当在法庭上经过被告人、被害人和其他知情人的辨认,

确认其是否真实可靠。

(2)书证的审查:1.审查书证是如何形成的。2.审查书证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有

无联系,与案内其他证据能否协调一致。3.审查书证的内容。4.审查书证的形式

是否合格。5.审查书证的获取途径。

(3)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1、审查其来源;2、审查其真实可靠程度;3、审查

其形成过程;4、审查证人的自身情况;5、审查收集证人证言的程序是否合法,

方法是否得当,有无影响如实作证的违法因素,6、审查证人证言的内容是否合

情合理、前后有无矛盾,与案内其他证据及案件事实是否协调一致。7、证人证

言在法庭审理时,必须经过诉讼双方询问、质证。

4、证据的分类:

(1)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指以人类语言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

特点:A言词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一般比较明确,具有明确性、主动性;

B、言词证据容易受到提供主体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出现偏差甚至失实的情况;

C、言词证据的证据源不易灭失。

言词证据的收集运用规则:A、收集言词证据不得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

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并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并知道案件情况的公民有客观

提供证据的条件。B、在审查言词证据的时,应注意查明有无受主客观因素影响

而失实或者偏差的情况。C、在法庭审判阶段,对言词证据要通过讯问、询问或

者宣读的方式提出,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的形式的证据。

特点:A、实物证据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B、实物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

不明确,要靠人进行分析和研究,显示出被动型和依赖性。C、实物证据本身容

易灭失。

(2)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

特点:A、原始证据直接来渝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与案件事实有着直接的关

系。B、原始证据的证明作用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的运用规则:A、应当尽可能地收集和运用原始证据;B、对于亲自感知

案件事实的证人和当事人,司法人员应尽量亲自询问,并制作详细的笔录;在法

庭调查中,亲自感知案件事实的被害人、目击证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应当出席

法庭,亲自陈述并接受询问,以保证原始证据的客观真实性。C、凡能够将原始

证据附卷的,都应当附卷作为定案的根据,以便在起诉程序、一审程序、二审程

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中对其进行审查,保证办案质量。D、对原

始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的审查必须依法进行。

传来证据: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

得的证据,即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

特点:A、传来证据与案件事实没有直接联系;B、传来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与

其同案件事实的传播距离有关;C、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传来证据的证明力大

于原始证据。

传来证据的运用规则:A应当尽可能的收集和运用最接近案件事实的传来证据;

B在收集和审查运用原始证据时,必须查清传来证据确切的出处;C传来证据必

须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3)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特点:A能够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是直接证据的最基本的特点;

B直接证据多表现为言词证据;C直接证据的数量较少,且不易获得。

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A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

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B、所有的直接证据都必须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C、只有

当事人一方的陈述一般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间接证据: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

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根据。

特点:A、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这是间接证据在证明

力上的特点;B、间接证据种类繁多,容易获得;C、间接证据多表现为实物证据,

有较强的客观性;D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方法复杂,难度较大。

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A、客观性。客观性是指证明案件事实的间接证据必须是

客观的、真实的,如果某一间接证据本身的真实性不能肯定,就不能作为定案的

根据,因为其可采性不能确定。

B、关联性。关联性是指证明案件事实的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具有客观的联系性,

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具有实际意义。

C、充分性。充分性是指禁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所有的间接证据必须达

到证明案件全部事实所需要的量的要求。

D、协调性。协调性是指用于正满件实事的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及各间接证

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

E、完整性。完整性是指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

F、排它性。排他性是指运用间接证据构成的证明体系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

并具有排它性。

(4)本证和反证

本证:指使之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的依据,既能够支持诉讼中一方所

主张的事实成立,证明其主张事实存在的证据;

反正: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

本正和反正是以证据对当事人双方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明作用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这事区别本证和反证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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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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