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要点

更新时间:2024-11-06 19:20:4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9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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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概述

1•概念:主要是指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证据的取舍和运用,法律不预先作岀规

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

的一种证据制度。

2•特点:①审查判断证据的权力在于法官,即法官凭借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证

据和运用证据;

②法官必须根据自己的内心确信认定案情。

3•对自由心证的必要限制

为了防止法官权力的绝对自由化,资产阶级统治者在立法上、理论上对法官运用证据裁

判案件作岀了一定限制。

㈡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规则

1.对于被告人的自白,不管是被告人自己主动供认的,还是刑讯逼供的,几乎所有国家

的法典都认为是最完全的证据,是所有证据中的“证据之王”,而从不考虑被告人口供

是否符合案件的客观实际

2•关于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法律作了形式主义的规定,主要是:两个典型证人的证言

可以认作是完全可靠的证据,一个可靠证人的证言,只能算半个完全的证据。

3•法律对书证证明力的大小作了具体规定,如认为书证的副本没有原本的证明力大,

公文书的证明力大于私人文书的证明力等。

4•法律限制法官分析研究证据的证明力,也不要求其判断证据是否能够证明案件的真

实性,只要求法官机械地按照法律的规定,识别各种证据的证明力

㈢证据能力

又称“证据的适格性”、“证据资格”。是指某一材料能够用于严格证明的能力或者资

格,亦即能够被允许作为证据加以调查并得以采纳的能力或资格。

⑴证据的关联性:①是客观存在的②其表现形式是多样的③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的

关联性能够为人们所认知

⑵证据的可采性:又称“容许性”,是指证据具有能够被采纳作为定案依据的资格。

排除规则的范围:不得采纳传闻证据、意见证据、品格证据的规则、最佳证据规则等;

防止“侵犯由宪法保障的公民合法权利”而获取证据行为的证据规则体现为非法证据

排除规则等

⑶我国证据法中有关证据能力的规定

A.总体情况:法律未对证据能力问题作岀明确规定,但许多证据法学者认为证据应当

具备法律性,不具有法律性的证据不应被认为具有证据能力。

B.证据法律性的含义:又称为“合法性”,具体包括四方面内容:

①提供、收集证据的主体必须合法。

②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形式。

③证据的内容必须合法。

④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违反法律程序收集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

C.我国现有的证据能力规则:

刑事:1.证人资格规则。2•禁止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规则。3.证人证言须接受

询问、质证的规则。

民事: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

案件事实的依据。

曾经1995年以司法解释的方式作出类似规定,其目的在于从程序上确立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这样机械的程序规定

却有损实体公正。为此,干2001年以法释(2001)33号作出了《关于民

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规定68条明确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

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只要当事人私自录

制的谈

话不涉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便可以作为定案证据。

行政: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

案件事实的依据。

㈣证明力::

在民事诉讼中又称“证据力”,指的是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及证明作用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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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物证:

指以其存在状况、物证属性和存在场所证明案件真是情况的物品或痕迹。

1•特点:⑴以物质的存在方式证明案件事实

⑵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⑶从证据理论对证据的分类来看,在诉讼中一般表现为间接证据

⑷其证据意义通常并不失分明显

2.意义:⑴物证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有效手段

⑵物证是用来检验鉴别其他证据真实性、可靠性的客观依据

⑶物证是促使犯罪分子认罪服法、民事和行政诉讼当事人如实供诉案情的有力武

⑷物证是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工具

㈡书证:

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

品。

1.特征:⑴具有直接证明性

⑵稳定性

⑶物质性

⑷思想性

2.物证V书证:

两者关系: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本质差异。

A•联系:主要在于书证的外形是一种客观物质材料,并以此作为其内容的必要载体。

从这种意义上讲,书证也属于广义上实物证据的范畴。因此,从广义上讲,书证具有物

证的特征。

二者之间存在交叉和转化的情况。例如,被告人的证件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被告的身份,

是书证;但涂改、伪造的证件不是以记载的内容而是以书面形态和特征证明涂改、伪造

证件的事实,所以属于物证而不属于书证。

B.差异:

(1)书证以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而物证则以其存在方式、外部特征和物质

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

(2)书证反映和表达人的主观思想及其行为,而物证则并不反映人的主观思想。

(3)书证反映的内容一般都较为明确、清楚;而物证常常需要借助专门的技术手

段进行鉴定,才能揭示其与案件事实的联系。

(4)书证在许多情况下可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或案件中的某一部分事实,其证明

的案件事实情节一般较为完整,而物证往往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个别片段。

(5)书证和物证在保存和固定的方法上存在差别。

3.意义:⑴书证是在各种诉讼活动中使用最广泛的证据之一

⑵书证以其在客观载体上记载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般具有意思

表示明确、具体、形象的特点

⑶书证以一定的物质材料作为客观载体,只要文字符号图案等在特定的客观载体

上生成和保存下来,其

㈢证人证言:

指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向当事人和司法机关所作的与案件情况有关的陈述。

1.证人的条件:A.积极条件:①了解案件情况,且是在案件事实发生的过程中或发生之

后形成的了解。

②只能是自然人,不应当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③能正确表达意志。

④与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B.消极条件: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

能作为证人。

2•特征:(1)证人证言,是由知晓案件情况有关内容的自然人所作的陈述。

(2)证人证言是对案情的客观陈述。

3)证人证言受人的主观影响较大。

4)证人一般应岀庭以口头形式提供证言。

3•作用意义:⑴证人证言的内容与案件事实的一部分或全部相联系,往往能证明案件

所涉的法律关系中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⑵证人证言具有相对较强的客观真实性

⑶证人证言是“活”的证据,具有生动、直观、直接等属性

⑷证人证言还有可能反映案件的有关证据线索,为司法人员进一步收集

调查证据提供方便

4.我国证人证言证明力的比较规则

《民事证据规定》第77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证人提

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

(英美

证言。”

《民事证据规定》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

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岀具的证言;

五)无正当理由未岀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㈣当事人陈诉

指当事人就其所感知、理解、记忆的案情,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1•特点:⑴陈述主体的排他性。只能是诉讼当事人。

⑵陈述指向主体的惟一性。须向法院进行,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⑶陈述内容的双重性(直接、全面性与虚假、片面性并存)。

⑷陈述过程的争辩性。

⑸陈述时间的限定性和事后性。时间限于诉讼开始后到进行法庭评议前的这

段时间当事人陈诉的形成的时间具有明显的事后性特征

2.意义:⑴有助于法院确定管辖权,戈y定案件审理的基本范围

⑵有助于法院查清案情,正确断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⑶有助于迅速解决纠纷,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成本

⑷有助于进行法制宣传,培养和提高人民众的法律意识

3.自认:指当事人一方对他方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承认其为真实或对他方的诉讼请求

加以认诺的意思表示

⑴构成:①主体只能是当事人②内容是承认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不利于己

的事实为真实或对他方的诉讼请求加以认诺

③必须为明确的意思表示

⑵特征:不可分性:不得加以分割而作不利的认定

不可撤销性:自认一经作岀,就产生效力,不得随意撤销

⑶效力:①具有毋庸举证的效力

②对双方当事人的效力:自认的一方应受其自认的拘束,非法律

规定的情形外,不得任意撤销;对方当事人也应

受到拘束

③对法院具有拘束力:经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法院应认定其为真

实,作为裁判的基础,无须另行调查证据

⑷自认的撤销:①自认当事人证明其所作的自认系岀于错误而不符合事实真相

②对方当事人同意撤销

③自认系被胁迫、欺诈或因他人具有刑事上应受惩罚的行

为而不得已作出

④诉讼代理人代为自认,本人知悉后立即撤销的

⑤自认与法院知悉的情况正好相反的

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案件事实向公安司

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1.特点:⑴是由被指控主体提供的。

⑵可能全面反映案件事实情况

⑶虚假的可能性很大

⑷具有反复性和不稳定性

2.

⑷可能反映其悔罪态度

意义:⑴有利于办案人员迅速查明案情

⑸是行使辩护权的重要方式

3.运用原则:一、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法律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二、既要重视供述,也要重视辩解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

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

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三、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应当排除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

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1条规定: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

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

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规定:“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

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

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

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

也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五、应正确理解“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

A•法律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

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

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岀问

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

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B.如何正确理解“应当如实回答”?

我国法律没有确认沉默权,不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而是期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陈述案情。

不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回答,以及是否如实回答,都不得对其实

施强迫,也不得以此作为刑讯逼供的借口,更不得将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拒绝回答或不如实回答作为认定其有罪的根据。

㈥视听资料:

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电子计算机或者电子磁盘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

音响、

1.特点:⑴视听资料表现为含有一定科技成分的载体。

⑵视听资料具有高度的准确性和逼真性。

⑶视听资料证据具有动态直观性。

⑷对视听资料的收集和审查判断都需要依赖科学技术。

2.意义:⑴为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提供了直观动态的证明手段

⑵为司法公正提供了新的保障手段

⑶促进了收集证据和法庭举证方式的革新

㈦鉴定结论:

鉴定人指具有某一领域的专门知识,并接受他人的委托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自然人。

1.

为自然人而非法人或组织。

知识、技能。

鉴定人的特点:⑴鉴定人

⑵鉴定人须具有专门的

⑶鉴定人为诉讼参加人。(不同于当事人、证人、专家辅助人)

2.鉴定人与证人的不同之处:

(1)资质要求不同。法律要求鉴定人必须具备某种专门知识,且能够解决案件中的专

门性问题。证人则不要求具备专门知识,只要他了解案情即使是文盲也可岀庭作证。

(2)知悉案件的时间不同。证人是在案件发生的过程中凭其五官感知案件的;而鉴定

人是案件发生后通过阅卷和访问等途径才了解案件情况的。

(3)主体的特定性不同。鉴定人是用专门知识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的人,

只要具有所需的专门知识和技术条件,并且不存在法定回避情由的人,均可以被指定为

鉴定人。因此,鉴定人具有可替代性;但证人则不同。

3.意义:⑴认识意义:①对专门性问题的科学认识

②延伸法官的认知能力

③提供各方达成共识的基础

⑵证明作用:①作为证据形式的鉴定结论

作用④印证和补强作用

②直接证明作用③间接证明

⑶判断作用:鉴定结论是法官判断事实的重要依据,实际上成为了司法者认定

案件事实的基准

㈧勘验、检查和现场笔录:

一、勘验笔录:

1•概念: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与案件有关的现场进行勘查、检验

时所制作的实况记录。

2•性质:既非书证,也不是物证,而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

3•意义:

(1)科学的勘验、检查和全面准确的记录,能客观地反映现场、物

品、尸体或人身的各种情况。

(2)勘验、检查记录是固定证据的重要手段。

(3)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中的勘验笔录,对于查清民事、行政纠纷

发生的原因和发展过程,判明损害的程度、后果,确定当事人间的权

利与义务,正确处理民事和行政案件具有重要作用。

(4)通过勘验、检查笔录,还可审查勘验、检查过程是否合乎法定程

序的要求。

二、检查笔录:

1•概念:是公安司法机关对与犯罪案件有关的物品、人身、尸体进

行检查时,所制作的客观记录。

2•意义:

(1)检查笔录能够客观地记载检查工作情况和被检查的物品、人身

或尸体的特征,是证明案件事实的诉讼证据。

(2)检查笔录所记载的内容,又可以成为审查、鉴别检查程序方法和

手段是否科学、是否合法的重要根据。

3、检查笔录的审查判断内容:

⑴勘验、检查及其笔录的制作是否依法进行。

⑵勘验、检查及制作的笔录是否全面、准确。

⑶笔录中记载的现场情况是否被伪造或受到破坏,人身伤害情况是否

伪装。

方式:联系本案的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对比分析。

三、现场笔录:

1•概念: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

为人当场作岀处理而制作的文字记载材料。

2•适用范围:只适用于行政诉讼之中。

3.特点*现场笔录是

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制作的,而刑事、民事和行

政诉讼中的勘验笔录则是审判人员或侦查人员在诉

讼过程中,为查明一定的案件事实,对于与案件有关的场所、

物品、尸体进行的勘查、检测、测量、拍照、绘图等行为所

作的记录。

*现场笔录还可以包含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的当事人讯问

所作的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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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1•言词证据:以人的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

⑴特点:能够全面主动滴证明案件事实;容易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

影响而岀现失实的情况

⑵运用规则:①收集言词证据不得采用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

骗及其他非法方法,并保证一切

与案件有关或知道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提供证据的条

②审查言词证据应注意有无影响其真实性的主客观

因素

③须经过质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2.实物证据:以实物形态为表现形式的证据。

⑴特点:客观性较强;被动性和依赖性较为明显;证明范围较狭窄

⑵运用规则:①收集实物证据应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并及时进

行,防止由于自然或人为因素而

使其灭失、损毁或被伪造变造

②审查实物证据应注意有无伪造变造或优于客观环

境而发生变形、损坏或灭失的情况,

还应注意收集的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及实用技术设

备的质量等情况,以便作岀准确判

③经过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㈡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1.

原始证据:指来源于原始岀处的证据,即证据本身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也就是人们通

常说的“第一手资料”

⑴特点:①与案件事情有直接关系

②其证明价值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③去证明价值不是固定不变的

⑵运用规则:①尽量收集和使用原始证据

②对于亲自感知案件事实的证人和当事人,司法人员应

尽可能地亲自询问并作详细笔录;

法庭调查中,亲自感知案件事实的被害人、目击证人应

岀庭亲自陈述并接受询问,以保证其可感言真实性

③凡能够将原始证据附卷的,都应该附卷作为定案的根

④对原始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的审查确认须依法进行

2.传来证据:指从原始证据衍生岀来的证据,即证据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经

过转述、转抄或者复制的第二

手或第二手以上的证据,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第二手资料”

⑴特点:①与案件事实无直接联系

②须有确切的出处或经过查证属实

③在某些情况下其证明价值大于原始证据

⑵运用规则:①尽可能收集和运用最接近原始证据的传来证据

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3.划分意义:⑴有利于司法人员积极主动地收集和运用原始证据

⑵有利于司法人员注意收集和善于利用传来证据

⑶有利于司法人员对全部证据进行认真的审查判断和正确运用

须查明其来源和出处③须

㈢本证与反证:

1.本证,是指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岀,用以证明他所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

反证,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推翻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而提岀相反的事实存在的证

据。

2.划分意义:⑴有利于具体落实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⑵有利于法院审查判断证据

3.运用规则:⑴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须提岀充分的证据即

本证;一方提岀本证后,对方

当事人为推翻也须提岀充分的证据

⑵通常,本证和反证不能并存

⑶只有本证或只有反证,或两者中有一已被证明为虚假,审判人员仍要

认真审查判断,不能以反(本)

证虚假推定本(反)证成立,或认为既然没有本(反)证,则反(本)

证一定成立

㈣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

1.控诉证据,是指用来支持控诉主张的证据,即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

罪行为以及具有从重、加重处罚情节的证据。辩护证据,是指用来支持辩护主张的

证据,即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未实施犯罪或者虽然实施犯罪但具有从轻、减轻或免除

处罚情节的证据。

2.划分意义:⑴有利于控辩双方正确收集和提岀证据,事先各自所担负的诉讼职能

⑵有利于审判人员正确地认定证据和运用证据认定案情,事先自己所担

负的审判职能

3.运用规则:⑴控诉方要注意收集控诉证据,但作为公诉人的检察官还应收集有利于被

告人的证据;辩护方要注意收集辩护证据

⑵审判机关对被告人作岀有罪或罪重的认定时,要做到控诉证据确实充

分,并排除无罪或罪轻的可能;在辩护证据尚未排除,不能作岀有罪

或罪重的确定性结论

⑶疑罪从无

㈤主要证据与补强证据:

1.主要证据,是指用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补强证据,是指旨在增强或担保主要证据证明力的证据。

2.划分意义:⑴有利于司法人员迅速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

⑵有利于司法人员做到定案根据确实充分

⑶有利于防止司法人员偏重口供

3.运用规则:⑴在刑诉中,既要重视收集主要证据,又要注意收集补强证据,以使

⑵运用补强证据增强和担保主要证据的证明力,要注意客观性、关联性、

合法性,否则不能作为证据采信

⑶只有被告人供述,无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以刑罚;无

被告人供述,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可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判处刑罚

定案证据确实充分

㈥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1.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⑴特点:①内容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内容是重合的,一般不会发生矛盾

②多表现为言词证据

③数量较少,且不易获取

⑵运用规则:①不得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方法收集直接证

②所有直接证据须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

③只有当事人一方的陈述,一般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间接证据: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

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⑴特点:①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②种类繁多,形式多样

③多表现为实物证据,客观性较强

④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方法复杂,难度较大

⑵作用:①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向导和发现直接证据的媒介

②是鉴别直接证据真伪的重要手段

③无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也可以用间接证据定案

⑶运用规则:①客观性:每个间接证据都须经过司法人员查证属实

②关联性:须间接证据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

对证明案件事实有实际意义

③充分性:间接证据须达到能证明案件全部事实所需

的量

④协调性:间接证据之间及其与案件事实之间须协调

一致,无矛盾

⑤完整性:间接证据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

⑥排他性:运用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明体系得出的结论

须是唯一的

3.划分意义:⑴有利于司法人员全面充分收集证据

⑵有利于案件的正确及时处理

⑶有利于加强人权保障

㈦证明:

诉讼证明: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审判

机关提岀证据,运用证据阐明系争事实、论证诉讼主张的活动。

1.特点:(1)证明的主体是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

(2)证明的目的是阐明案件事实或论证诉讼主张。

(3)证明的根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即诉讼证据

(4)证明的范围对象受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限制

2.三大诉讼证明的区别:

⑴证明主体异:刑事诉讼:控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民事政诉

讼:各方当事人。行政诉讼:被告行政机关。⑵证明对象异。

⑶证明手段和行为不同:(1)证明手段:民事诉讼中的自认一般可以免除原告对诉讼主张

的举证责任。

(2)证明行为:刑事诉讼法对收集、审查证据的主体、方式、

期限和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

和行政诉讼法:无具体规定。

3.意义:⑴是证据发挥作用的根本保障

⑵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唯一方法

⑶是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

⑷是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㈧证明对象:

也称证明客体、待证事实,指证明主体运用一定的证明方法所要证明的系争要件事实。

1•特点:⑴客观性:是一个客观范畴,客观存在,最初产生于主体的诉讼程序之外

⑵法定性:其有法律规定性特征

⑶时效性:待证事实多发生于过去,用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也存在过去

⑷被动性:其依赖证明主体运用证据进行证明,那些无须证明的事实不能成为

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2.三大诉讼中需要证明的程序法事实:⑴申诉或申请再审的事实

⑵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所依据的事实。

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时,应当“提岀证据

证明”上述情形之一存在。

⑶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事实。

⑷申请公示催告程序的事实。

⑸申请督促程序的事实。⑹申请破产程序的

事实。

3.刑事诉讼证明对象包括:⑴被指控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事实。

⑵与犯罪行为轻重有关的各种量刑情节的事实。

⑶排除某行为之违法性或可罚性的事实。

⑷免除或减轻刑事责任的事实。⑸刑事诉讼程序事实。

4.民事诉讼证明对象:(1)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2)民事争议发生过程的事实。

3)当事人主张的民事诉讼程序事实。包括当事人资格的事

实、管辖的事实、审判组织的事实、强制措施的事实等。

(4)有关外国的法律法规的事实。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当事

人主张适用外国的法律法规的,应当举证证明外国法律

法规的存在和效力。

一)侵权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①损害事实客观存在;②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

因果关系;

③行为具有违法性;④行为人有过错。

*特殊侵权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有三个,即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事实以及行为违法性的事实,不包括行为人的过错。

(二)合同诉讼中的证明对象:⑴因合同订立与否发生争执

时的证明对象。⑵因合同

的效力发生争执时的证明

对象。⑶因合同履行发生

争执时的证明对象。

⑷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发

生争执时的证明对象。⑸

因合同的终止发生争执时

的证明对象。

⑹违约责任纠纷诉讼的证

明对象。

5.行政诉讼证明对象:⑴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关的事实。

⑵与被诉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

⑶行政赔偿构成要件的事实。

⑷行政诉讼程序事实。

6•免证事实一)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

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

外。)

(二)已为生效法院裁判或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事实

(三)众所周知的事实(四)自然规律及定理

(五)经公证证明的事实

7.司法认知:指对于应当适用的法律或某一待认定的事实,法官依申请或依职权初步认

定其为真实的一种诉讼证明方式。⑴特点:①司法认知的主体限于法院。

②司法认知的客体是特定的事实。

③司法认知同时包括事实认定的过程和认定结果

⑵意义:①从公权角度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一种救济。

②司法认知的目的是提高诉讼效率。司法认知在缩短和简化程

序方面,有巨大的作用,不使用司法认知会造成审判因技

术性漫长而窒息。

⑶效力:①对当事人效力:a.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b.当事人的认知

请求

②对法院的效力。

㈨证明责任:

证明主体所承担的、运用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以避免对于己方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

1•内涵:⑴主张责任:主张是责任的前提,没有诉讼主张就谈不上承担证明责任

⑵提供证据责任。

⑶说服责任:是负有证明责任的诉讼方承担的,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说

服,论证,使法官形成对案件事实的确信心证的责任

⑷不利后果负担责任。

2.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理论和实践:

(一)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

立法有关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当事人对自

己提岀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

岀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

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

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申”果。

(二)证明责任的分配标准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更为具体的规定。

:对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作了

其主要内容包括举证责任的倒置,合同纠纷案件、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以及

举证责任分配中的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实践中:允许法官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

依据公平正义原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三)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

⑴证明责任的转移

最高法院1998年《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案件

的同一事实,除举证责任倒置外,由提岀主张的一方当事人首先举证,然后由另一方当

事人举证。另一方当事人不能提岀足以推翻前一事实的证据的,对这一事实可以认定;

提岀足以推翻前一事实的证据的,再转由提岀主张的当事人继续举证。”

⑵证明责任的倒置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一定情形下,不应当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分配原

则决定某个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而应当实行与该原则相反的分配原则。

3.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原则:

一般原则:

(一)无罪推定原则

在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是解决证明责任分配或分担的首要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人在未经法定程序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假定或推定其

无罪。

(二)公诉案件由公诉人承担证明责任

在公诉案件中,证明责任一般由公诉人承担,辩方则享有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权利。

或者无合理怀疑的程度;“疑罪”应当从无。

(三)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

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即原告方承担证明责任,被告方不承担证明责任。这是“谁主张

谁举证”基本原则的体现。特殊原则:

(一)证明责任的倒置

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

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件中,控方只要用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财产或支岀明显超岀合法

收入,

案件中主要的证明责任便由辩方承担。

⑵非法持有型犯罪的证明责任

在非法持有型犯罪的案件中,关于被告人持有、支弹药、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

等系属合法的事实,适用证明责任倒置。

(二)证明责任的转移

刑讯逼供的证明责任转移。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

4.

(一)

(二)

(三)

(四)

行政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

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

对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

在起诉行政不作为的案件中,对提岀申请的事实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

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对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

㈩证明标准:

指法律规定的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要求。

*我国诉讼证明中的证明标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1.意义:⑴是衡量负举证责任的一方是否切实履行举证责任的标准

⑵恰当地确定证明标准,有利于保证诉讼程序的公平和公正,实现诉讼构造的

平衡

⑶是审判机关认定案件事实,作岀判决时,在证据方面须达到程度要求

⑷与举证责任、证明对象、无罪推定、诉讼目的等重诉讼理论问题密切相关,

也与具体诉讼制度相互联系

2•刑诉的证明标准: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⑴具体含义:①案件事实清楚,是指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

情节,都必须查清。

②证据确实,即每个证据都必须真实,具有证明

力;

③证据充分,即证据必须达到一定的量,符合法律对证据的量的要求。

⑵要求:①据以定案的证据具有关联性

②据以定案的证据具有可采性

③属于犯罪构成各要见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

以证明

④所有证据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有证明的案件事

实得岀确定无疑的结论

⑶疑难案件的处理:我国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①刑事诉讼法

在基本原则部分确立了“未经人民法院依

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

则;

②规定了疑难案件的具体处理程序。

3.民诉证明标准特征:⑴在认识论上,认为人的主观能动性对客观事实的认识能力是

无线的

⑵民诉法分别规定了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以便在程序

上保证民诉活动在最大程度上发现案件真实

⑶民诉在规定证明标准一般原则的同时,根据民诉的特点,规定了与刑诉有别的证明标

(^一)推定:

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由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基础事实推断未知的推定事实存在,

并允许当事人提岀反证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

1.要素:⑴推定涉及两种事实,即已知事实和未知事实、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

⑵推定的发生依据包括法律规定和经验法则。依法律规定进行的推定,称为法

律推定,依经验法则进行的推定,称为事实推定。

⑶推定的救济方法是反证。当事人可以提岀反证,推翻推定事实,从而使推定

规则失去效用。

2.推定与法律拟制实质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法律拟制纯粹是一种立法技巧,是立法者为了避免法律条文用语重

复、冗长而采用的一种文字表述方式,它并非

由一事实的存在推论岀与之相关的另一事实的存在。推定则不同,它通常包含着推论,

是从基础事实推论岀推定事实。

(2)能否用反证推翻不同。法律拟制的目的是使甲事实产生与乙事实相同的法律

效果,甲事实的存在得到证明后,自然不允许对方当事人再提岀证据来推翻乙事实。在

推定中,法律允许当事人提岀反证推翻推定事实,只有在缺乏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推定

事实才会被认定。

(3)对举证责任的影响不同。法律拟制不影响举证责任的分担。在推定中,需要

证明的主要是后一项事实,即推定事实。由于推定的作用,主张推定事实存在的一方当

事人证明基础事实后,法律便假定推定事实存在,这样,就把证明推定事实不存在的举

证责任转移于对方当事人。

3.意义:⑴是接近案件真实事实的便捷手段

⑵可以缓解某些事实证明上的困难

⑶可以公正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

⑷有助于实现诉讼经济目的

⑸有利于贯彻立法者所希冀的一定社会政策

4.

A、法律推定:①适用法律推定须首先确认基础事实

证推翻为条件

适用条件:

②须以无反

B、事实推定:①须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存否,只能借助间接事实推

断待证事实

②前提事实须已经得到法律上的确认

③前提事实和推定事实之间须有必然的联系

④许可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证,并以反证的成立与否确

认推定的成立与否

5.无罪推定:⑴含义:①被告人的罪行须经依法证明

②有罪判决须法院通过法定程序作岀

③被告人拥有对抗国家追诉权的程序保障

⑵在我国刑诉法中的体现:①以是否起诉为准,将受刑事追究者分为犯

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②明确了控方的证明责任:庭审中,有

公诉人对被告人有罪负举证责任

③规定了疑罪从无

⑶确定的意义:①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②有利于增强公安司法机关的办案责任心和使命感

③有利于实现刑事司法公正

④有助于实现程序的经济效益目标

⑤有利于推动其他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十二)证据保全

对于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采

取一定措施先行加以固定和保护的诉讼行为。

1•需要进行证据保全的情形主要有:

①证据有可能灭失,例如作为证据的物品将要腐烂、变质,证人即将死亡,当事人有

毁灭证据的危险等;

②证据将难以取得,例如证人即将岀国、被告人可能转移、隐匿证据等。

2•适用证据保全的条件:

①要保全的证据必须与本案的证明对象具有关联性,也就是说该证据能够证明本案的

待证事实。

②要保全的证据必须有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

3、证据收集和保全的要求:

(一)对于所有收集与保全证据活动的主体的共同要求

1•在收集与保全证据时应保证证据内容的客观性。

2•收集与保全证据应当具有及时性。

3•收集与保全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

(二)对于国家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特殊要求

1、国家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收集证据的全面性。

2、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时效性。

3、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收集证据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

(十三)证据的审查判断

指国家专门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对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和判断,

以鉴别其真伪,确定其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的一种诉讼活动。

1.特点:⑴主体既包括国家专门机关,也包括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⑵本质是一种思维活动

⑶目的是确定证据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

⑷任务是对单个或多个证据的审查判断,对全案证据的审查判断

2.审查判断证据的任务:⑴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审查判断证据的来源及内容

⑵审查判断证据的关联性:分析判断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

性程度

⑶审查判断证据的合法性:①审查判断证据是否具备法定的形式、手续是否完备

②审查判断收集证据的手

段是否合法

③审查判断证据的运用是

否合法

(十四)法院对证据和案情的认定

1.提岀证据,是指证明主体将自己收集并已经过审查判断的证据提交法院或法庭,以论

证其诉讼主张或阐明案件事实的活动。

特点:(1)提岀证据是证明活动的关键环节。

(2)提岀证据是法院受理案件的必备条件。

(3)提岀证据是法院审判案件的前提和基础。(4)提岀证

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认证:指审判人员在证明主体提岀证据的基础上,行使审判权力,依据法律规定和知

识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

予以审核和认定的活动。

⑴特点:①认证的主体是对特定案件负有审理责任的审判人员,即由于审判案

件需要而组成合议庭或独任庭的人员,包括组成合议庭的审判长、

审判员或陪审员和独任庭的审判员。

②认证的前提是提出证据。

③认证的内容是审查核实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

④认证的依据是审判权力、法律规定和知识经验。

⑤认证的效力及于判决和裁定。

⑵认证的方式:①一证一认:每一个证据经当事人双方举证和质证后,由审判

人员对该证据作出认定,并说明理由。一般只对案情简单、

证据特征明显、真假易辨的案件,采用此种认定方式。

②一组一认:就是一组证据一认定,具体是指将证明某一事

实的有一定关联的几个证据归纳为一组,在其提出和质证

完毕之后,由审判人员对该组中的各个证据同时进行认定,

并说明理由。

③综合认证:是指待全案所有的证据全部提岀并质证完毕以

后,审判人员再对其进行分析判断,一并加以确认,并说

明理由。对于案情比较复杂、证据比较多、证据对待证事

实的证明作用不太明显的案件,原则上应采用此种认证方

式。

3.运用证据认定案情:是指审判人员依据业已审查核实的证据认识并确定案件事实的活

动。

⑴特点: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的主体是审判人员;运用证据认

定案情的基础是审判人员对证据的认定。

⑵规则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

部:

题的规定》第33条: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犯罪行为系被告人实

施,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一)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二)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

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三)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四)依据间接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结论是唯一的,

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五)运用间接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判断。

根据间接证据定案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

4.运用证据证明案情的原则:⑴证据确实和达到一定量的原则

⑵事实清楚和完整的原则

⑶认定公开和合法的原则

⑷结论唯一和排他的原则⑸符合逻辑规则的原则

(十五)证据规则:

1.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的特点:1•在立法形式上,法典与司法解释并存。

2•在规则性质上,多种类型的证据规则并存。包

括:

(1)规范证据能力的规则。(2)规范证明力

的规则。(3)规范证据形

式的规则。

(4)规范定案根据的规则。

集方法的规则。

查程序的规则。

(5)规范证据收

(6)规范证据审

3•证据规则的内容过于粗疏,缺少严格而审慎的

规定。

2.我国现行证据规则的内容: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概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的称为合法性规则,是指收集证据必须依法进行,违法取

得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该规则属于规范证据能力的规则。

1.在刑事诉讼中,合法性主要是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收集方法的合法性。

《刑事诉讼法》第43条

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尚有待完善:

①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不包括实物证据的排除;

②在言词证据的排除方面,仍欠缺具体可行的操作规定,如对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以及

查明非法性的具体程序等,都有待立法进一步予以明确。

2.在民事诉讼中,收集证据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权利的尊

重。

《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

用的批复》《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

3.在行政诉讼中,合法性主要表现为收集证据的时间必须合法。

《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

(二)原始证据优先规则

*概念:是指对于实物证据,应当优先提交原物或原件,只有在提交原物原件确有困难时,

才得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在原物原件与复制件有矛盾时,前者的证明力高于后者。

1.《民事诉讼法》第68条

2.《刑事诉讼法》

(三)公开查证规则

*概念:是指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当保密的证据外,作为定案根

据的证据必须当庭出示,在公开审理的法庭上经双方当事人辨认、质证。未经当庭查证

的证据,即使具有证明力,也不得径直作为定案根据。

*立法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47条

《民事诉讼法》第66条

《行政诉讼法》第31条第2款

(四)补强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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