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宣言困境及适用
作为法国1791年宪法的序言部分,
《1789年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主要涉及哲
学上的自然法思想。〔1〕对1789年人权宣
言的理解应当首先将其置于历史的情境中,
以及在政治上进行现代视角的解读。这是本
文写作的主要原则。1789年人权宣言文本的
内部逻辑是二元的:制宪议会上的第三等级
与自由主义的贵族的主张都有所体现。然而,
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如何解读宣言?就政
治理论而言,逻辑上的二元特征有着丰富的
表现:它阐明了当下自由主义民主的世界化,
使人权宣言体现出一种新意。
一、主要问题
当前,许多专家认同此论文的观点:如
果仅仅从逻辑的角度对文本加以分析,1789
年人权宣言中对各项权利的论证显得没有
章法。实际上,与人权宣言旨在建立起的立
法权相比,这些权利没能得到保护。立法权
是以“国民”的名义行使真正的主权。国民
在理论上成为主权的所有者,行政权与执行
权也是如此。正如米歇尔•特洛贝所言,〔2〕
人权的理念像数学的公理那样,明显源于自
然权利。然而,自然权利接下来却要臣服于
法律,立法者通过法律限制自然权利及其内
容。权利的内容取决于对其限制的界定,正
如第4条所言,由法律,即立法者的意志决
定。〔3〕所有相关的权利都受法律的限制。
自然权利是不正自明的,笛卡尔也阐述过这
种不言而喻的属性。〔4〕然而,自然权利却
要屈从于由代表所组成的议会的意志。1789
年人权宣言的意图是什么?与文本表面上的
理念相反,也与1789年的革命者几近一致
的口径相反,宣言旨在证成立法之主权,并
非自然权利之主权。事实上,革命性的文本
假定了法律对自然权利的保障。〔5〕然而,
就定义而言,“反抗压迫的权利”不屈从于
法律。对该权利的分析属于人权宣言的“另
类逻辑”,尤其对当代社会而言。应当注意,
从现代角度看,1789年人权宣言文本有两处
重要的缺失。这些缺失实属故意所为,因为
革命者们对此心知肚明。其一,缺少集会的
权利,该权利允许创立介于个人与国家的中
间团体。这些团体能够帮助立法,或者努力
缓和法律对社会的影响。其二,缺少真正的
司法权。其合法性可能在于,一旦法律是不
公正的,独立的司法权将审查法律。1791年
宪法也没有关于独立的司法权的规定。这就
是问题之所在,得益于当代民主社会与“法
治国家”的视角:人权并非受1789年人权宣
言的保护,事实上法律具有重要的地位。此
即法国的“法律中心主义”,将法律视为全
部制度的中心,具有最高的位置。
“人权宣言”隐晦地表现为“国民的
法律宣言”,或用另外一种方式表达为,证
成了立法者对法律的制定;“法律是公意的
体现”,立法者就是国民本身。随着大革命
的发展,从1793年至1794年,在雅各宾派
与吉伦特派运动内部,很容易就以法律的重
要性之名义来限制自然权利。在雅各宾派那
里,“公民”吸收了“人”,“美德”确立
了一个伦理———政治的模范,“共同幸福”
的观念操控了个人的选择。〔6〕当然,大革
命的恐怖并非“源于”1789年人权宣言中
的那些权利;正相反,由于实在法高于自然
法、公民高于人、公众高于个人,恐怖才有
可能出现。因此,恐怖并非源于1789大革
命,而是由于将1789年人权宣言的通常理
解发展到极致:法律是“公意的体现”,社
会的人权始于公意,也止于公意。公意将作
出决定的权力交给国民代表,他们便自动获
得了合法性。这种合法性一旦来源于自然权
利,就能做原始的自然权利所能做的任何事
情。对此种政策的合理解释来自于罗伯斯庇
尔:仅仅“宣告”人权是不够的,必须通过
对反对者的压制来“建立”人权。在此,首
先总结出对宣言古典解读的诸多预设:包括
制宪会议、立法议会以及国民公会的观点,
然后是19世纪共和派的立场;其次,考察雅
各宾派的权利观。再次,从另外一个角度,
特别是从现代视角来理解宣言文本;最后,
从目前的,也就是宪法的角度解释宣言:权
利既不是“宣告的”,也不是“建立的”,
而是需要通过宪法加以“保护的”。于是,
除了哲学家之外,没有人会考虑实然权利与
自然权利之间的区别。历史上,1789年人权
宣言起到了推动解放的作用。针对特权的解
放,针对法律上的不平等的解放,以及个人
针对仅仅由于出生之偶然而使其处于从属
地位的团体的解放。因此,个人与团体间的
明显对立就形成了法国的公共空间。然而,
正如马塞尔•顾歇所指出的那样,〔7〕人权
宣言也曾经起到过证成精英政府的作用。伊
曼纽尔•约瑟夫•西耶斯也曾声称,精英政府
应当由职业政治家以及公共事务的专家组
成。由于法律出自国民议会,因而是公意的
产物,精英政府因此获得相对于市民社会的
自治地位。精英政府通过代议制进行统治,
除了其中的一些代表外,他们不考虑议会重
组时是否存在不再被选上的风险。实际上,
尽管宣言使个人从特权团体以及不平等的
地位上得到解放,个人的解放也仅限于使其
具有作为服从的公民之资格:“任何依法受
到传讯的人应当立即服从;如果他反抗,将
使自己陷入承担罪责的危险之中”。如果自
由“意味着可以做任何不侵犯他人的事”,
即使是这里提及的“任何”,也由法律决定,
因为“这些界限只能够由法律决定”。此外,
1789年人权宣言假定个人———公民不会
受到压迫,因为法律不可能是不公正的。〔8〕
由于法律是公意的体现,法律就不会有害,
公意绝对不会侵犯自己。如果个人感觉受到
了侵害,他就是在维护“特别利益”,而不
是公意所寻求的公共利益。〔9〕从这个角度
出发,1789年人权宣言并没有赋予个人反抗
国家的权利。就其目的而言,相对于国家及
其行政管理,宣言并没有为个人提供保护。
相对于公众,宣言也没有为个人提供保护,
因为那种理论假定集体是潜在的压迫者。实
际上,人权宣言将社会关系政治化,她将人
与人之间以及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界定为深度的政治关系,体现为向集体致敬。
在这个意义上,人权宣言是尚未定型的共和
派思想的产物。列•沙白里埃法能够进一步
证明上述主张。在两部重要的法律中,宣言
里中立性质的国家实际上甚至将经济与社
会关系政治化。1791年,列•沙白里埃法声
称,工会法的立法意图是:“在国家内不再
有同行业者集团,只存在个人的特别利益与
公众利益。任何人都不得诱导公民寻求中间
利益,不得以同行业者集团的形式使公民与
公共事务相分离。”所使用的词汇,例如公
民、国家、公共事务,尽管指向工人或雇主
的经济团体,表明政治理念支配了公民:公
民独自面向公意,公意体现于议会而不是社
会,公民不得参与“中间利益”,尽管在经
济与社会层面存在诸多集体利益。〔10〕1789
年人权宣言与1791年宪法拒绝承认集体利
益,目的是避免形成教会联合体。仅存的集
体利益就是国民的利益,“公众利益”存在
于国民议会而非市民社会。
二、雅各宾主义于1793年至1794年的
曲折道路
雅各宾派运动以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促
进向真正的自然法“回归”为理由,证明公
权力相对于私权利之增长的合理性。〔11〕
人权不仅仅是为了记忆而加以“宣告”,还
必须以强力对待“人民的敌人”,以实现人
权。实际上,人民的敌人是那些缺少“美德”
的人。他们反对雅各宾派运动及其联盟山岳
派,还包括吉伦特派、丹东、拉法耶特以及
埃贝尔等人的朋友们、有钱人、贵族,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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