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对怀孕妇女在劳动保护上面的规定比较详细

更新时间:2024-11-06 15:23:1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9日发
(作者:澳门劳工)

法律上对怀孕妇女在劳动保护

上面的规定比较详细

法律上对怀孕妇女在劳动保护上面的规定比较详细,主要有:(1)用人单位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2)女职工在怀

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

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

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3)怀

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

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4)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

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参考法条:《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

条、第七条。

劳动保障法律中对孕妇的规定

本文就劳动法中,对孕妇的规定有哪

些?如何种情况下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何种

情况下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等问题进行思考。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保险

条例》、《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及其它

地方等相关法律都有相关规定,如产假期间的工

资就有其规定: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问题,主要

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

筹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

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也就是说,

企业在职工休产假期间,可以停发奖金、伙食补

贴等非基本工资部分,但是不得减发基本工资。

另一种是实行了生育保险社会统筹,企业参加了

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生育保险,并且按时足

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根据原劳动部发布的《企

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

号)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企业可停发其工资,

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生育津贴

的标准是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生育津

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规

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

解除劳动合同。

劳办计字[1990]21号文对《关于外商

投资企业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第四条“对实行计

划生育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

合同期满,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延续至哺

乳期满”。

1、法定产假90天。

2、我国《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

行晚婚晚育的夫妻生育一胎子女时,丈夫给予

护理假七天

5、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决定什么时候开

始休产假,(有些人今天休,明天去医院剖腹)

所以你自己衡量。多给自己产后休息时间。

法律法规参考: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

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

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

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

殊保护。”以及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八条的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

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

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

五天。”

可见妇女生育期间的产假是法定的,不管其是

私营企业还是国营企业,员工提出休产假要求

时企业都应当无条件地批准,且产假不得少于

90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

五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

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如果

你们符合晚婚晚育的规定,就可以根据本省的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具体规定,主张延长生

育假;

有关生产一定要在国家定级医疗机构的说法,

国家法律并没有相关规定,但你也可以查阅一

下本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看有没有具体

规定,如无规定,单位不给报销的理由则不成

立。可以单位协商相关事宜,如果不行,可

到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障部门求助。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

产假。

国家规定90天产假,目的是为了能够保障产

妇有足够的时间恢复身体健康,享受产假不以

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条件,只要有生

育的事实,就应当享受90天的合法产假。

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

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

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

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

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

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

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产前假: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

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

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

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

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

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

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

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

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

复函)

注: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归纳一下,这些假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必须享受的假期,单位无权剥夺,

另一类是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一、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

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

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

两个半月。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

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相关假期的待遇规定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

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

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

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在增加工资时应作出勤对待。”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如已参加了生育保险,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生活

津贴和医疗津贴,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是该年

度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医疗津

贴3000元。如员工所在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产假期间应当按规定支付正常

工作期间的工资。女职工应当得到的生育保险其他待遇,也应当由单位承担。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

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

奖金)计算。若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

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

如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

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

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

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还有要提醒大家一点: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

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由于缴费基数是与工资相关的,一般情况下是不会低的。只有收入高于平均

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才会生育津贴比工资低。低的部分应由单

位补足。

规定是这样的:“从业妇女,其生产或者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因

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

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

权利受到侵害时怎么办

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可采取下列方法,维护自己的

合法权益:

一是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

二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

日起60日内。

三是对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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