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华泽
作者机构:北京大学法律学系
出版物刊名:中外法学
页码:58-62页
主题词:立法权;《基本法》;民族自治地方;“一国两制”;人大常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香港
立法;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常委会;《英皇制诰》
摘要:<正>香港特别行政区由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并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实行
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是香
港特别行政区自治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在“一国两制”方针指导下,对我国地方立法权的丰富和
发展。它不仅在根本性质上区别于目前港英政制下的立法权,同时也区别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
度下的地方立法权。它是具有新的内容,体现“一国两制”,反映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的政治体制,带
有中国特的一种新的地方自治的立法权。Ⅰ.立法权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制
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在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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