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判例法是指法官从法院的判词内所列出的理据所推论出来并累积产生的法
律原则和规范。
2、企图罪是指被告人作出的某项行为只超乎该犯罪行为的预备作为者。
3、诽谤是指任何对当事人(原告人)以外的人(即第三者)发表有损原告人
的陈述,使他陷于憎恨、耻笑、蔑视等反感之中,使他在社会一般正直人士
心目中的地位被贬,或成为他们所回避的人。
4.大律师不可拒聘原则是指只要当事人所委托的事务属该大律师的职业范
围,而该当事人又愿意支付该大律师一般收取的费用时,大律师就必须接受
这宗委托,不能因为他个人对当事人的观点或因其他不应考虑的因素而拒绝
接受聘用。
5.“邻舍原则'是指如果我们可以合理预见到我们的行为可能直接地、在合
理范围或在可预见的情况下对他人造成损害,那么我们便对该他人负有谨慎
责任。
6.“家庭子女”是一个有特定意义的法律概念。”家庭子女”不但指婚姻
双方的子女,亦包括被双方视为其家庭子女的孩子。
7、公众性妨扰是指被告人的行为危害到公众的生命、安全、健康、舒适或妨
碍公众使用公共设施的权利。
8、法律援助制度是香港法治精神的基石。香港法治成功的一面,是重视和推
行全面的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是为符合资格的申请人提供代表律师或大
律师(有需要时),代表他们在香港的法庭进行诉讼9、传讯令状是民事诉
讼最常用的起诉文件,适用于所有侵权或合约的诉讼。
10、衡平法:由英国原来的衡平法法院的大法官在处理专门的申诉案件时,
为避免过分重视令状和程序方面的技术性问题,而集中考虑案情的理据得失,
由此而发展出的有别于普通法的法律规范。
本文发布于:2022-08-29 06:30:5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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