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眼光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
往返
让眼光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的读书笔记之一
作者:周小兵发布时间:2009-09-1316:48:32
法律适用的过程,就是将有限的法律规定适用于复杂多样的案件事实中,其本身就是一个解释法律的
过程。法律惟解释方能适用。但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解释法律?张明楷教授《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给
了我们一个很好的视角:“作为解释者,心中当永远充满正义,目光得不断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惟此,
才能实现刑法的正义性、性与合目的性。”
一、法律不应受裁判,而应是裁判的准则
不知从何时起,不管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人们大都以批评法律、挖掘到法律漏洞为荣。但是在张
明楷教授的眼里,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法律不应受裁判,而应是裁判的准则。尽管刑法用语可能出现失
误,尽管法条表述可能产生歧义,但解释者“必须做出有利于立法者的假定”,相信立法者不会制定非正
义的法律。所以,解释者与其在得出非正义的解释结论后批判刑法,不如合理运用解释方法得出正义的解
释结论;与其怀疑刑法规范本身,不如怀疑自己的解释能力与解释结论。
二、遵守罪刑法定原则解释刑法
为克服刑法的性,罪刑法定主义应运而生,从而要求刑法成文化。这决定解释者在解释刑法时,
必须根据刑法规定犯罪的实质的、正义的标准,并且在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内,确定犯罪的范围,使
实质的、正义的标准与刑法用语的含义相对应,正确界定犯罪的内涵与外延。即既要按照正义的理念探索
法律条文的正义含义,也不能脱离法律条文,追求所谓的“正义”。
三、应对法律作出与时代生活事实一致的解释
法律是保守的,但时代是进化的。因此,活生生的正义还需要从活生生的社会生活中发现。制定法的
真实含义不只是隐藏在法条文字中,而且同样隐藏在具体的生活事实中。虽然刑法在制定时是当时人民
众意志的体现,但解释者的根本标准,是解释时的人民众意志。所以,法律的生命不仅在于逻辑,而且
在于生活。法律的文本,不是在制定时已封闭成环,而是在不断吸收新的生活事实而成为一个开放的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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