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探安全法律法规和应对措施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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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8日发
(作者:万顺网)

地质勘探行业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及应对措施

前言

为切实加强地质勘探行业的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

水平,满足国家地质勘探行业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逐步规

范地质勘探行业各项工作,不断推进安全标准化、精细化管

理,局组织编制了地质勘探行业适用法律法规及应对措施。

1999年以来,我国地质勘探工作管理体制和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大部分地质勘探队伍属地

化管理,政府对各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加强了监管。国家和行

业相继出台了多项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作为

地质勘探行业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有《安全生产

法》、《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暂行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地质勘探安全

规程》等数十项,能否满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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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评价地质勘探单位是否能实现安全生产的一个重要方

面。地质勘探行业隶属于非煤矿山类,属国家六类高危行业

之一,属地化管理后是政府重点监控行业,而满足法律法规

要求是最起码要求。

本书主要以现行地质勘探行业涉及的适用法律法规为

基础进行编写。

编者按

20XX8月

目录

第一篇适用法律法规及应对措施

第二篇适用规范、标准及应对措施

第一篇适用法律法规及应对措施

1、地质勘探单位主要适用的安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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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XX国安全生产法》〔2002.11.1

《中华人民XX国劳动法》〔1995.1.1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2010.7.1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009.6.8

XX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2007.8.16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3.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6.1《金属与

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011.1.1

2、地质勘探单位主要适用的规范、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AQ/T9002—2006

《测绘作业人员安全规范》〔CH1016—2008

《地质勘探安全规程》〔AQ2004-2005

《地质钻探安全标准》〔DB37/T181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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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质勘探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地质勘探单位主要负责人对

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在XX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

定》〔2007中增加了"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向职工代表

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及"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的其他职责"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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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全生产条件的基本内容

《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

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

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

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安

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并于2004年1月13日发布施行,对"

安全生产条件"给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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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

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

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

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建筑施工、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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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管理

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

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

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

全生产管理服务。

依据《XX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

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

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但最低不

少于三人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

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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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安监总局35号令《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

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地质勘探单位从业

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

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

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

工程师。

依据国家安监总局11号令《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

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

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地质勘探单位安全

管理人员至少配备一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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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XX省地矿局鲁地办发[2007]27号文规定:对已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的安全技术人员,单位要给

予重视,为其注册、开展工作和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并与其

他注册师享受同等待遇。

6、地质勘探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

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

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1地质勘探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

和能力:

①懂得安全法规、标准及方针政策。应有意地培养自

己的安全法规和安全技术素质,认真学习国家和行业主管

部门颁布的安全法规文件和有关安全技术法规,以及事故

发生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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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注重安全管理能力培养。只有具备较高的安全管理

素质才能真正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在安全

生产问题上正确运用决定权、否决权、协调权、奖惩权;

在机构、人员、资金、执法上为安全生产提供保障条件。

③树立正确的安全思想。重视人的生命价值;强烈的

安全事业心和高度的安全责任感。

④建立应有的安全道德。具备正直、善良、公正、无

私的道德情操和关心职工、体恤下属的职业道德,对于贯彻

安全法规制度,要以身作则,身体力行。

⑤形成求实的工作作风。防止口头上重视安全,实际上

忽视安全不良作风。

〔2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的安全生产知

识和能力

①丰富的安全知识: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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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安全技术知识;

企业生产或施工专业知识;

心理学,人际关系学,行为科学等相关知识。

②敬业精神

安全工作是一项非常具有挑战性的工作,要与不同性

格、不同知识水平、不同素质的人交往,要产生众多不可避

免的矛盾,尤其是现阶段安全工作仍然受传统方式的影响,

安全工作更是困难重重。是否愿意面对困难,是否有信心有

激情解决困难,也就是是否热爱安全工作。因此,作为一个

安全员首先应热爱安全工作,有"爱"这个原动力,才会体会

到安全管理工作的意义重大,责任重大,才会体会到自己工

作价值,才能全身心地投入安全工作中去。

③职业道德素质

安全员要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即,德高望重才能树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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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威信",让人信服。孔子云:"其身正,不令而行;其

身不正,虽令不从。"只要自己做得对,自己具有良好的道德

风尚,职工才会接纳他的意见,服从他的管理,工作才会得

心应手。

安全工作必须讲原则,保持并维护自己的正确立场不

变。工作中存在违章和安全隐患,也存在有意识或无意识的

违章作业、冒险作业、违章指挥现象,安全员如果不能敢于

站出来制止,将导致严重的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作为安全

员应坚持己见,不讲私情,制止任何不安全施工;在处理安

全事务时奖罚分明,严格按制度办事,决不手软;参与事故

调查时,做到实事求是,取证充分;处理事故时坚决做到"

四不放过"。

④良好的心理素质

安全人员必须具有坚强的意志。面对众多的困难和挫

折不能畏难,退缩,甚至消沉,要勇于克服困难,激流勇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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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强的意志不是与生具有的,安全员必须在不断的工作中

进行磨炼。

安全人员应具有独特的气质。突出表现为长期性、稳

定性、灵活性。

安全人员必须具有豁达的性格。工作中体现"大肚能容

天下事"之风范,要有苦中作乐的毅力,时刻激励自己保持

高昂的工作风貌,做到巧而不滑,智而不艰,踏实肯干,勤劳

愿干。

7、从业人员、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

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

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

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

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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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的责任。

从业人员的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

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

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

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

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

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

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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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

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

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从业人员的义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

防护用品。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

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

和应急处理能力。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

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

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工会的权利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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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

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

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

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

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

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

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8、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及其适用范围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对矿

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

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地质勘探单位隶属于非煤矿山企业,因为地质勘探作业

高度流动,野外作业环境较为恶劣,影响其安全生产的因素复杂多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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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列为高危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办理安全生产许可

证。

9、地质勘探单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

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

定: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

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

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

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

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按照XX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2007和《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

规定》的要求,地质勘探单位还应建立: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生

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岗位标准

化操作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安全设施、设备管理

和检修、维护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等。

17/102

同时在《地质勘探安全规程》〔2005中对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

度要求亦有规定。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

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从现行的国家颁布的安全法规中,未对地质勘探单位的安全生产费

用做明确规定,且地质勘探单位多为事业性地位,财务系统中未明确

安全生产费用项目,现阶段地质勘探单位按照XX省《非煤矿山企业、

剧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办法》规定,从上年度

经营收入净额的2%的比例使用,保证足额,随用随支。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依据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煤矿、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

间不得少于16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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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

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必须由安全生产监管监

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

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依据国家安监总局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

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后,并经技能和理论

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操作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有效期

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连续工作满10年的,可经原发证机构

同意后,每6年复审1次。

〔六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

经考试合格;

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3号令2006规定:煤矿、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

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20学时。

依据《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

规定》〔35号令2011规定: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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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首次上岗作业前应当接受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以后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生产再培训。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按照XX省对省直事业单位管理要求,事业单位在岗职工应参加

工伤保险。目前使用的编制外用工应参加商业保险,即意外伤害保险,

其保险数额依各单位而定。

〔八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

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按照职业危害防治原则,应遵循消除——屏蔽或隔离——防护

的原则,目前地质勘探行业存在的职业危害主要是低温、高温、辐射、

潮湿、噪声、振动等形成危害,多存在于工作设备和自然环境中,工

作设备存在的危害应通过提高设备的本质安全性和屏蔽,达到预防

危害,自然环境中的危害通过加强个体防护进行防治。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1号令《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

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

备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

的劳动防护用品。

20/102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

护用品。

〔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

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十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

检测检验;

目前地质勘探行业存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主要有车辆、吊装设备、

压力容器等,按照国家或行业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保留检测记

录。

〔十一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

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

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

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21/102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

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要求进行编制,并到当地应急管理部

门进行备案。

〔十二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10、地质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应

提供以下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可下载;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可不提供;

〔四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的文件复印件;

22/102

〔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

件;

〔八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

押金的证明材料〔可不提供;

〔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

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

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一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

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无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应予以说明。

〔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

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

收合格的证明材料〔可不提供。

23/102

第九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

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八、〔九、〔十、

〔十一、〔十二、<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地质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

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九、〔十三项规定的文件、

资料,但应当提交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

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11、地质勘探单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

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

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

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

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

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延期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24/102

〔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资料。

1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直接延期条件和办理

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

定:地质勘探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当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

期届满申请延期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

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

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

〔三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在地人民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四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直接办理延期需上级主管部门开具安全生产证明,颁

证机关将不再进行审查。

1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

25/102

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

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

证:

〔一变更单位名称的;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三变更单位地址的;

〔四变更经济类型的;

〔五变更许可范围的。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

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变更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26/102

〔三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及变

更说明材料。

变更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主要负

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14、地质勘探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

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

定:地质勘探单位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

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地质勘探单位发现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勘查资

质证书到期失效的,应当在证书到期前15日内向原安全生

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

和副本。

15、工伤和视同工伤的界定范围

按照《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

27/102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

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

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

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

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

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8/102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

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

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

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

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

保险待遇。

职工符合以上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

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16、职工工伤认定

29/102

按照《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

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

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

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

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

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

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

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

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

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

政部门办理。

30/102

用人单位未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

用人单位负担。

17、工伤认定应提供的资料

按照《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

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

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

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

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

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31/102

18、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

按照《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

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

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

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

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

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

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

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32/102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

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

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

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

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

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19、职工工伤待遇

按照《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工伤应当在

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

的医疗机构急救。

33/102

时应告知医院本人有工伤保险

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

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

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

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

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

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

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

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

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4/102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

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

基金支付。

20、工伤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即以往所称的工伤医疗期或工伤医疗终结

期,实际上就是可以享受工伤津贴<工伤工资福利>的期限。

确认停工留薪期的原则、条件应与确认工伤医疗期相一致。

伤<含职业病>情相对稳定状态,是指劳动者因工负伤

或患职业病<职业中毒>经过一定时间后,伤病情好转、

症状缓解<减轻>、消失或基本消失,体征改善,创口愈合或

基本愈合<含畸形愈合>,无活动性病灶或目前无复发征象,

功能部分恢复或功能障碍,或相关的主要检查化验结果正

常或相对稳定于接近正常水平上。

21、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待遇

35/102

按照《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

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

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

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

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

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

期满后仍需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

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

费。

36/102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

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

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22、职工工伤伤残补助标准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

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

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

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

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

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

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

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

补足差额;

37/102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

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

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

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

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

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

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

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

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

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

38/102

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

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

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

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

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

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

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

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

39/102

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3、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的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的,享受《新工伤保

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

24、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亲属享受的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

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

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

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

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

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

40/102

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XX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109元,据此

可作为20XX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依据。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

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

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

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

定。

41/102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

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

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

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

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新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25、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的。

26、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按照XX省《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履行

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2/102

〔一物质保障责任:〔1.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2.保证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

施"三同时"的规定;〔3.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二资金投入责任:〔1.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2.按规定存储安全

生产风险抵押金;〔3.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4.

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资金。

〔三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1.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按规定委托和聘用注册

安全工程师或者注册安全助理工程师为其提供安全管理服

务。

〔四规章制度制定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

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五教育培训责任: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

〔六安全管理责任:〔1.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2.定期

组织开展安全检查;〔3.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4.依法

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5.及时消除事故隐患;〔6.开展

43/102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7.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

全生产工作。

〔七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的责任:〔1.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

事故;〔2.及时开展事故抢险救援;〔3.妥善处理事故善后

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27、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按照XX省《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九条规定,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建立

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安

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2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3项目、班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4其他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28、地质勘探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的职责

按照XX省《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

44/102

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地质勘探单位的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

施综合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

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

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进行考核;

〔3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

计划,并具体实施或者监督相关部门落实;

〔4组织制订或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

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组织参加现场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负责组织

或者督促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

汇报;

〔6配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验收工作,

负责审查承包、承租单位相关资质、证照和资料;

〔7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职业中毒的预防工作和职业病

的防治措施;

〔8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XX

45/102

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9按规定监督或者及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有

关部门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带和使用;

〔10配合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事故的统

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并监督执

行;

〔11本单位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9、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人员

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3号令、《安

全生产法》等规定,地质勘探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

人员包括: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

他从业人员〔包括新员工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脱

岗和转岗员工上岗前的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从业人员

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

〔1地质勘探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

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由具有相应培训资质的机构完

成。

46/102

〔2地质勘探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该按照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

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由具有相应培训资

质的机构完成。

〔3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每年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教育培训主要包括新员工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脱岗和转岗员工上岗前的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等。一般由企业负责完成。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结果应当记入从业人

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

员安全生产记录卡,并由从业人员和考核人员签名。未经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0、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

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XX3号令第

七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对各类人

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做了具体规定。

地质勘探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规章及标准;

47/102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

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

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

要求;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生产实体负责人岗前安全培训内容:

48/102

〔1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4事故应急救援;

〔5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

〔6有关事故案例等。

项目人员岗前安全培训内容:

〔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

理;

〔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6项目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8有关事故案例;

〔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

〔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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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3有关事故案例;

〔4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1、各类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

按照《安全生产法》、《培训规定》和《暂行规定》等

对各类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做了规定,如下表:

培训对象一般行业主要

培训时间

初次培训

负责人和安全

管理人员

≥32学时

高危行业主要

负责人和安全

管理人员

≥48学时

一般行业新

上岗从业人

≥24学时

高危行业新

上岗从业人

≥72学时≥24学时

特种作业

人员

再培训≥12学时≥16学时≥8学时≥20学时≥8学时

32、地质勘探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包括哪些内容?

按照XX省《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安全检查主要包

括的内容: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

5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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