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知识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知识问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何时通过、何时开始施行、
何时进行修改、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何时正式施行?
2、《食品安全法》共有多少章多少条?
答:《食品安全法》共有10章154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
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
五章食品检验;第六章食品进出口;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
答:《食品安全法》第一条规定立法目的是为保证食品安全,保
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哪些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答:《食品安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
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
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
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
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
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
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6、国务院各部门食品安全职责是怎样划分的?
答:《食品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
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
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
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
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7、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安全法》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
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
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职责是什么?
答:《食品安全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
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
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
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
立派出机构。
9、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怎么规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十三条: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
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0、食品行业协会的义务是什么?
答:《食品安全法》第九条规定: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
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
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
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11、国家对食品安全宣传的政策是什么?
答:《食品安全法》第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
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众性自
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
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
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
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
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12、国家对食品的产业政策是什么?
答:《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
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
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13、组织或者个人在食品安全方面有那些权利?
答:《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
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
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14、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15、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怎样运行?
答:《食品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
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
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认为必要的,及时调整国
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
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
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实施。
16、什么情况下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答:《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
品安全风险评估:
(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
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
风险评估的;
(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
的;
(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17、风险评估是如何分工的?
答:《食品安全法》第十九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
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
险评估的,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
议,并提供风险来源、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等信息、资料。属于本
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食品安
全风险评估,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18、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的用途是什么?
答:《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
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19、如何进行食品安全风险预警?
答:《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
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
20、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准则是什么?
答:《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
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21、食品安全标准是什么标准?
答:《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
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22、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的内容是什么?
答:《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
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
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
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谁制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
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
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
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
政部门制定。
24、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怎么办?
答:《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对地方特食品,没有食品安
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
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
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25、公众可以查阅食品安全标准吗?
答:《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
和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26、食品生产经营除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外,还应当符合哪
些要求?
答:《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
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
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
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
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
的设备或者设施;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
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
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
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
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
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
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
第六项的规定。
27、法律禁止生产经营哪些食品?
答:《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
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
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
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
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
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
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
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
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
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
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
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
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28、生产食品需要经过许可吗?
答:《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
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29、对小作坊、食品摊贩的政策规定是什么?
答:《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
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
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
域、时段经营。
30、相关部门如何办理行政许可?
答:《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
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
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
说明理由。
31、法律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有哪些规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
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
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
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
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32、法律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是怎样规定的?
答:《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
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
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
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
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及时向有关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
查不收取任何费用。
33、法律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健康要求是什么?患有哪些疾病不
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答:《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
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
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
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34、法律对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有什么规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九条: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
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
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
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
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业投
入品使用记录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
督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
35、法律对食用生产者采购行有什么规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
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
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
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
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
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
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36、法律对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出厂有什么规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
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
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
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等内容,并
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的规定。
37、法律对食品生产检验有哪些规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
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
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38、法律对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行为有哪些规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
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
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
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
及供货者名称、地址、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
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
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
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
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等内容,并保存相
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39、问:法律对食品经营者储存食品有什么规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
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
保质期的食品。
40、法律对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有什么规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
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
生产者名称及等内容。
41、法律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有什么规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
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
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2、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有什么规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
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
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
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43、法律对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有哪些规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
说明理由。
44、法律对食品添加剂有哪些规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
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有关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
时修订。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45、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
装上标明什么?
答:《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
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
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等内容。
46、食品添加剂应当具有哪些要素:
答:《食品安全法》第七十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
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
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
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47、法律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有哪些规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
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功能。生产经
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
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
售。
48、国家对于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有哪些规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
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
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
活动的监督管理。
49、生产经营的食品能否添加药品?
答:《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
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
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50、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有何规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
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
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第七十八条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功
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
不适宜人、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
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
致。
51、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有何
职责?
答:《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
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
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
其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
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52、法律对食品广告的要求?
答:《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
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功能。食品生产经营
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54、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
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的主辅食品的企业,应遵守什么规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
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的主辅食品的企业,
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
管理体系,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
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55、食品检验机构如何才能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答:《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
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规定。
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同等效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食品检验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56、法律法规对食品检验人有什么规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
检验人独立进行。
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
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
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57、食品检验实行什么负责制?
答:《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
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
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
负责。
58、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能否对食品实施免检?
答:《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
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
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
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59、法律对食品检验的规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
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检验。
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
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60、法律对进口食品入境的要求?
答:《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
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
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
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61、对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有哪些规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食品,由出口商、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标准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的,决定暂予适用,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利
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
产品新品种,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前款规
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当公
开。
62、针对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
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如何处理?
答:《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
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
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
政、农业行政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63、向我国进口的食品应履行哪些手续?
答:《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
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
检验检疫部门注册。已经注册的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
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致使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公告。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出口商、
代理商、进口商和已经注册的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64、对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有何规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
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
的名称、地址、。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65、对进口商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有哪些规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
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
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
者名称、地址及、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
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66、进口食品商该怎么做?
答:《食品安全法》九十八条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
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
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
者名称、地址及、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
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67、哪些部门和单位应制定和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答:《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
事故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
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对食品安全事故分级、事故处置组织
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作出
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
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68、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各部门的职责是什么?
答:《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
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的单
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
政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
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事故举报,应当立即向同级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通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上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
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6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的报告后应采取哪些措施?
答:《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
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
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
害的人员;
(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
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
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
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和应急预案
的规定进行处置。
70、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有哪些规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
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
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国务院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7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工作职责?
答:《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
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
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县级以
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
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72、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
明哪些内容?
答:《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
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
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有关
监督管理部门、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73、实施安全监督是否要制定计划?
答:《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组织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
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74、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
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哪些措施?
答:《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
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
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
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7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
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是的作用?
答:《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
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
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
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
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
76、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关于快速抽检的规定是什
么?
答:《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
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
对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
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检验。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
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77、如何处理咨询、投诉、举报?
答:《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地址或者
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
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
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
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
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
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78、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
消除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如何处理?
答:《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
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
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
安全信用档案。
79、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
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的处罚?
答:《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
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
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
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
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
以下。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
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使消费
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
担连带责任。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
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使消费
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
担连带责任。
80、食品的含义是什么?
答:《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
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
但是不包括以为目的的物品。
81、食品安全的含义是什么?
答:《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
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
性或者慢性危害。
82、预包装食品的含义是什么?
答:《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
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
83、食品添加剂的含义是什么?
答:《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
品品质和、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
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
84、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含义是什么?
答:《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
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
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
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85、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含义是什么?
答:《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
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直接
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
具等。
86、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的含义是什么?
答:《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
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具、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
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
87、保质期,的含义是什么?
答:《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食品保质期,指食品在
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88、食源性疾病的含义是什么?
答:《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
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89、转基因食品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是怎么规定的?
答:《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转基因食品和食盐的食品安
全管理,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90、食品安全事故的含义是什么?
答:《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
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
的事故。
91、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索赔的
规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
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
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
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
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
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
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
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
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92、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是否不变?
答:《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
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
93、《食品安全法》修改后何时开始施行?
答:《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食品安全法》自
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文发布于:2022-08-28 22:40:2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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