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承办食品安全法律风险管理业务
律师承办食品安全法律风险管理业务
操作指引(基本稿)
目录
总则
第一节工作目标及适用范围
第二节定义及说明
第三节操作中的总体注意事项
第一章食品安全法律风险管理项目的实施
第一节企业食品安全的总体法律环境
第二节食品安全法律风险管理项目的开展程序
第二章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法律风险
第一节食品生产企业的法定准入资格
第二节食品成品涉及的法定要求
第三节对生产资格及成品的管控措施
第三章对供应商的食品安全法律风险管理
第一节对供应商的资格管理
第二节对供应商的食品安全法律风险综合管理
第四章对各类采购品的食品安全管控
第一节以采购管理体系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节采购中的合同法律风险管理
第三节对采购品的质量控制措施
第五章对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法律风险管控
第一节食品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法律风险控制
第二节对产成品食品安全的管控
第六章储运过程中的食品安全法律风险
第一节贮存中的食品安全法律风险控制
第二节运输中的食品安全法律风险控制
第七章销售环节中的食品安全法律风险
律师承办食品安全法律风险管理业务
第一节对销售环节食品安全法律风险的管理
第二节普通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理
第三节食品召回预案及措施
第八章对企业食品安全法律风险的评估与报告
第一节对企业食品安全法律风险状况的综合评述
第二节对企业改进食品安全法律风险管理的建议
第三节企业食品安全法律风险管理的后续服务
总则
第一节工作目标及适用范围
第1条制订目标
为对律师从事食品安全法律风险管理业务提供基本参考依据、确保工作质量并提高工作效
率,特制订本指引为律师从事相关法律服务提供工作内容及工程程序提供参考。
第2条工作目标
律师参与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法律风险项目,其最终的工作目标为促进食品生产企业的
食品安全管控水平、确保食品生产企业所生产的食品符合法律规范的各类要求,从而确保所产
食品的安全性、促进全社会的食品安全得到保障。
第3条适用范围
本指引的适用行业范围,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范的管辖范围内,以食品工业的产成品
为原料,经过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加工后用于市场流通的食品的生产型企业.不包括各类初级农
业产品及生产企业,以及食品工业所产生的非用于直接食用的中间产品的生产企业。
第4条工作内容
律师在食品安全法律风险管理项目中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对相关食品的从原料采购到产
品到达最终消费者全过程中,所有相关法律环境的分析、对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状况与法
律要求的符合性的尽职调查、对调查结果的分析和评价,以及对改进食品安全管控措施的建议.
第5条工作成果
律师承办食品安全法律风险管理业务
食品安全法律风险管理项目的工作成果,应包括对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法律风险状况
的全方位描述、该企业实际管控措施与法律规范要求的符合性描述、该企业实施改进措施的总
体方向及具体方法,并努力帮助相关企业建立和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风险管理体系.
第二节定义及说明
第6条食品与食品安全
6。1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
但是不包括以为目的的物品。
6.2本指引所称之食品安全,系指食品生产企业生产食品的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
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具体而言,食品安全需要从原料、生产过程直到最终,均符合中国大陆相关法律规范和食
品安全标准,且不存在可能影响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缺陷和危险。
第7条食品安全法律风险及其后果
7。1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
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本指引中所称之食品安全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安全事故.
7.2本指引所称之食品安全法律风险,系指食品生产企业或其产品存在与法律规范或强制
性标准相冲突的情况,或食品安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以及未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
务,而由食品生产企业承担不利后果的可能性。
7。3食品安全法律风险的不利后果,往往包括在法律规定范畴内的民事责任、行政处罚甚
至刑事处罚等直接责任,同时也包括出现食品安全问题而引发的法律尺度难以衡量的商业信誉、
市场地位等更大的间接损失。
第8条食品生产企业
本指引所称之食品生产企业,系指依法通过审批取得准许生产规定食品的相应《工业产品
生产许可证》,并拥有经合法登记注册取得的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使用其固定的厂房
(场所)、加工设备和设施,按照一定的工艺流程,加工、制作、分装用于销售的供人们食用
或饮用的制品的企业。包括供应商及客户企业。
第9条客户企业
本指引所称之客户企业,系指委托律师事务所对其企业实施食品安全法律风险管理项目,
并配合律师完成相关项目具体内容的企业。
律师承办食品安全法律风险管理业务
如委托方与实际实施的企业不同,则工作指令按委托方要求、工作配合与实际实施企业展
开。
第10条食品安全法律风险的关系方
食品安全法律风险涉及的各方,其定义分别如下:
本指引所称之供应商,系指将其生产的食品工业产品或其他产品作,包括食品原料、辅料、
包装材料等,供应给客户企业的企业。
本指引所称之分销商,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客户企业批发食品用于再次批发或直接零售给
消费者的企业.
本指引所称之消费者,系指以个人消费为目的而购买或使用客户企业所产食品的单位或个
人。
第11条与食品相关的定义
11.1本指引所称之食品原料,是指食品的主要供食用部分,包括主料、辅料、调味品等,既
包括纯天然食品也包括合成食品。
本指引所称之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
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11。2本指引所称之包装材料,是指作为食品产品的组成部分,用于提供食品外包括、内
包装,以及供食用或使用提供使得而一同提供的工具。
本指引所称之食品相关产品,系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
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11.3本指引所称之食品安全标准,系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标准。该标准将由原食用农产品
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整合后
统一公布而成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在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完成并公布前,食品生产企业应按原生效的食用农产品质量
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
相关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生产企业可执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11。4本指引所称之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
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
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律师承办食品安全法律风险管理业务
第三节操作中的总体注意事项
第12条工作内容与保密协议
在实施食品安全法律风险管理项目前,律师应与客户企业充分沟通,并在确切了解企业需
求、行业特征、管理状况等信息的基础上,与客户企业签订项目法律风险管理服务合同,明确
律师的工作宽度及工作深度.
同时,律师事务所应与客户企业签订保护双方商业秘密的保密协议,以保证客户企业的商业
秘密及事务所的项目成果知识产权.
第13条内部工作安排
律师事务所在确定相关项目前,应当落实项目实施的相关团队及内部分工、进度控制、工
作标准等,以确保相关项目的顺利实施及达到应有的质量水平。
第14条专业人员及专业知识
律师开展相关项目时,可根据项目的需要吸收食品安全专业领域的专家共同参与项目的实
施,包括调查及评价以及提出改进建议,以弥补专业知识及专业信息的不足.
对于吸收进相关项目的专家,应以适当的方式向客户企业披露并确保其遵守保护商业秘密
的相关规定.
第15条律师的责任声明
律师需以适当的方式事先申明,仅对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意见负责,对项目涉及的法律以
外的相关专业领域所提供的评价等,因律师并非相关领域的专家,应由客户企业技术部门自行判
断,律师意见仅供参考.
第16条关注法律环境及质量标准的变化
由于食品安全法律规范以及相关的强制性质量标准在不断的完善、更新中,因此律师应当
充分注意到相关法律环境的变化,以确保工作成果的有效性和及时性甚至前瞻性。
第17条法律规范的不同层面
律师应当充分注意,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不同层
面,审视食品生产企业及其产品所要遵守的不同法律规范、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18条资料的保存与持续改进
律师在实际工作中应当充分注意资料的保存及文档管理,避免因文档管理不善而导致的重
复劳动及效率低下。同时,律师应当及时总结项目工作中的经验及教训、不断探索更优的工作
方法并如实加以记录,作为不断自我提升、持续改进的基础。
本文发布于:2022-08-28 22:38:1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78/90859.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