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

更新时间:2024-11-03 05:25:4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8日发
(作者:江苏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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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

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第一种违法情形: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

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

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1.案由:1.1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

动;1.2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1.3

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2.违反条款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

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

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3.处罚依据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

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

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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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

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第二种违法情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

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

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

营上述食品。

1.案由:1.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1.2在食品

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

健康的物质;1.3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1.4

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1.5经营在食品中添加

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

物质的食品;1.6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违反条款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

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

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3.处罚依据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

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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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

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

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

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

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

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第三种违法情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

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

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

品添加剂。

1.案由1.1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

全标准限量的食品;1.2生产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

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1.3生产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

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1.4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

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1.5生产经营污染物质

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1.6生产经营其他

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

品。1.7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

限量的食品添加剂;1.8生产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

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1.9生产经营兽药残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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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1.10生产

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

剂;1.11生产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

量的食品添加剂;1.12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

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

2.违反条款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

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

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

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

关产品3.处罚依据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

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

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

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

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一)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

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

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四种违法情形: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

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的主辅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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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1.案由1.1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

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1.2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

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其他特定人的主辅食品。2.

违反条款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

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

关产品:(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

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的主辅食品;3.处罚依据3.1《食

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

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原料等物品……(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的主辅食品。

第五种违法情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

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

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1.案由1.1生产经营腐败

变质的食品;1.2生产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1.3生产

经营霉变生虫的食品;1.4生产经营污秽不洁的食

品;1.5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1.6生产经营掺

假掺杂的食品;1.7生产经营感官性状异常的食

品;1.8生产经营腐败变质的食品添加剂;1.9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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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添加剂;1.10生产经营霉变生虫

的食品添加剂;1.11生产经营污秽不洁的食品添加

剂;1.12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添加剂;1.13生

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添加剂;1.14生产经营感官性

状异常的食品添加剂。2.违反条款2.1《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

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

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

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3.处罚依

据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

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

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

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

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六种违法情形: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1.

案由1.1经营病死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生产

经营其制品;1.2经营毒死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

类或生产经营其制品;1.3经营死因不明的禽、畜、兽、

水产动物肉类或生产经营其制品。2.违反条款2.1《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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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七)病死、毒死或

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3.

处罚依据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

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

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三)经营病死、毒

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

经营其制品。

第七种违法情形: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

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肉类制品。1.案由1.1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

疫肉类;1.2经营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不合格的肉

类;1.3生产经营未经检验的肉类制品;1.4生产经

营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2.违反条款2.1《食品安全

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

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

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

不合格的肉类制品;3.处罚依据3.1《食品安全法》第

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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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品……(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

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第八种违法情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

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1.案由1.1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1.2生产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3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

期、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1.4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

食品添加剂。2.违反条款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

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

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

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3.处罚依据3.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

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

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九种违法情形: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

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1.案由1.1生产国家为防

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的食品;1.2经营国家为防

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2.违反条款2.1《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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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

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二)国家为防

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3.处罚依

据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违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

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

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十种违法情形: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

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1.案由1.1生产

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1.2经营

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1.3生产

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添加剂;1.4

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添加

剂。2.违反条款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第九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

产品:(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3.处罚依据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

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

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一)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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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

剂。

第十一种违法情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

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1.案由1.1生产无标签的预包装食

品;1.2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1.3生产无标签

的食品添加剂;1.4经营无标签的食品添加剂;1.5

生产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1.6经营标

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1.7生产标签、说

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1.8经营标签、说

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2.违反条款2.1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禁止生产经

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

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2.2《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

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

称、地址、;(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

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

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

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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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

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

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3《食品安全法》第

七十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

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

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

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

样。2.4《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

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

病预防、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

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

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

识。3.处罚依据3.1《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五条第一

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生产经营无标签

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

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3.2《食品安全法》一百二

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

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

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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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种违法情形: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

产品。1.案由1.1食品生产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

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1.2食品生产者采购或者使用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1.3食品生产者采

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1,4

食品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

料;1.5食品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的食品添加剂;1.6食品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

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2.违反条款2.1《食品安

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

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

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

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3.

处罚依据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

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

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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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种违法情形: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1.

案由1.1生产添加药品的食品;1.2经营添加药品的

食品。2.违反条款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

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

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

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3.处罚依据3.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

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

产经营的食品……(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第十四种违法情形: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1.案由1.1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1.2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1.3

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4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

加剂。2.违反条款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

款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

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

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3.处罚依据3.1《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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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

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

加剂。

第十五种违法情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

食品添加剂的食品。1.案由1.1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

添加剂的食品;1.2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

品;1.3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1.4经

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2.违反条款2.1《食

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

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3.处罚依据3.1《食品安全

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

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

加剂的食品。

第十六种违法情形: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

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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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1.

案由1.1生产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1.2生产未

按规定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1.3生产未按规

定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1.4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

健食品;1.5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

品;1.6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1.7

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2.

违反条款2.1《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保健

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

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

组织生产。3.处罚依据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

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

剂……(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

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

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第十七种违法情形: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

粉,或者同一企业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

乳粉。1.案由1.1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

粉;1.2同一企业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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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乳粉。2.违反条款2.1《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

五款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

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3.处罚

依据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七)以分装方式

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

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第十八种违法情形: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

估。1.案由1.1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未通

过安全性评估;1.2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

全性评估。2.违反条款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

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

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

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

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3.处罚依据3.1《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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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第十九种违法情形: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

停止经营。1.案由1.1食品生产者在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后,仍拒不召回;1.2食品生产者

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经

营;1.3食品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

后,仍拒不召回;1.2食品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经营。2.违反条款2.1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五款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

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3.处

罚依据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九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

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九)食品生

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

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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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种违法情形: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

进行标示。1.案由1.1生产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

标示;1.2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2.违

反条款2.1《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生产经营转基因

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3.处罚依据3.1《食品安

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

剂……(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第二十一种违法情形: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

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

检验。1.案由1.1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

品原料进行检验;1.2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

品进行检验;1.3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

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1.4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

对生产的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2.违反条款2.1《食品

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

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

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

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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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

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

可出厂或者销售。3.处罚依据3.1《食品安全法》第一

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

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第二十二种违法情形: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

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

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1.案由1.1食品生产企业未

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2食品生产企业未按

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1.3食品

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4食品经

营企业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

员。2.违反条款2.1《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第三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

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

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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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

作全面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

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

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

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

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3.处罚依据3.1《食品安

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

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种违法情形: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

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

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

度。1.案由1.1食品生产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

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

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1.2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

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品,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

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1.3食

品添加剂生产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

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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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记录制度;1.4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

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

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2.违反条款2.1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

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

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

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

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生

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

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

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等内

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

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

于二年。2.2《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

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

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

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

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

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

规定。2.3《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

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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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

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

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

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等内容,并保存相

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

款的规定。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

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

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

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

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

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等内容,并保存相

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

款的规定。3.处罚依据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

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

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

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

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3.2《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

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

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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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

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

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种违法情形: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

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1.案由1.1食品生产企业未制

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1.2食品经营企业未制定食

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2.违反条款2.1《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零二条第四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

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

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3.处罚依据3.1《食

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

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

事故处置方案。

第二十五种违法情形: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

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

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

验。1.案由1.1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

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1.2餐具、饮具和盛放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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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清洗消毒不合格;1.3餐饮服务设

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2.违反条

款2.1《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餐

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

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餐饮

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

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

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

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3.处罚依据3.1《食品安

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

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

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

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第二十六种违法情形: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

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

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1.案

由1.1食品生产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

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1.2食品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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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1.3食品生

产者安排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

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1.4食品经营

者安排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

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2.违反条

款2.1《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

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

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

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

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

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3.处罚依

据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

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二十七种违法情形: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

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

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1.案由1.1保健

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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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1.2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

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2.违反条款2.1《食品安全

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依法应当注册的

保健食品,注册时应当提交保健食品的研发报告、产品配

方、生产工艺、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标签、说明书等

材料及样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经组织技术审评,对符合安全和功能声称要求

的,准予注册;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

由。对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作出准

予注册决定的,应当及时将该原料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

录。依法应当备案的保健食品,备案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

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

的材料。2.2《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保健食

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

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

织生产。3.处罚依据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

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八)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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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

生产。

第二十八种违法情形: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

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备案。1.案由1.1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

业未将食品原料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1.2婴

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添加剂向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备案;1.3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产品

配方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1.4婴幼儿配方食

品生产企业未将标签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2.

违反条款2.1《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婴幼儿

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

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备案。3.处罚依据3.1《食品安全法》第

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九)婴幼

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

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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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种违法情形: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

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

报告。1.案由1.1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

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1.2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

按规定定期提交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自查报告。2.违

反条款2.1《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生产保健

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

供特定人的主辅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

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

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所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

告。3.处罚依据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

一款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特殊食品

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

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第三十种违法情形: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

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

按规定处理。1.案由1.1食品生产者未定期对食品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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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1.2食品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

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1.3食品生产者生产条件发生变

化,未按规定处理;1.4食品经营者经营条件发生变化,

未按规定处理。2.违反条款2.1《食品安全法》第四十

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

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

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

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3.处罚依据3.1《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

许可证:(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

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

理。

第三十一种违法情形: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

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

任。1.案由1.1学校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

任;1.2托幼机构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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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1.3养老机构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

任;1.4建筑工地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2.

违反条款2.1《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学校、

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

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

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

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学校、

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

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

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3.处罚依

据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二)学校、托幼机

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

品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十二种违法情形: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

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1.案

由1.1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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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要求;1.2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

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2.违反条款2.1《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

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

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二)生产工序、

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三)原料检

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四)运

输和交付控制。2.2《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餐饮

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

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

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餐饮服务提供者

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本法

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3.

处罚依据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

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

程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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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种违法情形: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

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1.案由1.1事故单位在发生

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1.2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

全事故后未进行报告。2.违反条款2.1《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

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

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3.处罚依据《食品安全

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

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

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四种违法情形: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

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

品。1.案由1.1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

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1.2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

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1.3提供虚假材

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相关产

品。2.违反条款2.1《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进口

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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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

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

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3.处罚依

据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

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十五种违法情形: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的食品,未提交所执行的标准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

查,或者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

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

估。1.案由1.1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未提交所执行的标准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

查;1.2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

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

估。2.违反条款2.1《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进口

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由出口商、生产

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

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国务院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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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门对相关标准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的,决定暂予适用,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

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

定办理。3.处罚依据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

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

定给予处罚:(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未提交所执行的标准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或者

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

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第三十六种违法情形: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

品。1.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2.违反条

款2.1《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

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

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

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3.处罚依据3.1《食

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

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三)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

口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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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种违法情形: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

其依照本法规定召回进口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1.案

由1.1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法规定召回

进口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2.违反条款2.1《食品安

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

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

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

回。3.处罚依据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

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

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

罚:(四)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法规定召

回进口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

第三十八种违法情形: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

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1.案由1.1进口商

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1.2进口商未

建立并遵守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2.违反条

款2.1《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

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

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

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交

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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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3.处罚依据3.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

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

度、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的,由出入境检验

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九种违法情形: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出

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1.案由1.1进口商未建

立并遵守出口商审核制度;1.2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

生产企业审核制度。2.违反条款2.1《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进口商应当建立出口商、生

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前款规定的内容;审核不合格

的,不得进口。3.处罚依据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

二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

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出口商或者生

产企业审核制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

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种违法情形: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

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

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1.

案由1.1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

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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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食品;1.2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

销会的举办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2.违反条

款2.1《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集中交易市场

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入

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

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违反本法规定行

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3.处罚依据3.1《食品安全法》第

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

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

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第四十一种违法情形: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

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

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1.

案由1.1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

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1.2网络食品交易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

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2.违反条款2.1《食品安

全法》第六十二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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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

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网络

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

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

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案由的,应当立

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3.处罚依据3.1《食品

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

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

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

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二种违法情形: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

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1.案由1.1食品生产者未

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1.2食品经营者未

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2.违反条款2.1《食

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

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六)贮存、运输

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

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

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

运输;2.2《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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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

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贮存散

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

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等内容。3.

处罚依据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

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

证。

第四十三种违法情形: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

售食品。1.案由1.1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

品。2.违反条款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第八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

列要求:(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

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

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2.2《食品安全法》第六十

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

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

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等内容。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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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

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

品。3.处罚依据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

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

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第四十四种违法情形:聘用法定的禁止从业人员从

事管理工作。1.案由1.1聘用法定的禁止从业人员从

事管理工作。2.违反条款2.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

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

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

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

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

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3.处罚

依据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三款食品生产

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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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种违法情形: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1.

案由1.1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2.违反条款2.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

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

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

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

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

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

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

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3.处罚依据3.1《食品

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

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

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

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第四十六种违法情形:一年内受行政

处罚达到三次(除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1.案

由1.1一年内受行政处罚达到三次(除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2.处罚依据2.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

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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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四十七种违法情形: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

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1.案由1.1

生产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

加剂;1.2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

食品、食品添加剂。2.违反条款2.1《食品安全法》第

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

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

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

品。3.处罚依据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

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

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

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八种违法情形: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

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相关产品的。1.案由1.1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

未通过安全性评估1.2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相关产品2.违反条款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

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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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

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

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2.2《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生

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

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

施生产许可……3.处罚依据3.1《食品安全法》第一

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

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

予处罚。

第四十九种违法情形:明知从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

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

条件。1.案由1.1明知从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

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1.2明知从

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其

他条件。2.处罚依据2.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

二条第二款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

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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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第五十种违法情形:明知从事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

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

件。1.案由1.1明知从事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1.2明知从事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其他

条件。2.处罚依据2.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二款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

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

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一种违法情形: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

药。1.案由1.1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2.违反

条款2.1《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

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

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

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

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

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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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3.处罚依据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三款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

予拘留。第五十二种违法情形: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

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

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

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1.案

由1.1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

使用洗涤剂、消毒剂;1.2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

位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

明;1.3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未按规定在独立

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2.违反条款2.1《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第十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

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九)用水应当符

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

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2.2《食品安全法》第

五十八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

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

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

卫生规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

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

毒合格证明。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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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地址、、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

容。3.处罚依据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二款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

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

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

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

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三种违法情形: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

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1.案由1.1食品

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

验。2.违反条款2.1《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食品、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

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

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3.处罚依据3.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款食品相关产品生

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四种违法情形: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建立食

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

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等

内容,未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少于六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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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案由1.1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建立食用农产品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

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等内容,未保

存相关凭证;1.2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少于六个月。2.

2.违反条款2.1《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

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

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

址、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

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3.处罚依据3.1《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

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五种违法情形: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配备

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

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

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

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1.案由1.1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1.2

委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

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1.3发现不符合食品安

全标准的,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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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管理部门报告。2.违反条款2.1《食品安全法》第六

十四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

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

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

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报告。3.处罚依据3.1《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六

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

第五十六种违法情形: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

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

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1.案由1.1在广告

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1.2发布未取得批

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2.

违反条款2.1《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食品广

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

病预防、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

实性、合法性负责。3.处罚依据3.1《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二、三、五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广

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

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广告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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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广告,使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

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

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

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食品

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

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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