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检验中常见的几个法律问题
《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
安全事故发生、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以及保障公
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其中,对食品检验的规
定主要集中在第八十四条至九十条,虽然仅有短短的7个条款,却蕴
含了诸多法律知识。为此,《食品安全导刊》特约食药律师郑秋云详
细解读了与食品检验相关的8个常见法律问题,以期帮助食品企业规
避在检验方面的法律风险。
食品企业应当如何选择检验机构?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需按照国家有关
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然而,市面上不
仅存在一些虚假的检验机构,也有一些检验机构为了业绩增长而超出
自身检验资质范围增加检测项目。因此,食品企业应当注意识别,避
免花了钱却拿到一份没有意义的检测报告。
首先,应当要求检验机构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文件,同时
注意证照的有效期,然后可通过企查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
会网站等进行核验。值得注意的是,需核查本公司即将委托检验机构
检测的项目是否被纳入其检验资质范围内。其次,应当尽可能选择一
些大品牌、业内口碑较好、受市场监管局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当前,
部分检验机构为了招揽业务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均为“合格”,也有一
些检测机构因软硬件不匹配所得到的检测结果并不准确,所以不能贪
便宜而随意选择检验机构。最后,在与检验机构签订合同时,应当以
条理性、清单式的条款对该机构的义务进行明确,以便日后产生分歧
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食品企业可以申请“免检”吗?
十多年前,电视广告中常会提到“xx产品是国家免检产品”,且
会戳盖“免检产品”章来让产品显得与众不同。事实上,有部分食品
也曾在2002年增加作为可申请免检的产品。但是,国务院于2008
年9月发布了《关于废止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通知》,对免检制度进
行了废止;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及20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
均对“不得免检”作出了明确规定。
每批次食品生产完成都需要检验合格后才能销售吗?
正常情况下,食品企业应当对每批次生产成品检验合格后方可对
外销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2007年7月26日施行,一般简称为《特别规定》)第五条指出“……
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
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如
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自检吗?
与2009年《食品安全法》相比,2015年《食品安全法》第八十
九条删除了“经营企业可以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的内容。当然,此
处更多强调的是检验义务,即食品生产企业是第一制造者,有自检和
委托检验的义务,必须在二者之间择其一。
编造出厂检验记录要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中小食品生产企业往往并不重视产品的出厂检验环节,甚至编造
检验记录、随意戳盖检验合格章,甚至是检测数据还未得出就将产品
销售一空。对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建
立并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
销许可证。
值得一提的是,编造出厂检验记录在药品管理中的处罚相当严格,
而药品管理与食品管理有诸多相似之处,当药品检验都如此严格时,
食品管控也应严格实施。例如,2019年12月实行的《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最低150万元起,
吊销各类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等没收违法期间的收入,处以,且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
生产经营活动,并处拘留。
如何确定食品出厂检验项目?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
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及销售。《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9.4”明确规定:
企业应综合考虑产品特性、工艺特点、原料控制情况等因素,合理确
定检验项目与检验批次来有效验证生产过程中的控制措施。净含量、
感官要求,以及其他容易受生产过程影响而变化的检验项目的检验频
次应大于其他检验项目。如《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规
定,包装饮用水企业的检验能力应至少满足菌落总数、大肠菌、浑
浊度(必要时)、臭氧浓度(有此工艺的)、电导率(饮用纯净水)、
pH值(饮用纯净水)、度等项目的测定。
每天有多品类、多批次产品出厂,每批次需要留样5个直至保质
期,那么企业是否需要设立留样仓库?
企业可以单独设立留样仓库或划定留样区域并明确标识,且应注
意避免与其他食品的交叉污染。
食品企业如何审查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是否有效?
诚如第1个问题中提到,一些检验机构可能无资质、超出资质甚
至没有检测某些项目的软硬件设备等,检验人员也可能没有作业资质,
所以企业并不能完全相信某些检验机构的报告结果。基于此,食品企
业可按照以下顺序逐步对检测机构进行审查。
①审查检测项目是否超出检测机构的资质范围、技术条件等。食
品检验机构的资质符合认定条件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认证标志
为“CMAF”。
②审查检测样本与送检材料是否一致。在检测报告中会对样品数
量和状态进行一定的描述,如果检测报告附有样本图片,那么可结合
扣押清单与笔录中的照片进行比对;如果没有图片,即报告中仅有对
样品数量和状态的描述,则要从“数量和状态”与扣押清单及笔录进
行比对,检查送检食品和被扣押食品在包装、数量上是否一致,有无
可能被污染而影响检测结果。
③审查检测方法是否符合规定。在食品类检验报告“检测依据”
一栏会对“检测方法”进行描述,相当于鉴定中的技术标准,且不同
的检测样本有不同的标准。主要审查检测报告中“检测方法”是否与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检
测方法”相一致,以及是否采用了不同的或已作废的检测方法。
④审查相关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据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
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
十六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
定的能力要求,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所以,如果签
字人在检测报告上签字时并没有获得“授权签字人”资质,就相当于
“无资质”或“非授权签字人”,此检测报告即为无效。
⑤可以通过检测报告中理化指标之间的逻辑进行推理,如pH值
和酸碱度之间的数据是否存在矛盾等来审查检测报告。
综上,食品企业不管是出于守法合规角度,还是从内部管理、促
进提升的角度,通过对现有法律规定的清晰解读和掌握,都将有助于
企业应对日常产品检验检测的基础问题。
本文发布于:2022-08-28 22:33:4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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