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
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
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
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货值金额一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
违法情形和裁量细则:
(一)给予从轻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不足5千元。
裁量细则: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违法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
料等物品。
(二)给予偏轻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5千元以上不足1万元。
裁量细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违法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
料等物品。
(三)给予一般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裁量细则: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倍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原料等物品。
(四)给予偏重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5万元以10万元以下的。
裁量细则:处货值金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原料等物品。
(五)给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1、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2、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影响,或造成危害后果,
或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裁量细则: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没收违法所
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
设备、原料等物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
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
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货值金额一万元以
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
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
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
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
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
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
他特定人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
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
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
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
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违法情形和裁量细则:
(一)给予从轻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不足5千元。
裁量细则: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违法
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二)给予偏轻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5千元以上不足1万元。
裁量细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违法
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三)给予一般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裁量细则: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倍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四)给予偏重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5万元以10万元以下的。
裁量细则:处货值金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五)给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1、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2、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影响,或造成危害后果,
或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裁量细则: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没收违法所
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
物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
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
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货值金额一万元以
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
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
明书不符合违反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违法情形和裁量细则:
(一)给予从轻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不足5千元。
裁量细则: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违法
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二)给予偏轻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5千元以上不足1万元。
裁量细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违法
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三)给予一般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裁量细则: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四)给予偏重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5万元以10万元以下的。
裁量细则: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五)给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1、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2、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影响,或造成危害后果,
或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裁量细则: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千元以
上2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
关产品进行检验;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三)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违反本法规定备案;
(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
功能;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
口食品的工作。
违法情形和裁量细则:
(一)给予从轻处罚的情形:有本条所列一种情形的。
裁量细则: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二)给予一般处罚的情形:有本条所列二至四种情形的。
裁量细则:处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的。
(三)给予从重处罚的情形:有本条所列五至七种情形的。
裁量细则:处1万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违反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
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违法情形和裁量细则:
(一)给予从轻处罚的情形:毁灭证据数量不多且不属于重要证
据的。
裁量细则:责令停产停业,处2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二)给予一般处罚的情形:毁灭证据数量较多但尚未妨碍事故
调查处理的。
裁量细则:责令停产停业,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三)给予从重处罚的情形: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导致事故调查
无法进行或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裁量细则:责令停产停业,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直至吊销许可证。
本文发布于:2022-08-28 22:30:4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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