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则

更新时间:2024-11-05 11:27:5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8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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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

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

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

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货值金额一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

违法情形和裁量细则:

(一)给予从轻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不足5千元。

裁量细则: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违法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

料等物品。

(二)给予偏轻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5千元以上不足1万元。

裁量细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违法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

料等物品。

(三)给予一般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裁量细则: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倍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原料等物品。

(四)给予偏重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5万元以10万元以下的。

裁量细则:处货值金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原料等物品。

(五)给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1、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2、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影响,或造成危害后果,

或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裁量细则: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没收违法所

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

设备、原料等物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

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

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货值金额一万元以

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

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

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

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

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

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

他特定人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

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

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

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

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违法情形和裁量细则:

(一)给予从轻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不足5千元。

裁量细则: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违法

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二)给予偏轻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5千元以上不足1万元。

裁量细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违法

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三)给予一般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裁量细则: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倍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四)给予偏重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5万元以10万元以下的。

裁量细则:处货值金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五)给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1、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2、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影响,或造成危害后果,

或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裁量细则: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没收违法所

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

物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

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

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货值金额一万元以

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

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

明书不符合违反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违法情形和裁量细则:

(一)给予从轻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不足5千元。

裁量细则: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违法

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二)给予偏轻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5千元以上不足1万元。

裁量细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违法

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三)给予一般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裁量细则: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四)给予偏重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5万元以10万元以下的。

裁量细则: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五)给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1、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2、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影响,或造成危害后果,

或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裁量细则: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千元以

上2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

关产品进行检验;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三)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违反本法规定备案;

(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

功能;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

口食品的工作。

违法情形和裁量细则:

(一)给予从轻处罚的情形:有本条所列一种情形的。

裁量细则: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二)给予一般处罚的情形:有本条所列二至四种情形的。

裁量细则:处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的。

(三)给予从重处罚的情形:有本条所列五至七种情形的。

裁量细则:处1万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违反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

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违法情形和裁量细则:

(一)给予从轻处罚的情形:毁灭证据数量不多且不属于重要证

据的。

裁量细则:责令停产停业,处2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二)给予一般处罚的情形:毁灭证据数量较多但尚未妨碍事故

调查处理的。

裁量细则:责令停产停业,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三)给予从重处罚的情形: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导致事故调查

无法进行或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裁量细则:责令停产停业,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直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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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食品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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