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食品法律法规案例

更新时间:2024-11-05 16:26:0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8日发
(作者:贵州车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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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准与法规课时作业

无证经营食品被处罚案例分析

1996年9月24日福建省三明市卫生监督机构对众举报的杨某无证从事糕

饼加工案进行查处,到达现场时该加工户关闭大门、拒绝监督员进入。相持一小

时多,直至请当地公安人员配合方进入现场。经查实杨某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

事糕饼加工经营,在岗3名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加工车间无防蝇设施,

水泥、煤等杂物置于糕饼加工间中,糕饼直接着地堆放等。监督员对此制作了

现场卫生监督笔录,对现场进行了录相和拍照。又以“卫生监督意见书”载明

扣押的生产工具等物品的规格和数量后,实施了扣押的具体行政行为。

因该业主曾于1994、1995年分别在该市另两处无证加工糕饼,被查处

后逃匿,使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送达,逃避了处罚。加上从业人员多次以漫骂、

甩打物品、手舞面杖等多种形式阻挠检查,威胁执法人员。为此,市卫生局经

合议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二万五千元;(2)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农药污染青菜所致食物中毒处罚案例分析

1999年4月12日下午2时许龙岩市大洋酒家内部职工食堂发生一起食物中

毒事件。在共同进餐的17人当中,15人均发生不同程度的有机磷农药中毒的临

床症状,即:胆碱酯酶活性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经阿托品、解磷定等药物

病人在3天内陆续康复出院,对剩余食物和未加工的青菜及病人的排泄物做农药

残留量检验,结果从吃剩和未加工的青菜中检出均为阳性(农药速测卡定性法)。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资料,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验结果表明确系一起由有机磷农

药污染青菜(油菜)所致的食物中毒事件。

根据《食品卫生法》、《行政处罚法》的有关法律、法规,依照法律程序,

通知该酒店法人代表告知其违法事实和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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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

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例分析

2001年中秋节期间,安阳市某超市在其门口贴出告示,廉价销售过期的食

品。被安阳市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发现后,立即对超市所有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进行了现场查封。后经立案调查取证,对该超市送达了“销毁超过保质期限的

食品,公告收回已售出的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一万元的卫生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卫生监督机构认为,经查实,该超市大量销售超过保质期限食品

的行为,严重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九项规定,依照该法第四十二条

规定,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无食品标识处罚案例分析

2000年7月5日奉化市某镇食品卫生监督员在该镇菜场监督检查中发现

某摊主无健康证经营酱菜,并查见摊位上销售的36瓶腐乳无标明厂名、厂址、

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标识。卫生执法人员对上述事实制作了卫生监督笔录

并发出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改正。摊主以菜场内有同样情况的并非他一家

为由拒绝在卫生监督笔录上签字并谩骂执法人员,还发动周围不明真相的众

阻挠执法,最后由见证执法过程的菜场管理人员签名并注明情况。7月6日经合

议后向其送达了卫生行政处罚告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摊主未向卫生执法部门

陈述和申辩,也未进行健康体检。食品卫生监督人员于7月11日以留置送达的

方式向摊主送达了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责令3天内改正及人民币1200

元的处罚。

摊主作为食品经营人员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同时,又出售未标明厂名、厂

址、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

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依据该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

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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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维持。原告未提起上诉,也未自动履行处罚决定。最后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而结案

销售食品不索证引起的处罚案例分

1998年10月7日,浙江省永嘉县卫生局接到举报电话本县沙头镇ll家鞋

厂职工发生食物中毒。县卫生局立即组织食品卫生监督员赶赴现场,展开调查。

通过现场调查、流行病学分析、采样化验等。查明浙江省永嘉县城关镇副食品

店叶某于1998年10月1日、3日分别销售瑞安市东风食品厂生产的批号为

981001、981003的“金龙牌”饼干1886箱X2kg给沙头镇11家鞋厂,销售额

为20773元整。11家鞋厂将“金龙牌”饼干作为中秋节礼物分发给职工,职工

食用后陆续出现腹痛、腹泻、恶心等食物中毒症状,停止使用后症状很快消失。

经浙江省卫生防疫站检验,该饼干是使用非食用喷涂油生产。经3名卫生医师

根据个案调查和流行病学分析,确定中毒人数636人。在调查过程中,县卫生

局在包装箱内发现产品合格证纸条。上面标有生产日期、标准代号、保存期、

厂址及卫生许可证号码等内容。县卫生局认为该产品合格证纸条不能代表该批

饼干的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便以书面形式向叶某索取该批饼干的检验合格

证或者化验单,一直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叶某未能提供。

针对叶某没有索取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销售使用非食用喷涂油生产的饼

干,造成636人食物中毒的事实。县卫生局于1998年11月27日给叶某送达卫

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经叶某申请,于1998年12月11日举行了听证。在

充分听取了叶某申辩意见后,县卫生局于1998年12月28日以叶某违反了《食

品卫生法》第二十五条、第九条第八项之规定,依据《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

条之规定,以永卫食监罚字(98)第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决定。(1)责令停止经营导致食物中毒的饼干。(2)销毁导致食物中毒饼干938

箱X2kg(其中回收858箱X2kg,店内控制80箱X2kg)。(3)没收违法所得2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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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整。(4)20773元整。

采用未经检验的原材料引起的案例分析

2001年9月3日,央视《新闻30分》披露南京冠生园用“旧馅”做月饼。

4日,卫生部紧急通知严查月饼市场,事件殃及各地“冠生园”9月5日,南京

冠生园老板接受采访时说“用旧馅”是普遍现象,此语一出全国月饼市场跌入

冰点。有调查显示,50%的消费者表示对月饼质量不放心。6日,上海冠生园发

表声明:称与南京冠生园无任何关系,自己产品一贯合格。百家月饼厂商在成

都承诺质量,月饼厂家在全国掀起“月饼保卫战”。从9月8日起,媒体上由

揭露用“旧馅”的报道转为提醒消费者注意选购品牌。月饼厂家集体挽救市场:

“县长站柜台”、“开膛卖月饼”、“参观生产线”、“重奖举报者”等报道

纷纷见诸报端。

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一.第八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

行检验;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三)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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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

工作。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

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

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

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

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使用碱性橙染料浸染小黄鱼案例分析

2002年3月8日,台州市卫生局在椒江工人路某企业查处了一起化工染

料碱性橙作为着剂加入水溶液中浸染小黄鱼,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碱性橙俗称“黄脂粉”棺材漆是化工染料,含有苯胺成分,有毒性,

长期摄入可引起致癌作用。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八项

之规定,2002年3月21日台州市卫生局给予:1、责令停止生产经营;2、立即

公告收回已售出的染小黄鱼,销毁2850公斤加碱性橙小黄鱼;3、予以

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从该案的适用条款来看构成了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八项、第二十

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从直接裁量罚来看本案作出的处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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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已到顶额,从裁量上看是比较严厉的,如仔细分析本案是否构成违反《食品

卫生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情节“……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渗入有毒、

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标签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近期组织对河南省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的

粽子产品进行了专项监督抽查,共抽检了27家企业90批次产品。经检验,产

品实物质量标准符合率为100%,较去年同期提高了4个百分点。

抽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是:有6批次产品标签标注不规范,主要是未标注

食品的产地。依据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与

《食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102号令),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

产地,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已责令有关省辖市质监局依法进行后处理工作,督促并帮扶企业限期整改到位。

下一步,将对其实施跟踪检查。

饮用矿泉水

近期,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相关质检机构对本市生产领域的瓶(桶)

装饮用水产品进行了专项监督抽查,共计抽查产品82批次,实物质量不合格1

批次。

本次抽查依据GB8537-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GB17324-2003

《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和GB19298-2003《瓶(桶)装饮用水

卫生标准》等相关标准要求,对瓶(桶)装饮用水的下列项目进行了检验:电

导率、高锰酸钾消耗量、铅、总砷、铜、亚硝酸盐、四氯化碳、、游

离氯、、挥发性酚(以苯酚计)、菌落总数、大肠菌、霉菌和酵母、

沙门氏菌、志贺氏菌和金黄葡萄球菌等。

经检验,标称乐百氏(广东)饮用水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生产的一

批次乐百氏饮用天然矿泉水(规格型号:18.9升生产日期:2012/01/15),

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据悉,这种菌感染伤口时能形成蓝绿脓液,会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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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各种毒素和酶类,这些毒素和酶大部分与绿脓杆菌的致病性有关,可严重影

响人体健康。

添加剂

近期,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相关质检机构对本市生产领域的蛋制品

进行了专项监督抽查,共计抽查产品37批次,其中1批次不合格。

本次抽查依据GB2749《蛋制品卫生标准》、GB2760《食品添加剂

使用卫生标准》、GB/T23970《卤蛋》和SB/T10369《抽空软包装卤蛋制品》

等相关标准要求,对蛋制品的下列项目进行了检验:铅、无机砷、锌、总汞、

六六六、滴滴涕、苯甲酸、山梨酸、合成素、菌落总数、大肠菌、沙门氏

菌、志贺氏菌、金黄葡萄球菌、商业无菌和苏丹红Ⅰ-Ⅳf等。

经检验,标称上海嘉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批次玉子豆腐(规格

型号:85g/支生产日期:2011.11.14),检出柠檬黄项目不合格。

据悉,柠檬黄是一种人工合成的素,属于国家食品添加剂中允许应用的

食用素,但用量有严格限制。超限量使用柠檬黄会对肝脏、肾脏、胃壁都有

不良影响,甚至在剂量很低时肝脏、肾脏的功能都会出现不良反应。

采摘部分食品安全法相关内容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

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

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货值金

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

对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

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情节严重的,

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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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

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

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

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

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

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

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

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

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

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货值

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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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

剂食品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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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食品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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