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食品安全政策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1、从业人员必须有健
康证明方可上岗。2、从业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3、建立
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三年。4、本单位负责人、食品安
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
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
经营工作。5、定期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等
法律法规,及时掌握和了解国家及地方的各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做知法守法的模范。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1、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
和知识培训;2、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3、检查食
品经营过程的安全状况并提出处理意见;4、对食品安全检验工作进
行管理;5、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6、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
案;7、配合食品药品监督机构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如实提供有关情况;8、与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三、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1、每天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
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2、各
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指导、督促、检
查员工进行日常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3、对贮存、销售的
食品进行定期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
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下架退市,停止销
售,并做好退市记录。4、对发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通知相关
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做好相关记录,将情况及时报告辖区
食品药品管理部门。5、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各项
检查活动,如实提供被检查食品的票证、货源、数量、存货地点、
存货量、销售量等相关信息。6、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及时采取处
置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在2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食品药品管
理部门。7、因食品安全管理和经营的需要,修改、增加的相关制度
及经营项目及时书面报告食品药品管理部门。
四、食品进货查验和批发记录制度。本单位采购食品,应当认真
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
证明文件,建立索证档案,不从无合格经营资质的供货者处进货,
不接受来历不明的上门送货行为,不经销三无(无厂名、厂址、生产
日期)的食品和过期变质等违法食品,保证所售食品质量安全。向供
货者索取进货凭证。从事食品批发业务时,向购货者提供销货凭证。
按食品药品管理部门要求,建立食品销货台帐,如实记录食品的名
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销
货日期等内容。妥善保管书式台帐档案,条件允许情况下,建立电
子台帐,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五、食品贮存管理与废弃物处置制度。1、食品与非食品应分库
存放,或设专门区域,不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2、食品仓库实
行专用并设有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的设施及措施,并运
转正常。3、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
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
时冷藏、冷冻保存。4、贮存散装食品的,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
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
系方式等内容。5、建立食品进出库专人验收登记制度,定期清仓检
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
要求的食品和清理废弃物质。6、仓储的食品做到先进先出,由专人
定期检查,严防食品过期变质。食品贮存区应采取防鼠、防虫、防
潮、通风等措施,确保存放的储物保持干燥清洁,整齐有序。
六、不合格食品召回及处理制度。本单位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
尽可能及时召回已售出的问题食品如实记录下柜和召回情况,并向
食品药品管理部门报告。国家监管部门通报要求下柜停售的不合格
食品,要主动及时下柜,采取无害化处理、就地销毁等措施,不再
退回供货者,不改头换面重新上市;对众反映大、投诉集中的重要
食品,先予下柜,经鉴定合格再重新上柜销售。
七、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1、本单位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
品的管理,杜绝过期食品上柜销售。临近保质期食品标准如下:(一)
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期满之日前45天;(二)保质
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期满之日前20天;(三)保质期在90天以
上不足半年的,期满之日前15天;(四)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
天的,期满之日前10天;(五)保质期在16天以上不足30天的,期
满之日前5天;(六)保质期在3天以上少于15天的,期满之日前2
天。2、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在醒目位置
提醒消费者注意查看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效日期。建立临近
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
(柜)”,“请在保质期内食用完毕”字样。3、将正常食品与临近保
质期食品捆绑销售的,或者将临近保质期食品作为赠品的,要在该
临近保质期食品上粘贴“临近保质期食品”标签等方式,向消费者
作出醒目的提示或告知,并不得隐藏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4、
对于现场制售及厂家配送的凉拌菜、散装熟肉制品、糕点(无馅料的
热加工产品除外)等易腐败变质的食品,做到当天生产、当天销售;
当天未售出的不再进行销售。5、现场制售食品的原料、成品以及散
装食品应每批次标明入库日期和保质期限,出库销售应先进先出。
仓库区域要设立明显的退换货区域并加贴醒目标签,防止和正常食
品混淆,防止员工误将过期食品上架销售。6、建立营业场所临近保
质期食品定时、定人、包片的日常清查制度。定期检查库存和待销
售食品,发现食品临近保质期时,应及时转至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
或专柜。
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1、为应对食品安全突发
事件,要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
品安全事故隐患。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予以处置。对
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立
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2小时内向食品药品管
理部门报告,防止事故扩大。3、积极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
作,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九、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售后服务规定,
努力提高售后服务水平,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积极配合食品药
品管理部门、消保委处理消费者投诉,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积极
主动争取与消费者达成处理协议,不无理拒绝和故意拖延。
十、散装食品标签标注制度。散装食品应设置专门的销售区域,
以明显的标志区分或隔离。根据所销售食品的需要,设置相应的温
度调节、洗涤和存放设备、设施。在盛放散装食品容器或隔离设施
上显著标识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
等内容。直接入品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
材料、餐具。散装食品销售应使用专用的售货工具分拣。
制作单位:
签字(盖章):
年月日
总则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市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
品的生产、贮存和运输、市场销售,农业投入品的营、使用,应当
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
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
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主动公开相关
信息,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具备条件: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
(一)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环
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二)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和卫生、
污水及废弃物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二)食品摊贩:
食品摊贩在划定的区域(点)、时段内经营的,应当向经营所在地
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相关信息。乡、镇人民政府
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符合条件的食品摊贩发放临时经营公示卡,
并将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绿化市容、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等部门。
二、相关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
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服务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
吊销许可证或者准许生产证;明知从事前数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
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
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流行病学调查、风险
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
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
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本文发布于:2022-08-28 22:08:3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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