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一、培养目标
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与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均属于法律硕士专
业学位的培养途径。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主要面向法律职业部门在职人员,培养具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实践型、
复合型、高层次的法务人才。
具体要求:
(一)掌握中国特社会主义理论、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遵守宪法和法
律,深刻把握法律职业道德原则和法律职业伦理规范。
(二)在法律实践经验基础上,通过提升法律理论水平,全面加强法律职业所要求的
知识与方法、职业思维、职业语言和职业技术等能力。
(三)根据工作岗位的性质和特点,能够综合运用法律和岗位所需的其他专业知识,
达到有关部门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与管理职务相应的任职要求。
(四)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专业外语资料。
二、培养对象
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一般具有学士学位)、具有一定从业经历的法律职业人员,
以及政务、商事等领域从事法律相关工作的人员。
三、培养工作的基本原则
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工作贯彻专门性培养、专题性培养、自主性选题、
互动性研讨、职业性素质教育的原则。
(一)专门性培养。各培养单位在法学一级学科的平台上,很据本单位所在地区、行
业的自身特点,突出特,可设置专门性的法务,如司法法务、政务法务、商务法务等,按
若干法务类型来分组设置课程。
(二)专题性教学。强调教师根据课程体系选择相关专题进行深化主题教学,而不仅
仅按课程体系或者教材体系授课。
(三)自主性选课。在职攻读的研究生有一定的自主选修课程的机会,适当增加选修
课的比例;为了保证这个原则,院校应当自主设置并提供一定数量的选修课程。
(四)互动性研讨。在教学方式上,师生须共同参与研讨。各培养单位的课程中应当
有一定的比例是研讨式的。师生须在备课阶段设计出教学大纲,确定课堂研讨的内容和形式。
(五)职业性素质教育。采用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在职攻读研究生的法律职业伦理和
职业技能的培养,应当将职业伦理与技能融合入各门课程之中,可通过课程教学、实践、专
题讲座与研究等环节予以体现。
四、培养方式和学习年限
(一)采用非全日制的学习方式,学习年限为三年,最长为五年。
(二)加强专题性教学建设,结合司法实践疑难事案,采取师生互动式讨论教学为主,
重视从实践提炼理论,着重法律原理的思维训练。
(三)采用学分制,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总学分不得低于50(不含学位论文)
学分,必修课不超过35学分。
(四)设立导师组,采取集体培养与个人负责相结合的指导方式。每位学生至少有一
位学习导师。导师组应由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资格的正、副教授组成。
(五)加强与法律实际部门的联系和交流。
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
(六)必修课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核两种方式,其中考试科目不得低于总科目的80%。
考核方法可以灵活多样,重在考察研究生运用所学专业理论和知识,发现、分析、判断和解
决实际问题的专业能力和方法,减少对机械性记忆的考核。
五、课程设置
各院校可以根据各自的专业特点,选择设置各自的法务方向,由学员根据工作性质及
专业兴趣自行选择其中一个法务方向。
每一组的课程结构分为公共必修课、方向必修课和选修课(推荐选修课或自选课)。
课程设置与课程内容均有别于法学硕士,也有别于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的课程,课
程安排应侧重于专题性的深化,体现高层次、实践性的特点,符合培养目标的要求。
(一)公共必修课
各法务方向统一适用的公共必修课程共24学分,分别为:
法律外语(2学分)
中国特社会主义理论(2学分)
法理学专题(3学分)
中国法制史专题(2学分)
宪法学专题(2学分)
行政法专题(2学分)
民法学专题(4学分)
刑法学专题(4学分)
国际法专题(3学分)
(二)方向必修课和选修课
三个法务方向分别开设的课程包括:
1、司法法务方向必修课不超过10学分,包括:民事诉讼法专题(3学分)、刑事诉
讼法专题(3学分)、司法原理专题(含职业伦理)(3学分)。
各单位自行确定推荐选修课或自主选修课程清单(例如,法律方法专题、行政诉讼法
专题、检察理论专题、经济法专题、物权法专题、婚姻家庭法专题、人权法专题等)
2、政务法务方向必修课不超过10学分,包括:行政诉讼法专题(3学分)、经济法
专题(3学分)、立法学专题(3学分)。
各单位自行确定推荐选修课或自主选修课程清单(例如,行政程序法专题、行政处罚
法专题、国家赔偿法专题、财税法专题、环境与资源法专题、竞争法专题、劳动法专题、社
会保障法专题、医事法专题等)。
3、商事法务方向必修课不超过10学分,包括:商法法专题(3学分)、经济法专题(3
学分)、民事诉讼法专题(2学分)、国际商法专题(2学分)。
各单位自行确定推荐选修课或自主选修课程清单(例如,物权法专题、合同法专题、
公司法专题、证券法专题、信托法专题、银行法专题、国际商法法专题、知识产权法专题、
票据法专题、保险法专题、竞争法专题等)。
以上三组课程结构中德选修课程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学分约为15学分。
六、学位论文与学位授予
学位论文选题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论文内容应着实际问题、面向法律事务,
重在反映培养对象运用所学理论与知识综合解决法律实物中的理论和时间问题的能力。导师
组应根据各培养对象的选题方向,确定具体的导师负责其论文的指导工作。
学位论文应以法律实物研究为主要内容,其论文形式不仅限于学术论文,还可采用案
例分析(须针对同一主题的三个以上有关案件进行研究分析)、研究报告、专题调查报告等。
论文写作应当规范,论文评阅标准应当统一。论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选题有现实意义,题目设计合理。
(二)梳理和归纳该课题在实践中的现状,说明这个课题目前存在的争议焦点或未解
决的难点问题。
(三)分层次剖析问题,论证结构合乎逻辑。
(四)论证理由充分,资料充实,注释规范。论文能够反映出作者已经充分阅读过一
定数量的相关文献资料。
(五)有研究方法意识,能够采取一种主要的研究方法。
(六)在谨慎踏实的基础上有大胆创新的观点。
(七)语言精练,符合汉语写作规范,字数约为2万字左右。
学位论文必须由三名本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评阅,其中必须由一位校外专家或学
者;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有一至两名实际部门或校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
家。
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七、附则
本方案属于指导性培养方案,适用于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各培养
单位应根据本方案制订具体的教学方案并报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
备案。
本文发布于:2022-08-28 21:10:1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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