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主要涉及法律《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一、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1、双方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总结:单位提出协商的,劳动者有经济补偿。劳动者提出协商的,劳动者没有补
偿。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预告解除,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
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总结:劳动者没有补偿
(2)即时解除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1)未按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
5)因用人单
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
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位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
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
位。
总结:单位存在过错有补偿
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即时解除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
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
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规章规定);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
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劳动者过错致使劳动合同
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总结:劳动者有过错的不用补偿
(2)预告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
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
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
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
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总结:劳动者可以获得补偿
(3)经济性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
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
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
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
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
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总结:由于是单位的原因,因此劳动者一般有补偿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法
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
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4,不得解除的情形: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
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
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结】:1劳动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预告解除和经济性裁员,
但是还可以及时解除(也就是第一种劳动者存在过错情况下可以解除):
在本单位
的
1、经济补偿相关法律
下列《劳动合同法》法条都有经济补偿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
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
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
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
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
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
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
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
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
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
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幵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
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
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
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
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
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
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
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
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
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
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
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本文发布于:2022-08-28 20:41:3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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