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借名贷款的法律效力及司法处置

更新时间:2024-11-07 13:37:4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8日发
(作者:国家社会劳动保障部)

关于借名贷款的法律效力和司法处置

近年来,金融机构“借名贷款”纠纷频发,借名贷款到期无法归还,名义借

款人往往强调信贷人员违规操作、事先明知贷款用途、名义借款人并未实际使用

贷款也是受害者等理由,拒绝承担还款责任。在企业为实际用款人的情况下,还

可能涉及到众多职工名义借款人,影响社会稳定。那么借名贷款的法律效力到底

为何?谁该承担责任?借名贷款会触犯刑法么?希望本文可以为大家解开疑惑。

一、案例初探

(一)基本案情

2009年11月,徐某以购买位于某市某小区某单元房屋为由,向该市商业某

支行申请个人购款。2009年11月9日,某支行向徐某发放贷款80万元,贷款

期限30年,贷款利率为七折优惠利率。此后,贷款一直处于正常状态。2010年

6月10日,第三人张某填写了《个人贷款提前还款申请审批表》,并签署了本

人姓名、代签徐某姓名,为徐某名下贷款办理提前还款申请。2010年7月8日,

张某办理了全额提前还款手续,一次性还款79万余元。2010年8月,徐某以某

支行在没有取得其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接受张某还款,违背贷款合同目的,且某

支行办理提前还款程序不符合借款合同约定为由,向某市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

求撤销提前还款行为。

在应诉过程中,某支行经调查了解,本案所涉房屋虽登记在徐某名下,且某

支行的借款人亦为徐某,但实际上房屋买卖和贷款系张某为了获取银行优惠贷款

利率,借用徐某名义办理的借名购房和借名贷款。房屋买卖的首付款及各项税费

均由张某支付,贷款也全部由张某偿还。2009年12月19日,徐某与张某专门

就借名购房及贷款签署了协议书,明确约定贷款所购房屋归张某所有,有关一切

还款事宜全部由张某负责。徐某的《借款合同》原件及还款存折原件均由张某保

管。2010年4月,张某要求徐某将借名所购房屋过户至张某名下时遭到徐某拒

绝,张某遂以徐某为被告向某市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张某所有,

徐某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在该确权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徐某曾表示同意诉争

房屋归张某所有,但认为其因借名购房和贷款而无法申请经济适用房及两限房,

也无法享受首次购房的各项优惠政策,故要求张某支付20万元的经济补偿作为

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条件。为确保能够获得本案所涉房屋所有权,并进一步证明

贷款系由其偿还,张某于2010年7月8日将徐某名下贷款提前清偿。2010年8

月,某市某区法院就确权纠纷案件一审判决张某胜诉,徐某随即提起上诉,并以

某支行为被告提起本案之诉。

(二)法院判决

某市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与某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审

理查明的事实,徐某曾以签订书面协议书的形式对张某进行了还款授权,虽徐某

在庭审过程中表示撤销授权,但这并不影响张某之前还款行为的效力。在张某办

理提前还款时,某支行虽不知晓还款授权情况,但是张某向银行提供的还款私密

信息真实有效,且还款授权实际存在,故张某的提前还款申请行为应为有效。某

支行经审核后办理提前还款的行为,符合《借款合同》的约定,还款行为合法有

效。据此,一审判决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

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判决驳回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借名贷款

(一)概念

借名贷款是指实际需求贷款人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程序在金融部门获得贷

款,从而采取借他人名义在金融部门获取贷款,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借助

第三方向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手续,所取得款项由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实际

使用的行为。

(二)借款主体

借款合同主体是名义借款人,且应当由其承担还款责任,而实际用款人与名

义借款人及出借人形成独立的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2002)

民二终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作为上述款项实际使用者的诚信公司虽

然向中科信公司出具还款计划,偿还了部分款项,并发函给长城公司承诺上述款

项系其所用,发生一切损失由其承担,但上述行为并不能改变中科信公司与长城

公司之间形成的借贷法律关系”。

(三)还款责任

1.合同相对性原则

合同相对性主要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

当事人一方才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

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也不

应负担合同的义务或责任;非依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银行与名义借款人签订,成为借款合同的缔约双方,借款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仅

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实际用款人作为合同之外的第三方,与借款合同没有法律上

的关联。

2.意思自治原则?

合同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并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基础上而成立。

出借人与名义借款人因种种原因或便利设立借款合同法律关系,而没有与实际用

款人设立借款合同关系,这是出借人乃至名义借款人自由意志的体现,应当予以

尊重。至于名义借款人作出该等意思表示的背后原因及动机,是基于亲情、友谊,

还是考虑劳动关系、合作关系等,依法均不影响其借款行为的法律效力。名义借

款人与贷款人设立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是其自由意志的体现,并外化为借贷法律

行为,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名义借款人,理应对其作出的法律行为承担

法律责任。?

3.公平原则

在借名贷款中,名义借款人往往认为自己没有实际使用借款,由其承担还款

责任有违公平,这些也往往成为名义借款人在中的抗辩理由,甚至成为影响法院

裁判的重要因素。法律上判断是否公平,应当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等为标

准。在法律上,名义借款人实施了借款行为,取得了项下取得、支配借款的权利,

当然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包括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这在法律上并无任何

违反公平之处。?

4.违规行为的阻却性

借名贷款往往是违规贷款,伴随着违规行为。贷款无法按期归还时,名义借

款人往往以贷款违规且银行明知为由,否认贷款合同效力以及自身主体身份,并

据此拒绝承担还款责任。关于名义人的合同主体身份,违规行为本身,恰恰合理

解释了银行与名义借款人设立借款合同关系的原因或动机。更为重要的是,其所

违反的并非“强制性规定”,而是“管理性规定”,危害对象直接指向金融管理

秩序以及金融安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是对违规人员及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或

处分。因此,违规固然将产生一定法律后果,但依照法律规定,其法律后果无关

乎贷款合同主体及合同效力,也不影响双方民事权利义务的裁判。

5.责任承担的例外

在借名贷款中,名义借款人一般系贷款合同一方主体,行使合同权利,履行

合同义务,包括承担还款责任。一种被广泛考虑的例外情形是,名义借款人是受

实际用款人委托,代理实际用款人办理手续。依照委托合同理论,贷款合同主体

虽然形式上为银行与名义借款人,但实为银行与实际用款人。依照合同法四百零

二条、四百零三条等相关规定,名义借款人作为代理人,其行为的后果由委托人

即实际用款人承担。

注:以下证据不足以作为认定名义借款人系代理人的依据:订立合同时明

知借款人所借款项是由第三人使用的证据;实际用款人向人承认实际用款的证

据;金融机构直接将款项交付实际用款人或除名义借款人外的其他人的证据;除

名义借款人外的其他人支付、利息的证据。

三、法律效力及司法处置

(一)借名贷款合同效力(以借名房贷为例)

由于近几年来房地产政策不断变化,不同时期不同身份的购房人可能适用不

同的购房政策和贷款政策。因此,个别购房人出于规避调控政策的目的,通过借

用他人名义的方式购买房屋、申请贷款。本案中,张某正是出于规避“二套房屋

贷款利率上浮”信贷政策的目的,在与徐某达成合意后借用徐某名义购房和贷款。

但事实上,名义购房人和实际购房人时常会因名义购房人反悔,拒绝将房屋过户

至实际购房人名下而发生纠纷。此时,名义购房人往往主张其与实际购房人签订

的关于借名购房的协议,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合同。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的规定,合同内容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法律规定时,

方属于无效合同。借名购房属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房地产调控政策

不属于法律和,其政策内容亦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借名购房当事人

之间签署的关于约定借名购房、贷款的合同应当属于有效的民事合同。

例如,2010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中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

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

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该房屋

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涉及善意交易第三

人利益的除外。可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实践也认为借名购房、贷款

的合同属于有效合同。

(二)冒名贷款

冒名贷款是指银行和其他的工作人员,利用便利,实施了他人(或单位)名义

或虚构假名贷款、利用要挟他人(或单位)贷款、乘办理贷款之机截留全部或部分

贷款贪污或挪用归个人使用的行为。主要有顶名贷款、搭名贷款、盗名贷款、假

名贷款四种形式。

冒名贷款数额较大以上,是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贷款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银行或

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

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

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

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贷款的。”

借名贷款与冒名贷款的关键性区别就是是否经过被借名人的同意,未经同意

是冒名,经过同意是借名。因此,冒名贷款比借名贷款更严重,冒名贷款可能触

犯刑法,构成犯罪,而借名贷款属于合同领域范围,仅需承担民事责任。


本文发布于:2022-08-28 19:19:4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78/90541.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贷款法律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