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
原告:XXX,女,汉族,1991年10月17日生,住XX省XX县
XX镇XX区XX路XX室,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
被告:XXX,男,汉族,1989年11月12日生,住XX省XX市XX区XX
路520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请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原、被告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系经他人介绍相识,相处交往时间不久后,在2018年
11月26日在舒城县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后聚少离多,由于
原、被告婚前相互了解不够,婚后时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双方之间
矛盾日积月累,又不能及时沟通化解,自2019年下半年至今双方就因
感情不和分居。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缺乏沟通
交流,没有建立起和谐的夫妻感情,双方为此也曾多次协商协议离婚未
果。为了维持家庭完整,原告曾多次试图挽救与被告的婚姻,但仍未
得到解决。基于以上事实,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挽回之
可能,因此,特具状诉之贵院,请判如所请。
此致
XX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本文发布于:2022-08-28 19:12:0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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