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1)

更新时间:2024-11-09 09:41:2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8日发
(作者:结婚前)

起诉书(1)

起诉书

份证号码334455667788990011,汉族,高中

文化程度,山东省黄海市人,山东省黄海市东升

肉店老板,住黄海市。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

2011年2月15日被黄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

年2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黄海市公安局

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海市公安局看守所。

本案由黄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

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1年2月19日向本

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2月

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

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

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

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许某和

被告人的辩护人李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

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2月15日早6时刚

过,被告人吴某驾驶其车型为2011款1.6L手动

时尚型宝来轿车从其所居住的居民楼下车库中

缓缓驶出,此时,一辆铃木豪爵E125—3

A型摩托车突然驶至车前挡住去路,只见后座的

男子窦某迅速跳下车,用小榔头敲碎驾驶位一侧

的车窗,伸手去抓放在方向盘前挡风玻璃下的女

士包。吴某死死抓住包不放,窦某猛烈撕扯吴某

的头发,并往方向盘上猛撞,迫其放手后,跳上

摩托车逃跑。吴某迅速发动轿车追赶。刘某、窦

某冲出小区院子后沿东西向大街逃跑,直行约1

50米后被吴某赶上,窦某跳车逃跑。刘某继续

沿大街加速行驶,吴某则以100km/h的高

速紧追不放,及至与摩托车并行时向右打方向

盘,逐步迫使刘某靠近人行道路边石行驶,吴某

在应当预见到向高速行驶的摩托车驾驶人施加

外力,可能造成翻车伤人的结果的情况下,因疏

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在并行至距A5-27

8号路灯(路灯未开)约18米处时,摩托车突

然摔上人行道,刘某被抛出撞上人行道上的梧桐

树导致颈椎折断当场死亡,摩托车因惯性向前滑

行10米,撞倒当日出来晨练的62岁本市某中

学退休体育教师何某,使其因头部着地撞击引发

脑溢血至今仍呈植物人状态。案发后,吴某立即

紧急停车并报警。

本院认为:吴某的追匪行为构成疏忽大意的过

失致人死亡罪,且并非正当防卫,不存在违法阻

却事由,对吴某的刑事制裁对社会有重大影响。

一,吴某的追匪行为构成我国刑法第二百三

十三条规定的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1)从犯罪的客体来说,吴某在刘某、窦

某已经对她没有人身威胁的情况下,驾车紧

追刘某窦某,以至最终刘某车翻人亡及意外

伤及早晨晨练的何某,侵害了刘某的生命权

利和何某的身体健康权利。

(2)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说,吴某在追击

刘某的过程中,对刘某的生命安全缺乏应有

的关注。案发时是冬季6时刚过,天还没有

亮;证据显示,案发时,吴某追击刘某的路

段路灯未开,可知,案发时路况照明不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

定:“小汽车在城市街道上的行驶速度不得

超过70千米每小时”,吴某100km/h的速度

显然超速属于高速行驶;现场勘验结果表

明,案发的前夜下过下雪,可知路面湿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

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动物

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

小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在下过雪的路

面行走易发生打滑产生交通事故,宜减速慢

行。”刘某所驾乘的铃木豪爵E125-3

A摩托车其本身的最高时速为100km

/h左右,吴某作为以为有驾照的机动车司

机应当知道在路况不良的情况下摩托车高

速行驶的危险性,可见,吴某以100km

/h的高速紧追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且

已把摩托车开到极速的刘某显然是没有尽

到对刘某生命安全的关注义务,使刘某陷入

极度危险的境地。如果没有吴某的高速紧追

不舍,刘某就不会高速向人行道行驶,就不

会导致摩托车在走上人行道路边石的时候

后轮打滑,摔上人行道路,以至刘某被抛出

撞上人行道路的梧桐树而颈椎断裂当场死

亡。吴某的追匪行为与抢劫者刘某的死亡具

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不能以吴某没有

预测到刘某会甩出去撞上梧桐树为借口来

否认其因果关系的存在。①

(3)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说。疏忽大意的

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

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①张明楷(日)山口厚《问题探究刑法总论》有斐阁1998年版

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责任形式。②疏忽大意

的过失是一种无认识的过失,即行为人没有

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没有预见的原因并非行为人不能预见,而是

在应当预见的前提下由于疏忽大意才没有

预见。③吴某作为一个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其本身的知能水平完全有能力判断在当时

天黑路灯没开,刚下过雪路面湿滑这个客观

环境下其高速追匪的行为是高危险行为,作

为一名司机,她完全能够预见到自己的高速

追匪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如造成

车毁人亡,车坏人伤,伤及路人等,但因其

全心全意要追击刘某,想方设法抓住刘某的

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以致发生刘某死亡,

何某呈植物人状态的没有任何社会意义的

结果,因而刘某在主观方面构成疏忽大意的

过失。即使行为人在靠近结果发生的时刻(A

点)不可能避免结果的发生,但在此之前的

时刻(B点)具有避免结果的可能性时,如

果B点的行为具有危险性,仍然可能认定为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张明楷《刑法学》(上)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过失。事实上,只要吴某不高速追匪就不会

发生刘某死亡的结果,车翻人亡这个危险结

果是可以避免的,④因此,吴某具有过失责

任。

(4)从犯罪的主体来说,我国《刑法》第

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进入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吴某年满16周

岁,且无精神障碍,生理功能正常,具有完

全刑事责任能力。

二,吴某追匪致刘某死亡不存在违法阻却事

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从刑法修正案(八)

取消对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长沙司机

撞死歹徒被判刑并赔偿歹徒家属以及民工

讨薪杀人被判死刑,可以知道对人的生命权

的尊重优于财产观念这一观念已深入人心,

我国法制生命权高于财产权。⑤法益衡量说

的具体原理是利益阙如的原理与优越的利

益的原理,对某种法益的损害是保护另一法

益所必须的手段,对相关法益进行衡量,整

体上的评价结论是,所保护的法益与所损害

张明楷《刑法原理》商务印书馆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a/20091130/

的法益相等或者优于所损害的法益时,便阻

却行为的违法性。法律虽然以最大限度地保

障个人利益为目的,但在不得不否定一方的

利益时,从社会整体的见地来看也应该是为

了保全更大的法益。⑥刘某窦某抢劫吴某侵

害的是吴某的财产权,吴某追匪致刘某死亡

侵害的是刘某的生命权,衡量两个法益,所

损害的法益优于所保护的法益,且损害刘某

的生命权并不是保护吴某财产权所必须的

手段,吴某完全可以相信公共力量,相信我

国的公安司法机关,寻求公力救济而保护自

己的财产权,而不是冒险采取私力救济的方

式,因而并不能阻却吴某的行为的违法性。

正当防卫保卫的更为优越的法益,生命权和

财产权,衡量这两个法益,法律更应该保全

的是生命权,而且吴某保护其财产权更应该

追击的是跳车带走他的财产且更容易使其

夺回财产的窦某而并非驾车逃跑的刘某,因

而吴某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三,对吴某的刑事制裁对未来社会有很强的

价值导向作用。响应保护人权,抢劫犯同样

⑥张明楷《刑法原理》商务印书馆

平等地享有生命权,如果不对吴某进行刑事

制裁,以后再有类似的情况,抢匪就有可能

使用更加暴力的手段,甚至是直接将物主杀

死,以免给自己带来人身危险,从而给社会

带来更大的危害。在这种高度危险的情况

下,不应该鼓励公民从事这种追击行为,被

抢人吴某和抢匪刘某的公路追逐造成了车

毁人亡的后果,且危及到其他无辜人何某的

安危,公路追逐对公共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威

胁,这种私力救济方式不符合公共利益,应

该摈弃。对吴某的刑事制裁能够警示广大公

众合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以后遇到

类似情况出现第二个第三个……吴某,防止

他们走上犯罪道路。对于提高广大公民的法

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发挥积极作用,有利于

形成抵制犯罪的良性社会环境,会对社会有

一个好的引导。

四,吴某的追匪行为并非正当防卫。根据《刑

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

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

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

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需要从防卫意

图、防卫起因、防卫对象、防卫时间、防卫

限度等五个方面对正当防卫成立条件予以

界定。吴某的追匪行为并不成立正当防卫。

(1)防卫意图。防卫目的,即防卫人以防

卫手段制止不法侵害,以保护合法权益的心

里愿望。正当防卫意图包括两个层次:第一

层次是制止不法侵害;第二层次是通过制止

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⑦刘某窦某抢劫

吴某女士包后迅速逃跑,其抢劫过程已经完

成,已经丧失了对被抢人吴某人身安全的威

胁,所以吴某的追击行为是“寻回财物“行

为和”抓捕、扭送”行为,吴某的追匪行为

显然就不是制止不法侵害,更不是通过制止

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

(2)防卫时间。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不

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

行阶段。当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危害结果已

经发生时,正当防卫毫无意义。不法侵害已

经结束,是指法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

害、威胁之中,或者说不法侵害已经不可能

⑦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2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继续)侵害或者威胁法益。主要表现在以

下几种情况: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不法侵

害人已经丧失了侵害能力,不法侵害人已经

逃离现场等等。⑧刘某窦某抢得吴某女士包

后迅速逃跑,所以他们二人的侵害行为已经

结束。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侵害行为或其

导致的危险状态已经不能通过防卫来制止

或排除,已经不存在正当防卫的时机条件,

此时再进行防卫即是事后防卫,显然吴某已

经没有了正当防卫的时机条件,其追匪行为

是事后防卫。除此之外,被当场发现并同时

受到追捕的财产性违法犯罪的侵害行为,一

直延续到不法侵害人将其所得的财物藏匿

至安全场所为止。⑨本案中,相对在吴某追

击刘某,窦某已经跳车将财务带走的情况

下,不法侵害人已经将不法所得的财物带至

安全场所,系共同抢劫的刘某窦某的不法侵

害已经结束,因此吴某已经丧失了正当防卫

的时间条件。

(3)防卫限度。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

张明楷《刑法原理》商务印书馆

(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

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

免除刑罚。”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

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否则即构

成防卫过当。其中的“必要限度”应以制止

不法侵害,保护法益的合理需要为标准,只

要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所必需的,就

是必要限度之内的行为,是否“必需”应权

衡防卫行为所保护的法益性质与防卫行为

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即所保护的法益与所损

害的法益之间,不能相差过大,不能为了保

护微小权益而造成不法侵害者重伤或者死

亡。⑩吴某追匪所保护的法益是其财产权,

刘某窦某的不法侵害并没有对吴某造成重

大人身伤害,且抢得女士包后立即逃跑,他

们的侵害强度和紧迫程度都相对较轻,吴某

要进行防卫行为显然缺乏必要性。吴某追匪

最终导致刘某死亡,何某至今呈植物人状

态,即其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害,其防卫行为

所造成的损害与刘窦二人不法侵害所造成

的损害相比,明显失衡,防卫行为造成的损

⑩张明楷《刑法原理》商务印书馆

失过于重大,其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

重大损害。因而吴某的追匪行为符合刑法第

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防卫过当,并非

正当防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窦某证言;

2,被告人刘某的供述;

3,现场勘验结果

4,涉案物品吴某所驾2011款1.6L

手动时尚型宝来轿车,刘某所驾铃木豪爵E1

25-3A型摩托车;

5,法医坚定结论,对铃木豪爵E125

-3A车速的鉴定结论。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我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应当预见向高速行驶

的摩托车驾驶人施加外力,可能导致翻车伤人的

结果,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刘某当场死

亡,何某至今仍呈植物人状态,其追匪行为已触

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为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严厉

打击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将被告人吴某提起

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海市人民法院

2011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现羁押于黄海市看守所。

2,证人名单、证据目录、主要证据复印件详见

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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