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
原告:*******
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地址:
************************
,:******
被告一:**,女,19**年5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
路1号,:*********
地址:
********************
被告二:**,男,**年12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
诉讼请求
一、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元及逾
期履行滞纳金(暂计至2015年1月5日为****元),两项暂合计为
*****^元.
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房地产居间服务公司。被告一因房屋出售需要委托原告居间
销售其名下址于福建省*********的房产,原告接受委托后,经原告居间
介绍,被告一与案外人****于2014年10月10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
协议书》,该协议约定:被告一将上述房产以200万元价格出售给案外
人黄世阳,并于收到购房款全款当日交付房屋。签订该协议后,被告一
与原告就居间介绍费用进行了确认,承诺如原告推荐
客户完成上述房产的出售,则被告一应于交房当日支付原告中介服务费
人民币******元;如无故延期,则原告有权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被告
追收滞纳金。
现被告与案外人于年月日实际履行了房屋买卖协议并办
理了相关房产过户手续,但中介服务费却一直拒绝支付。
基于被告一与被告二系夫妻关系,且债务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由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偿付。
原告以为,被告通过原告的居间服务成功获取购房人信息,并经
原告介绍与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并完成房屋交易,即应向原
告支付居间服务费。被告的恶意拖欠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故原告现特诉诸贵院,请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2015年月
具状人:
日
本文发布于:2022-08-28 18:31:2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78/90430.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