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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内地无人继承遗产制度
论文摘要遗产是一个人在离世时所留有的自己的剩余财
产,包括物质性的财产与精神性财产。这些都是逝者身前所合法拥有
的个人财产。在所有者辞世后,按照我国现行法律,首先是归其近亲
属继承或者按照逝者遗愿赠与他人所有。若逝者没有近亲属或者未将
遗产赠与他人,则归国家或者其生前所在集体组织所有。本文认为,
这样的制度安排是有缺陷的。它没有充分考虑现实的实际情况,没有
考虑到即便死者离世时既没有法定继承人也未将财产赠与他人外,也
有一些人基于现实的需要以及人们认可的伦理及其他理由,依然可以
继承死者的遗产。不应该简单的将财产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本
文拟对这些问题进行简单的探讨,并试对立法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
论文关键词遗产无人继承遗产立法建议
我国大陆《继承法》施行至今已有二十多年(一九八五年
十月一日施行)。其在保护公民私有财产及对自己所有财产的处分以
及维护家庭和谐等方面,都有着巨大的贡献。随着我国大陆地区改革
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经济有了突飞猛进的高速发展,百姓的个人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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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也在不断增加,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也亦趋复杂。特别是涉及婚
姻家庭关系的财产纠纷也不断增多,对于一些涉及无人继承遗产的处
理,社会各界也越来越关注其处理是否合理。而笔者认为现行有关无
人继承遗产的处理,相关法律制度并不完善,就此问题我们有必要进
行深入的探讨,以完善我国的继承法律制度。
一、相关法律概念的界定
遗产是指公民个人在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物质性财产与精神性财产。而所谓无人继承的财产则是指公民按照相
关法律的规定,在其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无人继承或接受遗赠的情
况。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公民死亡后所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
可以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或受遗赠人承受,但如果死者没有合法的继
承人,也没有合法的受遗赠人,就面临其所遗留财产如何处理的问题。
而遗产无人继承的原因一般包括:没有法定的继承人,也没有遗嘱继
承人;或者虽有法定的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但因其自由意志已放弃
了继承权或因法律规定的特殊事由的出现丧失了继承权。而无受遗赠
人的原因有: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指定受遗赠人;或者被继承人生
前虽订立有遗嘱指定了受遗赠人,但该遗嘱因法定事由无效或所涉及
的遗赠财产不非立遗嘱人所有而导致遗嘱无效;或者受遗赠人明确表
示放弃该遗赠,或者在明确知道了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未做接受遗赠的
意思表示的;或者受遗赠人被人民法院取消了受遗赠权;或者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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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前没有与他人订立遗赠抚养协议的;或者虽有遗赠或遗赠抚养协
议,但遗赠或遗赠抚养协议没有处分的遗产,仍然是无人受遗赠的遗
产。
二、关于无人继承财产归属的相关理论
无人继承财产法律制度可以上溯到古罗马。早在罗马法时
期就有将死者遗留的无人继承财产归属于国库的法律规定,并规定由
国库负责清偿死者的债务,如无人继承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则由
债权人依照变卖该无人继承财产的程序获得适当的清偿。欧洲古日耳
曼法也认为,死者在离世时若无一位近亲属时,其遗产归氏族团体所
有,或者归享有裁判权的王侯、伯爵等贵族所有(规定动产为1年,
不动产为31年,没有继承人主张继承时,为无人继承的遗产,归属
于享有裁判权者)。
自近代以来,世界各国几乎都确立了无人继承遗产的制
度。此项法律制度又被称为继承人旷缺制度。如现行的法国民法典就
规定,在制作遗产目录与考虑期限届满后,如果没有人主张继承或继
承人都放弃继承时,此项遗产视为无人继承的遗产;经遗产管理和清
算后,国库为最后的遗产继承人。在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上,各国
立法通常都规定将债务清偿完后的剩余财产收归国库。例如,美国法
规定由州取得剩余财产,英国规定将无人继承的剩余财产收归王室所
有,西班牙则规定由学校或慈善机构获得这类财产。虽然各国立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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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无人继承财产的最终归属的规定基本一致,但是对于相关主体以何
种理由、何种身份来取得无人继承的财产,却有不同的理论观点,最
常见的理由如下:
(一)特殊继承人理论
这种理论认为,国家应以特殊的继承人的资格取得无人继
承财产。这一主张由十九世纪德国著名法学家、历史法学派创始人萨
维尼提出。萨维尼认为国家或相关团体是一个公民最后的继承人。在
发生财产无人继承并且无人接受遗赠的情况下,不问财产位于何处,
都应由死者所属国家以特殊继承人的资格取得这一财产。这与萨维尼
的国家理论也是一脉相承的。
(二)先占权理论
此种学说主张,国家是以无主物占有者的资格取得无人继
承的财产。即国家可以依据先占权理论而占用无人继承的财产。那既
然国家先占可以取得无人继承的财产,那么一般公民(如其邻居)可
否也因先占取得无人继承的财产呢?答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可。为防
止个人先占无人继承的财产而引起社会经济与生活秩序的混乱,只能
由国家这一主权主体根据领土主权以先占权取得位于其领土上的无
人继承的财产,也即应由无人继承的财产所在国的国库收取这笔绝
产。其他任何人都不可以任何理由取得无人继承的财产的所有权。
三、我国内地遗产继承制度与香港地区遗产继承制度的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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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比较
我国内地的遗产制度对无人继承的财产规定过于简单,即
“在出现无人继承的财产时,该财产依据其所有人身前所在组织的具
体情况,分别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对于其具体的操作并未有更
为具体的规定。唯一对此问题进行具体解释的也是只是
的一个司法解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其中规定在出现无人继承的财产时,如果该财产所有者在生
前对他人(非近亲属)进行了自愿的而非法定义务的照料与扶养,在
该财产所有人死后该被照料人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固定的的生活来
源,根据民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此时可酌情分给其适当的遗
产。或者在该财产所有者生前,有人基于自愿的而非法定义务规定对
该财产所有者进行了照料与抚养,根据民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原
则,此时亦可酌情分给该照料人适当的遗产。除此之外,我国内地就
无关于无人继承财产更为具体的处理规定。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内地
法律简单的将遗产无人继承视为一种肯定的、确定的。永久的法律事
实状态,不需要复杂的程序规定,其所遗留财产直接归国家或集体组
织所有。对比香港关于无人继承财产的规定,则情况大不一样。在香
港的继承制度中,当出现财产无人继承时,法律认为这只是一种暂时
的、不确定的一种事实状态。所以需要有一个具体程序来确保该财产
确实是无人继承的财产,以免出现将所谓的无人继承的财产收归国家
所有后又有相关的继承人出现要求继承遗产,或者有被继承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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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出现要求用该遗产偿还其债务以实现其债权。具体的做法分这样几
步:首先,设立遗产管理人制度。在出现被继承人死后其财产无人继
承时,首先由相关组织设立一个遗产管理人(一般为法院或公益性组
织)。该遗产管理人的首要职责便是确保该遗产的安全,同时向社会
发出搜索继承人的公告,该公告一般为6个月到1年,以确定该财产
确实是无人继承或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同时也向社会发出搜索该死者
的死亡公告,以寻并确定其是否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并由该遗产
管理人对所涉财产债权进行偿还,所涉财产债务进行履行,以保障相
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也要寻并确定是否有死者生前照料、
扶养的人或者在死者生前对死者进行照料与扶养的相关利害关系人,
并对这些人的财产状况及劳动能力进行鉴别。其次,再确定了改财产
确实是无人继承的财产后,或者发现了继承人或者发现了与该财产有
关的债权债务人及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该遗产管理人都需要对该
财产进行会计清算,以明确死者所遗留的财产的具体情况,根据该财
产具体的实际情况,分别做出不同的处理:如果发现了继承人的,则
该财产按照法定继承由该合法的继承人继承;如果发现了与死者有未
了结的财产性的债权债务的,应该就该财产性的债权债务的进行履行
与清偿。如果发现了死者生前照料、扶养的人或者在死者生前对死者
进行照料与扶养的相关利害关系人,而且其生活困难的,酌情分给其
适当的遗产。在经过了严格的寻后没有发现上述几类人的,此时才
可将无人继承的继承收归政府所有。
通过以上比较,不难发现我国内地遗产继承制度有过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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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洞且法律规定过于粗糙,较之香港地区的遗产继承制度我们有太多
的不足,为此,我们必须在立足本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香港地区成
熟的法律制度以完善我国内地的继承法律制度,以跟好的适应中国社
会发展的需要,更好保护人民众的合法权益,更多维护公民的私有
财产。
四、对我国内地财产继承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增设遗产管理人制度
第一,遗产管理人的选任。建议立足于我国内地的实际并
借鉴香港地区的立法规定,自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在七天内无人承
认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或
由被继承人的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从居委会或村委会的成
员中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二,遗产管理人的管理职责。建议借鉴香港的规定,遗
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应在2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在场时负责编
制遗产清册;为保存遗产作必要的处置;对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及受遗
赠人进行公告或通知;清偿债务或交付遗赠物;负责遗产状况的报告
或说明。
(二)增设搜索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的公告程序
建议增补规定搜索继承人的公告程序,包括公告的机关、
公告的内容和期限(包括催告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和受遗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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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28 18:01:2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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