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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存在的缺陷和原因
(一)、没有确定遗产范围的规定
有限责任继承不仅是保护继承人的利益的制度,而且是保护被继承人的债
权人利益的制度。遗产范围的确定在这里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有限责任继承原则
能否正确贯彻,主要取决于能否准确划定遗产范围并保证其不被继承人侵害。而
我国继承法在确立有限责任继承原则的同时,却没有关于确定遗产状况的任何规
定,使有限责任的界限无法确定。其结果是,继承人在享受有限责任继承的利益
的同时,却往往不承担其相应的义务。这就使得法律在继承人利益和债权人利益
的保护上失去平衡。
(二)、没有对接受和放弃继承规定明确的期限
我国采取直接继承制度,即从继承一开始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义务就概括
地转归继承人。这意味着被继承人的债权由继承人收取,债务由继承人承担,被
继承人的债权人只能向继承人行使权利,债务人只能向继承人清偿债务。因此,
必须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使继承关系确定下来,以便尽快了结被继承人所遗留的
债权债务关系。而我国继承法却规定,自继承开始以后至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
实际上都不确定,继承关系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这种规定的弊端是明显的:一
是不利于遗产的管理和利用;二是影响债权人行使权利,不利于对债权人利益的
保护。而且继承关系长期不确定也是滋生继承纠纷的重要原因。
(三)、债权人缺乏保护自己权利的法律手段
如果继承人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按现行继承法,债权人
无有效的救济手段。例如继承人将遗产转移、隐藏,或者挥霍浪费,或者不善经
营,导致亏损,或者继承人将遗产用于清偿自己的债务,都会危及债权人的债权。
(四)产生的原因
1、由现行继承法制定时的社会条件所决定
民法是社会经济条件的法律表现,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继承
制度。现行继承法是1985年通过并颁布实施的,当时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刚刚
开始,计划经济无论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还是在人们的观念中都居于统治地位。
当时,公民的财产限于生活资料,基本上没有生产资料,私营经济还是一个讳莫
如深的问题。在这样的经济条件之下,遗产限于生活资料,债权债务关系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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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欺诈债权人的情况为人们闻所未闻,立法者自然不会考虑到这个问题。
2.继承法理论研究的幼稚也是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
制定继承法时,我国继承法学的研究刚刚开始,尚处于幼稚阶段。例如,
对于继承法的基本问题——调整对象,缺乏全面了解,人们只注意了死者亲属之
间继承关系的研究(当然,这方面的研究也并未精深)而忽视了对继承人与被继
承人的债权人之间关系的研究。
由于以上两个问题的存在,使得我们在制定继承法的时候,在债权人利益
保护问题上,既无司法实践经验可供参考,又缺乏正确理论的指导,继承法存在
以上问题也就不足为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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