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继承篇6个难点条款案例解释
1明确遗产的范围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
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释义:
一、遗产的含义和范围
本条第1款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是继承法律关
系的客体,也是继承权的标的。
关于遗产的范围,有不同立法例。一是概括式,即通过概括遗产的特征明确遗产
的定义,以抽象方式规定遗产的范围;二是列举式,即通过一一列明的方式写明哪些
财产属于遗产;三是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即在概括规定遗产定义的同时列出遗产
的范围。比如我国继承法第3条。
在立法过程中,就如何规定遗产的范围,有不同意见。
有的意见提出,概括式规定更能全面地涵盖遗产范围,更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和社会生活的变化,也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
有的建议详细列明遗产的范围包括,动产、不动产、建设用地使用权、财产性债
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益、有价证券、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网络虚拟财产以及
其他合法财产和财产性权益。
有的建议明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城市公租房、死亡赔偿金、
冷冻胚胎、债权债务等是否可以继承。
考虑到在继承法起草制定时,我国的市场经济尚未确立,人民众拥有的财产有
限,私人财产观念也不强,继承法列明遗产的范围在技术上易操作,也有利于提高人
民众的权利意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生活中财产的种类丰富
多样,新的财产类型不断出现,总则编也规定了各种财产权的种类,没有必要在继承
编重复列明各种财产类型为遗产的范围。
因此,本条概括规定了遗产的范围,即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理解遗产的范围需要从三个方面把握:
第一,遗产首先是财产或财产性权益,非财产性权利(人格权、人身权或相关权
益)不得作为遗产继承;
第二,遗产必须是合法的财产权,非法的财产权不属于遗产的范围;
第三,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个人的财产,非个人财产不属于遗产的范围。我国有
些财产性权益属于家庭共有,而非属于个人。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
等,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
的权利主体是以户为单位,不属于某个家庭成员。
2关于继承权丧失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
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
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
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
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
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
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释义:
继承权丧失,是指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
为,而依法被取消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继承权丧失意味着继承人不再享有获得
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可以自主决定放弃继承权,但继承权丧失
是法律规定取消继承权的情形。
一、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
本条第1款规定,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包括以下五种:
一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是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是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本项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是
遗弃被继承人,第二种是虐待被继承人。如果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则构成
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
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判断。
四是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遗嘱是遗嘱人处分自己遗产的
意思表示。自然人有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有遗嘱自由。如果遗嘱被他人篡改、隐匿
或者销毁,会歪曲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伪造遗嘱更是如此。
五是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
重。
二、继承权的恢复
继承人虽然实施了某些丧失继承权的行为,但只要被继承人对其表示宽恕或者在
遗嘱中仍将其列为继承人,其丧失的继承权即可以恢复。继承权恢复的前提条件是:
第一,继承人因为实施了前款第3项至第5项的行为而丧失继承权,只有因为此
三类事由丧失继承权的,方可恢复。如果继承人因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者为争夺遗
产杀害其他继承人而丧失继承权的,则不论如何是不能恢复继承权的。
第二,继承人确有悔改。所谓确有悔改,是指继承人在实施上述行为后,从内心
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主动改正。
第三,被继承人作出了恢复继承权的意思表示。被继承人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恢复
继承人丧失的继承权。第一种就是被继承人表示宽恕,被继承人宽恕的意思表示既可
以是以书面方式作出,也可以是口头的。宽恕的意思表示可以是向丧失继承权的继承
人作出,也可以是向其他人作出。第二种就是被继承人在遗嘱中仍将丧失继承权的继
承人列为继承人。
案例君补充:需要注意的是,在此项丧失事由中,对其严重程度是有一定要求的。
重点在于当事人所作的行为是否以争夺遗产为主,应以此判断当事人的主观目的。《继
承法意见》第14条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
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即继承
人对遗嘱实施违法行为,目的是侵害其他继承人利益而使自己获得更多遗产,在造成
其他继承人生活困难时,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实践中需根据个案的具体实际情况,
判断继承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
3间接扩大继承人的范围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
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妹、祖父母、
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
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
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
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妹、同父异
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妹、养兄弟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
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
弟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妹的子女代位
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
额。
释义:
继承法规定的代位继承制度中,被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代位继承
人仅限于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
虽然该规定保障了遗产向被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流转,但是考虑到一些意见认
为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狭窄,不利于遗产的流转,容易导致遗产因无人继承而收归
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因此,有必要扩大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
但是,也不能无限制地扩大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否则容易使遗产过多地向较远
的旁系血亲扩散。
根据本条规定,我国的代位继承制度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代位继承的发生原因为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本法规定的代位继承的发生原因为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主要有两种
情况:一种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另一种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妹先于
被继承人死亡。在这里,死亡既包括自然死亡也包括宣告死亡。
在民法典继承编的编纂过程中,一些意见认为,继承法规定的代位继承发生原因
种类单一,建议增加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和放弃继承作为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
研究认为,在确定代位继承的发生原因时,要综合考虑被继承人的意愿、遗产应
发挥的功能、公序良俗等多方面的因素,允许继承人在丧失继承权时可以由其直系晚
辈血亲代位继承,违背丧失继承权制度的目的,容易引发道德风险,也不符合公平正
义。对于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可以通过酌分遗产请求权以及被继承
人立遗嘱的方式,分给其一定的遗产。
二、被代位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或者兄弟妹
本法规定的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为被继承人的子女或者兄弟妹。根据本法第
1127条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兄弟
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妹、养兄弟妹、有扶
养关系的继兄弟妹。
三、代位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或者被继承人的兄弟妹的子
女
本法规定的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为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或者被继承人
的兄弟妹的子女。需要注意的是:
一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代位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兄弟妹的代位继承人的亲等
限制有所不同。被继承人子女的代位继承人为其直系晚辈血亲,不受辈份的限制,但
是在代位继承时以辈份大者优先。
二是代位继承人要根据被代位继承人的地位和顺序继承遗产。被继承人的子女为
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在代位继承时是以第一顺序
继承人的身份参与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妹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兄弟妹的子女在代位继承
时是以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身份参与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也没有被
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时,才能根据法律规定代位继承。
案例君补充:非婚生子女要取得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必须证明其与生父母之间
的身份关系。实践中,认定谁是生父比较困难,一般具有下列条件之一,即可认定:
(1)生父在户口簿上或自己档案中,已经清楚地载明非婚生子女是自己的子女,或
者生前已承认是自己的子女;(2)经生母以确切的证据或其他人证、物证证明非婚
生子女是他所生。此外,还可以采取亲子鉴定的方式,但这一方式的前提是当事人健
在且同意。
4调整遗嘱形式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
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
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
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释义:
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大多数意见认为法律应当允许通过打印的方式立遗嘱,
但是在涉及如何具体规定的问题上,有不同的意见。一些意见认为应当将打印遗嘱规
定为一种新的遗嘱形式,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其他遗嘱形式并列。另一些意见认
为,不应将打印遗嘱作为独立的遗嘱形式,可以扩大书写的含义使其包含打印的方式,
允许自书遗嘱、代书遗嘱采用打印的方式。
研究认为,打印遗嘱有以下特征:
一是打印遗嘱既可以由遗嘱人自己编辑、打印,也可以由他人代为编辑、打印,
然而仅凭打印的遗嘱内容难以判断打印遗嘱的具体制作人。因此,对于打印遗嘱区分
是遗嘱人自己打印还是他人代为打印意义不大。
二是即使是遗嘱人自己编辑和打印的体现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遗嘱,也可能被他人
通过技术手段篡改。
因此,打印遗嘱需要有严格的形式要件,例如,要求有一定数量的见证人在场见
证、在遗嘱的每一页由遗嘱人和见证人签名等。如果不将打印遗嘱作为独立的遗嘱形
式,允许自书遗嘱、代书遗嘱采用打印的方式,就要对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的条文分
别增加符合打印遗嘱特点的形式要件,这会造成立法上的重复,还可能对已经被社会
公众所熟悉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造成冲击。
为此,继承编将打印遗嘱规定为一种新的遗嘱形式,并具体规定了打印遗嘱有效
成立的要件,为当事人设立遗嘱提供了便利以及多元的选择。
鉴于录音录像遗嘱容易被伪造或者篡改,对于录音录像遗嘱规定了一些形式要
件:
(1)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须具备相应的见
证能力,并且与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符合要求的见证人要到场见证,
参加录音录像遗嘱制作的全过程。
(2)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在录音遗嘱中,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用口述的方式记录其姓名,表明遗嘱人与见证人的身份,并体现
见证人在场见证。
(3)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年、月、日。由于遗嘱的设立时间
是判断遗嘱的真实性与有效性的重要因素,因此,录音录像遗嘱也应当体现遗嘱的设
立时间。在以录音录像的形式立遗嘱时,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的过程中用
口述或者其他方式表明遗嘱设立的时间,否则录音录像遗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君补充:实际上,民法典颁行前,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诸多涉及打印遗嘱
的继承纠纷案件,但因为法律未就打印遗嘱作出单独的规定,不同法院会有不同的认
识和做法。如果遗嘱人先用传统手写的方式书写了遗嘱,之后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将
手写遗嘱交与打印店工作人员用电脑抄录并打印,在打印的遗嘱上并无其他见证人签
名,此时如何确定遗嘱效力?应遵守遗嘱形式法定的原则,确认打印遗嘱无效。但该
手写遗嘱若符合自书遗嘱要件,且与打印遗嘱内容一致,不存在时间先后内容不同的
遗嘱,可认定该手写遗嘱的效力。
5遗产管理人制度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
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
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
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
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
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
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
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
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
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
照约定获得报酬。
释义:
遗产管理人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负责处理涉及遗产有关事务的人。被继
承人死亡后,如何处理遗产不仅涉及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分配,还涉及被继承人生前的
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需要有人妥善保管遗产,并在不同主体之间分配好遗产。继承法未规定遗
产管理人,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众的财富不断增加,自然人死亡后,留
下的遗产也逐渐增多,很多被继承人在留下巨额遗产的同时,还有很多债务需要偿还,
建立遗产管理人制度显得越来越有必要。
遗产管理人选任后,要承担起管理遗产的职责。遗产管理人管理遗产需实施各种
管理遗产的行为,法律有必要明确遗产管理人职责的权限和范围。遗产管理人应当在
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实施管理遗产的行为。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遗产管理人要管理遗产,首先就必须掌握被继承
人所遗留的遗产有哪些。
二是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继承人是有权参与遗产分割的人,与遗产有密切的
利害关系。遗产管理人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后,应当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是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遗产管理人不仅需要清点遗产,还需要
承担起积极妥善保管遗产的职责。
四是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遗产不仅包括各种动产、不动产,还包括被继承
人所享有的各种债权。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之一就是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是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遗产管理人妥善保管遗产仅是暂时性
职责,其最终任务是分割遗产。
六是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遗产管理人除了实施前面5项管理遗
产的必要行为外,还应当实施其他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必要行为。比如,参与涉及遗产
的有关事项,对遗产情况开展必要的调查等。本项为兜底性规定,只要基于管理遗产
的需要,遗产管理人可以实施相关的行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有效的管理。
案例君补充:《民法典》并未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亟待司法
解释作出相关规定。但法院在指定遗产管理人时,应考虑遗产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遗产的范围越来越大,遗产管理有一定的复杂性,法院应
秉持有利于遗产保护的原则,以及维护继承人、遗产债权人利益的原则,结合实际情
况,选任合适的遗产管理人。
6明确了归国家所有的遗产用途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
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
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释义:
一、无人继承遗产
无人继承遗产是没有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接收遗产。被继承人的遗产无人接收,
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
第一,无人继承的遗产,可能客观上既没有继承人,也没有受遗赠人。没有法定
继承人是指法律规定的第一顺序、第二顺序继承人都没有,被继承人也未留有遗嘱指
定受遗赠人。
第二,虽然被继承人有继承人或者通过遗嘱确定了受遗赠人,但是继承人全部放
弃继承,受遗赠人也都放弃受遗赠。
第三,被继承人死亡后,虽然有继承人,但继承人全部丧失继承权且未得以恢复。
第四,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仅在遗赠
中处理了部分遗产,其余遗产也构成无人继承遗产。
不论基于何种原因,只要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上无人受领,就会形成无人继承遗
产,此种情况下,遗产不能任由他人先占取得。
二、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
为了明确我国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本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
组织所有。根据此规定,在我国无人继承的遗产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如果死
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其遗产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如果死者生前为其
他人员的,则其遗产归国家所有,应用于公益事业。
1.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一般情况下,如果死者为城镇居民而非农村居民,其遗留的无人继承遗产归国家
所有。归国家所有是指收归国库,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处理。但政府主管部门处理无
人继承遗产需要坚持一个原则,即将这些财产用于公益事业。
这项要求是继承法没有的,在继承编起草过程中,考虑到无人继承遗产由国家无
偿取得,为了充分发挥这部分财产的价值,更好地体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宗旨,
故明确必须用于公益事业。
这里的公益事业可以是教育事业、医疗事业、慈善事业等。用于公益事业就不能
用于非公益事业,比如,不能用于行政办公经费支出。至于具体用于何种公益事业,
则由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分配。
2.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如果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因其生前一般都会从集体所有制组织获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红等经济利益,将其遗产确定归集体所有制组织也合情合理,且
土地承包收益、宅基地上的房产等具有特殊性质的财产,规定由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也便于集体所有制组织根据本集体的具体情况作出妥善处理。
案例君补充:审判实践中,应注意“五保户”遗产的处理。根据《继承法意见》第
55条规定,如集体组织对“五保户”进行“五保”时,双方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的,则按
协议处理;如果属于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情形的,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并
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如
果“五保户”的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赠,应当归死者生前所在的集体组织所有。
结语
《民法典》继承篇作出了很大的修改,立法的亮点在于保障被继承人支配合法遗
产的决定权、尊重被继承人的意志与合法权益,对财富传承带来了重大影响,体现了
我国社会的发展。
本文发布于:2022-08-28 17:48:1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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