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判决书的特点
判决书的特点
判决书,法律术语,是指法院根据判决写成的文书。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种应用写
作文体,包括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发布新规:法院生效的判决书从20xx年1月1日起在互联网全面
公布,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未成年犯罪以及不宜“晒”的4类判决书外,
公众均可随时查阅。
判决书的制作,在形式上应当具备规范性、创新性、公开性、法律性和准确性的
特点。
(一)规范性。为了提高诉讼文书的质量,最高法院制订了规范、标准且实用的
各类司法判决的文书样式。因此,各类判决书的写作程式,应当符合最高法院关
于制作判决书的规范要求。简言之,司法判决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印制规范。
在技术规范上,一是要求文书字体规范,即法院名称应用2号宋体字,文书名称
应用1号宋体字,案号及正文应用3号仿宋体字。
二是要求标点符号规范,即遵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制定的《标点符号用法》
的规定。三是要求数字规范,即按照《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的规
定和司法文书的特点,正确使用汉字和阿拉伯数字。
在印制规范上,一是要求文书用纸规范,即司法判决应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
二是要求文书版式规范,即文书每页一般应为23-24行,每行28-30字,页边距
天头大于地角,左空大于右空,在页脚居中或靠右位置标注页码。
三是要求装订规范,即司法判决正文为两页以上的,应使用在左空处粘贴的方法,
不能用订书机装订。规范严谨的司法判决必须符合上述标准。
(二)创新性。各类案件之间、相同种类的具体案件之间千差万别,因此判决书
不能拘泥习惯格式,不能千案一面,而应在规范的基础上不断创新。所谓创新,
指的是适应案件变化的特点,为强化司法判决的理性含量而在文书制作方法上所
做的变革。创新并不是对技术规范或印制规范的改变,也无现成的公式可以遵循。
当前司法判决的常见病是囿于官式的呆板格式,由于欠缺对具体案件特点的考量,
对千差万别的案件套用固定的制作模式,固守传统的写作方法,使得本应无可非
议的“查明”、“依据”、“裁决”的司法判决三段论模式,给当
事人或公众留下了法院判决不讲理的印象。产生这种不良印象的根源,在于千篇
一律的司法判决制作方法割裂了具体案件的裁决文书中各构成部分之间的有机
联系,具体表现为引述证据的缺失、认定事实的突兀、说理的贫乏、前后表述的
矛盾、作出结论的武断、援用法律的随意等。这种缺乏创新性的司法判决严重损
害了法院裁决的权威性,也对法官公正司法的形象造成了负面的影响。
行政和民商案件常见的创新体例是:
1、在当事人诉辩称之前,简要叙述争议事项;
2、在阐述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之后,列明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及拟证明的事
实;
3、详细记载法院质证及认证的经过;
4、在充分质证认证的基础上,以居中的语言陈述查明的案件事实;
5、通过分段递进式的论理,得出裁决结果。此种文书格式一改判决书的惯常模
式,改革创新的韵味浓厚,使司法判决的各个构成要素之间相辅相成、有机联系
形成了统一整体,使司法判决真正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法院文明、公正司法形象
的载体。
(三)公开性。公开审判是宪法原则,作为审判活动的最终载体,司法判决当然
应当体现公开审判的原则。司法判决是对诉讼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结论即裁
判结果的证明,是对结论产生的合法性、正确性的证明,也是对审判程序正确性、
公正性的证明。为此,司法判决必须具备公开性的特点。除法定不能公开的情形
之外,判决书应当公开表述案件的审判过程;公开表述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的
举证、质证和法院认证情况;公开表述法院对争议事项的认定意见;公开表述法
院对所审理事项适用法律的意见。缺乏公开性的司法判决必然会导致公众对审判
活动“暗箱操作”的合理怀疑。符合公开审判原则的司法判决,应当摒弃以往抽
象地机械适用“查明”、“依据”、“裁决”的司法判决三段论模式,通过创新
的体例,将争议的起因、当事人的攻防武器、法律规则的应用过程等内容展示于
公众之前,使公众可明确知悉受诉法院审判活动的程序性工作及工作效能,增强
司法审判的透明度,达到公示案件审判过程的目的。
(四)法律性。司法判决是法官书写的具有很强法律性的专业性文书,是法院依
照法定职权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法律文书。因此,判决书的语言必须是规范性的
法律用语,即通常所说的“法言法语”。司法审判不同于道德评价或一般的社会
评论,法官要用专业知识在司法判决中进行法律概念和规则的阐述。司法审判是
各种纷争的最终解决方式,这就要求法官运用法律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
要求法官对于各种纷争,不论其为宏观或微观,亦不论其为抽象或具体,都要运
用法言法语将其转化为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如此,才能将社会性、经济性甚
至是政治性纷争在司法判决中转化为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使之成为法律问题最
终通过司法来裁断。法律职业者通常认为,法官会应用法律术语进行思考,会将
法律问题、社会问题、经济问题乃至政治问题转化为法律术语或概念进行表达,
是法官从事其职业工作的基本要求,不懂得运用法律术语者则不配为法官。当然,
司法判决中法言法语的应用以社会普通公众的理解认知为限度,超越此限则是司
法判决领域法律性极端化的表现,反而会对司法判决的公信度产生消极的影响。
本文发布于:2022-08-28 16:34:3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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