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作文之未签劳动合同代理词
未签劳动合同代理词
【篇一:代理词(劳动争议)】
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接受被申请人长沙x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
委托,指派我担任申请人孙xx与被申请人长沙xx教育科技有限公
司劳动争议一案的仲裁代理人。通过查阅该案的案卷材料,调查了
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参加了本案的庭审全过程,现就本案事实和争
议焦点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双方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申请人的工资标准是否为3500元/月;
二、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公司人力资源负责人,工作失职未与自己
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是否需要再为此支付申请人未签劳动合同
期间的双倍工资;
三、申请人是否因被申请人未为其购买保险、拖欠其工资而解除劳
动合同;
四、申请人要求支付加班工资是否有事实依据;
现针对以上争议焦点并结合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申请人按照双方约定按时、足额向申请人支付了工资,被申
请人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没有事实依据
申请人于2014年6月入职,工资发放标准是双方明确约定后执行
的,且被申请人公司其他成员也严格按照公司约定发放工资。被申
请人每月按约定向申请人支付了2000-4000元/月不等的工资和补
贴,月平均工资达到了3400元/月。10月24日,申请人主动提出辞
职,在没有进行任何工作交接的情况下离职,删除了需要交接的工
作成果,对被申请人工作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延迟了工作进度。申
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按照基本工资3500元/月的标准支付工资没有事
实依据。要求支付所谓的拖欠工资更是没有事实依据。
二、申请人孙xx作为人力资源负责人,因工作严重失职未与自己
签订劳动合还要求我司支付双倍工资没有法律依据,也违背公平原
则
申请人孙xx自2014年6月入职,负责被申请人公司运营及人力资
源工作,被申请人公司ceo在公司例会上曾多次提出要求其准备人
事制度和劳动合同,并
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9月份,被申请人公司ceo在公
司例会上再次提出要求其将人事制度和劳动协议落实到位,并将相
关内容记入了会议记录,但是申请人孙xx工作失职,不能完成工作
职责,给被申请人造成了极大的法律风险隐患。申请人孙xx身为被
申请人的人力资源负责人,明知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存在极大的法律
风险,但其不履行岗位职责或故意利用自己的便利条件,损害被申
请人利益,谋求个人的利益。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
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
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同时,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
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
损失。现申请人严重失职不履行岗位职责,还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其
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没有法律依据,也违反公平原
则。
三、申请人主动提出离职,现已被申请人未购买社保、拖欠工资而
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申请人通过、邮件多次向被申请人ceo提出辞职,2014年10
月24日再次提出离职时,并没说明其辞职是因为公司未为其购买社
保或是所谓的拖欠工资,在其发给被申请人合伙人的辞职信里明确
表示:“一直干下去挺拖你们后腿的,也不想消耗公司资源,所以辞
职了……”。现又以被申请人未购买社会保险费,拖欠工资而解除劳
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被申请人要求支付国庆期间加班工资没有事实依据
被申请人ceo于2014年10月1日发送了一封邮件,邮件内容大
意是商量工作安排,同时也发给了公司其他两位员工,邮件中没有
明确工作分工,也没有明确工作完成时间,更加重要的是,申请人
没有提交任何答应接手该工作安排的回复或提交相关工作成果,仅
以一份工作安排商量邮件就主张国庆期间加班工资显然没有实事依
据。
五、被申请人要求补齐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属于行政管理的范
畴,仲裁委员会应裁定不予受理
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三)》
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
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对于该条司法解
释,民一庭就《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三)》答记者问中阐明:“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
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
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
社保争议。因此,对于社保问题,欠缴和未缴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
畴,仲裁委员会应裁定不予受理。
综上,请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定驳回申请人的1、2、3、4项仲裁请
求、不予受理第5项仲裁请求。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芳
二o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篇二:劳动争议一审代理词8.22】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接受被告的委托,针对原告陈述的事实理由与请求,发表如下代理
意见:
第一、因原告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需向被告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
并没有超过仲裁时效,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依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
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
(二)》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
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一)??(二)因解
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
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
争议发生之日。(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
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
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
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
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依据上述规定,被告并没有收到解除
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故被告主张权利之日便是劳动争议发
生之日,符合《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即使按照原告口头辞
退被告的时间来计算,被告提起该项请求也是符合《劳动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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