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小抄1

更新时间:2024-12-25 15:41:4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8日发
(作者:场地租赁协议范本)

问答题

1、行政法的法源的形式有哪些?答:行政法的法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

式。可分为以下几种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定和部门规章、地方行政法

规和地方行政规章、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

2、行政法的作用是什么?答: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

提高行政效率;贯彻实施宪法,推动民主政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

精神文明。

3、什么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答: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是调整

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起着保证行政法制

统一、协调和稳定的重要作用,是行政法的灵魂。如与基本原则相抵触的行政

法律条文必须修改或撤消,违反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行为,必须予以纠正和制裁。

5、行政主体的特征是什么?答: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

动的组织;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

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

组织。这一特征将行政主体与其它国家机关、组织区分开来。行政主体享有国

家行政权,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但不是唯一的行政主体,一定的行政机构和

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也可享有一部分行政权,从而成为行

政主体。(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这主要是指行政

主体应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独立地对外发布决定和命令,独立采取行政措施

等。这一特征将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内部的各种组成机构和受行政机关委托执

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区别开来。(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

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一个组织能成为行政主体,还应看其是否能独立

对外承担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即是否能独立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和国家赔偿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行政职权的特征是什么?答:特征是:强制性;不可处分性;职权与职责

的统一性。有另外,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还享有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

益权。行政优先权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所享有的种种职务上和行

为上的优先条件。行政优先权虽然不属于行政职权,但它与行政职权密切相关,

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保障条件。行政优先权主要包括先行处置权、获得

社会协助权和推定有效权。行政受益权是指行政主体从国家所享受到的各种物

质优益条件。为了保证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提高行政效率,国家必须向行

政主体提供各种物质条件,如财政经费、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

7、国家行政机关有哪些特征?答: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国家强制性质的社会

组织;是具有较强的执行彩的组织;必须按一定的层次和结构组织起来。国

家行政机关有如下特征:(1)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国家强制性质的社会组织。

它以国家暴力为后盾,是为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完成统治阶级的国家任务而

组织起来的,与其他组织相比,国家行政机关具有高度权威性。(2)国家行政

机关是具有较强的执行彩的组织。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行政机

关可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或采取具体行政措施等,均是属于执行性

行为。(3)为了顺利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职能,国家行政机关必须按一定的层

次和结构组织起来,并且执照科学方法依法活动。

2、行政职务关系产生的主要程序是什么?答:选任、委任、调任、聘任

8、行政机关组织法所包含的基本内容是什么?答:法律依据、隶属关系、职

责权限、任职期限、机构设置、人员编制。`

9、行政职务关系变更的情况有哪些?答:罢免、撤职、辞去领导职务、免职、

降职、转职、调职、升职。公务员在任职期间,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职

务关系的内容(职权、职责等)发生变化,谓职务关系的变更。主要发生于下

列情况:(1)罢免。指按照法律规定,有罢免权的机关(一般是国家权力机关)

对因违法失职,不宜继续担任原行政工作人员所实行的一种措施。(2)撤职。

是有权机关对违法失职公务员作出的一种行政处分。(3)辞去领导职务。指公

务员因某种原因,出于本人意愿,向有决定权的机关请求不再担任某种行政职

务的行为。(4)免职。指有任免权的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免去当事人的职务。(5)

降级。指公务员从较高的职务被调至较低的职务。(6)转职。指原职务不变,

但变更职务关系的性质。(7)调职。也叫调动工作。即把公务员调到另一种岗

位担任相同的职务。(8)升职。公务员依法从低职位调到高职位担任职务。

10、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是什么?答:被授权的组织在行政法上具有独立

的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行政诉讼也规定,被授权组织所为行政行为被提起诉

讼时,由被授权的组织作被告应诉。

11、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是什么?答:(1)性质不同。被委托组织

不具法律、法规所授予的职权,不是行政主体,只能以委托的行政主体的名义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被授权组织则享有法律、法规所授予的特定的行政职权,

属于行政主体。(2)产生的依据不同。被委托组织的权限、范围,只能依行政

主体的行政委托行为产生,被授权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则由法律、法规的授权

而产生。(3)行为的后果不同。被委托组织的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由行使委

托权的行政主体承担,如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申请人或被告是行使委

托权的行政主体,而不是被委托组织。被授权组织则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

律责任。

12、行政相对方的权利是什么?答:(1)提出申请的权利。行政相对方有依法

提出申请的权利,如申请许可证、申请抚恤金、补助金等。(2)参与行政管理

的权利。行政相对方有权依法参与行政法规、规章及相关行政政策、行政计划

的制定,如听证会、论证会等。(3)听证的权利。在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

对方权益的行政行为之前,必须保障行政相对方有听证的权利、应当告知行政

相对方有关的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等,给予行政相对方以充分的辩论

的机会,查清事实,从而作出合法、公正的行政行为。(4)了解情况的权利。

行政相对方有权依法了解有关的行政信息,包括各类规范性文件,有关制度、

规则、标准、程序,与行政相对方有关的档案材料等。(5)申请行政法上的救

济的权利。行政相对方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权依法申请行

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当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违法侵犯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

益并造成损失时,行政相对方有请求行政赔偿的权利。

13、行政相对方的义务是什么?答:(1)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这是行政相对

主的首要义务,主要表现为一是遵守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

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是执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2)协助行

政主体执行公务的义务。当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行政相对方有

主动予以协助的义务。(3)遵循法定程序要求的义务。行政相对方在请求行政

主体为一定行为或行政主体要求其为一定行为时,应遵循法定的步骤、手续和

时限等的要求,否则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4、行政法制监督是由哪几部分构成的?答:行政法制监督是由主体、对象和

内容三总分组成的。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

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以及国家机关以外的公民、组织;行政法制监督的

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法制监督的内容是监督国家公务员及被授

权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是否遵纪守法。

15、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监督包括哪些内容?答:(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2)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3)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4)国家机关体系以

外的公民、组织的监督。

16、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答: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

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政行为,也包括行政

主体制定行政措施、发布行政命令、通知、通告、决议、决定的行为等。抽象

行政行为通常具有普遍性。

17、行政行为的内容有哪些?答:是指某个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

务等产生的具体影响。(1)赋予权益和剥夺权益。赋予权益是指行政相对方法

律上权能、权利或利益。剥夺权益是指剥夺行政相对方已有的法律上的权能、

权利或利益。(2)科以义务和免除义务。科以义务是指行政主体使行政相对方

承担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免除义务是指行政主体免除行政相对方原有的义

务。3)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所谓确认法律事实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某

个法律关系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是否存在予以确认。所谓法律地位是指行政主体

依法对某个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及存在范围予以确认。

18、确定行政立法程序的民主原则的意义何在?答:一是能使所制定的行政法

规和规章真正反映广大人民众的意志。二是这种程序上的民主原则,能够有

效地约束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

19、行政立法的程序是什么?答:行政立法的程序,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权

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1)起草。是指列

入规划的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由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分别草拟法案。

(2)征求意见。在起草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

关、公民、社会各组织的意见。(3)审查。是指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拟定之后,

送交政府主管机构进行审议,核查的制度。(4)通过。是指法规、规章在起草、

审查完毕后,交由主管机关的正式会议讨论表决的制度。(5)签署。行政法规、

规章通过后,还须经制定机关的行政首长签署。(6)发布与备案。凡是未经发

布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都不能认为已发生效力。备案是指将已发布的行政法

规、行政规章上报法定的机关,使其知晓,并在必要时备查的程序。

20、行政许可的特征是什么?答:(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2)行

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3)

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

21、行政许可有哪些作用?答:1)有利加强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宏观管理,实

现从直接命令的行政手段到间接许可的法律手段的过渡;2)有利于维护社会

经济秩序,制止不法经营,防止不正当竞争;3)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保障

公共安全,保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利益。

22、行政强制预防、行政强制制止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是什么?答:(1)

实施的条件不同。行政强制执行以相对方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为前提,而强制

预防和强制制止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和法规,为排除危害而采取的对相对方的

强制力,人们称之为即时强制。(2)实施的时间和目的不同。强制预防和强制

制止分别适用于危害发生之前和危害发生之中,用以预防危害的发生和制止危

害的继续;而行政强制执行一般在一行为结束后实施,以求行政处理决定的执

行。(3)实施的机关不同。行政强制执行可以由人民法院实施,也可以由行政

机关实施;而强制预防和强制制止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4)实施的程序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需要遵守一系列严格的法律程序。违反的程序,执行则

无效;而强制预防和强制制止由于是一种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即时强制措施,

所以,一般情况下没有严密的程序,只有不超越职权,就为有效。

23、什么是即时强制?答:是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

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

的活动或制度。

24、行政合同履行的原则是什么?答:(1)实际履行原则。是指必须按照合同

规定的标的履行,不能变更的或用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方法代替合同的履行。

(2)自己履行原则。行政合同不仅要求实际履行,而且实行自己履行原则,

即相对方必须本身履行,而不能由他人代替履行。(3)全面适当履行原则。是

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面适当地履行,在任何条款上都不得违反合同

规定。

25、变更和解除行政合同的法律后果会怎样?答:(1)行政合同变更后,原

合同不再履行,双方当事人按变更后的权利义务关系履行。行政合同解除后双

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终止,彼此不再享有原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2)

因行政主体单方面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应对相对方进行补偿。

26、行政指导的特征是什么?答:(1)行政指导是非权力行政活动。(2)行政

指导是种事实行为。(3)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属于单方行

为。(4)行政指导是一种适用较大幅度的弹性的管理领域。(5)行政指导适用

法律优先的原则。(6)行政指导是一种外部行为。

27、行政指导与行政领导的区别是什么?答:(1)主体不同。行政领导的主

体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各级领导者,而行政指导的主体是行政机关。(2)

客体不同。行政领导是一种行政组织内部的活动,它作用的对象是行政组织中

的被领导者。而行政指导则是行政机关管理社会事务的一种外部行政活动,它

作用的对象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3)内容不同。行政领导是国家行

政管理活动中各级领导活动的总和。而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在其所在管辖的事

务范围内,基于国家的法律精神、原则或政策,用非强制性的手段取得相对方

的同意或协助而实施的管理行为。(4)效力不同。行政领导是行政组织内部的

领导活动,它有严格的组织和纪律的要求,对行政领导必须严格服从。而行政

指导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方的指导活动,不具有强制力,相对方可以服从,

也可以不服从。

28、与罚金的区别是什么?答:(1)性质不同。罚金属于刑罚处罚;

则属于行政处罚。(2)处罚依据不同。罚金由刑法加以规定,则由行政法

律规范加以规定。(3)适用主体不同。罚金由人民法院判处,而则由行政

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科处。(4)适用的对象不同。罚金是对犯罪者的惩

罚,而则是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者的惩罚,其程度比罚金轻。

29、行政处罚执行的原则有哪些内容?答:(1)当事人自觉履行原则;(2)行

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3)决定与收缴

相分离原则。

30、行政机关组织法所包含的基本内容是什么?答:A、法律依据。是决定行

政组织法是否合法的条件之一。B、隶属关系。指行政机关之间领导与被领导

以及它们之间的权责关系。C、职责权限。指行政机关的主管事项和行使权力

的范围。D、任职期限。指对行政首脑任职期间有明确的规定。E、机构设置。

指行政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置。F、人员编制。指行政机关的人员定额及各种人

员结构。G、其他事项。如生效条件等。

31、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相同点是什么?答:(1)监督的对象相同。

都是以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为主要对象。(2)监督的内容相同。都是行政机关

的行政行为,包括普遍的行政行为和个别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3)监督

的目的相同。都是保障国家法律、政策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保护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

32、一般行政监督的主要方式是什么?答:报告工作;执法监督检查;审查批

准;备案;行政复议;惩戒。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目前一般行政监督的主

要方式有以下几种:(1)报告工作。听取、审查报告,是上级政府监督下级政

府、各级政府监督其工作部门执行情况的主要方式。(2)执法监督检查。执法

检查大致有三类:一是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二是单独检查和联合检查。三是

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3)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是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的普

遍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如对财政预算、决算、账册、报表等进行审阅核

对并加以确定的行为。(4)备案。备案是根据法律规定或上级行政机关要求,

监督对象将其他规范性文件或某些重大行政行为的书面材料报上级行政机关

供其了解情况的行为。(5)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制度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

部门实施行政法制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6)惩戒。惩戒处分分为两种:一是

对行政机关适用的。另一种是对违法机关的领导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

33、行政违法有什么特征?答:(1)行政违法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人员的

违法;(2)行政违法必须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

行为,即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中对其行使职权所要求的程序性与实体性义务的约

束。(3)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在主观上有过错。行政违

法行为是一个主客观统一的过程。即在客观上有违反行为法律规范的事实,在

主观上有过错。

34、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答:(1)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执

行公务的人员;(2)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3)行

政责任必须为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是一种法律责任;(4)承担行政责任必须有

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35、什么是行政救济?答: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

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

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36、行政救济的特征是什么?答:(1)行政救济以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请求为前

提。因为行政救济制度的设立就是为了对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予以救济

和保护。(2)行政救济以行政争议为基础。行政争议,也就是行政纠纷,是行

政管理相对方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并

对行政行为不服所形成的法律争议。(3)行政救济的最终目的保护相对方的合

法权益。行政救济的核心内容是由有权的国家机关处理和裁决行政争议。

37、哪些情况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答:(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

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

理的。(3)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也不能申请复议。

38、行政复议的原则是什么?答:(1)合法性原则。是所有行政权行使都应遵

循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行使行政复议权当然也要遵循合

法原则。(2)公正原则。公正是一切司法活动的本质要求,行政复议是一种行

政司法行为,复议机关解决行政争议,应当将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与作为

申请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放在平等的位置上,不能偏袒任何一方。(3)

公开原则。是一个重要的程序原则,是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它是指行政机关

在作出与相对方利益相关的行政行为时,要通过一定的程序让相对方参与和了

解。(4)及时原则。是行政效率的具体原则要求。(5)便民原则。是指行政复

议要便于行政相对人参加,在复议活动中复议机关和复议人员要为申请人行使

各项权利提供方便。

39、行政赔偿的特征是什么?答:(1)行政赔偿实质上是一种国家赔偿。行政

职能属于国家职能,行政权也属于国家权力。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所实施的职务活动,是代表国家进行的,根本上是一种国家活动。因此行政赔

偿是一种国家赔偿。(2)行政赔偿的起因是行政侵权损害行为。是行政主体作

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并损害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行为。(3)行

政赔偿的义务只能是侵权行政机关。是指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实施侵权

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4)行政赔偿范围以具体行政行为

造成的侵权损害为限。依照我国法律规定,除具体行政行为以外的抽象行政行

为以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在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范围之内。

40、国家机关行使追偿权,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答:(1)赔偿义务机关

已经向受损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支付了赔偿金,返还了财产或恢复

了原状。地赔偿称义务机关向受害人赔偿之前,追偿权是不存在的。赔偿义务

机关的赔偿可以基于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也可以据行政赔偿协议程序的协

议书。(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对加害行为有故意或重大

过失。故意是指致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时,主观上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并可能

造成相对方合法权益的损害,却仍然一意孤行,导致损害结果发生。重大过失

是相对于一般过失而言的,即行政人员或受委托之人,不但没有注意到其身分

或职务上的特别要求,而且未能预见和避免普通人均能预见或避免的事情,即

没有达到法律对一个公民的起码要求。

41、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答:1)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

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被告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原告

提起行政诉必须是在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行政争议,

以及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4)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定期限之内。5)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已经经过行政复议;自行选择行政复议

的,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

42、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是什么?答:(1)选择复议原则。是指在法律、法规

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情况下,相对方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时,既可以

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

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性原则。(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4)不适用调解原则。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5)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43、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有哪些?答:(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3)内部行政行为。(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

的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了司法审查的排除条款,即明确规定

某些事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提供的诉讼。(2)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

令提起的诉讼。(3)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行政机关对行

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提起的诉讼。(4)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

讼。此外,《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二条还列举了排除在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几种行为,即:(1)公安、

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授权实施的行为;(2)调解行为及

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3)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4)驳回当事人对

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5)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

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44、管辖权的转移必须具备哪些条件?答:(1)必须是人民法院已受理的案件;

(2)移交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3)移交的人民法院与接受移交的人

民法院是具有直接关系的上下级关系。

45、行政诉讼的被告有哪些特征?答:(1)被告只能是行使行政管理权、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

为被原告指控侵害合法权益。(3)以自己名义应诉,并受有民法院裁判拘束。

46、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是什么?答:(1)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

利害关系;(2)相对于原告、被告而言,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的

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在诉讼期参加诉讼;(4)申请参加诉讼或

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47、行政诉讼证据有哪些种类?答: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

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与现场笔录。

48、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履行举证责任的法律后果是什么?答:1)对行政

诉讼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有争议的,如果被告举不出证据,应当以原告

提供的证据为根据;2)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

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能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

的,应当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人民法院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

为。

49、法院不能采用的证据有哪些?答:(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2)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3)

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4)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

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5)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院提交在

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消或变更一审裁判的依据。

50、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是什么?答:(1)提起的主体不同;提

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上级人民

法院、以及各级人民检察院。而有权提起上诉的则是享有上诉权

的当事人,并且当事人的上诉必然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2)提起的条件不

同;只有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提起审判监

督程序;而只有当事人不服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不论判决、裁定是否违

反法律、法规,即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第二审程序。(3)有无期限制不同。适

用审判监督程序不受时间限制、判决、裁定生效后的任何时间内都可提起;而

上诉只能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4)审理的主体不同;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的行政案件,既可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也可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

审理;而适用二审程序的行政案件,只能由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审理。(5)审理的对象不同;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

定;而适用二审程序审理的则是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6)程序的性

质不同;审判监督程序是为了纠正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错误而设置的一

种特殊程序,不具有审级性质,是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一种事后监督和补救

措施;而第二审程序是按照两审终审的司法原则设置的,是对第一审行政案件

的继续审理。

51、开庭审理行政案件应当分为几个阶段?答:(1)开庭前准备阶段;(2)出

庭情况审理阶段;(3)法庭调查阶段;(4)法庭辩论阶段;(5)评议宣判阶段。

5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实体法依据有哪些?答:(1)法律;(2)行政

法规;(3)地主性法规;(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答: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

件的实体法依据有:(1)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

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的其他法律。(2)行政法规。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

律,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其名称

有条例、规定、办法。(3)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仅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

生的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与受理法院不在同一地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

件适用地方性法规时,应当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所适用的地方

性法规为依据。(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

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自治

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作为法院审理发生在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的依据。

此外,《行政诉讼法》第53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

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

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53、第一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所作出的判决有哪些种类?答:

(1)维持原判;(2)撤销判决;(3)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判决;(4)限期

履行判决;(5)变更判决;(6)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有你更精

54、涉外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是什么?答:(1)适用行政诉讼法原则。《行政

诉讼法》第70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

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除外。(2)同等原则。又称国民待遇原则,

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我国进行行政诉讼,享有与我国公民同等

的诉讼权利和负有同等的诉讼义务。(3)对等原则。又称相互原则,是指国家

之间在对待对方公民、组织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时相互对等。(4)适用有关

国际条约原则。(5)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

55.简述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

才能存在;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56.简述行政立法与权力机关立法的区别.答:(1)立法的主体不同;(2)立法

的来源不同;(3)立法的内容不同;(4)所立之法的效力等级不同;5)立法的程

序不同;(6)立法的形式不同;7)立法效果不同。

57.简述行政复议的特点。答:(1)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2)行政

复议是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的行为;3)行政复议是由行政相对方提起的一

种依申请而产生的行为。

58、简述国家行政机关的特征答:(1)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国家强制性质的社

会组织;(2)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较强的执行彩的组织。(3)为了顺利实现

国家行政管理的职能,国家行政机关必须按一定的层次和结构组织起来,并且

按照科学方法依法进行活动。

59、简述在行政诉讼中诉讼阻却有几种情形答:(1)延期审理;(2)缺席判决;

(3)诉讼中止;(4)诉讼终结;(5)案件移送;(6)延长审限;(7)撤诉。

60、简述行政授权的特征答:1)行政授权是依照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

的;2)行政授权引起职权和职责的同时转移,被授权的组织在接受职权的同

时,也必须接受行政职责;3)被授权的组织在被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自

主地行使行政职权。

61、简述在我国行政处罚的分类有你答:(1)人身罚(行政拘留,劳动教养);

(2)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和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3)财产罚(罚

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申诫罚(警告,通报批评)

62、简述行政案件的执行根据.答:(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具

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附带

民事诉讼判决书和调解书,决定书);(2)行政机关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具

有执行内容、依法可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

63、简述行政法的作用答:1)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

提高行政效率;有你更精2)贯彻实施宪法、推动民主政治进程,保障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

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64、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置原则。答:(1)适应需要原则(2)精简原则(3)

高效率原则(4)依法设置的原则

65、公务员在法律地位上有下列特点:答:①他享受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

各种权利,同时履行宪法和法律要求公民履行的各种义务;②他可以以自己的

名义从事个人行为,但不能以国家名义从事公务行为,否则就是另外一种身分

了;③他的个人行为只代表他个人,不具有强制性,而且行为效果归属于他自

己。公务员首先是公民,因而享有自然人的法律地位。但它又不同于一般的公

民。当公务员依法代表国家从事公务时,他就具有了其作为公务员的法律身分,

从而享有公务员的法律地位。由于自然人和公务员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身分,二

者所处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当其处于公务员法律地位时,便显示出其特点:

免公务员有资格作为国家的代表,以公务机关的名义从事公务行为;公务员享

有行政职权,享有行政优益权,同时需要承担行政职责;(1)行政相对方的权

利①提出申请的权利②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③听证的权利④了解情况的权

利⑤申请行政法上的救济的权利有你(2)行政相对方的义务①服从行政管理

的义务②协助行政主体执行公务的义务③遵循法定程序要求的义务

67、划分个人行为与机关行为的标准是什么?答:(1)公务员的行为以所属机

关名义作出的,属机关行为,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则属个人行为。(2)公务员

的行为是在其职责范围内作出的,属于机关行为,若超越职责范围,必须结合

第一标准和第三标准综合认定。(3)公务员的行为是执行机关的命令或委托,

不管机关的命令或委托是否超越权限,概属机关行为。

68、简述行政诉讼原告的法律特征。答:行政诉讼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

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依法

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告具有以下法律特

征:(1)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

害关系。(2)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3)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枸束。其

中第1个特征,既是指原告的特征之一,也是对原告资格的规定。

69、确立行政立法程序的民主原则的意义何在?答:(1)能使所制定的行政

法规和规章真正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因为行政法规、规章的各种草案,经过

公开的讨论、听证以后,更有利于公众包括利害关系人的理解和认同。别外各

种途径的参与制度如书信、磋商、座谈、调查、采访等,能使公众有足够的机

会参与制定活动,充分表达意见和要求,使行政立法文件真正做到集思广益。

(2)这种程序上的民主原则,能够有效地约束同级行政机关的权力。在行政

机关没有很好地遵循公开原则和制度,并有可能造成违法或侵权的后果时,能

够及时地发现,从而有效地维护国家机关及其所制定的规范的权威,更好地保

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70.行政许可的特点是什么?答:行政许可的特点有:(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

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一般都以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为前提,行政主体并不因行

政相对方准备从事某项活动就主动地颁发行政许可证。(2)行政许可是行政主

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不同于行政

处罚、行政强制等对行政相对方科以义务的行为,而是免除相对方某种不作为

义务使相对方可以行使某种权利。3)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要

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并应以正规的文书、格式、日期、印章等形式不予批准

和证明。

71、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为当场处罚程序,指行政处罚主体对于事实清楚、

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简易程

序的适用条件包括:违法事实确凿;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

的法定依据;

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或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

或警告。

72、《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

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

决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73、行政行为通常具有以下法律效力:公定力。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不论合

法与否,都被推定为合法有效,任何行政机关、组织或个人都应遵守服从;确

定力。行政行为成立后,具有不可变更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

拘束力。行政行为成立后即对有关组织或个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效力,不能再

作出与该行为相抵触或违反该行为的相关要求的行为;执行力。行政行为成立

后,行政相对方必须自觉履行行政行为所设定的义务。

74、被告负举证责任是由于:①行政机关有调查取证的主动权,在证据的收集

和提供方面明显处于优势。②具体行政行为大都基于行政机关的单方面的意思

表示而成立,相对人难以提供足以证明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各种证

据。③可以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以尽可能减少行政争议及行政案件的

数量,提高执法水平。

75、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理由是:①其诉讼主张是

独立的;②其主张与被告对立,与原告也彼此独立;③如果先于原告起诉,即

可获得原告资格。

76、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除满足行政诉讼的一般起诉案件以外,还应满足

以下条件:①行政诉讼已经成立;②附带民事诉讼必须符合民事诉讼的起诉条

件;③行政诉讼与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请求有内在的关联性;④附带的民事诉

讼必须与行政诉讼同时提起,或在行政诉讼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作出裁判以

前提起。

77、缺席判决适用于如下情形:①被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②人民法院裁定不准原告撤诉,如果原告拒不到庭;

③案件审理结果可能涉及第三人利益,或者需要其承担义务,经两次合法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78.简述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1)制裁的性质不同;(2)适用的违法行为不

同;(3)惩罚的程度及适用的程序不同;(4)制裁的机关不同;(5)做出处罚的形

式不同。

79.简述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l)任何行政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权才

能够存在;(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

触;(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与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

旨。

80.简述行政行为的内容。(1)赋予权益和剥夺权益;(2)科以义务和免除义

务;(3)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81、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二大部分。(1)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不

服行政处罚的案件;不服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

经营自主权的案件;对行政机关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或者不予答复不服的案

件;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而被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认为行政机关

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认为行

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法律法规规定受理的其他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抽象行政

行为;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具有强制力

的行政指导行为;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82.试述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的区别。1、争议主体不同。行政争议的主体之中,

一般情况下,必有一方是行政机关,起码也应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

机关委托的组织。这种争议通常不可能在平等主体之间产生。而民事争议无此

特殊要求。同时,绝大多数行政争议,作为主体一方的行政机关,往往比相对

人年于更为优越的地位。他们之间存在一种经“命令——服从”为基本特征的

不平等关系。民事争议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即使是权利方,也不能以强制力

为依托对对方当事人直接发号施令。2、争议起因不同。行政争议由相对人不

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民事争议由民事法律行为所引起。进一步

说,行政行为可以引发民事争议,民事行为不可能引发行政争议。3、解决争

议的手段不同。行政争议,有相当一部分由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判

等行政司法途径解决,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程序,只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条途

径,但不是唯一途径。民事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一概诉诸法院,通过民

事诉讼程序解决。

83.什么是行政法?它有哪些特点?答:(一)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

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

行政法有下列五个特点:(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

规范是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是由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

组成的统一体。(4)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5)行政程序性规范

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其存于同

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84.试述行政法的法源。答:行政法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

部表现形式。根据制定主体、效力等级以及制定程序的差别可将行政法的法源

分为以下几种形式:(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是一切立法的依据。宪法中有关行政管理的部分,通常都是一般性的原则性的

规范,对行政法的各种具体规范起统率作用。(2)法律宪法规定,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均有权制定法律。某一项法律的法律规范及可以全部

属于行政法规范,也可以是其中一部分或某一条款属于行政法规范,其他部分

或条款属于其他性质的法律规范。如:《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全部,《中华人

民共和国警察法》则属于大部分。(3)行政法规和部分规章行政法规是国务

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和。部门规章则是国务院各部门包括各部、委、行、

署和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和。行政法规和部分规章是行政法的最主

要的渊源。(4)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项条例。地方性法

规和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项条例等各方面,其中很大一部分涉及到地

方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和活动方式等,含有大量的行政法规范。是行政法的重

要渊源,对于完善我国的行政法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5)与行政法有关的法

律解释法律解释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与

行政法有关的解释即为行政法的渊源。(6)行政法的其他渊源我国政府所

签订、加入或承认的国际条约,其中涉及行政管理的,也是行政法的渊源。

85.试述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特点与构成要素。答:(一)行政法律关系是指

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

一方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的存在,是发生行政法律关系的先决条件。(2)行

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

能由当事人双方相互协商约定。当事人既不能自由选择权利、义务,也不能随

意放弃权利、转让义务,只能依据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

(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首先,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地位不平

等。行政主体一方当事人往往处于支配地位,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职权的行使。

其次,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不以双方主体意见一致为必要条件,行政主

体可以单方面地设立或变更行政法律关系。(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

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总是交叉重

叠的,权利与义务很难分开,从这方面看是其职权或权利,从那方面看则是其

职责或义务。(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

行政争议实行行政主体先行裁决制度。行政程序不同于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

议的司法程序也不同于解决民事争议、刑事案件的司法程序。(三)行政法律

关系由三大要素构成:(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行

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因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又称行

政法律关系当事人、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行政主

体和行政相对方或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构成。作为行政

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行政法律关

系的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

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及精神财富。(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行政法律关系

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行政主体的权利

义务和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被监督的

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

86.试述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答:(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

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除必须存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以及内容以

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1)具有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

法律根据,即有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没有行政法律规范的确认和调整,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无法确定,也就不可能形成行政法律关系。(2)具有导致

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没有法律事实存在,即使有行政法律规范,也

不可能形成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事实就是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

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包括法

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就

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变更。包括:(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主

体的增加、减少或改变。(2)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物、行为或精神财富

的变更。(3)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权利义务发生变化。(三)行政法律关

系的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消灭。包括:(1)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消灭;(2)权利义务内容的消灭。原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

利义务已实现或为新的内容所代替。

87.试述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答:(一)行政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行政法是

仅次于宪法,与刑法、民法并列的我国三大基本法律部门之一。

(二)行政法在国家管理和社会发展中具有以下重要作用:(1)保障行政权有

效行使,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2)贯彻实施宪法、推动民

主政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促进经济文化建设,

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88.试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点。答: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贯穿于全

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行政法的

基本原则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共同准则。无论是制定行政法律规

范,还是实施行政管理行为、执行行政法律规范,都必须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

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特点:(1)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它贯

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等全部行政法制活动和全部行政法规范之

中。(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基础性。它是行政法中的其他原则和规则产

生的前提和基础。(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它反映出行政

法律规范不同于其他法律规范的本质特征。基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上述特点,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括起来就是行政法治原则,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

理性原则。

90.试述行政合理性原则。答: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

内容。它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

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

法律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根据实际行政活动的需要,基于自由裁量权而产

生和存在的。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三方面:(1)行政行为的

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凡有悖于法律目的的行为都是不合理的行为。(2)行

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行政行为不得违背社会

公平观念或法律精神,不得存在法律动机以外的目的或追求。行政机关在实施

行政活动时必须出于公心,平等地对待行政相对方。(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

合乎情理。即应符合事情的常规或规律。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共

同构成行政法治原则。合法性原则主要解决行政合法与非法问题,合理性原则

解决行政是否适当的问题。

91.什么是行政主体?它有哪些特点?答:(一)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

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

织。(二)行政主体具有下列三个特征:(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

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的区别所在。(2)

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内部

的组成机构和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的区别。(3)行

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具

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具体表现,也是—个组织成为行政主体的必备条件。

92.什么是行政职权?它有哪些特点?答:(一)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

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二)行政职权具有以下

特征:(1)强制性。行政职权是法定权力,具有国家强制力。(2)不可处分

性。行政职权体现着国家意志,未经法律许可,不得转移或放弃,不得自由转

让或处分。(3)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是一个事物的

两个方面,行使职权也就是履行职责。

93.试述行政职权的内容。答:行政职权具有多样性。概括起来主要是以下权

力:(1)行政立法权。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规章的权力。(2)行

政许可权。行政主体依法赋予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从事某种事项的权利或资格

的权力。(3)行政确认权。行政主体确定或否定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或权利、

义务的权力。(4)行政检查权。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方履行法定义

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5)行政奖励权。行政主体依法给予模范守

法或重大贡献的行政管理相对方以物质和精神奖励的权力。(6)行政物质帮

助权。行政主体对有特殊困难或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公民,给予物质上帮助的

权力。(7)行政处罚权。行政主体依法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违法相对方给予某

种法律制裁的权力。(8)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主体对逾期不履行行政义务

的管理相对方,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9)行政合同的签订权。

行政主体基于执行公务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与行政管理相对方签订合同的

权力。(10)行政复议权;行政机关根据管理相对方的申请,依照法定的程序

对行政行为进行复查的权力。(11)其他行政职权,包括行政指导权、行政裁

决权等。

94.什么是行政职责?它有哪些具体内容?答:(一)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

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行政职责随行政职权的产生、变更或

消灭而相应变化。(二)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其具体内容包括:(1)

行政主体必须按照法定职权,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履行职务,不得失职、越权或

滥用权力。(2)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避免程序违

法。(3)行政主体的行为必须遵循合理、适当的原则,避免行政失当。

95.试述行政主体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机关、公务员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答:行政主体不同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范围要大于行政

主体范围。行政主体必定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但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仅仅包

括行政主体,还包括相对方和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等。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不能

简单地等同。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并不是惟一的行政主体。行政机关

以外的社会组织,如果得到法律、法规的授权,也会拥有一定的行政职权,享

有与行政机关同样的法律地位,成为行政主体。公务员不是行政主体。公务员

与国家行政机关是一种职务上的委托关系,公务员一般代表行政机关行使职

权,公务员的行为由行政主体负责。也就是说:公务员所实施的公务行为是以

国家机关的名义实施的,公务员只是具体的操作者;公务员的公务行为所产生

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不直接由公务员承担,而是由国家行政机关承担。

96.

97.试述国务院的行政主体资格与职权范围。答:国务院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

关,根据宪法和法律,享有管理全国的行政事务的职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

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因此,国务院是行政主体。根据宪法和国务

院组织法以及其他法律规范的规定,国务院作为行政主体行使的行政职权可以

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制定行政法规权;(2)领导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权

(3)领导和管理全国各项行政工作权;(4)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授予的其他职

权。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务院行使行政职权的方式是全体会议和常务会

议。国务院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

问题,如制定行政法规,必须经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98.试述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行政主体资格与职权范围。答:国务院由各部、委

和行、署、厅组成。各部、委和行、署、厅作为国务院的工作部门或职能机关,

依法对于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务行使全国范围内的管理权限。国务院组成部门一

方面接受国务院的领导和监督,执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另一方

面,又可以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就自己所管辖的事项,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活

动,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因此,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各部、委和行、署、

厅)是行政主体。国务院各部、委和行、署、厅在行政法上的职权主要有:(1)

制定规章权;(2)本部门所辖事务的管理权。

99.试述国务院直属机构的行政主体资格与职权范围。答:国务院的直属机构

是国务院直接领导下主办各项专门业务的机构,地位低于各部、委和行、署、

厅。直属机构具有独立职权和专门职责,可以在主管事项的范围内,对外发布

命令和指示。因此,直属机构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国务院直属机构的职权主要

包括:(1)制定规章权;(2)行政事项处理权;(3)裁决争议权。

19.试述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行政主体资格与职权范围。答:国务

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是管理某些专门事项的行政职能部门,由于其管理的

行政事务与一些部、委的职能有联系,因而就由相应的部委对其进行管理。这

些国家局在其成立时就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依法行使某项专门事务的行政职

权。因此,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具有专项行政事

务管理权和裁决争议权。

20.试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行政主体资格与职权范围。答: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管理地方各级所辖范围内的行政事务。

我国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直辖市的区)、

县、乡四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地位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是地方国家权

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另一方面,它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在管辖的地域范围内,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

行政区域内的各项行政事务,并依法对自己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因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行政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行政职权主

要是:(1)制定地方规章权或发布决定、命令权;(2)本区域内行政事务的

管理权;(3)领导和监督本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工作权。

21.试述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行政主体资格与职权范围。答:派出机关是

指由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代表该级

人民政府组织与管理该区域内所有行政事务的行政机关。根据有关组织法的规

定,派出机关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对行政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实际

上履行了—级人民政府的职能。因此,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派出机关

有三种: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派出机关的职权归纳起来主要是以

下两项:(1)就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务依法发布决定和命令;(2)就本区

域内的行政事务依法进行行政管理。

22.什么是公务员?其法律地位如何?答:(1)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

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2)公务员因其

具有的双重法律身份而享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一方面,公务员是公民。这一身

份决定了公务员首先享有自然人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公务员是国家的公务

员。这一身份决定了公务员享有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23.试述行政职务关系的概念与属性。答:(1)行政职务关系是指公务员基于

其行政职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2)行政职务关系是一

种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实为当事人之间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关系,这种权利和义

务的具体内容便是行政职务关系的内容。

24.公务员享有哪些权利,应履行哪些义务?答:(一)根据《公务员法》的规

定,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2)非

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3)获得工

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4)参加培训;(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

提出批评和建议;(6)提出申诉和控告;(7)申请辞职;(8)法律规定的

其他权利。(二)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

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

工作效率;(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4)维护国家的安全、

荣誉和利益;(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

命令;(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

遵守社会公德;(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25.公务员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方式有哪些?答:公务员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

主要有四种方式:(1)选任;(2)委任;(3)调任;(4)聘任。

26.公务员行政职务关系变更的情形有哪些?答:公务员行政职务关系的变更

主要发生在下列情况:(1)罢免;(2)撤职;(3)免职;(4)辞去领导职

务;(5)降职;(6)转职;(7)调职;(8)升职;(9)其他情形,如轮

换、挂职锻炼等。

6.哪些情况引起公务员行政职务关系的消失?答:以下几种情况会引起公务员

行政职务关系的消灭:(1)死亡;(2)丧失国籍;(3)辞退;(4)辞职;

(5)开除公职;(6)被判刑罚;(7)离休、退休。

27.试述行政授权的概念与特征。答: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

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行使的法律行为。行政授权

的特征在于:(1)行政授权是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的。(2)行政

授权引起职权和职责的同时转移,被授权的组织在接受职权的同时,也必须接

受行政职责。(3)被授权的组织在被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自主地行使行

政职权。

28.试述被授权组织的含义、类型与法律地位。答:被授权的组织主要是指

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某些行政职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众性自治组织。被授权组织包括以下几种:(1)被

授权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2)被授权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企业单位;

(3)被授权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社会团体。被授权组织享有法律、法规所明确

授予的行政职权,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独立承担行政责任。因此,

被授权组织在行政法上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29.试述行政委托的概念、特征及条件。答:行政委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

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

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行政委托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委托的委托人必须

是国家行政机关。其他非行政机关的委托不能称为行政委托。(2)行政委托

中的委托事项必须在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内。(3)行政委托中被委托的对象

可以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行政委托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委托的事项是有关众性、社会性的行政管理事务;

(2)行政机关行使该项行政管理职权确实有困难,难以负担;(3)委托的职

权与职责影响较小或影响程度较轻;(4)被委托组织具备一定的条件。

30.试述被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及其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答:被委托的组织

必须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在委托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

责,后果(包括赔偿和应诉)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因此,被委托的组织不具

有行政主体资格。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二者的区别在于:(1)性质不同。

被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只能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活动;被授权组

织属于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活动。(2)产生的依据不同。被委托

组织的权限范围只能依行政机关的行政委托行为产生;被授权组织的行政主体

资格则由法律、法规的授权产生。(3)行为的后果不同。被委托组织的行为

后果的法律责任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被授权组织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

律责任。

31.什么是行政相对方?答:行政向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

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2.行政相对方有哪些权利和义务?答:(一)行政相对方的权利(1)提出申请

的权利;(2)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3)听证的权利;(4)了解情况的权

利;(5)申请行政法上的救济的权利。(二)行政相对方的义务(1)服从行政

管理的义务;(2)协助行政主体执行公务的义务;(3)遵循法定程序要求的

义务。

32.什么是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对象及内容是什么?答:(1)

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

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

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所进行的监督。(2)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

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进行

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

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3)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

工作人员。(4)行政法制监督的内容是监督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以及国家公务员和被授权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是否遵纪守法。

33.试述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监督方式。答: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监督方式有

以下几种:(一)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主体的监督是全面

的,具有最高权威性的。其监督方式主要有法律监督、工作监督、人事监督。

(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审判机关的监督和检察机

关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主要是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检察机关的监督

主要是通过查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的方式进行。(三)国家行政

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是指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和上级行政机

关的监督。属于内部监督,有较大的监督范围。行政监察机关主要是对国家公

务员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国家审计机关主要是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

门的财政收支行为进行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领导和监督职

责,主要是通过检查工作、受理复议申请等方式进行监督。(四)国家机关体系

以外的公民、组织的监督,公民、组织的监督主要是通过批评、建议、检举、

揭发或申诉、申请等方式进行。

34.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答: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

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特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1)

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具有从属法律性。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

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

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4)行政

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

政行为。

35.行政行为的成立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答: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行政行为的

形成或作出。—般说来,行政行为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主体条件。

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人员,或者法

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工作人员,或者是受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的工作人员。

(2)主观条件。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在主观上有凭借行政职权产生、变更或消

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并且显露达到该种效果的意思表示。(3)客观条

件。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在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并通过一定的外部

行为方式表现出来。(4)法律效果条件。行政行为作出后应当能够产生一定的

直接或间接的法律效果,即使某种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使行政相

对方的权利义务因此受到影响。

36.试述行政行为的分类。答:行政行为依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

类:(1)依据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不同,行政行为可分为行

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三类。(2)以行政行为是否具备

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不要式行政行为。(3)

根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及适用力的不同,行政行为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

体行政行为。(4)以行政行为的实施是否须由行政相对方申请为标准,行政

行为可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5)根据决定行政行为时参

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不同,行政行为可分为单方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

为和多方行政行为。

37.试述行政行为的内容和效力。

答:(一)行政行为的内容,行政行为的内容就是指某个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方

的权利、义务等产生的具体影响。不同内容的行政行为有不同的法律效果。概

括起来,行政行为的内容主要有:(1)赋予权益和剥夺权益。赋予权益是指

赋予行政相对方法律上的权能、权利或利益;剥夺权益是指剥夺行政相对方已

有的法律上的权能、权利或利益。(2)科以义务和免除义务。科以义务是指

行政主体使行政相对方承担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免除义务是指行政主体免

除行政相对方原有的义务。(3)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确认法律事实是

指行政主体依法对于某个法律关系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是否存在予以确认;确认

法律地位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某个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及

存在范围予以确认。(二)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通常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1)公定力;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与否,都被推定为合法有

效,任何行政机关、组织或个人都应遵守或服从。(2)确定力;行政行为成

立后,具体不可变更力,非经法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3)拘束力;行

政行为成立后即对有关的组织或个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效力,不能再作出与该

行为相抵触或违反该行为的相关要求的行为。(4)执行力。行政行为成立后,

行政相对方必须自觉履行行政行为所设定的义务,否则,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

取一定的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38.试述行政立法的概念和特点。答: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

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行政立法既有行政的性

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又具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准立法行为:(1)行

政立法的行政性质。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

管理事务及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事务;其根本目的是实施和执行权力机关制

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2)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行政立法是有权

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制定行政法律规范的活动;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

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等法的基本特征;行政立

法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

39.我国的行政立法主体包括哪些?答:我国的行政立法主体包括:(1)国务院

(2)国务院各部门(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

40.我国的行政立法程序包括哪些内容?答:行政立法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

步骤:(1)起草;(2)征求意见;(3)审查;(4)通过;(5)签署;(6)

发布与备案。

试述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重要活动之一,其基本原则主

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法性原则,包括行政许可的设定与实施均要合

法。(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3)便民原则。(4)救济原则。(5)信赖保护原

则。(6)行政许可一般不得转让原则。(7)监督原则。

论述题

1.论述行政法制监督的构成。答:行政法制监督是由主体,对象和内容三个

部分构成。(1)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

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其中国家权

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和专门行政监督机关所进行的监督属于

权力性监督,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所进行的监督属于汉利性监督.(2)

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

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包括行政机关的公务虽和被授权的

组织中的行使行政职权的工作人员。(3)行政法制监督的内容是监督行政主体

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监督国家公务员及被授权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是否

遵纪守法。

2.论述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答:①选择复议原则是指在法律,法规没有明

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情况下,相对方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时,既可以先向上

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

诉,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简言之,在我国,复议不是进行行

政诉讼的必经程序,是否经过复议,由相对方自己选择。②审查具体行政行为

合法性原则。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都有可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只能在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才可以向人民

法院起诉,如果是认为抽象行政行为的元宝影响、妨碍或者侵犯自己的合法权

益时,则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行

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此与

民事诉讼完全不同。其根据是,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的,一旦作出即应推定其为合法,亦即行政机关的具体行

政行为具有先定力.(4)不适用调解原则。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

则。在行政诉讼中不适用的根本原因在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

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其行使法定职权的表现,

而对于这种法定职权,行政机关不得放弃或者让步,否则即构成失职.因此,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是合法,或者是违法,没有第三种可能。⑸

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司法变更权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审理

后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司法变更权涉及到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问

题.因此,各国在规定法院所享有的变更权时都极为慎重.

3、论述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答:(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

无论有无成文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运用权力时必须符合法律目的,(2)行政

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动机正当要求行政机关不

能以执行法律的名义,将自己的偏见、歧视、恶意等强加于公民和社会组织;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如果在具体处理案件时,重者轻处,轻者重

处,显然违反常规和处罚要求,不符合行政合理性的要求。

4、试述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1)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

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被告

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原告提起行

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内的行政争议,以及属

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⑷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定期限之内;5)法律、

法规规定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已经经过行政复议;自行选择行政复议的,复

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

5、论述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的作用。答:①行政权力接受监督可以防止政府权

力失衡与变异。按照平衡论的观点,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权,必须受到立法权、

司法权、公民权的监督与控制,才能依法行政,为人民服务,否则就失去平衡。

因此,必须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②行政权力接受监督可以防止政府官员专

制独裁。民主替代专制独裁的重要标志就是行政权力接受监督,因此要加强政

府官员的自律教育,同时要不断强化外部系统的监督,不断扩大公众参与评价

政府行为的层面,把评价方式、手段和步骤纳入法制化轨道。③行政权力接受

监督可以扼制腐败。为了扼制腐败,必须改革行政体制,控制个人专权,加强

监督机制,适当提高薪金待遇,健全法制强化反腐力度,严明法纪。力争做到

使官员们不能腐化、不敢腐化、不愿腐化的反腐机制、行政体制与法制。④行

政权力接受监督可以防止政府官僚主义。政府及其公务员必须接受来自政府内

部和外部的监督,并为监督实施创造条件,实行行政公开,让人民众对政府

活动有充分的了解,为有权机关监督提供条件。在阳光下的行政行为既可以接

受监督,克服官僚主义;又可以克服办事拖拉,提高行政效率,实行勤政为民

的行政目标。

6.论述行政行为的特征。答: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

均须有法律依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

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

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

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既可依法自

主作出;4)行政行为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

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

7.试述行政诉讼中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基本依据答: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由行政机关单方

作出的,因此由行政机关举证证明其所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符合公

平合理原则;2)依据法治原则,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因此当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行政

机关应有责任证明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的;

3)被告行政机关的举证能力比原告强,被告因具备技术、人员等方面条件,举

证较为容易;4)与原告相比,被告行政机关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等

有更充分的了解,在我国目前的条件下,原告并不完全清楚被告所作出某一具

体行政行为的原因。

8、试论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答: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指行政行为合法

成立生效所应具备的基本要素。或者说是应当符合的条件。第一,行政行为的

主体应当合法。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主体要件。所谓主体合法,是指实施

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1.行政机关合法:指实施行政行为

的行政机关必须依法成立,并具有行政主体资格。2.人员合法:行政行为总

是通过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具体实施,这些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所实施

的行政行为方有效。3.委托合法:是指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基于实施行

政活动的需要,依法委托社会团体或众组织、公民个人代表行政机关实施某

种行政活动。委任的合法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委托的行政机关必须具

有合法的委托权限;(2)接受委托者必须具备从事行政活动的能力;(3)被委

托者必须在委托权限内实施行政行为。第二,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

限范围。权限合法,是指行政行为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

必须符合一定的权限规则。行政职权的限制表现在几个方面:行政事项管辖权

的限制、行政地域管理权的限制、时间管辖权的限制、手段上的限制、程度上

的限制、条件上的限制、委托权限的限制。第三,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法、适

当。这是行政行为的内容要件。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是指行政行为所涉及到

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包括几项要求: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法定幅度、

范围;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适当;行政行为必

须公正、合理。第四,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所谓程序,是指行政行为

的实施所要经过的步骤。程序是行政行为的基本要素,因为任何行政行为的实

施都要经过一定的程序表现出来,没有脱离行政程序而存在的行政行为。有两

项具体要求:其一,必须符合与该种行政行为性质相适应的程序要求。其二,

必须符合程序的一般要求。

9、论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答:行政责任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

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责任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

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一)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

执行公务的人员。(二)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三)

行政责任必须为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是一种法律责任,而且行政责任的内容

和承担方式必须依法确定。(四)承担行政责任须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作

为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之一的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通报

批评、即由有权机关在一定范围采取的一种书面形式的批评措施。(2)赔礼道

歉,承认错误。即由承担行政责任行政主体本身向相对方采取的一种事后悔过

措施。(3)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即由承担行政责任行政主体或其他有权机关

在一定范围采取一定的方式对相对方采取的一种事后补救措施。(4)返还权益,

恢复原状。针对违法和不当的剥夺权益、侵害财产的行为采取的恢复措施。(5)

停止违法行为。(6)撤销违法决定。(7)撤销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8)履行

职务。即针对行政主体不作为行为而采取的继续履行职责一种方式。(9)纠正

不当。对不当的行政行为及时纠正。(10)行政赔偿。由于行政主体的行政违

法和行政不当给相对方造成损害的要给予经济上的赔偿。

10.试述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与体制。答:(一)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国家

行政机关的结构是指构成国家行政机关的各要素的排列组合方式。行政机关的

结构主要是指行政机关的层次结构与部门结构,又称纵向结构和横向结构。行

政机关的层次结构(纵向结构)指的是各级政府上下之间、各级政府各组成部门

上下之间,构成领导与服从的主从关系,这种上下排列组合方式就是行政机关

的层次结构(纵向结构)。行政机关的部门结构(横向结构)指的是同级政府

相互之间和每级政府各组成部门之间,构成协调的平行关系,这种横向排列组

合方式就是行政机关的部门结构(横向结构)。研究行政机关的结构,有利于

根据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设置和调整行政机关,寻求和建

立适当的管理层次和管理幅度,保证行政机关协调地、有效地开展行政管理。

(二)国家行政机关的体制。国家行政机关的体制就是国家根据政治、经济发

展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行政机关结构中各层次、各部门之间的行政关系

制度化的表现形式。行政机关的体制是保证国家行政管理整体效能的一个中心

环节。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形式:(1)首长制和委员会制。凡将政府组织

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一人承担者,称为首长负责制,简称首长

制;而将该权力和责任赋予委员会议集体承担者,称为委员会议负责制,简称

委员会制。首长制与委员会制各有其适用范围。一般来说,凡是执行性、技术

性与速决性一类的事务,宜用首长制,行动快,效率高;凡立法性、协调性、

倾向性一类的事务,宜用委员会制,利于集思广益,避免个人专断。(2)层

次制与职能制。层次制又称层级制、分级制,是指政府组织纵向分为若干层次,

每个层次所管业务性质相同,各对其上层负责,但其管辖范围随层级下降而缩

小。职能制是指政府组织平行划分为若干部门,每个部门所管业务内容不同,

但所管范围大体相同,故职能制又称分职制。通常,行政机关都是将层级制与

职能制结合起来运用,以层级制为基础,在每一层次又设若干职能部门,职能

部门又由分管各种事务的若干单位组成。这既便于合理分工、相互配合,又便

于统一指挥,统一行动。(3)集权制与分权制。集权制指行政权力集中于上

级机关,下级机关没有或很少有自主权,一切均需按照上级机关的指示去办。

分权制指下级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有自主决定权,上级机关对其权限内决定的

事项不加干涉。集权制与分权制各有利弊,不可一概行之,而应相互结合,合

理运用,在保证政令统一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下级机关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11.试述能够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答: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

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根

据行政主体这个定义,结合我国行政机关的实际情况,可以看出,能够作为行

政主体的行政机关主要有:(一)国务院,国务院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根据

宪法和法律,享有管理全国的行政事务的职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规定行政

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因此,国务院是行政主体。(二)国务院的组成部门,

国务院由各部、委和行、署、厅组成。各部、委和行、署、厅作为国务院的工

作部门或职能机关,依法对于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务行使全国范围内的管理权

限。国务院组成部门一方面接受国务院的领导和监督,执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决定和命令;另一方面,又可以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就自己所管辖的事项,

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活动,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因此,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各

部、委和行、署、厅)是行政主体。(三)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国务院的直属机

构是国务院直接领导下主办各项专门业务的机构,地位低于各部、委和行、署、

厅。直属机构具有独立职权和专门职责,可以在主管事项的范围内,对外发布

命令和指示。因此,直属机构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四)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

国家局,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是管理某些专门事项的行政职能部门,

由于其管理的行政事务与一些部、委的职能有联系,因而就由相应的部委对其

进行管理。这些国家局在其成立时就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依法行使某项专门

事务的行政职权。因此,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具

有专项行政事务管理权和裁决争议权。(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管理地方各级所辖范围内的行政事务。我国地方国

家行政机关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直辖市的区)、县、乡四级。

(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地方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承担某一方面行政事务的组织与管理职能

的工作部门。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独立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以自己名

义作出决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职

能部门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七)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机关是指由地

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代表该级人民政

府组织与管理该区域内所有行政事务的行政机关。根据有关组织法的规定,派

出机关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对行政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实际上履行

了—级人民政府的职能。因此,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派出机关有三种:

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案例题〗

1、木材运回后,暂时存放在A县乡镇企业局院内。后该乡镇企业局未与B市

公安局商量,擅自将属于B市公安局的48立方米木材变卖。为要回货款,B

市公安局于1998年5月18日将到B市出差的A县乡镇企业局工作人员孙某乘

坐的轿车扣留,并发给孙某一份交通违章处罚通知书。A县乡镇企业局对此处

罚决定不服,诉至法院。

现问:(1)本案应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为什么?

(2)本案中B市公安局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3)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何种判决?

答:(1)本案应由B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

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B市公安局的行为是违法的,因为公安局扣车的行为目的是为了追回木材

款,但发出的却是交通违章处罚决定书,这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

(3)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B市公安局的该具体行政行为。

2、2000年6月3日,刘某雇车从某县某村张某家运输5吨“雪花”牌肠衣用

盐,作为张某欠刘某钱款的抵付,因未办理食盐准运证,途中被某县盐务局将

5吨盐查扣。盐务局于6月9日对刘某做出处罚决定,认为刘某无食盐准运证,

违法《食盐专营办法》第18条,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25条做出处罚:没

收5吨“雪花”牌肠衣用盐,人民币11500元。并根据国务院制定的《食

盐管理条例》第33条之规定告知刘某相关救济权利:“若对处罚决定不服,

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某市盐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

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盐务局于

同日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等执法文书与行政处罚决定

书一并邮寄给刘某,刘某于6月10日收到。刘某不服,于6月30日向市盐务

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市盐务局撤销县盐务局的处罚决定。某县盐务局则主张,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已经过期,市盐务局无权审查此事。

请回答下列问题:1)刘某申请行政复议是否超期限?为什么?

(2)市盐务局对于此案应如何处理?(3)刘某是否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答:(1)刘某申请行政复议没有超过期限。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

行政复议的期限为60日,自当事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起算,但法律规

定申请复议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本案中国务院所颁布的《食盐管理条例》

所规定的复议期限无效,应适用60日期限,故刘某申请行政复议没有超过期

限。

(2)市盐务局应当受理刘某的复议申请。

(3)刘某不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其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

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1998年9月李某偷渡到韩国打工,2003年年初被韩国遣返,同年3月25

日入境时在某边防口岸被查获,边防检查机关在履行法定的处罚程序后,对其

非法出境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李某认为,《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违法

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因此李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要求撤销边防检查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问:(1)李某的理由能否成立?

(2)法院应当作出何种判决?

答:(1)李某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李某的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对他的追

诉时效应当从2003年3月25日开始计算。

(2)法院应当作出维持边防检查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因为边防检查机

关对刘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有法定依据,程序合法,

故应判决维持。

4、某大学学生李某到学生食堂买饭时,因来得太晚而排在队尾。此时正逢学

生就餐的高峰期,食堂买饭的学生拥挤,李某心中着急,便直接赶到前面插队,

与在此排队的学生姜某发生口角,李某将姜某打伤。大学公安处委托法定鉴定

机关进行伤害鉴定,该鉴定机关认为姜某所受伤属于轻微伤,因此公安处决定

给予李某治安拘留2天的处罚,李某不服诉至法院。

请问:(1)大学公安处的处罚是否合法?

(2)法院应当作出何种判决?

答:(1)、大学公安处的处罚不合法。因为该大学公安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其无权以自己名义对李某实施行政处罚。

(2)法院应当判决确认大学公安处的行为违法。(注:李某已经接受了2天拘

留,故法院不能作出撤销判决。

5、1993年3月28日,李某和关某一起去河边钓鱼,后二人回家。路上没走多

远,李某改变主意,对关某说,不如到主河去摸鱼,关某同意,二人折回主河

流处。在经过一片树林时,二人进入玩耍。玩耍中二人都吸了烟,并玩了弹火

柴游戏。在走出树林时,关某见树林边有一队枯草,即划火柴将枯草点着。火

苗迅速升起,并向树林里蔓延。二人急忙扑打,但因火势越烧越大,未能扑灭,

二人惊慌离开现场跑回家。某市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

授权某乡人民政府为原告,以李某与关某放火烧毁该乡果园村的树林50亩,

造成经济损失达4000元为由,于1993年4月3日作出处罚决定:对关某

500元,并令其赔偿经济损失2500元,令李某赔偿经济损失1500元。李某对

处罚决定不服,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本案谁是行政行为的主体?

答:乡人民政府是行政行为的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

授权乡人民政府,乡人民政府属于被授权的组织,被授权的组织享有法律、法

规所授予的特定的行政职权,属于行政主体。乡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森林防火条例》具有处罚的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处罚权,能独立对外

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是行政行为的主体。

6、1996年5月15日,吴某从常德市到韶关办事。次日凌晨二时许,吴某到其

住在韶关的姑姑家,其姑姑家与王某的住所分属前后相邻的两幢楼。黑夜中吴

误将第5幢楼认为是第4幢楼,吴某上楼到王某家门口,便用其姑姑给的钥匙

开王的房门,开了约三分钟,门打不开。正在睡觉的王某夫妇被开门声吵醒,

以为有小偷,便拿了一把三角刮刀去开门。吴听到房内有动静后没出声,刘开

门后发现吴穿着大衣站在门口,手里拿着长条状物,(实为报纸)便用三角刮

刀向吴刺去,致吴右肩受伤,被送医院用去医疗费996元,经韶关市公安

局鉴定属轻微伤。在吴住院的第二天,刘某前往医院看望,并向吴道歉。九公

里派出所经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后,越5月25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裁决

书,对刘殴伤他人的行为给予警告处罚,并裁决刘某赔偿吴某1000元,负担

医疗费996元。刘某不服上述两项裁决,向韶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韶关市公

安局经复议,作出裁决维持九公里派出所的原裁决,刘某仍不服,向韶关市某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刘某诉称,其行为并非故意殴打他人,吴某误开门也有

过错,在当时特定环境下认为吴某是小偷而误伤,可以给予民事赔偿,而不应

受到治安处罚,被告的行政处罚裁决不公正。被告九公里派出所辩称,刘某持

刀伤人,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受到行政处罚。法院

经审理认为,吴某在深夜错开原告的门,在听到屋内有动静时,又没有用正确

的方法叫门,原告在心理极度紧张的情况下用防身的工具刀误伤吴某,其行为

虽造成吴某轻微伤,但主观上没有违反治安管理的故意,故不能构成触犯治安

管理处罚条例的客体,被告对此作出处罚欠妥,故此判决:撤销九公里派出所

治安管理处罚书和赔偿损失、负担医药费用裁决书。

问题: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本案中派出所在行政上的主体资格。

答:本案中派出所具有行政法上的行政资格。派出所有警告的权力。派出所是

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警告处罚。派出所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

任。综上,派出所具有行政法的主体资格。派出所属于派出组织。在我国,派

出组织有两种类型: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在行政法上,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

体资格,而派出机构一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这并不意味着派出机构不能

成为行政主体。如果法律、法规授权于派出机构,则派出机构可能因此而成为

行政主体。就本案而言,九公里派出所虽然是韶关市公安局的派出机构,但《治

安管理处罚条例》明确规定,派出所有警告和50元以下的权,九公里派

出所因此而具有了行政主体资格,其作出的处罚是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之

内,因而应当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由其独立承担责任。

7、1994年9月,田某考入北京科技大学,取得本科学籍。1996年2月29日,

田某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并被发

现。同年3月5日,北京科技大学认定田某的行为是考试作弊,决定对田某按

退学处理,并于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

接向田某宣布处分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某办理退学手续。田某继续

在北京科技大学以在校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的学习及学校组织的其他各项活

动,北京科技大学也每年都收取田某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某注册、发放大学

生补助津贴、安排其参加毕业设计等。田某在北京科技大学4年的学习中,成

绩全部合格,并且还获得优秀毕业论文。1998年毕业之际,北京科技大学认为

田某已被退学处理,其学籍已被取消,不具备高校大学生的毕业条件,拒绝给

田某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办理毕业派遣手续。田某不服并向海淀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北京科技大学为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一、办理派遣手续、

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及在校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1999年2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30日内向原告田某颁发

毕业证、60日内召集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田某的学士学位资格,30日内

办理派遣手续,驳回原告田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北京科技大学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999年4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驳回北京科技大学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问题:1、北京科技大学作出的退学处分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法院判令被告在特定期限内履行一系列特定内容的义务是否侵犯了行政

权?

3、原告田某的赔偿请求与赔礼道歉请求为何被驳回?

答:1、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某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

未给田某办理退学手续,处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每年收取田某教育费

等一系列行为,说明田某仍是在校大学生,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然而北

京科技大学不履行法定职责,不给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派遣证,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11条规定,应属于行政诉讼案件。

2、没有侵犯行政权。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

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本案中要求北京科技大学在一定期限内

发毕业证、审核学士学位,办理派遣证,属于依法办事,没有侵犯行政权。

3、要求获得行政赔偿,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的

规定,即应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本案不发毕业证、学位证、派遣证,不属于

行政赔偿范围,所以田某的赔偿请求被驳回。

8、2000年4月29日,某县的一个考场内,开考约30分钟后,监考老师发现

一名来自公安系统的女考生拿出资料抄袭。监考老师向其提醒不能抄袭。该考

生仍然继续抄袭,无奈监考老师收缴了其资料。但不久该考生又拿出一份资料

抄袭,监考老师在几次提醒无效的情况下,没收了她的资料,并当场告诉她:

“你这门考试以零分处理”,该考生并无异议。考虑到该考生只差两们就拿到

所学专业的文凭。因此考后县自考办研究决定,只在要上报的考场情况登记表

上登记该考生“夹带资料,并建议给予从轻处分”,所考科目为零分。该考

生接到此处分决定后不服,6月6日,向县政府写了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

认为监考老师是诬告,成绩应算作合格。要求自考办公开赔礼道歉,并付其精

神损害赔偿金。现政府经过调查认为,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的舞弊行为

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行为的处罚权应属省考委,县自考办对申请人作零分处理

的决定无法定职权。根据此,县政府撤销现自考办的处理决定,上报市自考办

作出决定: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参考细则》的有关规定,

对该考生的应考应以零分计算,停考两年。该考生仍不服,7月21日向市政府

提请行政复议,9月23日,某市政府法制办经合议作出撤销某市自考办的决定。

问题: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本案应以哪个机关为行政复议机关?

答: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

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

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该条规定,市自考办作出决

定处罚考生,考生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省自考委申请行

政复议。

9.某甲一年前下岗后,在家门口经营一个烟酒副食门市部。一天早上某甲刚

开门,工商所的一名工作人员王某进来,说是要买一条高级香烟,这人拿了烟,

某甲让他付款,王某却执意不肯。为此,二人撕打了起来,最后双方都受伤,

某甲伤的比较重。事后,工商所负责人主持调解,让王某付某甲烟款,医药费

各自承担。他们让某甲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某甲认为工商所在偏袒王某就未签

字。谁知这事一拖就是两个月,某甲去工商所,他们不是避而不见,就是说还

没有协商好,某甲也不知道该如何办?

问题: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本案中某甲是否可以工商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答:工商所王某到某甲的烟酒副食门市部购买香烟不付款与某甲动手打架。王

某的行为不是以工商所的名义作出的,而是以个人名义与某甲发生冲突的。王

某的行为与履行职责无关,王某买烟不付款与某甲产生冲突,是民事纠纷与王

某所在单位无关。所以说本案是民事案件。他们双方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

法律关系,不是行政案件,不可以工商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10、1998年5月,A县某H兽药门市部从外省一家J兽药厂购迸80万单

位青霉素钾10万支。从外表看,药品的质量合格,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J

厂的代表人表示:保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如果2年内出现质量问题,

J厂愿负一切法律责任。H兽药门市部的工作人员信以为真,没有索要质量检

验合格证。5个月之后,A县农牧渔业局兽药监督员发现该批兽药质量不稳定,

即取走50支送省兽药监察所检验。检验结果是:该批青霉素钾含量为标示量

的80%,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属劣质兽药。10月20日,A县农牧渔

业局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确认H兽药门市部经销的10万支80

万单位的兽用青霉素钾为劣兽药,并作出处罚决定:(1)没收未出售的4.5

万支兽用青霉素钾;(2)没收销售劣兽药非法所得3万元;(3)1万元。

H兽药门市部不服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A县农牧渔业局的处

罚决定,理由是:(1)劣药是J兽药厂生产的,购买时J厂保证质量合格,并

说2年内如发现质量问题,J厂负一切责任。因此,应处罚生产厂家J。(2)

不处罚生产劣兽药的厂家,只处罚销售劣兽药的门市部,不符合法律规定,也

显失公平。

问题:1.在本案中有几种法律关系?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

2.兽药门市部的理由能否成立?

答:1.在本案中存在三种法律关系:一是H兽药门市部与A县农牧渔业局因

行政处罚所产生的行政法律关系。二是H兽药门市部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行政诉

讼法律关系。三是H兽药门市部与J兽药厂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H兽药门币部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A县农牧渔业局所处罚的行为正是向

顾客零售不合格兽药的行为,而不是批量交易兽药的合同行为。销售假冒伪劣

产品的行为引起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引起了行政法律关系。至于该兽药从何

处买来,实际上属于H兽药门市部与J兽药厂的民事法律关系。如果兽药不合

格的过错在J兽药厂,H兽药门市部可以在行政诉讼结束后,另行对J厂提起

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因兽药不合格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11、1999年黄某之母病逝后,黄某欲将其埋葬于本村翁某等人承包的耕地

内,双方就此发生纠纷。村镇工作人员亦多次劝阻黄某,告知他在耕地内建坟

墓是违法行为。但黄某认为其多年前过世的父亲也是埋在这里的,将其母与其

父合葬天经地义,遂于7月1日开始挖穴造墓黄某所在镇人民政府于1999

年8月5日作出处理决定:黄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36条关

于禁止占用耕地建坟的规定,依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关于已占用耕地的

坟墓,应限期迁出或就地深埋的规定,要求黄某等人应在8月20日前将其母

坟墓自行迁移至公墓区。逾期不迁移的,镇政府将强制执行,由此所产生的一

切费用和其他一切后果由黄某承担。

问题:1.镇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有哪些?

2.现有法律中没有授予镇人民政府强制迁移坟墓的执行权,行政行为是否无

效?

答:1、该行为的内容有两项:⑴黄某负有将其母的坟墓迁至公墓区的义务;(2)

在前项内容无法实现的情况下,镇人民政府将强制迁移。

2、有效。第二项内容仅仅是第一项内容的执行,即使将这一部分除去并不影

响整个行政行为的成立,因此该部分的无效不会导致整个行政行为的无效。

12、外国人杰克从国外携带若干物品入境,我国某地海关认为属违禁物品予以

没收并处300元,杰克不服,向上级海关中请复议。上级海关作出维持原

海关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于是杰克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行政诉讼。

分析:1、人民法院应否受理此案。为什么?

2、应由何地何级人民法院受理?为什么?

3、杰克能否以两级海关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为什么?

4、杰克起诉后,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暂停执行,为什么?5.杰克能否请其本国

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来华参加诉讼,为什么?

答:1.人民法院应受理此案。其一,没收与均属行处罚,是可诉性具体

行行为;其二,在法定期间内起诉。

2.应由原海关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行诉法规定从地域管辖看,由

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从级别管辖看,应由中级

法院作为受理海关案件的一审法院。

3.杰克不能以两级海关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因为根据行诉法规定,经过复议

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机关的决定,由原行政机关作被告。

论坛,4.杰克起诉后,行政处罚决定即没收与决定原则上不停止执行。根

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诉讼期间不停止执

行行政机关的决定。这是由行政行为的特点(公定力理论)决定的,除非满足法

定条件。如原告申请,法院经审查裁定停止执行,或被告决定停止执行等。

5.杰克不能委托本国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来华参加诉讼,这是由我国行政

诉讼法明确加以规定的,它反映了司法主权的特点。

13、1999年10月8日,某县公安局对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公民李某处以12

日行政拘留。李某不服,意欲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根据《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帮他解答以下问题:

(1)李某申请复议的期限有多长?他可以以何种方式申请复议?

(2)对此案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是谁(哪一个)?

(3)李某能否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答:(1)李某申请复议的期限是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以以书面

方式申请复议,亦可以以口头方式申请复议。

(2)该公安局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和该公安局的上级公安部门均有权管辖。

(3)李某不能因不服处理,不经复议就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因为《治安管理

处罚条例》规定了复议前置程序。《行政诉讼法》也规定了要先行复议的;必

经遵从法律的规定。

14、张氏兄弟二人合开了一家电脑公司,经营电脑网络产品,兄弟二人为了招

揽顾客,就在公司门口打出广告,凡在本公司购买商品满500元者,可用本公

司的IP电话免费拨打5分钟国际长途电话。过了一段时间,当地公安局以该

公司经营基本电话业务、扰乱电信市场为由,对张氏兄弟立案侦查。并对张氏

兄弟收取“保证金”600元,没开收据。张氏兄弟以公安机关违法收取“保证

金”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便求返还财产。问题:

1、此案属于什么性质的诉讼?

2、人民法院审理的对象是什么?

答:1.本案属于行政赔偿诉讼。

2.人民法院审理的对象为公安机关收取“保证金”是否合法。

15、居民王某将其所有私房中2间出租给个体铁匠李义。因王某的私房位于一

座中学的东侧.与该中学的教学楼仅一墙之隔。学校在李某的铁匠铺开张后不

久,就以其声音太响,影响教学为由提出抗以议,但李某不听。学校问有关部

门反映,公安机关遂以影响教学为名,决定查封李某的铁匠铺,并在其租用的

王某的房间上加贴了封条。李某的铁匠铺撤走后,王某的私房却因公安机关

加贴的封条而无法出祖、使用。王某虽多次请求公安机关取消其门上的封条,

但公安机关以其对李某的查封决定为由,拒绝了王某的请求。王某于是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并赔偿其因此而受到的

损失。但法院以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为由,拒绝受理此案。

问题:

1、王某是否村有权要求撤销公安机关的决定?理由是什么?

2、法院拒绝受理的理由成立吗?为什么?

3、王某要求赔偿损失的要求合理吗?为什么?

答案要点:

1、王某无权请求撤梢公安机关的决定。因为:1)公安机关的决定是针对铁匠

的打铁铺扰乱学校教学作出的;2)其查封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应当是李某的打铁

铺,而不是王某的私房;3)王某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李某的铁匠铺已搬走后解

除对其私房的查封。

2、法院拒绝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1)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能以是否

为具体行政行为所直接针对的人为限;(2)王某是受到该行政处理决定直接损

害的人。

3.王某要求赔偿损失的要求是合理的。因为:(1)公安机关的错误的执行行

为使王某的私房处于无法使用的状态;(2)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执

行,实际上构成了一个独立的查封的事实行为。(3)公安机关没有及时纠其违

法行为的行为,又构成了新的侵权行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承担赔

偿贸任。

案例五:菜乡欲在其所邻的公路上修—条通往该乡鱼塘的支路,特向县林业局

申请砍伐行道树若干立方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支路修好后县文通局以该乡非法

采伐行行道树为由对其实施行政处罚。该乡不服,诉讼至人民法院,县林业局

以县交通局侵犯其行政管理权为由申请加入诉讼,法院将其列为本案第三人。

问题:

1、本案人民法院能否审理行政机义的行政管理权限争议?理由是什么?

2、如果本案林业局没有行道树采伐许可证的颁发权,其在本案中应当承担什

么负任?理由是什么?

答案要点:1.本案人民法院可以间接审理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权限争议。因

为:(1)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及其基本原则,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首要条件就

是职权法定。(2)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超越职权时,必然涉及行

政机关的行歧管理职权,从而有权审理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管理权限争议。(3)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权限争议的审理是通过行政诉讼间接进行的。

2、如果本案林业局没有行道树采伐许可证的的颁发权,则应当因其越权行为

承担相应的赔偿。因为:(1)由丁行政机关之间内部权限不清而使相对人蒙受

的损失,应当由国家统一承担。(2)本案原告对于其违法行为没有主观的过错,

如果原告受到处出,而林业部门可以不负任何责任的话,显然不公平。(3)由

丁原告没有违法的故意,其违法行为是于林业部门越权发放许可证引起的,因

此县交通局应考虑这一情节,原告因事实违法而受到的行政处罚,林业部门应

当赔偿原告的相应的损失。

16、原告某市购物中心1995年独家开办了皇宫照相馆,照相馆的全部资产归

购物中心所有,L1所有,购物中心一直行使着领导利管理职能,照相馆不具有

法人资格,利润全部上交购物中心,1996年9月2日市商业局作出决定,将照

相馆从购物中心独立出来,并入新东方影楼,并吊销了皇宫照相馆的营业执照。

购物中心不服,向入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后,购物中心申请停

止执行商业局的行政队定,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经过审查,裁定停止执

行被告市商业局的行政决定。

问题:

1、本案中购物中心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2、人民法院是否有权裁定停止执行被告的行政决定?法律依据何处?

答案要点:

1、本案被告市商业局作山的兼并决定,对原告来说,是对其财产权的剥夺;

而对熙相馆来说,则是吊销营业执熙,由于其无法人资格,因此购物中心有权

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而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停止执行。

案例七:1994年3月某乡政府为解决乡机关干部及附近众饮水的困难,作出

了《关于筹集资金安装自来水管道的决定》。其主要内容是:乡政府所在地的

每个企事业单价交纳500元,所有工作人员交纳50元,乡政府所在地的两村

每户交纳30元,作为安装自来水管道的建设资金。乡政府的文件用书面和广

播传达到每家每户。个体户工户蒋某在外地做生意,不知道乡政府的决定。同

年9月1日他从外地回到家乡,第二天乡政府派人送去一份限其在10日内交

纳30元集资款的书面通知书。蒋不愿交纳,乡政府说不如数缴纳集资款,将

处以。蒋不服,认为这是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于同年12月3日向县人民

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消乡政府让他交30元集资款的殃定。

问题:法院是否受理蒋某的起诉?

答案要点:根据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院受理行行政案件的范围的规定,乡政

府的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抽象行政行为。因此,原告蒋某是受乡政府

决定约束的公民,她有权就乡政府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以法院应当受理蒋某的起诉。

17、1998年6月9日,陈某与何某未办理渔业生产捕捞许可证,一起驾船在禁

渔区进行捕捞活动,被县渔政管理部门查扣。县渔政管理部门依据省人大《关

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简称办法)的规定,对陈某、何某作出

了没收渔船及船上的渔网等渔具,并处2000元的处罚决定。陈某、何某

不服,以该处罚所依据的《办法》与《渔业法》的规定不一致,《渔业法》没

有规定可以没收渔船为由,认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问:(1)地方性行政法规是否有权增加新的处罚种类?

(2)本案中县渔政部门应如何适用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答案:(1)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

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因此,地方性法规只能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予以具体化,不得作出超越性的规定或

者增加新的处罚种类。(2)县渔政管理部门在本案中应适用《渔业法》的规定

进行处罚,不应适用《办法》。2008年全国最大的大学生

2、A市文化局与公安局在一次临时联合稽查中,查获该市东区个体户包某从外

地运回一批价值10万元的盗版光盘。市文化局和公安局便依法对这批光盘予

以扣押,并以共同名义对包某作出2万元的决定。次HA市东区工商局吊

销了包某的营业执照,东区公安分局委托该区洼里派出所对包某予以10天行

政拘留的处罚。包某不服上述行政处罚。

问:(1)上述处罚决定,哪些需要经过听证程序而作出?为什么?

(2)包某若申请行政复议,谁为复议机关?

(3)包某若对行政拘留不服能否直接起诉?为什么?

答案:(1)2万元的决定和吊销包某营业执照的处罚应进行听证。《行政处

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

大数额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

对市文化局和公安局2万元的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省人民政府为复议机

关;对东区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的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市工商局为复议机关;

对东区公安分局委托洼里派出所作出的行政拘留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市公安

局为复议机关。(3)包某对行政拘留不服不能直接起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

对行政拘留不服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3、某市规划局批准该市的税务机关在某居民小区旁建造了一栋高层办公楼,

由于距离过近,致使小区内30户居民的住宅无法采光,于是该30户居民将市

规划局诉至人民法院。

问:(1)规划局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2)该30户居民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3)如果该30户居民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作出何种判决?

答案:(1)市规划局的行为是违法的,因其作出批准行为时未考虑建房的间距

问题,导致税务机关的办公楼建好后严重影响了其他居民的采光权。

(2)该30户居民有权对市规划局的批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因为该30户居民

虽然不是市规划局批准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但其相邻权却受到了该行为的

侵害,因此与市规划局批准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原告资格。

(3)法院应作出确认违法判决,并责令行政机关采取措施对该30户居民所受到

的损失予以补救。因为市规划局的行为违法理应撤销,但撤销将给国家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因此从维护国家利益的角度出发,法院应确认市规划局的行为违

法,同时判令作为被告的市规划局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4、某市A区居民李某在BIX开办了达隆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移动电话和BP机。

B区工商局接到举报,李某超范围经营电脑,经查明属实,遂作出了责令停业

整顿1个月,并处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李某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复

议。市工商局作出了维持停业整顿1个月、变更为1万元的复议决定。李

某仍不服,打算起诉并要求行政赔偿。

问题:(1)本案中行政诉讼的原告、被告分别是谁?为什么?

(2)何地何级法院对此案享有管辖权?为什么?

(3)本案中的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分别是谁?

(4)原告能否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请求行政赔偿?

(5)原告可以申请行政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区答案:(1)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达隆公司,其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条

件: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

益;是受到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行政相对人。被告是市工商局,因为市工商局

改变了B区工商局的处理结果,对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

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2)B区基层人民法院或市工商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规定,基

层人民法院管辖除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审理的第一

审案件以外的行政案件。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

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赔偿请求人是达隆公司,赔偿义务机关是B区工商局。

(4)可以。

(5)可以请求赔偿的范围包括停业整顿期间必要的经常性的费用开支和。

5、某市工商局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卫生行政管理机关组成联合执法队,

检查市容。执法队发现个体户王某违法占用人行道摆摊,经劝阻仍不退出,便

联合以三机关的名义对其作出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

问:(1)该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2)如果王某对该处罚决定不服,提出复议申请,则被申请人和复议机关分

别应当是谁?2008年(3)王某可否在复议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如果可以,

哪个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

(4)如果王某单独就赔偿问题提出请求,则他应向哪个机关提出?

魂答案:(1)该处罚决定是不合法的。因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

行政拘留的决定只能由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法》也规定,限制人身自由

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因此,在本案中,对王某作出拘留10日

的处罚决定只能由联合执法队中的公安机关作出,而不能以三机关的名义作

出,否则就是不合法的。

(2)如果王某对该处罚决定不服,提出复议申请,则联合作出处罚决定的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管理机关为共同被申请人,这三个机关

的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即市人民政府为复议机关。

(3)王某可以在复议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共同行使职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管理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4)如果王某单独就赔偿问题提出请求,则他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根

据《国家赔偿法》第10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

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6、某市某区工商局与该区消费者协会在对该区电器市场进行的联合检查中,

认为个体户某甲销售的电器不符合质量标准,便共同署名对甲作出4000

元、没收所有电器的行政处罚决定。甲不服,决定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但他

在区市工商局的途中不幸遇车祸死亡。甲父乙遂于第二天已该区工商局为被

告,向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的处罚决定;并同时一并提

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因没收电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该区人民法院审理

该案,追加该区消费者协会为共同被告,同时驳回行政赔偿请求,要求乙先向

工商局请求解决。

问:⑴乙未经复议便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否合法?为什么?是否具有原告资格?

为什么?

⑵人民法院将消费者协会和工商局列为被告是否正确?为什么?若不正确,消

费者协会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由应是怎样?

⑶人民法院要求乙先向工商局请求解决行政赔偿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1)乙未经复议直接提起诉讼是合法的。因为只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先

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才实行复议倒置原则。根据本案

的情况,法律、法规并不要求应先就工商局的行政处罚申请复议,因此乙可直

接提起行政诉讼。乙具有原告资格。本案中,乙可作为原告起诉,同时我国《行

政诉讼法》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而乙是

甲父,属于其近亲属,因此在甲死后,乙有权起诉,具有原告资格。

(2)人民法院将消费者协会和工商局列为共同被告是不正确的。法律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主体和非行政主体以共同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

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以行政主体为被告,非行政主体不能

做被告。本案中,消费者协会是非行政主体组织,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因此,人民法院将其和工商局列为共同被告是错误的。消费者协会在诉讼过程

中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为它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人民法院要求乙先向工商局请求解决行政赔偿是不正确的。根据我国《行

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

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一

并或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的,应当先由行政机关

解决。而在本案中,原告是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而非

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请求,因此不必先由行政机关解决,人民法院的要求是不合

法的。

7、公民某甲因不服县工商局对其的处罚决定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

民法院受理后,有1名审判员和3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其中1名审

判员和3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其中1名陪审员是县工商局工作人员。

在审理过程中,县委领导曾几次要求听取了该案的审理情况,并要求人民法院

作出维持县工商局处罚决定的判决。人民法院按县委领导的意见作出了维持的

判决。在判决书送达原告5日后,县人民检察院以该案审理的程序不合法为由

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问:本案有哪些地方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答:本案中存在违反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的地方有:第一,合议庭组成人员不

合法。合议庭应由3人或3人以上的审判员或者3人或3人以上的审判员和陪

审员的单数人员组成,而本案中审判员和陪审员共4名,不是单数。第二,违

背了回避原则。作为审判人员之一的县工商局工作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

能参加对本案的审判工作。第三,违反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在

案件审理过程中,县委领导层几次要求听汇报且提出维持原行政机关具体行政

行为的要求,这是干涉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行为。第四,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不合法。首先,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在送达当事人15日届满而当事人未提

出上诉时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判决尚未生效,人民检察院不能对尚未生

效的判决提起抗诉。其次,县人民检察院不能对县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8、外国人某甲因嫖宿暗娼被某市城区公安分局查获。区公安分局依《治安管

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对甲2000元,治安拘留6天。甲不服,便向

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调查后认为原处罚过重,变更了原处罚决定,

作出1000元、治安拘留3天的复议决定。甲仍不服,便在接到复议决定

的第3天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经审查于第

9日作出判决,认为此案属于涉外治安行政案件,理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判决不予受理,并告知甲到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甲到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后,

中级人民法院以区公安分局为被告,进行了审理。

问:本案中,哪些地方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为什么?

答案:本案违反《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地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区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判决是不正确的。因为判决是人民法院对行

政争议中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的实体判决;而对行政案件是否予以受理属于程序

问题,只能用裁定,不能用判决。

第二,区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后的第9天才作出不予受理的“判决”,超越

了法定的期限。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

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第三,区人民法院告知甲到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是不合法的。因为《行政诉讼

法》规定,原告对裁定不予受理不服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四,区人民法院认为此案属于涉外治安行政案件而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也是错误的。因为依《行政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规定,涉外案件并非一定要有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区公安分局为被告审理此案也是不正确的。因为本案

是经过复议的案件,且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根据《行政诉讼

法》的规定,被告应是复议机关即市公安局。

9、严××的4岁女儿媛媛连续3天出现流鼻涕,咳嗽,发烧等症状。1991年

8月4日上午8时30分送县人民医院。家长见女儿病重要求立即住院,因

无床位医院不准住院。40分钟后,医生才给媛媛看病,作了一般检查后,医生

说,孩子病得不轻,但还诊断不出什么病,先在观察室观察。医生开了药

方,家长取药给媛媛服用后留在观察室。上午11时,媛媛突然发生抽搐,

面苍白,不讲话,值班医生立即抢救。下午3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

诊断死于急性心肌炎。严××认为医院开始误诊,又抢救不力,属医疗事故,

一直反映到县卫生局。在县卫生局督促下,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媛媛

之死进行鉴定,结论是媛媛之死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也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1991年10月6日,严××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鉴定结论隐瞒了事实

真相,是错误的,请求县法院撤销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

问: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行为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为什么?

②严××不服鉴定结论该怎么办?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③若县卫生行政机关根据该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作出了处理决定,当事人不

服而起诉的,法院应否作为行政案件受理?为什么?

①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

会不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而是专门负责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的组织。

它所作的鉴定结论,仅对医疗中出现的问题进行鉴定,并不确定病员及其家属

与医疗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所以,不属具体行政行为。

②严××不服鉴定结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非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引起行政诉

讼,当然,严××若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可以向更权威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③当事人不服县卫生院行政机关根据鉴定结论作出的处理决定,可以提起行政

诉讼。因为县卫生行政机关以鉴定结论为依据所作的处理行为,涉及到了双方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名词解释

31、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根据法定方式进行或者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才能

生效的行为。

32、不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要具备特定形式或特定程序,只需行为人口头

意思表示就可生效的行政行为。

33、抽象行政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34、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14、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

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15、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是指构成国家行政机关各要素的排列组合方式。

16、首长制:凡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一人承担者,称

为首长负责制。

17、委员会制: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委员会集体承担

者,称为委员会负责制。

18、层次制:又叫层级制、分级制,是指政府纵向分为基干层次,每个层次所

管业务性质相同,各对其上层负责,但其管辖范围随层级下降而缩小。

19、职能制:又叫分职制,指政府组织平行划分为若干部门,每个部门所管业

务内容不同,但所管范围大体相同。

20、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

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39、情报公开制度:与行政立法有关的情报、资料以及对行政立法计划的解释、

说明等,凡是不属于法律规定为国家机密的情况,公民均有权向行政机关了解。

43、代执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

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

44、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

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

47、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

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

48、直接强制执行:是指义务人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

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通过强制手段达

到与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

49、即时强制:是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

对方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

度。

50、被追偿人:是实施加害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57、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

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谴责和警戒。

58、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

由的行政处罚。

60、财产罚:是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

61、一般行政监督:又称一般职能的行政监督,是指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上级

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所进行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的监

督。

64、审计监督:它是根据会计记录等有关经济资料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由国家

审计机关依法审核和稽查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财政法

纪的遵守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审议报告,以维护国家财政经济

秩序,促进谦政建设的活动。

69、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行政案件

的管辖法院。

70、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71、级别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

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7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又称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行

政争议的范围。

76、选择复议原则:是指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情况下,

相对方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时,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特定

机关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

法院起诉。

77、司法变更权: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审理后改变该具体行

政行为的权力。

78、追偿:是国家向行政赔偿请示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

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79、危险责任原则:该原则又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工

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侵犯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不论行为人是否

有过错,国家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84、司法机关救济:也就是行政诉讼,是指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接受行政

管理相对方的诉讼请求,依照法定的审判职权和诉讼程序,通过处理和裁决行

政争议,纠正行政违法,维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

86、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依法以自

己的名义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87、复议被申请人:是指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提出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

88、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作出的影响其

权益的决定。

89、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

决定和命令的行为。

92、涉外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案件

所适用的诉讼程序。涉外因素是指行政案件的原告、第三人或者被执行人是外

国公民、无国籍人或者外国组织。

95、决定: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期间,对诉讼中遇到的特殊事项作出的裁决。

96、维持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审理终结

的行政诉争议,作出的实体裁判。

97、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的否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判

决。

98、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律、法规的授权范

围。

99、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居然在其自由裁量权限内,

但背离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和宗旨。

100、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已的合法权益到行政机关具

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

权,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101、诉讼阻却:是指由于某些特定的原因,使诉讼过程中断或者不能按正常

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

105、执行阻却: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导致执行程序暂时不能进行或

者根本不能进行的特殊情况。

107、执行回转:是指执行程序完毕后,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依法被撤销,

或者出现其他原因,又因执行人员采取措施,恢复到执行前的状况。执行回转

是纠正执行错误的一项补救制度。

108、再执行:执行程序结束后,因发生某些特殊情况需要再次执行的,称为

再执行。

109、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和事实。

110、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必须就应由自己举证的事实

加以证明,否则便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诉讼后果的诉讼法律责任。

116、司法机关的救济,也就是行政诉讼,是指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接受

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诉讼请求,依照法定的市判职权和诉讼程序,通过处理和裁

决行政争议,纠正行政违法,维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活

动。

117、集权制与分权制:集权制指行政权力集中于上级机关,下级机关没有或

有自主权,一切均需按照上级机关的指示去办。分权制指下级机关在其管辖范

围内有自主决定权。上级机关对其权限内决定的事项不加干涉。

59、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

力的制裁形式。

1、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

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

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

3、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4、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内

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5、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也称行政主体或行政法律主

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6、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7、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8、行政法律关系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客体

变更和内容变更。

9、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

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10、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

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

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中的“理”是指体现全社会共同遵守

的行为准则的法理。

11、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

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2、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

动的权能。

13、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任何

行政主体在享有或行使行政职权的同时,必须同时履行职责。行政职责随行政

职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而在相应变化。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

21、行政职务关系:是指公务员基于其行政职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利

义务关系。2008年全国最

22、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

政机关的社会组织形式的法律行为。

23、行政委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

给某一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

24、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

是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25、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

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

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行为所进行的监督。

26、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

律效果的行为。

27、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某个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等产生的

具体影响。

28、行政立法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

性文件的活动。

29、行政执法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的社会组织执行或适用法律、

法规和规章,使法律、法规或规章在实际生活中得以实现的活动。

30、行政司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裁决行政争议的行为,行政司

法中的法律关系是三方法律关系,以行政机关的为一方,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

事人各为一方。

35、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形,自始至终不产生

法律效力。电大专科形考

36、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发现其违法或不

当,由有权限国家机关予以撤销,使其失去法律效力。

37、行政行为的废止: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因某种法定情形而

依法宣布失去法律效力。

38、行政立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

行政规章的活动。与行政立法有关的情报、资料以及行政立法计划的解释、说

明等,凡是不属于法律规定为国家机密的情况,公民有权向行政机关了解。

40、行政立法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

的国家行政机关。

41、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

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

42、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

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45、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

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46、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

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51、行政法律关系: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

的各种社会关系。

52、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

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

与义务的协议。

53、行政合同的变更:是指现存合同基于行政主体的权力如为满足公益的需要

而行使一定的裁量权或其他法律事实,如出现不可抗力,在不改变现存合同性

质的基础上,对涉及合同主体、客体或内容的条款作相应的修改,补充或限制。

54、行政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面履行时,当事人提前结束

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55、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其所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

或者法律原则,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

取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动管理行

为。

56、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给予

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62、行政监察:是指国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

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

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纠举、惩戒,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

63、行政监督: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即行政系统内部上下

级之间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

65、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反

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66、行政不当:也叫行政失当,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执行行

政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

67、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

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68、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

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80、行政先行原则:在行政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应先行

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如果行政处理未能

解决争端,则请求权人方可提起赔偿的诉讼程序。

81、行政赔偿:即行政侵权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

权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

损害,由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

82、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

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

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83、行政机关救济:是指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

政主体的行政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追究其行政责任的一种

救济途径。

90、行政复议管辖:是指不同行政复议机关之间受理复议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85、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

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

定的活动。

91、行政复议机构: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内设置的专门负责复议工作的机构。

93、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审理终结

的行政诉讼争议,作出的实体裁判。

94、行政裁定: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针对行政诉程序问题作出的

裁决。

106、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保证审判

活动的正常进行和人民法院裁判的顺利执行,对有妨碍诉讼秩序行为的人所采

取的强制手段。

111、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因与行政争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诉讼

的整个过程或主要阶段的人及与他们的诉讼地位相类似的人。

112、行政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与行政

诉讼的人。

113、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行争执,以自己的名义到法院

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法律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行政

机关。

114、行政诉讼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

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电大专科形考

115、行政诉讼被告:是指作出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

织。

116、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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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行政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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