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期末材料

更新时间:2024-11-06 21:39:04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8日发
(作者:北京画家村)

行政法期末材料

行政法期末材料

第一章行政法导学

行政的概念,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的渊源、渊源中

的制定机关是谁,以及它们之间上下位关系(掌握)

一、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规范授权的组织基

于公共利益目的采取法定手段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

理活动,又称公共行政

二、行政法: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渊源(掌握):指行政法律规范的产生与存在形

式,行政法渊源分为以下几种:

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自治

条例和单行条例

5、部门规章、地方规章6、法律解释7、国际条约与

协定

上下位关系

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

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

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

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

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

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

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第二章行政法概

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五个,五原则的含义,子原则(注

意运用,什么情况下表现了怎样的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政府的行为都

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与法律的规定相违背包括

法律优位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消极的依法行政原则,指法律处

于优越于行政活动的地位,一切行政活动都不得与法

律相抵触。

(2)法律保留原则:积极的依法行政原则,指在涉及

公民权利义务等事项方面,只有法律明确授权,行政

机关才能实施相应的管理活动。

2、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作为一个法治政府,应当

尊重和保障人权,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使

之不受侵犯,而不能以自己的行为侵犯公民的人权,

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行政合法性原则: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

内行使行政职权,必须做到客观适度,符合人类理

性,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包括平等原则和比例原则。

(1)平等原则:公平原则,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

情况区别对待,不得实施差别待遇。

(2)比例原则: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载量权时,应在

第4页共34页全面衡量公益与私益的基础上选择对相对人

侵害最小的适当方式进行,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包括

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均衡性原则。(案例:不

服益阳市公安局注销城市户口案)

4、信赖保护原则:指行政主体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

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行政行为

相对人基于对公权力的信任而做出一定的行为,该行

为产生的正当利益应予以保护。(P44)

5、正当程序原则:指行政权力的运行必须符合最低限

度的程序公正标准,包括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参与原

则三项子原则。

第三章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的概念、行政法主体的概念,法

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委托组织概念的区别、二者的法

律地位区别(掌握)、公务员概念、行政公务行为的界

定(运用)

1、行政主体概念: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以自己

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

律责任的组织。包括:依法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

名义作出行为;并能独立的承担法律责任。

2、行政法主体概念: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

参加人一—组织和个人。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

人。

第5页共34页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被授权的组织):指依具体

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4、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受委托组织):指受行政机

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来源行

政机关委托)。

5、二者的法律地位的区别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体

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时,享有

与行政机关相同的行政主体地位。

(2)被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政法律、法规所授职

权,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3)被授权组织在执行其被授职权以外的自身职能

时,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受委托组

织的法律地位:

首先,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的职权范围内,行

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受委托组织必须以实施

行政委托的行政机关即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管

理活动,其后果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

同时,受委托组织应接受委托行政机关的监督和

指导,如果受委托组织在行使行政权力、办理行政事

务的过程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委托行政机关可以

按照法律规定先负责赔偿,然后行使求偿权,责令有

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受委托组织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

第6页共34页

费用

另外,由于受委托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纠纷

或者争议,行政管理相对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受委

托组织不能以被告的身分应诉,只能由委托行政机关

作为被告出庭应诉,因而受委托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

资格。

概括来说,一个是行政主体,一个不是。

6、公务员: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

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7、行政公务行为的界定:(运用)

(1)行政公务人员代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和履

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2)确定标准:目的标准;时间、地点标准;职

责、命令标准;名义标准。(案例:治安巡逻员限

制人身自由案)

第四章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概念、分类(了解一下主要分类、根据什么样

标准进行分类)、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区别

(重点掌握)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要件和合法要件、具

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了解)

1、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实现行政目的一

切活动。

2、行政行为的分类:

第7页共34页

(1)行政法律行为与行政事实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

(2)体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羁

(3)来行政行为和自由载量行政行为;依职权的行政行

(4)为和应申请的行政行为;

(5)附款行政行为和无附款行政行为;要式和非要式行

(6)政行为;授益行政行为和负担行政行为

(7)

3、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

指行政主体以不特定的人或事项为(8)抽象行政行为:

行为对象,制定或发布能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

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人或事项采取具体

措施,且对特定人的权益产生影响行为。

性;是否可以反复适用。

(案例: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

eq

区别:1、对象的特定与不特定;2、是否具有普遍适用

4、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

活动中就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已经形成或存在所应具备

的条件,包括资格要件、权力要件、法律要件、形式要

件。

5、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行政主体的合法;行政行

为权限合法;行为内容合法;行为

第7页共33页

行为形式合法。

6、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了解):公定力,确定

力、拘束力、执行力。

第五章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概念,行政立法的权限、包括哪些行政机关

有立法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立法权限是哪些

(掌握),制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行为概念,注意■■■

不属于行政立法,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1、行政立法: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

和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属

于抽象行政行为。

2、行政立法的权限(掌握):

P111

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1)国务院(2)国务院

各部委(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4)省会市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市的人民政府

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

(我省享有行政立法权的有:福建人民政府福州市人民

政府厦门市人民政府)

3、行政法规的立法权限(掌握)

(1)法律保

(税收)(只能有法律规定的事项)

(2)法律优先

(3)坚持上述原则的前提下,行政法规可以规定的

事项: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第8页共33页

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4、行政规章的立法权限(掌握)

(1)部门规章的立法权限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属于执

行法律或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2)地方规章的立法权限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制定规章的事项:属于本行政区域的

行政管理事项。

5、制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指行政机关及被

授权组织为实施法律和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

除行政法规,规章之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

总称。

(制定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被授权主体;属于抽象

行为且不属于行政立法行为)

第六章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概念、特征、种类、行政许可的

设定(掌握,哪些主体享有哪些设定权)、行政许可标

1、行政许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

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

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作出准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

特定活动的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的特征:

(1)要式行政行为(必须具备法律形式,才具有法

律效益,书面方式)

(2)以禁止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是有限设禁和解禁的

行政行动

(3)内容是准予或不准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

活动

(4)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5)授益行政行为

3、行政许可的种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

登记(企业、社团属于行政登记,其他一般属于行政许

可)

4、行政许可设定主体(掌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

会,国务院,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人民政府(临

时许可);其它国家机关包括国务院各个部门一律不能

设定行政许可。

5、行政许可的标准:

(1)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自主优先(2)市场竞争

机制优先

(3)行业组织自律优先

优先

(4)事后监督

6、行政许可设定的权限

(1)新设权

法律可以设定第12项的行政许可事项

未制度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决定行政许可;未制定

第11页共34页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

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规定的,省级地方规章可

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

(2)具体规定权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可以

在上位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具体规定。

第七章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的概念、原则、种类(看)、行政处罚的设定(掌

握)、适用条件、行政处罚听证的适用条件(掌握,

什么情况下要听证,哪三种情况下不要听证)。简易程

序(看),其他程序(看)

一、行政处罚:行政主体针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

成犯罪行为所作出的制裁性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2)处罚

公正、公开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4)保障相对人权利(5)职能分离(6)一事不再

罚原则。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看)(1)人身罚:行政拘

留、劳动教养、驱逐出境、禁止进境或出境、限期出

境。(2)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许可证、执

照,吊销许可证、执照

(3)财产罚:、没收

第12页共34页

(4)声誉罚:警告、通报批评

四、行政处罚的设定(掌握)

1、法律的设定权,全方位的设定权。

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除限制人身自由之外的行政处

罚,对法律已经设定的行政处罚,可以具体规定。

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

营业执照之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设定

的,地方性法规可以作具体规定。

4、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

下,规章可以设定一定数额的财产罚中的和警告。

5、规章以下的任何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五、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

1、适用条件:行为人已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属于

违反行政法规范的性质,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14

周岁以上的人才有行政责任,有民事责任),行为人依

法应当受到处罚。

2、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适用

3、追诉时效:违法行为发生2年后,未被执法机关发

现,不再追究。

六、行政处罚听证条件(掌握):适用条件:责令停产

停业;较大数额的;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七、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看)

第13页共34页

(一)简易程序

1、适用条件:违法事实清楚,法律依据明确,对公民

作出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000元以

下或警告的行政处罚

2、具体程序

(1)、由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填写有预定格式和编号的处罚决定书

(3)、当场交付当事人

(4)、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5)、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二)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拟作行政

处罚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告知其有申辩的权利,听取当事

人的申辨,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

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八章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的原则、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行政强制执

行的概念(掌握)及设定(看)

一、行政强制的原则

1、行政强制法定原则2、行政强制适当原则3、教育

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4、行政强制禁止谋利原则5、权利救济原则

二、行政强制措施概念: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

第14页共34页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

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

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三、行政强制执行概念(掌握):指行政机关或由行政

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四、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看):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

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

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九章行政复

议行政复议的概念、特征、范围(看)、行政复议机关

的概念,关于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如何确定(懂

得判断、运用),行政复议的管辖(不用背,会判断、

运用),行政复议期限、审理的依据(掌握)

一、行政复议概念: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

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

请,行政机关受理、审理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行政复议

决定的活动。

二、行政复议的特征:

1、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

2、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

行政行为

第15页共34页

3、以合法性、合理性为审查标准

4、以书面审查为主要方式

5、由行政相对人主动申请、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

6、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

三、行政复议的范围(看)

(一)肯定范围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对行政强制措

施决定不服的;对有关行政许可不服的;对有关行政确

定权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认

为变更或废止承包合同侵犯其权益的;认为行政机关违

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认为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等事项

的;认为不履行保护人身财产及受教育职责的;认为其

他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保金的;认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侵其合法权益的

(二)否定范围: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内部行政行

为;居间行为。

四、行政复议机关概念:是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

行政复议的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

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五、关于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如何确定(懂得判

断、运用)

1、申请人(一)申请人:指对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

行为不服,

第16页共34页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

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二)申请人的特征:必须是行政相对人,包括

行政对象和行政相关人,是认为被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

合法权益的人。

(三)申请人资格的转移公民已死亡,法人A终止转

B应写B企业。公民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应由其

法定代理人申请,申请人还应写甲而不是乙。

2、被申请人

(一)被申请人:是指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申请人

指控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

行政复议的行政主体。

(二)特征:必须是行政主体,必须是作出被申请行政

行为的行政主体,必须是应申请人的指控由行政复议机

关通知参加。

3、第三人的概念:指因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

害关系,通过申请或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到复议

中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案例:市园林局违反

规划案)

六、行政复议管辖(不用背,会判断、运用)条条管辖

--由上级行政机关管辖(大部分情况选择条条和块块

管辖)

第17页共34页块块管辖--由本

级人民政府管辖

自我管辖--由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机关管辖选择管辖--

由当事人选择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双

重领导制)(一)对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复议管辖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

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

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

政复议

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

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

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管理1、对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

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条条管辖

2、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

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

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

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

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行

第18页共34页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多级

复议,最终裁决的特殊规定

(三)对派出机关,机构和被授权的管辖

1、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

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

行政复议——条条管辖

2、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

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选择管辖

3、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

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条条管辖

(四)共同行为的行政复议管辖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

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

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

议——条条管辖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管辖对被撤销的

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管辖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

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

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条条管辖(案例:火灾原因认定

书)

第19页共34页七、行政复议的审理

依据(掌握):法律,行政法

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

行条例,行政规章,上级行政机

关以及行政复议机关自己制定的

规范性文件都可以作为行政复议

机关在进行行政复议时的审理依

第十章行政诉讼法的概述行政诉

讼的概念、特有原则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

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法院起

诉,法院依法受理,审查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二、合法性审查原则:两含义:只针对具体行政行为,

排除抽象行政行为,原则上只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

性不针对合法性。

---注意掌握

不可诉范围(懂判断),不可诉行为(9种)一、受

第十一章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案范围的概念:也称为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主管范围,

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审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二、不可诉行为(懂判断)

1、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内部人事管理

4、行政机关终局裁决行为

5、刑事司法行为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

为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第20页共34页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

响的行为(刑事司法行为关键3点:立体法定、行为

法定、目的法定)

第十二章行政诉讼的管辖

掌握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的一些相关规定(懂判断)

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

最高人民法全国范围重

省高级人

民法院

大复杂

本辖区内重

大复杂

中级人民法

海关处理,

省级人民政

本辖区其

发明专利

府或国务院

他重大复

各部门的行

杂案件

基层人民法第一审行政

剩于管辖

院案

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般地域管理没有经过复议或复议没有改变行政

行为---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

管辖

复议机关改变行政行为---复议机

第21页共34页关所在地的法院或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

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特殊地

域管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被告或原告

所在地法院管辖

涉及不动产的案件--不动产所在地

法院管辖(案例:题:应当向哪个法院起诉)第十三章

行政诉讼的参加人原告认定、被告认定、第三人认定(懂得

判断、运用)一、行政诉讼的原告

1、行政诉讼的原告: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2、原告的标准:(1)原告必须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2)原告必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

利害关系,包括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相关人。

3、原告资格的认定(1)、相邻权人(2)、公平竞争

权人

(3)、与行政复议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

人或其他组织

(4)、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的法律责任的

第22页共34页

(5)、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

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案例:相邻权人之诉、石

材厂诉某市政府通知案)

3、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转移(1)、有原告资格的公民

死亡,原告资格可转移给其近亲属

(2)、有原告资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原告资

格可以转移给承受其权利的法人二、行政诉讼的被告

1、行政诉讼的被告:指被原告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

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诉至法院,因而由法院通知其应

诉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判定标准:一是被告应当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二是

被告应当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简单归

纳:谁主体,谁被告;谁行为,谁被告)

3、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转移一是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

被撤销,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不再享有行

政权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继受被告资格,如果没

有继受机关,则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作为被告(案

例:被告的确定是否正确1.2)

三、行政诉讼第三人

1、行政诉讼第三人:指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

第23页共34页关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参加诉讼或由

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第三人的种类

(1)类似原告地位的第三人:行政处罚中的受处罚

人;被处罚人侵害的受害人;行政裁决的当事人;行政

确认中的被确认人或其他主张权利人;行政许可中的被

许可人或许可争议人

(2)类似被告地位的第三人:

1、与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非行政机关组

2、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原

告只起诉其中的一部分,人民法院要求原告追加另外一

部分为被告,但原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

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3、两个作出相互矛盾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一个

被诉,另一个可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案例:张某

不服南阳市水利局行政处罚案)

3、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和方式——①主动提出申请

②法院通知(案例:如何确定本案当事人)第十四章行政诉

讼的证据举证责任分配(原被告的举证责任分别包括哪些)

一、行政诉讼原告的举证责任

1、提供证据证明起诉具有事实根据

第24页共34页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行

政程序中曾经提出过申请的事实

3、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诉讼具体行政行为侵害

而遭受损失的事实二、行政诉讼被告的举证责任

1、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

2、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有关事实

3、其他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

4、举证范围:具体的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第十五章行政诉讼的程序行政诉讼的程序的诉条件、起诉期限的

规定(掌握)一、起诉条件

1、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二、起

诉的期限(掌握)

1、经过行政复议仍然不服的,其起诉期限是从收到行

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

从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第25页共34页讼的,其起诉期限是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

为之日起

3个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相对人起诉

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起

诉期限之日起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

4、相对人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

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

起算。涉及不动产的从作出之日起算最长不得超过20

年。涉及其他财产的最长不得超过5年。第十六章行政诉讼

法律适用范围行政法律适用的概念、规则(依据、参照)

一、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概念: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

序,依据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

行审查的活动。

、与行政行为的法律适用区别

法律法规及自治条例和

依据

单行条例

行政规章

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十七章行政诉讼的结案

参照

不适用

行政诉讼判决概念,第一审判决有哪些种类及适用条件

(不背,懂判断、运用)一、行政诉讼判决的概念:指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终结时,就行政案件中的实体

问题所做的处理决定

第26页共34页

二、第一审判决的种类及其适用条件(不背,懂判

断、

运用)

肯定性判决

维持判决确认合法性或有效判决

判决

撤销判决

驳回诉讼请求

履行判决

效判决

否定性判决确认违法或无

变更判决

1、维持判决的适用条件

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

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适用条件

(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2)被诉具

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3)被诉具体行

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的;

(4)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3、确认合法或有效判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

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

第27页共34页诉讼请求的,可以做

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4、(1)撤销判决(典型性否定判决)适用条件:具体

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法法

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2)部分撤销判决的适用条件:除具备上述条件

外,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在内容上还具有可分性。

(3)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适用条

件:除上述条件外,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后,行政法律

关系中的具体法律未解决,并且行政主体也有重作的可

能。

5、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的条件

(1)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2)被

诉具体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无效的;

(4)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将会给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

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

诉讼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

决承担赔偿责任。

6、履行判决的适用条件履行判决:指人民法院经审查

认定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的情况下,

所作出的责令被告限

第28页共34页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适用条件:被告

负有法定职责,应当履行一定义务,行政机关不履行或

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7、变更判决的适用条件

变更判决:指人民法院审理特定的行政案件时,运

用国家审判权直接变更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作出的判

决。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第十八章行政赔

偿国家赔偿的概念、种类、归责原则——违法和结果归

责原则;行政赔偿的概念、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违法

归责原则);行政赔偿范围(了解,懂判断);赔偿请

求人和义务机关(掌握怎么确定);行政赔偿程序(2

个)行政赔偿时效(掌握)行政赔偿的方式(3种,掌

握)、计算标准(了解)。一、国家赔偿的概念和种

类、归责原则

(一)国家赔偿: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

国家承担责任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

(二)种类

1、行政损害赔偿,2、刑事损害赔偿。3、民事诉

讼、行政诉讼损害赔偿

(三)归责原则违法归责原则: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执

第29页共34页行职务违反法律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并造

结果归责原则:如果错误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错误

成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执行刑罚被后来的裁判改正,只要公民因刑事强制措施

或刑罚的执行遭受损害,国家即承担赔偿责任,而不问

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

二、行政赔偿:指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

工作人员,因职务上的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

是国家赔偿中的一种。

三、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1、侵权行政主体必须是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组织及

其工作人员;

2、有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3、有合法权益受到

损害的事实;

4、违法行使职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四、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违法归责原则

五、行政赔偿范围(了解,懂判断)

1、行政赔偿范围:指对于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组织

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范围。包括三个方面:一,

国家对造成相对人损害的哪些行政侵权行为进行赔偿。

二,国家的违法职权行为对公

第30页共34页

2、侵权行为

民的哪些合法权益的侵犯给予赔偿。三,国家对行政侵

权行为造成的哪些损害给予赔偿

健康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

范围肯定列举范围:(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和生命

(2)造成财产损害的具体行政行为和

行政事实行为否定范围:无关的个人行为、自己的行为

造成损失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侵权损害范围(1)赔偿人身权、财产权的直接损

害,不赔偿间接损害

(2)精神损害赔偿:侵犯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造

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六、行政赔偿请求人(掌握怎么确定)行政赔偿请求

人:指因其合法权益受到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为与行

使国家行政职权相关的行为侵犯而遭受损失,遂以自己

的名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七、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掌握怎么确定)行政赔偿义务

机关:指代表国家依法接受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

参与赔偿复议和参加赔偿诉讼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

规授权的组织,在我国,实行“国

第31页共34页家责任,机关赔偿”。

行政赔偿的程序、时效(掌握)7、

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方式:

(一)单独提起。即在违法职权行为已被有权机关

确认后,受害人单独就赔偿问题提出请求,而且只

能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

行为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二)一并提出。又称附带提出。即受害人在申请

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国家赔偿请

求,让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

性进行审查的同时,作出是否赔偿或作出多少赔偿

的决定。

(三)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及赔偿义务机关先行

处理程序

1、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

时效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

算,被羁押期间不计在内。

2、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受理

3、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作出处理

(1)、在规定期限内(两个月)未作出决定,赔偿请

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第32页共34页

(2)、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

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

关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行政赔偿的方式(掌握)1、支付赔偿金(全部适

用)

2、返还财产(辅助性,只适用于财产性损害)

3、恢复原状

除上述三种行政赔偿外,承担行政侵权责任的方式还有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等。

八、行政赔偿的计算标准(了解)目前主要是一种慰抚

性标准,具体体现在:

(一)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计算标准日赔偿金按国家上年

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二)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计算标准1、造成身体健康伤

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国家上年度日

平均工资,最高额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

2、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费、护理

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

支出和继续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最高

额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的,还应当支付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

第33页共34页费。

3、造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二者总额为上

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以及生活费。

(三)侵犯财产权的计算标准1、对违法取得飞财物予

以返还2、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害的,予以恢复原状。

3、不能返还财产或财产损害不能恢复原状的,支付赔

偿金。

4、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价所得

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物价值的,应当支付

相应的赔偿金。

5、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标准,赔

偿停产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6、返还执行的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

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

7、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

偿。

第34页共34页


本文发布于:2022-08-28 10:09:0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78/90172.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行政法律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