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特点简述

更新时间:2024-11-07 03:42:5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8日发
(作者:存款准备金率是多少)

行政法特点(tèdiǎn)简述

行政法特点(tèdiǎn)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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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法的特点(tèdiǎn),中国学者们“一般都从两个方面

着手,一是内容上的特点,一是形式(xíngshì)上的特点”。综合

分析行政法,可以(kěyǐ)看出,行政法的概念、对象和范围的深入

探讨,能够为正确把握行政法的特点提供较为直接的根据,而正确

把握行政法的特点,对于科学、合理、适度地界定行政法的概念、

对象和范围,有着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二者的关来是相辅相成、

紧密联系的。

行政法的特点,可以从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行政法在性质

上的特点和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三方面来考察。这三方面的特点

不过是从不同角度对行政法予以(yǔyǐ)考察的结果,它们之间具有

相互联系性,只有将其综合起来理解,才是作为整体的行政法的特

点。

一、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

行政法,通常是以多数人为相对一方,单方面地、强制地规定

其权利义务,在这一点止一与承认私人自治(Privatautonomie)原

则,将权利义务的分配广泛委任给各当事人的自由决定的私法形成

鲜明的对照。行政法现所规范的对象不仅机为广泛、复杂和繁多,

而且具有不断变迁的性质。这就决定了行政法具有复杂多样性。在

这种意义上,行政法规定在形式上具有如下三个特点:

1、行政法的成文法性

由于行政法不考虑每个具体相对人的意志如何,单方面地、而

且是以多数人为相对方,就有关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事项予以整齐划

一地平等规定。因此,行政法必须以成文形式明确规定,使相对人

能明确而广泛地知晓法规的内容,使相对人能够预刚将来的有关后

果,以期法律生活的。特别是通过行政权单方面地限制公民的

权利和自由,或者对公民赋课义务时,从行政权的目的在于保障人

民的权利和自由这一角度出发,应基于(jīyú)成文法进行,这与罪

刑法定主义是同样的道理。在某种意义(yìyì)上,可以说成文法主

义是行政法的原则。

2、行政法在形式上没有(méiyǒu)统一、完整的法典,表现为

多种多样性

行政法最突出的特点是在形式上和宪法、民法、刑法等有一部

完整(wánzhěng)的实体法的法典不同,迄今各国尚无一部统一、完

整的法典。

这主要是因为国家行政管理的范围极为广泛(guǎngfàn),行政

法调整的对家—行政关系极其繁杂,技术性、专业性又比较强。而

且行政关系变动较快,制定一部包罗万象,完整统一的行政法典极

为困难。

3、行政法律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和法律文件的数量居各部

门法之首

行政法律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和法律文件以及行政法规范

的数量特别多,居各部门法之首。这是因为,在立法体制上,行政

立法是多级立法,有权的权力机关可以立法,有权的行政机关也可

以立法,层次不同,名目繁多,种类不一,其效力级别亦有区别,

不象民法、刑法等,在通常情况下,只能由最高权力机关加以制

定,法律形式单一,法律文件数量有限。

二、行政法在性质(xìngzhì)上的特点

行政法和私法不同,不承认私友自治原则,而确立了为实现行

政目的,以多数人为相对方,统一规定其权利义务并强行实施的原

则。因此,行政法所规范的,往往不是注重其对象的主观的、内在

的、实质(shízhì)的内容,而是主要着眼于其对象的客观的、外在

的、形式的现象。并且,行政法律规范一般都具有为实现一定结果

而设置合理手段的技术法规性质。

1、行政法的强行性

行政法是从公共利益出发,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对权利义务的

统一规定,所以,原则土不因当事人的不同意思表示而排除法的适

用。相对人必须服从(fúcóng)行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也

负有依据行政法规定执行公务的义务,不得以自己的自由意志进行

与行政法规定不同的行为。

与上述原则相对应,有时也承认一定的例外。因为行政法是为

实现一定的公共目的而作出的统一的强行规范,所以(suǒyǐ),在不

姑碍该目的的实现的范围内,也允许根据当事人的同意来规定法律

关系。

2、行政法的外观(wàiguān)和形式性

由于行政法通常具有对多数人整齐划一执行的性质,所以一般

不个别考虑其规范对象的主观的、内在的、实质的关系,倾向于注

重其客观的、外在的、形式的现象而予以统一规定。作为行政法的

执行的行政行为,往往要求一定的固定形式,只要欠缺该形式,该

行为就成为有瑕疵的行政行为,往往就难以达到其预期的法律效果;

只要具备了该形式,就可以推定该行为有效。

3、行政法的技术性和合理性

行政法律规范通常规定实现行政目的的手段,为了(wèile)更

加有利于该目的的实现,必须具有技米性和合理性。各个具体行政

法的目的各不相同,但作为规定行政主休和行政相对人的关系的

法,总起来说都具有一方面以实现国家公共利益为目的,另一方面

为维护公民的利益,减少磨擦、冲突和抵抗,公正地调整行政主体

(zhǔtǐ)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的特点。

4、行政法的方针(fāngzhēng)政策性

宪法是行政法的基本法源,规定(guīdìng)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行政法根据宪法而

制定。行政法是宪法的重要的实施法,是实施有关现代国家机关之

间关来的宪法规范的主要法律,具有保障和监督对社会有广泛影响

的行政管理的作用,同时,是实施宪法确定的各项国家政策的主要

法律。

三、行政法在内容(nèiróng)上的特点

行政法所规范的关系,属于公法上的法律关系。公法上的法律

关系也是有关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在这一点上,与私法规范私人

相互间的关系没有本质的差异。但是,私法以调整对等的当事人之

间的利害关系为目的,而行政法是为了实现行政目的,或者承认行

政主休的优越地位,并对基于该地位而进行的发动行政权的行为(行

政行为)承认其种种特殊规则,或者从保护公共利益的角度,规定与

私人相互关系规范不同的特殊规范。此外,基于行政法本身是以多

数人为对象、整齐划一地适用的性质,往往设定以多数人为对象的

团体性、平等性的规定。行政法在内容上的这些特点,在成文规定

中有时并不一定予以明确而具体的表示,但在行政法的解释上必须

予以足够的重视。

1、行政(xíngzhèng)法上的行政主体优越性

行政法,主要是对行政权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和相对

一方(yīfānɡ)人民之间的行政关来的调整和规范。行政法对行政权

主体行使行政权予以严格的规范和制约,禁止其独断专行,同时承

认行政权主体行使行政权的行为(行政行为),具有(jùyǒu)不同于对

等的私人相互间的行为的优越效力。这是行政法最为显著的特点之

一,行政法的这一特点,具休表现为如下三个方面:

a、承认(chéngrèn)行政支配权

行政法承认(chéngrèn)国家行政机关等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

享有命令权(Befehlsgewalt),形成权(Gestaltungsgewalt)。命令

权和形成权称为支配权。支配权,根据法治行政的原理,只能在法

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b、承认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之所以承认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这样的特殊效力,是

基于如下考虑的:即这些行为与基于单纯的私人的自由意思的行为不

同,是行政主体基于法律作出的行为,暂且推定其合法,不仅构束

相对人,而且其他国家机关及第三人都应着重之,这样有利于维护

行政法律的确定性,有利于维护政府的权威性,有利于国家行政目

的的实现。但是,承认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并不是否定对该行为提

起行政争讼,若争讼的结果该行为被撤销的话,原则上该行为溯及

成立时失去效力。

c、承认(chéngrèn)行政的自行强制权

行政法赋予一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以依据自己(zìjǐ)的职权,强

制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强制执行)或实现行政土的

必要状态(行政即时强制)的权能。私法上的义务强制,只能由司法

机关来进行;而行政法上的义务强制,除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中请人

民法院进行以外,一般情况下,一定国家行政机关可以依其职权自

行进行,这一点充分体现了行政权的优越性。

2、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优先(yōuxiān)性

承认公共利益的优先性,并不是象纳粹时代那样承认绝对的公

共利益优先,而是承认保津公民个人的权利和利益有利于法律(fǎlǜ)

生活的,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在现代国家中,为达到在兼

顾二者利益的同时,优先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相继建立起公用征

收、土地征用(zhēngyòng)、公务协助、适当补偿等一系列制度。

3、行政法中的整体统一性和个体平等性

一般说来,行政法是以不特定的多数人为其规范对象的,并

且,在这多数人之间,也必须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以,行政

法所规定的内容,自然呈现出定型化的倾向,一般是就其适用规则

统一的准则,以防止实际操作中的不均衡和不平等。

4、内容(nèiróng)的极为广泛性

现代行政活动领域极其广泛,既涉及国家事务的管理,又覆盖

(fùgài)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不限于传统的治安、军事、税务、外

交,还包括工商、食品、卫生、保健、环晚、劳务、社会福利等,

可以说几乎所有社会生活领域都有行政活动的渗透。因此,在各个

领域里都雷要有行政法加以调整,这就决定了行政法具有极为广泛

的内容。

5、较为(jiàowéi)明显的易变性

行政法是规范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和法规。由于社会经济经常

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科技文化不断发展(fāzhǎn),因而国家行政

管理的特点之一是处于不断变化和变动之中,这就要求行政法律规

范必须与行政管理的这种变动性相适应,及时对已经或正在发生变

化的客观形势迅速作出反映,用法律手段推动社会经济及科技文化

等的发展和繁荣。

6、实体性规范(guīfàn)与程序性规范的一体性

实体性行政法规范与程序性行政法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

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行政法规范常常不易分别程序法与实体

法。

行政法的程序性规范不限于行政诉讼法,而且还包括行政程序

法,即行政权的行使原则和方法的规范。在行政关系中,由于行政

机关作为法律主休的特珠性,国家需要对其规定一定的行使职权的

程序。

我们不能只强调(qiángdiào)行政程序法的重要性,而忽略了

行政实体法的必要性,甚至(shènzhì)可以作出极端的形而上学的命

题(mìngtí)——“法即程序”。公正的结果有赖于公正的程序保

障,但是,公正的程序并不一定产生公正的结果。我们应该

(yīnggāi)一方面致力于行政实体法的完善,另一方面致力于适用于

所有行政(xíngzhèng)领域的行政程序法的建立和完善。

内容总结

(1)行政法特点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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