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法的主要作用有哪些?
行政法的三大作用。
〔1〕维护行政管理秩序。
这是行政法的首要的作用。为什么?因为宪法首要的作用是限制国家权力,宪法
有两个功能,一个是限权,二是授权。宪法既然给行政机关权力,立法机关就要
制订相应的法律给行政机关这个权力。连秩序都没有,限制权力干什么。
〔2〕限制行政权。
维护了行政管理秩序的情况下,限制行政权。限制行政权不能影响行政机关维护
行政管理秩序。这样就不要行政法了只要宪法就行了。限制行政权使行政权有效
行使,合法的行使,而不是使行政机关无法行使行政权。防止滥用权力。现在是
不作为,有两种情况。省市的主要领导,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根本不知道。为
了不让外资走了,不支持环保局的执法。另外一种情况,行政机关实行行政行为
是要收集证据,但不好收集。如果无证据,就麻烦了。不作为要承当法律责任,
这也是一种限制。人要是坏了,法不可能很好。良好要有好人去执行,才会有法
治。
〔3〕保障人权。
行政法是保障人权的,从两层面讲。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是为了保障一般人的人
权。行政指导,消防不到位,这种行政指导是对人权的保障。对违反行政管理法
规的人实施行政处分。但不是行政处分不都是为了保护一般人的人权的保护,也
有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
二、如何合理地发挥行政法的作用。
1、行政法的保障作用与经济开展同行
行政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其立法模式应是对社会现实反映的结果,尤其是对经济
事态的感应。具体而言,经济构造是行政法模式的形成和变迁的基因,即经济因素
中的各要素。所以,一个立法模式当它处在构造完整化、功能齐全化、效率最大
化的同时,也隐喻一种被否认的因素。这一因素的逐渐开展最后作为强烈的否认
力量宣告旧的立法模式解体,新的立法模式产生。
[1]时下正值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它决不能在无
序的法制状态下进展,也不能仅仅靠经济规律来自发调节。市场经济引发了社会
关系、社会过程、社会角的新变化,即主体的多元性、自主性,市场活动的趋利
性、契约性、竞争性、开放性,以及国家的宏观调控,这些须臾也离不开法律的保
障和标准。而实现法律对市场调整的中介,最主要的是行政权力,因而,市场经济
需要确立与之相适应的行政法。法也不是消极被动的。行政法立法模式作为制度
化了的东西与国家的其他制度一样必然要发生各种复杂的社会作用。而经济构造
就是立法模式发生作用的根本对象。“没有国家的法律秩序,经济制度,尤其是现
代经济制度是不可能存在的。〞
[2]这两者说明法律对经济可以产生能动作用。但法所发挥的能动作用也有正反
两方面,要么促进经济开展,要么阻碍经济开展。如此对立的结果产生的根源在于
法所感应的经济关系是新或旧的问题。当法所感应的是新的经济关系时,就对经
济的开展有保障作用;反之,法所感应的是旧的经济关系,那么对经济的开展产生
阻滞作用。如假设从马克思的经济根底和上层建筑的关系原理来看法对经济的作
用,适应和促进应是一种必然,是理想的关系性状,消极后果不应该产生。但法的
创制毕竟是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受人为因素的影响,立法模式的迟滞、蹒跚也时有
..
出现,从而导致新的经济关系的运行及传统立法模式的存在,由此怎能防止法阻
碍经济开展的发生?然而法的保障作用对经济又是必需的,这就要求行政法在推
进经济开展的过程中,应反映新的经济关系,促进新的经济模式和经济秩序的形
成、稳固,相应地限制、削弱和摧毁旧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模式。
2、行政立法的XX化、科学化
行政管理作为管理国家的活动,应当是人民众XX权利的表达和保障。为保障行
政管理XX化、科学化,就应使其符合人民众的意志。这一目的能否实现,取决
于行政法制现代化的“瓶颈〞问题,即行政立法的XX化、科学化的进程。
首先,科学化的行政立法应表达公平、正义、效率等价值标准。人类经历了数千
年的法制建立与开展,立法技术日臻完善,立法的科学化应当是无庸置疑的事实。
尽管现代行政法在中国的起步晚,但有西方百年的成功典范及其他部门法的立法
经历可供借鉴,行政立法的科学化应该说也已实现。然而,一个法律无论构造如何
严谨,条理性如何,如果不表达公平、正义、效率等法律的精神,该法律就不是理
想的法律[1](P141),或者说,在行政立法时,既要考虑法律的形式方面、或环境方
面、或立法程式方面等非实质性方面,又要考虑法律精神的再现,即形式合理性与
价值合理性的有机统一。这是法制的理性化选择,是良法之治或实质行政法治的
基石。为此,科学化的行政立法应注意遵循两个原那么。第一个原那么是:根本的
权利和义务的平等分配。行政法调整的主要对象是行政机关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
关系,行政机关和管理相对人都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整个行政法律关系,以及
权利义务形式就是围绕行政法主体的此二种形式展开的,因而行政法既要保护公
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免受国家行政权的非法侵害,即确认、保障
私权利,又要保证国家行政权在法律范围内合法有效地行使,即标准和限制国家
.v.
行政公权利。如此利益的划分就应当能够导致管理相对人自愿地参加到被法律规
制的合作体系中来,并在这个合作体系中得到满足。第二个原那么是社会和经济
不平等带来的补偿性利益,即“合作〞体在合作的过程中,由于社会和经济的不
平等而给管理相对人带来了损害,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补偿,以保证公平、正义等价
值标准的实现,如拆迁补偿。
其次,XX化的行政立法要求立法过程中角对位。立法过程是指立法者进展立法
预测、立法决策、立法运作、法律通过、法律公布的全部行动过程。从法的渊源
看,任何一部门法都是由不同层次的法的形式构成,对不同层次的法的立法者角
的分担也是必然。行政法较之其他部门法而言,数量庞大,形式众多,散见为全
国性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的行政法规,特别是大量的地方性行政法规发挥着标准
行政管理的作用,这使得立法中的角多样、职能各一。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
各部、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在各
自的职能权限内进展着行政立法。行政立法过程和立法中的角不能分割,不仅
是立法科学化的要求,更是立法XX化实现的保证,是依法行政的客观所需。
3、行政法与社会公正的顺差
1、行政权力作为一种特殊的国家权力,其在行使过程中涉及各种权力与权益并
与之发生关系,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它与行政权的运用对象之间的关系,即行政
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二是它与其他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的平衡与协
调运作有助于公平、正义等价值标准的形成与适用,进而促进社会公正的价值目
标的实现。
国家诸权力比照的平衡。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行政权和司法权由立法权产生出来,
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关系的实际状况应是立法权高于一切,行政与司法是一种
..
平行关系,这就是国家诸权力比照的平衡状态。在现代XX政治条件下,这三项权
力较之近代社会具有更多的相互渗透、相互支撑和相互制约的性质,行政权除了
执行法律之外,已经拥有广泛的“授权立法〞或“委托立法〞的权力,从而在一
定程度上分享了立法机关的立法权;同时,行政机关所拥有的处理某些案件、作出
判断的权力,使之具有了在诸多领域的“准司法〞性质。[3]行政权的执法性质没
有从根本上改变,但其拥有权力的扩X使权力的滥用有了可能。所以,为了到达上
述平衡状态,必须给予行政权行使以必要的标准,把行政权限定在某种模式之下。
这种模式即行政法治,它涵盖三个具体的价值评价尺度:第一,政府守法。即国家
行政机关在行使国家行政权力,进展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
办事。第二,越权无效。“越权无效〞用否认性命题来强化和补充“政府守法〞。
第三,行政救济。即对行政XX行为所造成的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害进展
补偿。如此立法和司法的制约,既使国家权力能合理、合法、高效地顺利行使,
又使行政权不至侵犯私权利的正当、合法行使,同时也实现了国家诸权力比照的
平衡。
2、行政权与管理相对方权益比照的平衡。行政权与管理相对方权益在社会主义
制度下,从根本上讲是一致的,行政权的行使为了带来社会利益,最终受益者还是
社会各主体。从现代行政的XX性、效劳性方面看,法治社会和市场经济确认的行
政权与管理相对方权益关系应该是行政权越小,管理相对方权益越大。行政机关
的重要职责是切实保障私权利的合法行使和实现,为私权利效劳,同时也包括对
私权利的滥用和主观随意性进展控制和制止,以维护公共利益不受私权利的非法
侵害。值得注意的是对私权利的控制和制止是在私权利处于非法行使和实现的状
态下进展的,这并不阻碍社会权益的合法取得,问题在于如何标准和限制行政权?
.v.
在行政法制实践中,行政权的设定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以法设定,即通过有关
的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另一种是以裁定方式设定,就是由行政机关在管理
过程中或执法中,以自由裁量权设定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
行政立法不够全面、深入,有些行政管理领域虽有法可依,但只是原那么性条款,
行政机关对自己权利与义务的设定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作为行政机
关的一种权力,从其本质来讲,如果不合理地行使,必然导致行政权与社会权益的
不平稳。所以,随着行政法制现代化过程的推移,以法设定的行政权所占的比重应
该越大,不仅需要行政立法渗入到行政管理的诸多领域和诸多环节,而且需要行
政权的设定尽可能地具体、明确,这样就可以保证行政权行使的合法化,再辅之以
情势变迁下的原那么性条款,赋予行政机关合理裁量的权力,以合理化作为合法
化的必要补充。如此限制行政权的价值目标,正是为了有效地保障公民的自由权
利,实现行政权与社会权益比照的平衡。
3、各社会力量在行政权面前一律平等。社会力量是指处于行政主体相对一方,
受行政主体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行政权对各社会力量的公
正作用可以说是现代行政法的根本原那么。英国行政法确立的自然公正原那么可
谓典型。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它既是我国公民的
一项根本权利,也是法律适用的一条根本原那么,表现在行政法领域即为各社会
力量在行政权面前一律平等。行政管理活动中常常遇到不同的管理机关和不同的
管理对象,公正原那么要求行政主体对不同对象一视XX,不能偏袒任何一方,更
不能搞保护主义。行政权对各社会力量的态度只能视其权利性质而定,合法的私
权利坚决给予保障,非法的私权利必须予以控制和制止,不能因管理对象所处的
地区、部门、行业的差异,而对某些社会力量的合法行为进展制裁,对某些社会力
..
量的非法行为予以纵容,否那么,其后果是放纵了行政XX行为,有悖于行政执法
公正原那么,最终破坏的是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三、行政法对现代社会的重要性。
行政法与刑法、民法一样,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三大根本法律部门之一,在我国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行政法的作用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
下三个方面:
1.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文化的不断开展,也产生了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要求行
政机关履行开展经济、稳定社会、保护环境、控制人口、加强治安等各项职责。
因此,行政机关必须通过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及行政司法等各种手段,来有效地
标准、约束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制止危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XX行为,建立
和维护社会秩序与行政管理秩序,确保行政机关充分、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
2.监视行政主体,防止行政权力的XX和滥用
由于行政权力客观上存在易腐性、扩X性以及与个人权利的不对等性,因而必
须对其加以监视和制约。在各类监视方式中,最有效、最直接的监视就是行政法
监视。行政法通过规定行政权力的范围、行使方式及法律责任等方式,可以到达
有效监视行政主体、防止行政权力XX或滥用的目的。
3.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
是通过赋予行政机关合法权限并监视其行使,来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各项
.v.
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的实现:二是通过赋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
行为的监视权(如检举权、控告权),行政权行使过程中的参与权(如知情权、要
求听证权),特别是对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提起复议权、诉讼权和要求赔
偿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发布于:2022-08-28 09:38:1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78/9014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