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责任在民法典中的定位
论民事责任在民法典中的定位
民事责任制度是民法中非常重要的内容,很多方面也是学术界关注的焦点。在此次民法典
的起草过程中,曾安排起草民法典民事责任编,虽然在2002年12月23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
提交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中将其删去,只把民事责任中的重要的部分侵权
责任以侵权责任法编的形式保存下来,但是对民事责任制度的探讨对于制定民法典仍有着十分
重要的意义。
一、民事责任的分类
所谓民事责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义务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民事义务,
侵害民事权利主体的民事权利,依民法之规定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后果。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民事关系遵循民事法律关系法律模式运转,实践中确立了两大类型的
民事责任制度,即侵权民事责任和债不履行民事责任。随着现代社会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责
任法的不断扩张,这种分类已越来越显露其弊端。依责任发生之依据的标准,民事责任可分为
契约责任、侵权责任及法定责任,不同的违反义务事实的性质,决定着不同民事责任的类别。
笔者认为,民事责任可以作以下分类:
?一合同责任
合同责任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以缔结中的过失为基础的,不是
基于当事人双方的合意而产生的责任,也不是以侵权法来衡量的过失责任,而是依契约法所要
求的缔结契约过程中诚信义务而生的责任。违约责任是指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它具有民事责
任的一般法律特征:惩罚性和补偿性。
(二)侵权责任
不法侵害他人民事权利的行为范围比较广泛,并不都属于侵权行为,其中还包括犯罪行为、
行政违法行为等。而只有依其侵害程度、构成要件及法律规定等应追究民事责任的行为才是侵
权行为。
?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民事责任
主要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承担民事责任。包括不返还不当得利而应承担的
责任、不履行无因管理中的相关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等。有些学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也属于不
履行法定义务的民事责任,笔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法定的,但是其在性质上应归属于合同
责任的范畴。
(四)侵害绝对权的民事责任
由于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绝对权无具体义务人,因而不存在与具体的相对
人间的法律关系,在正常情况下,只能着重于绝对权的保护制度本身。其上之民事责任,是在
具体绝对权遭受侵害时,成立具体之侵权损害,在请求权无法实现时才发生侵权损害民事责任。
二、民事责任与债的关系——责任与债从融合到分离
在为制定民法典所进行的理论研究过程中,民事责任与债的关系是学者关注的一个焦点。
在罗马法上,责任不是一个独立的概念,它是与债的概念融合在一起的。
到了近现代各国民法典将责任与债两个概念逐渐区别开来。从1964年的苏俄民法典开始,
进一步突出了责任的地位。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责任独立成章,从整体上突出了民事责任的地
将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规定在合同编中,在没有债权总则的情况下,很好地处理了它
的适用范围问题。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义务紧密结合,规定于合同法中便于学习和
执行,而且可以使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清楚明确,具有针对性,并且节约了笔墨,
虽然现行合同法对这个问题解决得较好,但仍需改进。
(三)侵权责任法单独成编
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编的内容可以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一般规定。主要规定侵权行
为、归责原则、责任能力、损害、因果关系、共同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责任方式以及侵
权责任的主体。第二部分规定一般的侵权责任。把重点放在对损害赔偿的规定上,因为一般的
侵权责任就是损害赔偿之责任。第三部分规定特殊侵权责任。笔者认为,除了规定已为大家所
认可的特殊侵权责任外,对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民事责任应在这一部分里做特别规定。从篇幅
上来看,这部分的内容应是最多的,但是民法典不可能穷尽所有的特殊侵权行为,因此这部分
的规定应当是开放性的,即应有这样一条规定: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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