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单位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擅自作出税收
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应如何处罚?
对于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
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了四项措施:撤销该决定,即依法
规定以书面形式宣布该决定无效;补税或者退税,即对于违法停
征、减税、免税、退税的要补征,对于违法开征、补税的要退还;
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所谓上级机关,是指
作出违法决定者从属的上级主管机关、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等;
所谓直接责任人员,是指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谓行政责任,是指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一般由进行检查的审计机关或者财政机关作出决定;行
政处分则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规定,由上级主管机
关或者监察机关作出决定;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
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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