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相关案例

更新时间:2024-11-08 16:37:49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8日发
(作者: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相关案例

《教育法》制定以后,关键在于实施。《教育法》

的实施就是通过一定的制度、程序、方式在教育

活动中具体适用教育法的活动。通过教育法的实

施使教育法产生实效,即发生效力的教育法在实

际上被执行、适用和遵守。教育法的制定以及对

其效力的说明,不等于教育法在教育活动中产生

了实效。《教育法》在实施的过程中,有些方面

还没有得到彻底落实。为了落实《教育法》的精

神,确保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必须进一步明确

法律责任,提高依法治教的意识,加大实施力度。

为此,本节以案例分析为主,提高认识,明确法

律责任,以保证教育法顺利实施。

一、有关教育经费法律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1、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法律责任认

定及处理办法。

《教育法》第71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

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

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教育经费是教育事业发展的前提条件,是学

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基

本保障,教育经费的各项财政预算内拨款,是教

育经费来源的主要渠道。违反《教育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的规定,不按照预

算核拨教育经费的行为,会严重影响和阻碍教育

事业的发展。因此,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应承担法

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是:限期核拨,

行政处分。

2、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

办法。

《教育法》第71条第2款规定:“违反国家财政

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

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案例7-1]小学校长挪用教育经费,造成校舍

倒塌师生死亡

某地一所农村小学,学校的房舍由于年久失修,

房舍损坏严重,上级主管部门为其专门拨出经费

2万。让他们完善整修校舍,而校长张某却把此

款用来为其小翠仙修建了房屋。在一个阴雨

天,校舍倒塌,致使三个学生和当堂教师死亡,

3

10人受伤。案发后,引起了上级有关部门的高

度重视,对其立案审判。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从重

判处他有期徒刑20年,没收一切非法所得。(郝

庆堂主编:《教育法律案例与思考》,辽宁大学出

版社,1990年)

案例中张校长的行为兼有侵占教育经费与玩忽

职守的性质,且情节严重,已经构成贪污罪与玩

忽职守罪两项罪名。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从重判处

他有期徒刑20年,没收一切非法所得。

二、关于教育秩序与学校财产的法律责任认

定及处理办法

1、扰乱教育秩序与破坏学校财产的法律责任认

定及处理办法。

《教育法》第72条第1款规定:“结伙斗殴、寻

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

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

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案例7-2〕女儿被留家观察父亲扰乱学校教

学秩序被拘留

2003年5月,西安市阎良区关山镇孙家村村民

郑某,在各方全力防治非典的紧要关头,滋事扰

4

乱当地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被西安市公安局阎

良分局关山派出所治安拘留。

孙家村郑某的儿子从疫区返乡,因与在孙家村小

学上学的妹妹有接触史,校方依照通知规定,在

例行对学生的身体检查中,要求女儿在家留观

14天。其父对此不满,5月6日一大早就到学校

问缘由。校方作出解释后,郑某仍然不理睬,在

学校内拨通关山镇教育组的电话,破口大骂教育

组工作人员,还当场撕毁了区教育局文件,连续

吵闹1个多小时。(2003年5月10日《华商网

-华商报》)

案例中郑某在校方作出解释后,仍然不理睬,并

在学校内拨通关山镇教育组的电话,破口大骂教

育组工作人员,还当场撕毁了区教育局文件,连

续吵闹1个多小时,扰乱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教育教学秩序。关山派出所依照《教育法》第

72条第1款规定,将郑某传唤至派出所,并对

其治安拘留14天处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主

要有:警告、、拘留等。

2、侵占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法律责任认

定及处理办法。

《教育法》第72条第2款规定:“侵占学校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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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

担民事责任。”《教育法》第73条规定:“明知校

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

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案例7-3〕校舍供人非法经营液化气酿成惨

某小学教学大楼底层原用于值班,3月份借

给外地某燃料厂,该厂用其作为驻此小学所在地

的办公室。6月8日下午,房间里发生可燃性气

体爆炸,造成9人烧伤的重大事故,其中有2名

教师,2名学生。据了解,该燃料厂未经市有关

部门批准,就擅自在此地非法经营燃料液化气,

并将易燃易爆的危险品放置于学校教学楼处。

事后,有关部门对该厂驻此地办事处进行了

严肃处理,取消了其营业执照,并责成其在经济

上对受伤师生作出赔偿,学校也为此受到上级部

门的批评。

对于这样一起重大恶性事故,该厂当然负有

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该厂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即

擅自经营燃料液化气,本身已属违法行为;该厂

6

将办事处设在学校,侵占学校场地,并且将易燃、

易爆品放置于学校教学楼处,尤其危险,加之管

理不善,最终酿成恶果。显然,该燃料厂的行为

已构成违法。同时,学校方面在这场事故中同样

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学校作为人员集中之地,

不能将校舍、场地随意出租他人,尤其是非法无

证经营者;学校内不能堆放易燃易爆的危险品。

因此,学校同样违反了《教育法》第73条规定。

近年来,关于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使用

方面出现了很多问题,例如:校园内非法摆设摊

点,非法改变学校场地用途,进行放牧、种植作

物、打场、堆物、取土、在校园内建造恢复祠堂

等。这些行为均从不同程度扰乱了学校正常的教

学秩序。因此,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商

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采取有效的措

施,使责任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关于校舍与设施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育法》第22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

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

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成

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学校不能使未成年人

7

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

施中活动。”《小学管理规程》第46条第2款规

定:“要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发现危房立即停

止使用,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案例7-4〕学生因教室倒塌而受伤

某乡是个远近闻名的贫困乡,该乡的一所小

学设在两间破旧的土坯房中,校长多次向乡政府

反映校舍问题,可由于乡财政严重不足,一直无

力解决。1997年秋天,当地连续几天下大雨,

本已破旧的土坯房墙体开裂,门窗变形,情况更

为危险。为了赶教学进度,学校仍然让学生们上

课,终于酿成悲剧,其中一间土坯房倒塌.一名

学生牛某被埋在废墟中。好在校长及老师们奋力

抢救,将其送往县医院救治,牛某方获救,但伤

势较为严重。谁应该为牛某的受伤承担责任,牛

某应该怎么办?

牛某有权获得学校赔偿。

某乡虽是贫困乡,但不能因此而让学生在危

房中上课,在校舍发生严重危及师生安全的情况

下,学校没有采取及时有力措施,让学生撤离教

室,仍然组织上课,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责任。

乡政府未能及时解决学校危房问题,也要承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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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牛某有权要求学校和乡政府承担责任,并有

权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处理,或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供学生、教师及其他

员工学习、教学、居住、锻炼的校舍、场地、教

具、体育设施等,在结构、功能上,具有潜在的

不安全因素,不能确保使用安全等,这些均属于

教学设施有危险。

《教育法》规定的明知校舍或者教学设施有

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

损失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负责房屋维修及

教育教学设施购买、保管、维护的单位和个人,

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隐患不及时报告或者通知

有关人员。(2)设计、建筑校舍及设计、生产教育

教学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在设计、建筑、生产过

程中因设计失误、粗制滥造及偷工减料造成不安

全的隐患,已发现、察觉有危险而不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或者故意隐瞒真相、欺骗学校及有关人

员。(3)学校及其他机构的负责人,教师及其他员

工,已经知道或发现校舍、教育教学设施不安全,

可能发生危险事故而不及时报告或采取有效措

施进行预防和修缮。(4)教育及其他有关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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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负责人员,在得知有关

部门事故隐患或隐情报告后,推脱搪塞,久议不

决或有其他玩忽职守及严重官僚主义等。

四、关于违法向学校和学生收费的法律责任

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育法》第74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

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由政府

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78

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

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

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义务教育学

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义务教育

阶段除收取杂费,借读费之外,未经财政部、国

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批准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

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对超出规定的

收费,学生有权拒交。”《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治

理中小学校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不准

把社会对学校的乱摊派转嫁到中小学生头上,对

违反规定的地区和学校,要给予内部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要给予有关责任人员以纪律处分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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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通报。

〔案例7-5〕学生被学校强行收取农村社会保

险金

刚一开学,某县几乎所有的小学都强行向

学生收取农村社会保险金,每人200元。对许多

家长而言,200元是个不小的负担。可是不交,

又怕自己的孩子无法向学校和班主任交待。学生

们该怎么办呢?

学生们有权拒交农村社会保险金,并可向当

地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当地政府申诉,要求给有关

学校及责任人员以纪律处分。学校强行收取农村

社会保险金属国家严格控制的代收费项。因此,

学生们有权拒交,并可向当地教育部门及其监察

部门或当地政府及其监察部门申诉,要求给予有

关学校及责任人员以纪律处分。

一些地区和部门,不依据或违反有关收费标

准、范围、用途和程序的要求,向学校或其他教

育机构乱收费,乱和乱摊派,或征收应减、

免的税款,这些均属于违法收费范围。这种行为

无疑加重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负担,减少了

教育经费的实际投入和使用,影响了正常的教学

活动的开展,甚至会造成一些学校及其他教育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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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向学生转嫁费用负担的不良后果。对此,要由

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与行政处分。

五、关于办学、招生、考试、颁发证书法律

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1、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法

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育法》第75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

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

门予以撤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教育法》规定,设立学校或其

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应有的条件,依法办理审

批或登记注册等手续,否则即为违法办学。有些

人不经批准或登记注册擅自举办教育机构,并且

经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有些

是实施以营利为目的的办学,这些都属违法行

为,要予以撤消,没收违法所得,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

〔案例7-6〕无证学校违法招生

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有一所民办学校。场

地不达标、消防未通过、缺、办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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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的情况下,区教育局不给学校发办学许可

证。然而,主办想先开学,再补办。2004年9

月在开学初,投资方却无视教育行政部门的劝

阻,大张旗鼓违法招生和办学。

由于,在前进村附近的工厂里有很多外地打

工仔,加之该学费相当便宜,比附近学校收费少

一半,其他学校一年级一个学期每人学费1000

元,而该校只收600元。所以有很多家长把孩子

送到该校读书,生源充足。9月3日,区教育局

对该校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于7日给该校下达了

整改通知书,指出该校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

学的行为是违法的,并要求整改完成后于13日

交齐办理办学许可证的证照和资料,否则将发通

知责令停办。(2004年9月14日《南方日报》)

案例中的办学者在场地不达标、消防未通

过、缺等办学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擅

自办学,且无视教育行政部门的劝阻,大张旗鼓

地违法招生,是一种违法行为。

2、违反国家规定招收学员的法律责任认定。

《教育法》第76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

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

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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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现在社会上有许多不具备办学资格和相应

办学权限的人乱办班、乱办学、乱招生。有的学

校超额或超计划招生;有的学校应纳入统一招生

范围的,不通过统一入学考试自行招生。这些违

法行为,扰乱了教育管理秩序,给招生管理造成

损害,侵犯了学员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良社会

影响,不利于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应依法进行

处理。对此,应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

费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法律责任认定。

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教育

制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必须经过国家有

关部门批准,考试的种类由国务院教育部门确

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

试,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教育法》第79条

第2款规定:“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

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业证书的法律责

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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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社会上假学位证书、泛滥

成灾,给教育管理部门和用人单位带来了极大的

不利。国家也曾下大力气打击伪造、变造、买卖

学业证书的违法分子,但却都屡禁不止。《教育

法》第80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

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

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

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六、关于招生考试舞弊、作弊法律责任的认

定及处理

1、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认定及

处理。

《教育法》第77条规定:“在招收学生工作

中循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

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以往在招生工作中,有些工作人员利用职权

或工作之便,违反有关规定和要求,采取隐瞒、

虚构、篡改、泄露、提示等手段,歪曲事实,掩

盖真相,使招生工作出现严重失误,损坏了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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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及招生机构的形象。对这样的行为,应依法

严肃处理: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依法追究行事责任。

2、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

理办法。

《教育法》第79条第一款规定:“在国家教

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

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案例7-7〕河南濮阳县高考作弊案被查处

2004年高考期间,濮阳县三中考点田某、

肖某等7人经事先预谋在考试时利用手机为考

生提供考试信息,并收取考生好处费。事情败露

后,7名直接参与作案的人员已被刑事拘留,并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河南省教育行政部门决定:

取消濮阳县三中今明两年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

资格。(2004年6月18日《鲁中晨报》)

此案严重违反了国家的教育考试制度,侵犯

了受教育者的权益,失去了高考的公平性、公正

性。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在濮阳县高

考违规作弊事件中,11名负有领导责任的干部

受到了党纪政纪的严肃处理。其中,负有直接领

16

导责任的濮阳县教育部门原3名主要领导被撤

销党内外职务;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濮阳县原党

政分管领导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并被责令辞去

现任职务;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原濮阳市教育部

门3名主要负责人受到政纪处分,并被免去其现

任职务;派驻濮阳县三中考点的巡视组组长被给

予行政处分。

七、关于教师、学生、学校民事权益法律责任的

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有对学

校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

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教育法》第80条还

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7-8〕教案姓公还是姓私

2002年4月的一天,重庆市某小学的高老

师要写一篇教学论文,在经过认真准备,查阅大

量资料后,她还想补充一些素材丰富论文的内

容。这时,她忽然想起自己当教师这些年上交给

学校的那些旧教案应该能派上用场。于是,她要

求学校把她以前上交的教案全部还给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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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天之后,学校只还给她四本教案,这大大

少于高老师上交的数量啊。这十几年来,高老师

共交给学校48本教案,其他的在哪里呢?之后,

高老师多次到学校,要求学校把她的教案全部

给她。在她的一再催促下,校方最后告诉她,老

师们交上来的旧教案一般都放到教导处,如果两

年后没有老师取回,学校就把它们统统移交到档

案室,而档案室再保留两三年后就自行处理掉。

所以,高老师的40几本教案已经没有了。

一听说教案都被处理掉了,高老师可不干

了:这可是我的劳动成果啊,学校凭什么扔了?

这次她非要和学校较较真儿。高老师和学校争论

的第一个焦点,是教案究竟应该属于老师还是属

于学校。高老师认为,学校当初把教案本作为办

公用品发给老师,就等于把所有权转移给老师,

教案就成了老师的个人财产。但是校方却说,他

们只是提供教案而已,提供不等于财产转移。于

是,高老师又提出,当初学校提供的教案本是空

白的,老师拿到后已经加进了自己的思想和对知

识的理解,教案本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本子了,

而是有教师的个人创作在里面,她是有著作权

的。学校认为提供教案只是为了让老师们更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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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工作,每位老师的教案都是他的工作成果,

是一种职务行为,应该归学校所有。双方争执不

下。

2002年5月,高老师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

法院提交了起诉书,要求学校返还她的教案44

本,赔偿损失8800元。高老师面对自己工作了

十几年的学校打这场官司,内心也充满了矛盾和

挣扎。毕竟她热爱这所学校,热爱这份崇高的职

业,也热爱那活泼可爱的学生们。2002年8

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高老师

和学校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她撰写教案等教

学工作必须接受学校的安排、管理和领导,这不

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因此驳回了高老师的

诉讼请求。高老师不服,向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了上诉。

2002年10月,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

理了这起全国首例的教案官司。经审理,法庭认

为高老师要求学校返还教案是一种物权要求,是

《民法》的调整范围,因此指令南岸区法院重新

审理此案。2003年10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

院对这起教案官司重审后做出判决:教案本是学

校发给高丽娅的,性质上属于学校财物,教案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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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工作成果,学校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国

家法律和教育主管部门对教案都无明确规定,高

老师要求返还教案的要求于法无据。高老师败

诉。

虽然学校赢了官司,但这件事也给学校提了

个醒,由于教案所有权问题没有法律依据,教育

部门也没有相关的要求,每个学校都是按自己的

惯例行事,因此很容易引出各种各样的纠纷。为

了避免类似矛盾再次发生,学校已经明确规定,

教案属于学校所有。败诉后,高老师仍然不服,

她又向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选自中央台2004年3月5日“今日说法”

报道)

沈志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评案:

如果说学校收教案是为了检查高老师的工作,检

查你到底完成了教学大纲的要求没有,完成了工

作任务没有,对学生的教学效果好不好,一旦这

个目的实现以后,教案本身失去它的意义了。高

老师也是为了实现这个目的交上去的,从这个角

度来讲,这个教案应该说已经属于学校了。所谓

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有这样几个方面的构成要

件,一个就是有了创作者个人的思想意志情

20

感,第二它必须是独创的,所谓独创就是不是抄

袭的。第三,作品还要求以法律规定的表达方式

表现出来,最主要受保护的作品是文字作品。著

作权保护是保护别人不能未经许可随便使用你

的作品,如果说学校没有经过高老师的许可把这

它出版成册拿去发表了,这个行为本身是侵权

的。至于你这个作品的载体,这几本教案被人盗

走了或者放火给烧掉了,都不侵犯高老师的著作

权。当然,教案里有老师的心血,但是你把这个

东西交给学校的时候,你是作为学校内部的一个

职工完成学校交给的任务,而教案是表现你怎么

样完成这个任务而交上去的。在这种情况下,学

校没有义务给你保管这些东西。高老师如果认为

这个是作品,你自己就不要让它灭失,应该保留

作品的载体,我们把它放在电脑里也可以,存在

软盘里都行,甚至复印了都可以。结果高老师怠

于行使自己的责任,学校就更没有这样的义务替

你保管这些东西了。教师和学校之间的这种官司

我们不主张不鼓励,打官司未必是解决问题最好

的方法,协调解决、和平解决可能是能够让双方

双赢的一个更好的途径。

[案例7-9]学生中奖却被学校占有

21

1999年,16岁的彭某和她的同学在某中学

的组织下参加了电视台举办的“快乐老家”节目。

参加活动前.学校让每位学生交了25元活动费。

学校还规定,如果中了奖由学校统一安排。活动

中,彭某成为幸运观众,并摸到了6800元的大

奖,但学校说按照事先约定,大奖应由学校统一

安排。彭某该怎么办,她有权拥有奖金吗?学校

这样做违法吗?

彭某可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

申诉,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彭某交了25元活动费,并成为幸

运观众自己摸到了6800元的大奖,彭某是该大

奖的合法所有权人。学校让其交出该6800元奖

金,侵犯了彭某的财产权。至于学校所依据的与

彭某事先就奖品的归属所达成的协议,因彭某是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协议未经过彭某父母的

同意,不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未

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

权益受到侵害,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

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2

讼”。彭某年仅16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没有处理自己或者家庭较大数额财产的民事行

为能力。这6800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财产,彭某

不能独立实施处分行为。其相应权利需要由她的

父母行使。因此,学校与彭某的约定奖品归学校

所有,其行为是无效的。

据此,彭某可就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学

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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