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实施后慈善信托监管法律制度之思考(全文)

更新时间:2024-11-08 21:29:4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8日发
(作者:解约协议)

《慈善法》实施后慈善信托监管法律制度之思

考(全文)

【【一、我国慈善信托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慈善信托“公共利益”缺乏明确判断

公共利益是监管机构对慈善信托设立进行审查的必要条件,

英美法系国家以具有绝对的公益性作为慈善信托成立的要素之

一。英国法中公共利益的要求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信托是为

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其次,社会公众的受益必须是客观的,不能

只是财产赠与人的主观愿望。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公共利益的判

定主要来自慈善委员会的认可和法院的判决。英国由此总结出一

套完整的适用规则,主要体现在慈善委员会颁布的《公益性的法

律原则》,在此基础上《2021年慈善法》也进一步规范了公共利

益要求的适用方法。

在我国信托法律体系内,无论是《慈善法》还是《信托法》

均没有对“公共利益”提出明确的判断标准。《信托法》对公共

利益目的进行了六类划分,并以兜底条款的形式为公益目的范围

提供了发展空间。《慈善法》规定慈善信托必须基于慈善目的开

展慈善活动,并将慈善活动的范围指向了五类公益活动。由此可

以看出,尽管《信托法》与《慈善法》分别对“公共利益目的”

和“公益活动”的范围做出了具体规定,究其根本,都是对慈善

信托设立的慈善目的的限定。但慈善目的是慈善信托设立的出发

点,在客观上是否能够真正使受益人的需求得到满足,关键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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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共利益”的判定。我国将“公共利益”的判断这一最为核

心的要素完全交给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进行自由裁量,这不得不

视为我国慈善信托法制上的一大漏洞。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引

和判断规则,在慈善信托的实际操作中可能引发一系列不利后果。

在设立备案阶段,如果民政部门对公共利益的判断有所偏差,则

会使“以慈善之名,谋私益之实”的虚假慈善信托蒙混过关。

由于现阶段一经备案自动享有税收优惠,必将对我国的税收利益

造成损害。若在信托运行过程中,受托人或者监管机构发现慈善

信托不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进而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受益人的权

益,不仅使慈善信托的初衷无法真正实现,也徒增受益人的受益

成本。因此,对慈善信托公共利益的判断给予一定的规则和适用

标准对慈善信托的准入和保障其公益性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

义。

(二)慈善信托备案实施细则不完善

2021年颁布实施的《慈善法》,在我慈善事业的发展中具有

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其不仅对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

度保障,另外一大亮点就是慈善信托的备案制的规定。在此次立

法中,《慈善法》对慈善信托在《信托法》中没有得到解决的许

多遗留问题做出了进一步规定,明确提出将慈善信托审批制改为

备案制,并明确民政部门为慈善信托的备案主管机关。

《慈善法》一经出台便引起了信托行业的巨大轰动,仅在9

月1日《慈善法》正式实施当日,就有8家信托公司开始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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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慈善信托产品的备案,国投泰康信托更是在实施当日完成了

两项慈善信托产品的设立工作,并将备案材料提交至市民政局。

《慈善法》的实施为信托公司在设计慈善信托产品和备案等环节

扫除了主要障碍,在鼓励慈善信托发展的良好势头之下,必将慈

善信托的迅猛发展。然而,在欣喜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沉下心来

反思,在法律实施时隔半年后的今天,慈善信托是否真的如我们

所预期那样遍地开花。截至2021年底,全国范围内共有18家

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完成了对22单慈善产品的备案,其中东部

地区占14单,作为全国备案最多的地区成功备案6单。虽然,

在法律实施前夕,由民政部和银监会共同发布的《备案通知》在

国家顶层设计的具体框架内,对备案的管辖机关、程序和要求、

依法管理和监督、加强信息公开、做好组织保障等实施方面做了

较为明确规定,但仍留有一定灵活操作的空间。而且,民政部门

对慈善信托的备案审查是形式审查,但具体应审查到什么程度,

以及怎样实现事前审查与事后监管的衔接,均对各地民政部门在

备案操作的实践中预留了探索和完善的空间。然而,整体来看,

各地民政局对于备案的具体要求并不是十分统一。时至今日,仅

有市发布了《市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在备案、财产管理、变更

与终止、信息公开与监督管理方面做出了更为详尽的实施细则。

随着全国范围内慈善信托产品的增加,还需要民政部门在慈善信

托备案的操作细节上出台更加细致、可行的实施细则来引导慈善

信托的发展,使慈善信托制度更好的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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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慈善信托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明确“公共利益”的判断

慈善信托以其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增进社会福祉的巨大作用

愈来愈得到各国的青睐和重视,各国为了鼓励和支持慈善信托在

制度上均给予慈善信托不同力度的税收优惠。作为慈善信托的核

心构成要件,对公共利益的判断在慈善信托的准入和发展阶段具

有不可小觑的现实意义。因此,加强对慈善信托准入的监管,明

确慈善信托之“公共利益”的判断标准,不仅有利于慈善事业的

发展,从一定意义上来讲,也有助于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公共利益本身涉及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即使有明确的判断

规则作为指引,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干扰,想要

通过法律条文的形式予以规范缺乏立法操作性。因此,笔者认为,

可以借鉴英国对于公共利益要求的认定方式,通过制定较为明确

的判断规则,为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在认定慈善信托的性质方面

提供合理的指引。在具体的判断规则中,除了明确信托受益人必

须符合社会公众的一部分,并且与委托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直接的

私人联系之外,还应考虑社会公众受益的客观性,即公共利益的

有无,应就受益人本身的需求加以探讨,重在客观的评价,而不

能仅依据赠者的主观目的。

(二)完善慈善信托备案制度

《慈善法》的实施使我国慈善信托发展到新的阶段,慈善组

织和信托行业在积极投身于慈善信托的同时,也更为关注相关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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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制度的实施,只有好的制度才能保障慈善信托事业长久稳定的

发展。备案制的提出,为各地民政部门的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挑

战。尽管民政部与银监会在《慈善法》实施前夕针对慈善信托的

备案出台了《备案通知》,但是由于民政部在制度设计的顶层框

架内对全国慈善信托备案工作做出的部署,难免会在具体的备案

操作实践中遭遇各种问题。这便为各地民政部门积极展开对备案

制度的探索与创新提供了广阔的发挥空间。

市民政局通过颁布《市慈善信托管理办法》,进一步对慈善

信托的备案做出了详细规定,对于慈善信托资产总额在200万

以上的慈善信托,需经登记地民政部门初审后,向市级民政部门

浒浮2⒍员赴柑峤坏牟牧虾痛壬菩磐形募的内容做出了进一步

细化。市民政局对本市慈善信托本案制度进行了有益探索。民政

部与银监会发布的《备案通知》中关于备案应提交的书面材料列

举了五项备案时应提供的基础书面文件,并以兜底的形式在第6

项中规定了“其他材料”。为了强化慈善信托的自律自治,市民

政局以此为切入点,在与受托人进行了深入的沟通后,要求其进

一步提交了一份承诺材料,并开创了对《慈善信托自律承诺书》

的探索和试行,不但得到了受托人的认可,也是对《备案通知》

在具体实践中的有益补充。承诺书以实现自律自治为出发点,同

时在内容上规定受托人如有违反,自愿接受备案机关的依法监督

处理。这样不仅有助于鼓励慈善受托人自觉履行信托职能,实现

自律自治,也与行政部门的事后监管做到了有效衔接。此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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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还在《备案通知》的基础上,积极开展XX上信息公开制

度,通过定时发布慈善信息公告,对慈善信托的报送、备案、查

询、财务状况和处理情况进行及时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慈善信托的实践才刚刚起步,随着各地慈善信托热潮的兴起,

备案制度将不断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笔者认为,为推进慈善信

托备案制的下一步实施,民政部应尽快出台具有指导意义的实施

细则,使备案制度更具可操作性。各地民政部门也可以根据现阶

段的具体实践,对备案制度的具体实施进行有益的探索和创新,

为将来民政部制定实施细则提供参考。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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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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