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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反映:疫情防控期间需要加强个人隐
私信息的保护
今天,的我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疫情防控期间需要加强
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
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
自新冠疫情爆发以来,多地政府为防控疫情进一步扩散,利用大数据手
段对当地来自于武汉、湖北等地的外来人员进行了详细排摸,其中,街道、
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做好大数据信息的核查、报告工作,以
完成防治。但近期多地都不同程度出现湖北返乡人员、密切接触人员、
确诊病例、疑似病例的名单出现在qq、,甚至家庭住址、身份证
号、手机号的隐私信息泄露事件,对当前疫情防控产生较大危害。
一、个人信息泄露易对正常生活造成困扰。
个人信息被泄露后,会经常被陌生人打电话过来,有推销保险的,有推
销装修的,有推销婴儿用品的,有的推销房地产的,垃圾短信、骚扰电话
源源不断。分子通过个人信息,复制身份证,在网上骗取银行的信用,
从银行办理出各种各样的信用卡,恶意透支消费。
二、个人信息非法泄露,激化社会矛盾。根据《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
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能够识别特定个人身份,
无疑属于个人信息。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自然人的个
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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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刑法修正案也增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
上行为已明显违法。
三、引发相关人员强烈情绪对抗,抵制排摸工作。各地已有众多相关人
员投诉表示受到各种电话骚扰、谩骂侮辱,甚至人身威胁。造成对当地政
府和疾控机构开展的后续排摸工作极为不满,更遑论配合管理,有造成疫
情扩散甚至失控的风险。
为此,基层建议:
一、严格明确个人信息收集范围。收集联防联控所必需的个人信息应参
照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坚持最小范围原则,收集对象原则上限于确
诊者、疑似者、密切接触者等重点人,除被授权的机构外,其他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以疫情防控、疾病防治为由,未经被收集者同意收集使用个
人信息。
二、严格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在收集、获取居民个人信息时,严格按照相关合法程序执行,做好登记,
以备追查。统计信息的过程涉及个人信息的采集、汇总、共享、披露等多
个环节,每个环节都应当注意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以防出现数据泄露、
丢失、滥用等情形。在汇总存储环节,应尽可能相对集中管理和处理个人
信息,采用严密的访问控制、审计、加密等安全措施,在个人信息使用过
程中,也需要做到专采专用,严格限制于疫情防控目的,不得挪作他用,
并且在疫情防控结束后按照规定予以删除。
三、严格个人信息泄露违法泄漏监管。对政府部门、医疗机构、疾控机
构等经手个人信息的相关人员进行普法教育和工作纪律教育,严禁非法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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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个人隐私信息。严厉追究当前已泄露信息的行为,追踪泄露渠道,确定
为相关工作人员故意非法泄露的,要追究其责任,依法惩处。对于已经泄
露的确诊者、疑似者及密切接触者等个人信息,各地网信部门、公安机关
也应当及时制止或阻断,以减少不利影响,避免对合法信息采集工作造成
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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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28 00:08:2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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