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各种情形下工资是否支付及相应法律依据

更新时间:2024-11-08 14:43:12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8日发
(作者:男子暴打老人小孩)

疫情期间各种情形下工资是否支付及相应法律依据

疫情无情人有情,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该积极配

合国家的指令,不聚众、不走动,安心待在家,戴好口罩切断一切

传播途径,众志成城、全力战胜疫情。同时,要坚决听从指挥,关

注健康、做好预防,积极配合服从相关检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

当发扬互谅互让的精神,本着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原则,妥善

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关系,为抗疫情并战胜疫情发挥正能量。

当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疫情防控的指示精神和重要决策

部署和生命健康,部分地区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疫情隔离和暂时

临时性停运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与不能克服的特殊情况,因疫情隔

离、临时性的停运导致返岗在途时间延长或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可

以适当考虑参照不可抗力的情形,由此导致无法返岗的员工不属于旷

工,这种特殊的情况下劳动关系不应受影响,企业和职工可以协商一

致采取多种方式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常见的几种情形分析如下:

一、疫情隔离和临时停运劳动者无法正常返岗不属于旷工,可

比照不可抗力用人单位要支付工资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

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相关政府部门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

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按正常出

勤支付工资报酬,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相关期限或措施结束。

部分地区疫情临时性停运导致在途时间延长无法正常返岗可以参照不

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事由,在民法理论上已成定论,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

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

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

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也只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未对

不可抗力的范围作出规定。按照通常理解,不可抗力主要有自然灾害、

社会异常事件、政府行为。因抗击疫情需要,部分地区实行了暂时临

时性的停运措施,这些事件则是普通劳动者既不能预见也不能避免与

克服的,类似于不可抗力,显然不属于劳动者故意旷工,可以考虑适

当地比照不可抗力处理,企业和职工可以协商一致采取多种方式履行

劳动合同。

二、隔离期间的工资应当支付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

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随即,各地陆续

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部分省际道路客运全部采取停

运措施,恢复时间另行通告。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需要隔离的有以下三类

情形:(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隔离期限根据医

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

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

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经发生甲类传

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是指:

鼠疫、。不过因为特殊性,本次规定是按甲类方式处理)在隔离

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

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

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为确保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

和谐稳定于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

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

社厅发明电[2020]5号),通知中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

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

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

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

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

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

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由于各个地区和企业存在不同情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

根据实际情况发扬互谅互让的精神,在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原

则上妥善协商处理相关劳动关系以及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

三、用人单位不能解除被隔离或感染过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劳动法》第三条规定,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

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能培训的权利、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

的其他劳动权利。

发布《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决定

在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的第三级案由【一般人格权纠纷】项下

增加一类第四级案由【平等就业权纠纷】以处理关于就业歧视等方

面的纠纷。劳动者如果受到歧视,劳动者也可直接起诉。

四、如果不幸感染,用人单位原则上支付病假工资

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劳部发〔1995〕309号]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

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另外,参照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

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法[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

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

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

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

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

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

上的为24个月。上述非工伤的医疗期,是按病假工资支付的。

五、用人单位要求染病员工离岗接受,员工拒绝可以开除

上述情形下已严重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违反了劳动者自身

应承担的劳动法义务和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法》的

第三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

劳动合同,如果拒绝接受,且造成了传播,涉嫌构成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

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

条规定的,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

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

离或者,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

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

安全罪定罪处罚。

染病员工拒绝接受且造成了传播,涉嫌构成了犯罪,用人

单位自然可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员工犯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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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疫情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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