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法院分析山区法院民商事发改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近年来,沅陵法院努力探索和完善符合审判规律和法院
工作实际的审判机制,取得了良好效果。为进一步提高审判
质量,沅陵法院对近四年来的民事、商事上发改案件进行汇
总和研讨分析,剖析了发回改判案件的特点、原因,并提出
了改进措施及今后的努力方向。
一、基本情况:
近四年来,沅陵法院发回改判案件共计120件,其中民
商事发回改判案件多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建筑施工合同纠
纷、医疗纠纷等,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沅陵法院发回改判案件统计表)
时
间
数
量
案
件
类
型
2008
(45件)
2(4.4%)
2(4.4%)
2009
(27件)
2010
(37件)
2011(1-4
月)
(11件)
0
0
1(9.1%)
0
0
总数
(件)
医疗纠纷
人身损害
赔偿
医疗纠纷
3(14.8%)
0
0
1(3.7%)
0
0
2(5.4%)
3(8.1%)
0
0
5
4
6
4
2
建设施工
2(4.4%)
合同纠纷
离婚合同
3(6.7%)
纠纷
租赁合同
2(4.4%)
纠纷
房屋买卖
纠纷
劳动争议
纠纷
股权纠纷
0
0
2(4.4%)
0
0
0
1(2.7%)
0
0
0
1(9.1%)
0
1
1
2
二、民商事发改案件呈现的特点:
(一)、程序违法导致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主要表现:1、
漏列、错列当事人。把不应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追加进来参加
诉讼,或把吊销营业执照的主体不列为当事人而列其主管部
门为当事人。如:在破产程序中,破产企业通过诉讼途径保
护其合法权益时,误将破产企业结算组作为原告,而未将破
产企业作为原告,属于主体错误;在侵权案件中,如权利人
遭受伤害并致残时,仅列受害人为原告,未追加其他赔偿权
利人(所必要的共同诉讼原告);审理时依当事人的申请追
加其他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后,因被告追加的当事人不承担责
任,故在判决文书中对追加的当事未作任何交代。
2.庭审中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质证、辩论、
调解、宣判、审限等程序的规定,限制或者剥夺当事人的诉
讼权,导致庭审程序违法被发回重审。如:适用普通程序审
理的案件,未征求当事人是否愿意放弃举证期限的意见,擅
自指定举证期限不少于30日;庭审结束后以宣布定期宣判,
后因案件事实尚未查清又重新开庭审理;合议庭存在合而不
议的现象。合议庭组成人员未在合议庭评议笔录签字;由简
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未向当事人说明,也未重新开庭
而导致的程序违法。
(二)、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认定不实被改判或发
回重审。主要表现在对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认识错误,导
致认定及完成遗漏关键事实,或因对事实认定出现漏差,影
响案件的定性问题,导致案件被改判或发还。如:因举证责
任分配错误导致案件事实认定错误被改判或发还;当事人在
二审期间提供新证据,或一审结束后,二审审理出现了新的
事实,原审认定的实施发生变化,导致二审认定的事实改变
被改判或发回。
(三)、因适用法律错误或实体处理不当被改判。主要
表现在因对案件认识不够全面或对法律的理解不够正确,导
致错误适用法律,影响案件处理被改判,或是二审法院依照
案件的具体审理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而导致对实体处理进
行相应的调整。
二、发改案件的主要原因。
(一).审判主体和法官体专业化和职业化程度不高。
一些法官对当下的司法理念一时难以接受,已成定式的审判
观念一时难以更新,对审判方式改革和审判流程管理改革一
些新的要求和具体操作规定,难以掌握。(二).审判理念的
滞后性和片面性困扰和影响一审法官依法裁判。在职权主义
诉讼模式和纠问式审判方式的长期影响下以及地方和部门
保护主义等司法观念和思想的影响下,在部分法官脑海中
“重实体、轻程序”、“重客观事实、.法律事实”的思想根
深蒂固。部分法官把“已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中的“事实”片面理解为“客观事实”,在具体的审判中不
遗余力地为探求客观事实而不计后果,最终导致裁判错误,
部分法官对程序问题缺乏应有的认识和重视,认为只要实体
处理公正,程序违法无关紧要。(三)培训,学习力度不够,
上下级法院沟通交流不够。特别是在山区法院,队伍断层严
重,法官业务水平普遍有待提高。
三、建议对策:
一是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升审判人员的各项综合素
质。改率反映的是案件质量,但最终体现的是每一位法官的
素质。提高法官的职业素质是提高案件质量的前提和基础。
二是加强庭前准备工作。自立案开始后,严格审查双方
当事人是否是合格主体,是否遗漏主体,诉讼请求是否明确,
证据是否齐备。适时指导当事人工作保证证据的收集,提交
工作。根据案情需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及调解
工作,并及时固定诉讼争议焦点,督促当事人在院定期限内
完成多项指导义务,通过细致的工作,确保庭审前能收集到
足够的能查明案件事实的所以信息。
三是健全完善民商等案件的调解机制,继续强化调解意
识,规范调解活动,提高调解的整体水平。强化诉讼调解,
是从源头上降低发改率的有效方法,我们要强化法官对做好
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建全调解机制,培养造就一支高素
质、高技能、高水平的调解工作队伍
四是加强庭审驾驭能力的培养。庭审驾驭能力的好坏不但是
一个法官业务水平的体现,也关系到案件审判的质量。因此
我们要加大对法官庭审能力的指导,应明确要求法官庭审时
应围绕诉讼双方争议的焦点,理清法律关系,指导、引导当
事人进行举证、质证、辩论、调解、完成庭审的全部过程。
本文发布于:2022-08-27 23:33:5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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