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窝工的认定及索赔

更新时间:2024-11-08 11:57:1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7日发
(作者:审计监督名词解释)

建立工程窝工的认定及索赔

一、建立工程窝工

所谓建立工程窝〔停〕工,是指承包商〔包括合法分包商〕在进

入施工现场后,不能按照总包合同约定或者分包合同约定或者开工通

知书指令或者设计安排进展施工,使得施工进度慢于方案进度或者合

同约定进度的现象。本文所指建立工程,是特指一般工业及民用建筑、

水利水电工程、路桥工程、市政工程、铁路港口建立工程、民用航空

港工程等以土建为核心或主要工作内容的建立工程。

二、建立工程窝〔停〕工的原因

1、承包商在建立工程合同签署后依约将设备、人员、物资、材

料等进场或者承包商按照建立方〔业主〕指令将上述所列条件进场,

但随后建立工程被撤销而产生窝工;

2、承包商经招投标程序中标并签约后将设备、人员、物资、材

料等进场,但建立方〔业主〕因其自身在招投标过程中的单方过错致

使承包商的中标与合同被行政职能部门撤销而产生窝工;

3、承包商因建立方〔业主〕在建立工程土地征用、拆迁安置、

拆迁补偿等方面的原因造成建立工程依约施工时间被延误而造成窝

工;

4、承包商承建的工程工程在承包商依约进场后或施工过程中因

建立方重大设计变更而产生窝工;

5、承包商承建的工程工程因建立方依约应当提供的水电设施、

原材料供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等供给障碍或供给滞后而产生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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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6、承包商在施工过程因建立方或建立方聘用的监理方的指令而

产生的与第三方工作面干扰而产生窝工或者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的

工程与工期要求施工所必然产生的与第三方工作面干扰而产生窝工;

7、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基于建立方工程价款支付能力受限的原

因而产生的合理窝工;

8、建立方基于施工平安或工程建立期间的协调或基于其对工程

工程的考量原因或者基于自然、地质原因而指令停工;

9、合法分包商因总包方的停工指令、工作面移交迟延、约定由

总包商提供的设备物资供给迟延、与第三方工作面干扰、总包商设计

变更或者施工图变更、约定因总包商工程价款支付能力受限等原因产

生的分包工程窝工;

10、其它合理的原因所致窝工;

三、建立工程窝.法律事实确实认

承包商〔包括合法分包商〕在基于合同或者施工指令进入施工现

场后,由于建立工程在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设计、地质、自然

条件、平安、材料供给、工作面穿插干扰等诸多方面与环节存在人力

所不能完全掌控的情况或成心或者过失的人为因素,不同程度的窝工

是正常的,但作为承包商〔包括合法分包商〕而言,为维护自身的合

法权利与利益,就应当对窝工进展合理合法的索赔,这是正当权利与

要求,无可厚非,但要实现窝工索赔,就应提供窝工的有效证据以进

展证明,从司法证据的角度就是对窝工事实与相关损失确实认。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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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工程施工过程中,常见的或者可以合法确认承包商〔包括合法分包

商〕窝工事实确实认形式主要有以下方法与措施:

1、指令停工:建立方指令停工或者通过其工程监理向承包商下

达停工指令,在这种明确窝工的情况下,应同时明确窝工工程〔或工

作面〕、窝工设备、窝工人员、窝工时段的具体状况明细。在此情况

下,应当凭停工指令获得窝工的有效签证。

2、窝工签证:建立方或其工程监理既未下发停工指令,但事实

已产生窝工,承包商将窝工事实以及窝工所涉工程或工作面、窝工设

备、窝工人员、窝工时段以工程量签证单或者报告形式呈报业主或监

理,在获得签证或者批复后,窝工事实即得到确认。在此条件下,施

工方〔包括分包商〕应当特别注意窝工的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之间的

联系与区别,窝工作为工程量的计价结算根底,在未获得建立方或者

监理的窝工签证或者有效批注时,只能认为是客观事实,并且这种窝

工事实极易为后续的施工行为所覆盖,导致取证困难,所以,应当慎

重地作好窝工签证,将事实窝工客观事实转变为窝工法律事实,以利

于在协商、调处、仲裁或者诉讼时持有稳固的证据,使窝工结算与索

赔得以实现。

3、窝工公证:建立方或者其监理既未下发停工指令,又未对承

包商就窝工事实所呈报的窝工工程量或报告进展签证确认或批复确

认的,承包商可以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由公证机构派遣公证人员代

表公证机构专门就窝工客观事实进展现场公证,经公证机构勘估后以

公证书形式对窝工事实进展公证确认,并以此作为结算窝工与索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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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4、证据保全:建立方或者监理〔包括总包商对分包商〕既不下

发停工指令,也不对承包商就窝工事实所呈报的工程量签证单或报告

进展签证或批复确认的,承包商拟就窝工损失提起诉讼或者已在诉讼

过程中的,承包商可以根据民事诉讼证据提取的有关规定,以承包商

难以获得有效证据,且该证据系案件核心事实为由,申请法院依司法

职权调取与保全与窝工事实相关的证据,并以此对窝工证据进展司法

固定。

5、协商确认:建立方或其监理与承包商〔包括总包商对分包商〕

针对窝工事实,在窝工工程或工作面明确的情况下,就窝工时段、窝

工设备、窝工人员进展协商与谈判,最终就上述窝工事实达成协议或

者会议纪要或者备忘录等形式,并以此对窝工事实进展确认。

四、窝工索赔的法律法规

1、窝工索赔的法律根底

承包商〔包括分包商〕因发包方在本文中的原因引起窝工的,应

当有法律依据提出窝工索赔请求,对此?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有明

确规定,其规定如下并为窝工索赔的法律根底:“第二百七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

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

失。〞“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与要求提供原材

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

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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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

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

料与构件积压等损失与实际费用。〞

2、窝工索赔的许可范围

除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所致窝工免责或者合同约定不视为窝工

的情形外,窝工应当结算窝工损失并以赔偿,这是正常的建立工程通

那么。正常情况下的窝工索赔范围,一般包括窝工期间的人员的人工

费用、窝工机械设备的台班费用与其它正常的实际损失。

3、实际窝工索赔的法律缺陷与局限性的表象与实质

正如本文中所表述的那样,窝工索赔是有充足的法律根底与具体

索赔范围与工程的,但如何实际操作实现索赔却面临诸多法律方面的

障碍与局限性的制度制约。

3.1窝工人员人工费:总包商〔包括分包商〕在窝工情况下必然

全部或者局部丧失劳动力的使用成效,而劳动力使用者的总包商〔包

括分包商〕又必须对所使用的人工支付薪酬,因此,必然产生人员窝

工赔偿或补偿的法律事实。目前国内没有统一的建立工程工程人员窝

工赔偿或者补偿标准,也未区分主体工程与零星工程人员窝工,同时

也未区分诸如水利水电、道路桥梁、房屋建筑等不同建筑类型的人员

窝工。在现有状态下通常的人员窝工索赔与计算是,只要在确认窝工

人员与窝工工时的情况下,可以结合合同有关人工费用单价或者中标

文件中有关人工费用单价进展进展计算与索赔;在诸如总包合同或者

分包合同没有约定人工费用单价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实际用工地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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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时工资标准对窝工人员窝工工时费用作出准确计算,对此全国各省

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与各地定额站一般都已制定与发布了当地人工

费用〔即各类人工工资〕指导标准。

3.2机械设备窝工费:总包商〔包括分包商〕在窝工情况下其投

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必然全部或者局部闲置,其机械设备使用成效

丧失,在机械设备失去效益功能的情况下,还不可防止地产生设备养

护、折旧费用,因此,必然产生机械设备窝工赔偿或者补偿的法律事

实。众所周知,建立工程工程机械设备使用费用通常是按照台班定额

标准计算台班[台班〞是指一台机械设备连续工作一个工作时段〔通

常为8小时〕]费用的,但对于窝工机械设备的窝工定额台班计价与

数量计算却比拟混乱,没有形成可供遵照执行的具有法规性的全国统

一标准,许多省市也没有制定统一的地方标准,只有极少省市就建筑

领域的某个特定领域制定有地方标准,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在窝工

事实明确的情况下,如何计算窝工机械设备的窝工费用会面临为难局

面,困难重重,例如,一台轮胎式叁立方米2型装载机在某水电站进

场公路工程窝工24小时,是计算一个台班,还是计算1.5个台班?

还是计算0.5个台班?没有具体的窝工计算标准。在设备窝工闲置不

产生成效的情况下,设备正常消耗除养护、折旧外根本停顿,可否按

正常台班计价计算窝工损失?如何计算窝工损失?也没有全国统一

的具有法规性效力的标准。

3.3窝工所造成的其它实际损失:窝工除上述的人员窝工人工费

用损失、机械设备窝工台班损失外,还有诸如合理利润、资金占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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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设备租赁费用逆差等损失,这些损失除在正常施工状态下有个指

导性的利润率外,在窝工状态下如何计算损失与追索赔偿,没有形成

统一的计算标准与标准,除在合同或者中标文件中形成有效约定外,

在合同或者中标文件没有约定而又实际产生窝工事实时,无论在非诉

讼调处、还是仲裁与诉讼过程中,处理起来是非常困难的。

五、窝工索赔的法制建立与立法动议

目前在建立工程施工过程中,针对窝工索赔与实现窝工索赔,一

般是来源于合同对窝工索赔的约定与建立工程各领域对窝工索赔所

形成的“惯例〞或行业习惯,更多的是承包商就窝工事实提出索赔报

告,由发包方或其监理单位审核后以文件或批复方式进展索赔处理。

众所周知,窝工索赔如明示在合同中且不为法律所制止,应当具备法

律约束力,依约办理方可,但是如果以承包商提交窝工索赔报告,业

主或其监理审核批复方式处理窝工索赔就面临着如何理解建筑各行

业窝工索赔“惯例〞或行业习惯的问题了,我们知道,建立工程领域

就窝工索赔所形成的贯例或习贯是不成文法,且各建立工程领域又有

各自不同的惯例或习惯,无论是非诉讼处理窝工索赔,还是诉讼处理

窝工索赔,都面临着实际操作的现实困难,现实困难最根本的是窝工

索赔制度建立与标准建立的不完善与法规缺失。

正如我们在本文中所讨论的那样,建立工程领域窝工索赔面临着

制度建立与标准建立的瓶径性障碍,因此,就窝工索赔的制度与标准

建立就凸显出其重要性与必要性。对此有些省市建立行政管理部门已

经进展了具有前瞻性的有益的尝试。四川省建立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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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制定了“关于明确零星工作工程人工单价、停

〔窝〕工人工、机械台班单价计算方法的通知〞[川建价发〔2006〕

19号],其中明确,“零星工作工程〞“机械停置台班单价按定额

机械台班单价的60%计算〞,但同样又面临着“零星工作工程〞窝

工时间如何折算为具体台班数量的实际问题,更何况本规定的适用对

象似乎仅限于“零星工作工程〞,而主体工程窝工却没有相应标准,

虽然仅对零星工作工程作出如此标准性规定,但却是建立工程窝工索

赔标准建立的一大步,对大中型建立工程窝工索赔具有抛砖引玉之成

效。

目前大中型建立工程工程与主体工程工程如何处理窝工索赔似

乎还缺失明确的法律标准,更没有形成全国性的标准性的法律与规章。

因此,无论在非诉讼事务处理过程中,还是在诉讼案件处理的司法实

践中争议颇大,案件处理面临着窝工索赔法律法规建立滞后的实际问

题,以窝工索赔明细化为目的的立法动议与法制建立具有迫切的现实

意义与重大的实际价值。

根据我国现行的建立工程行业管理的实际,结合建立工程分类管

理的类别,在不改变现有各类建立工程工程定额台班标准与取费依据

的情况下,由各类建立工程分类管理的官方机构或部门或者行业协会,

专门针对各类建立工程工程的机械设备窝工,结合机械台班定额,制

定窝工机械设备费用赔偿标准,并可以结合各类建立工程工程的难度

系数制定调整系数,以此作为各类建立工程工程窝工索赔的指导性标

准,至于窝工人工费用可以按照实际用工地的工日单价赔偿窝工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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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同时,在窝工索赔的明细标准尚未完善之前,应当鼓励建立工

程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对窝工索赔进展约定,以约定方式解决可能

出现的窝工索赔问题,对此建立行政管理部门制作或拟将制作的建立

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完全可以在其中单列窝工索赔条款,由合同当事

人协商确认,并以此作为在窝工索赔标准体系缺损情况下的有效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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