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工程窝工的认定及索赔
一、建立工程窝工
所谓建立工程窝〔停〕工,是指承包商〔包括合法分包商〕在进
入施工现场后,不能按照总包合同约定或者分包合同约定或者开工通
知书指令或者设计安排进展施工,使得施工进度慢于方案进度或者合
同约定进度的现象。本文所指建立工程,是特指一般工业及民用建筑、
水利水电工程、路桥工程、市政工程、铁路港口建立工程、民用航空
港工程等以土建为核心或主要工作内容的建立工程。
二、建立工程窝〔停〕工的原因
1、承包商在建立工程合同签署后依约将设备、人员、物资、材
料等进场或者承包商按照建立方〔业主〕指令将上述所列条件进场,
但随后建立工程被撤销而产生窝工;
2、承包商经招投标程序中标并签约后将设备、人员、物资、材
料等进场,但建立方〔业主〕因其自身在招投标过程中的单方过错致
使承包商的中标与合同被行政职能部门撤销而产生窝工;
3、承包商因建立方〔业主〕在建立工程土地征用、拆迁安置、
拆迁补偿等方面的原因造成建立工程依约施工时间被延误而造成窝
工;
4、承包商承建的工程工程在承包商依约进场后或施工过程中因
建立方重大设计变更而产生窝工;
5、承包商承建的工程工程因建立方依约应当提供的水电设施、
原材料供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等供给障碍或供给滞后而产生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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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6、承包商在施工过程因建立方或建立方聘用的监理方的指令而
产生的与第三方工作面干扰而产生窝工或者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的
工程与工期要求施工所必然产生的与第三方工作面干扰而产生窝工;
7、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基于建立方工程价款支付能力受限的原
因而产生的合理窝工;
8、建立方基于施工平安或工程建立期间的协调或基于其对工程
工程的考量原因或者基于自然、地质原因而指令停工;
9、合法分包商因总包方的停工指令、工作面移交迟延、约定由
总包商提供的设备物资供给迟延、与第三方工作面干扰、总包商设计
变更或者施工图变更、约定因总包商工程价款支付能力受限等原因产
生的分包工程窝工;
10、其它合理的原因所致窝工;
三、建立工程窝.法律事实确实认
承包商〔包括合法分包商〕在基于合同或者施工指令进入施工现
场后,由于建立工程在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设计、地质、自然
条件、平安、材料供给、工作面穿插干扰等诸多方面与环节存在人力
所不能完全掌控的情况或成心或者过失的人为因素,不同程度的窝工
是正常的,但作为承包商〔包括合法分包商〕而言,为维护自身的合
法权利与利益,就应当对窝工进展合理合法的索赔,这是正当权利与
要求,无可厚非,但要实现窝工索赔,就应提供窝工的有效证据以进
展证明,从司法证据的角度就是对窝工事实与相关损失确实认。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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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工程施工过程中,常见的或者可以合法确认承包商〔包括合法分包
商〕窝工事实确实认形式主要有以下方法与措施:
1、指令停工:建立方指令停工或者通过其工程监理向承包商下
达停工指令,在这种明确窝工的情况下,应同时明确窝工工程〔或工
作面〕、窝工设备、窝工人员、窝工时段的具体状况明细。在此情况
下,应当凭停工指令获得窝工的有效签证。
2、窝工签证:建立方或其工程监理既未下发停工指令,但事实
已产生窝工,承包商将窝工事实以及窝工所涉工程或工作面、窝工设
备、窝工人员、窝工时段以工程量签证单或者报告形式呈报业主或监
理,在获得签证或者批复后,窝工事实即得到确认。在此条件下,施
工方〔包括分包商〕应当特别注意窝工的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之间的
联系与区别,窝工作为工程量的计价结算根底,在未获得建立方或者
监理的窝工签证或者有效批注时,只能认为是客观事实,并且这种窝
工事实极易为后续的施工行为所覆盖,导致取证困难,所以,应当慎
重地作好窝工签证,将事实窝工客观事实转变为窝工法律事实,以利
于在协商、调处、仲裁或者诉讼时持有稳固的证据,使窝工结算与索
赔得以实现。
3、窝工公证:建立方或者其监理既未下发停工指令,又未对承
包商就窝工事实所呈报的窝工工程量或报告进展签证确认或批复确
认的,承包商可以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由公证机构派遣公证人员代
表公证机构专门就窝工客观事实进展现场公证,经公证机构勘估后以
公证书形式对窝工事实进展公证确认,并以此作为结算窝工与索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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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4、证据保全:建立方或者监理〔包括总包商对分包商〕既不下
发停工指令,也不对承包商就窝工事实所呈报的工程量签证单或报告
进展签证或批复确认的,承包商拟就窝工损失提起诉讼或者已在诉讼
过程中的,承包商可以根据民事诉讼证据提取的有关规定,以承包商
难以获得有效证据,且该证据系案件核心事实为由,申请法院依司法
职权调取与保全与窝工事实相关的证据,并以此对窝工证据进展司法
固定。
5、协商确认:建立方或其监理与承包商〔包括总包商对分包商〕
针对窝工事实,在窝工工程或工作面明确的情况下,就窝工时段、窝
工设备、窝工人员进展协商与谈判,最终就上述窝工事实达成协议或
者会议纪要或者备忘录等形式,并以此对窝工事实进展确认。
四、窝工索赔的法律法规
1、窝工索赔的法律根底
承包商〔包括分包商〕因发包方在本文中的原因引起窝工的,应
当有法律依据提出窝工索赔请求,对此?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有明
确规定,其规定如下并为窝工索赔的法律根底:“第二百七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
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
失。〞“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与要求提供原材
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
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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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
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
料与构件积压等损失与实际费用。〞
2、窝工索赔的许可范围
除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所致窝工免责或者合同约定不视为窝工
的情形外,窝工应当结算窝工损失并以赔偿,这是正常的建立工程通
那么。正常情况下的窝工索赔范围,一般包括窝工期间的人员的人工
费用、窝工机械设备的台班费用与其它正常的实际损失。
3、实际窝工索赔的法律缺陷与局限性的表象与实质
正如本文中所表述的那样,窝工索赔是有充足的法律根底与具体
索赔范围与工程的,但如何实际操作实现索赔却面临诸多法律方面的
障碍与局限性的制度制约。
3.1窝工人员人工费:总包商〔包括分包商〕在窝工情况下必然
全部或者局部丧失劳动力的使用成效,而劳动力使用者的总包商〔包
括分包商〕又必须对所使用的人工支付薪酬,因此,必然产生人员窝
工赔偿或补偿的法律事实。目前国内没有统一的建立工程工程人员窝
工赔偿或者补偿标准,也未区分主体工程与零星工程人员窝工,同时
也未区分诸如水利水电、道路桥梁、房屋建筑等不同建筑类型的人员
窝工。在现有状态下通常的人员窝工索赔与计算是,只要在确认窝工
人员与窝工工时的情况下,可以结合合同有关人工费用单价或者中标
文件中有关人工费用单价进展进展计算与索赔;在诸如总包合同或者
分包合同没有约定人工费用单价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实际用工地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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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时工资标准对窝工人员窝工工时费用作出准确计算,对此全国各省
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与各地定额站一般都已制定与发布了当地人工
费用〔即各类人工工资〕指导标准。
3.2机械设备窝工费:总包商〔包括分包商〕在窝工情况下其投
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必然全部或者局部闲置,其机械设备使用成效
丧失,在机械设备失去效益功能的情况下,还不可防止地产生设备养
护、折旧费用,因此,必然产生机械设备窝工赔偿或者补偿的法律事
实。众所周知,建立工程工程机械设备使用费用通常是按照台班定额
标准计算台班[台班〞是指一台机械设备连续工作一个工作时段〔通
常为8小时〕]费用的,但对于窝工机械设备的窝工定额台班计价与
数量计算却比拟混乱,没有形成可供遵照执行的具有法规性的全国统
一标准,许多省市也没有制定统一的地方标准,只有极少省市就建筑
领域的某个特定领域制定有地方标准,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在窝工
事实明确的情况下,如何计算窝工机械设备的窝工费用会面临为难局
面,困难重重,例如,一台轮胎式叁立方米2型装载机在某水电站进
场公路工程窝工24小时,是计算一个台班,还是计算1.5个台班?
还是计算0.5个台班?没有具体的窝工计算标准。在设备窝工闲置不
产生成效的情况下,设备正常消耗除养护、折旧外根本停顿,可否按
正常台班计价计算窝工损失?如何计算窝工损失?也没有全国统一
的具有法规性效力的标准。
3.3窝工所造成的其它实际损失:窝工除上述的人员窝工人工费
用损失、机械设备窝工台班损失外,还有诸如合理利润、资金占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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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设备租赁费用逆差等损失,这些损失除在正常施工状态下有个指
导性的利润率外,在窝工状态下如何计算损失与追索赔偿,没有形成
统一的计算标准与标准,除在合同或者中标文件中形成有效约定外,
在合同或者中标文件没有约定而又实际产生窝工事实时,无论在非诉
讼调处、还是仲裁与诉讼过程中,处理起来是非常困难的。
五、窝工索赔的法制建立与立法动议
目前在建立工程施工过程中,针对窝工索赔与实现窝工索赔,一
般是来源于合同对窝工索赔的约定与建立工程各领域对窝工索赔所
形成的“惯例〞或行业习惯,更多的是承包商就窝工事实提出索赔报
告,由发包方或其监理单位审核后以文件或批复方式进展索赔处理。
众所周知,窝工索赔如明示在合同中且不为法律所制止,应当具备法
律约束力,依约办理方可,但是如果以承包商提交窝工索赔报告,业
主或其监理审核批复方式处理窝工索赔就面临着如何理解建筑各行
业窝工索赔“惯例〞或行业习惯的问题了,我们知道,建立工程领域
就窝工索赔所形成的贯例或习贯是不成文法,且各建立工程领域又有
各自不同的惯例或习惯,无论是非诉讼处理窝工索赔,还是诉讼处理
窝工索赔,都面临着实际操作的现实困难,现实困难最根本的是窝工
索赔制度建立与标准建立的不完善与法规缺失。
正如我们在本文中所讨论的那样,建立工程领域窝工索赔面临着
制度建立与标准建立的瓶径性障碍,因此,就窝工索赔的制度与标准
建立就凸显出其重要性与必要性。对此有些省市建立行政管理部门已
经进展了具有前瞻性的有益的尝试。四川省建立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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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制定了“关于明确零星工作工程人工单价、停
〔窝〕工人工、机械台班单价计算方法的通知〞[川建价发〔2006〕
19号],其中明确,“零星工作工程〞“机械停置台班单价按定额
机械台班单价的60%计算〞,但同样又面临着“零星工作工程〞窝
工时间如何折算为具体台班数量的实际问题,更何况本规定的适用对
象似乎仅限于“零星工作工程〞,而主体工程窝工却没有相应标准,
虽然仅对零星工作工程作出如此标准性规定,但却是建立工程窝工索
赔标准建立的一大步,对大中型建立工程窝工索赔具有抛砖引玉之成
效。
目前大中型建立工程工程与主体工程工程如何处理窝工索赔似
乎还缺失明确的法律标准,更没有形成全国性的标准性的法律与规章。
因此,无论在非诉讼事务处理过程中,还是在诉讼案件处理的司法实
践中争议颇大,案件处理面临着窝工索赔法律法规建立滞后的实际问
题,以窝工索赔明细化为目的的立法动议与法制建立具有迫切的现实
意义与重大的实际价值。
根据我国现行的建立工程行业管理的实际,结合建立工程分类管
理的类别,在不改变现有各类建立工程工程定额台班标准与取费依据
的情况下,由各类建立工程分类管理的官方机构或部门或者行业协会,
专门针对各类建立工程工程的机械设备窝工,结合机械台班定额,制
定窝工机械设备费用赔偿标准,并可以结合各类建立工程工程的难度
系数制定调整系数,以此作为各类建立工程工程窝工索赔的指导性标
准,至于窝工人工费用可以按照实际用工地的工日单价赔偿窝工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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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同时,在窝工索赔的明细标准尚未完善之前,应当鼓励建立工
程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对窝工索赔进展约定,以约定方式解决可能
出现的窝工索赔问题,对此建立行政管理部门制作或拟将制作的建立
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完全可以在其中单列窝工索赔条款,由合同当事
人协商确认,并以此作为在窝工索赔标准体系缺损情况下的有效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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