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和相关经济法律制度
1.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经国家制定和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所有旨在保护、巩固和发展有
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2.法的渊源是指国家制定和认可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是从法的制定、认可的具体来源上看法的形式的。)
3.政策就是一定的阶级根据自己的政治、经济利益,从具体的阶级关系出发,通过其政党制定的本阶级的行动
路线、方针和原则。4.法人的权利能力是指法人所具有的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
资格。5.法人的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6.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在代理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的,确立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一定的法
律关系的法律行为。7.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支配)的权利。
8.使用权是指依据财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运用和利用、以满足一定的经济需要的权利。
9.收益权是指从财物上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10.处分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处置其财产、决定其财产命运
的权利。
11.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即债权和债务。12.按份之债是
指债的多数主体各自按照一定份额(等份或不等份)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债。13.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主体
享有连带权利或承担连带义务的债。14.时效制度是指法律所确认的一定的事实状态继续存在一定期间发生一定
法律后果的制度。
15.取得时效亦称占有时效,指法律规定的非所有人的占有人,善意地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限,即可
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所有权的时效。16.消灭时效即诉讼时效。在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即依
法发生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的时效。
第二章经济法基础理论
1.中国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完善和稳定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
和经营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总称)。
2.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税收是强制性的。
3.经济法律关系概念4.经济法主体5.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经济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具体而言经济法
律客体一般强调双方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所指向的对象。6.事件是指客观上发生和存在的、与经济法主体主观
意志和自觉行为无关的,但能够引发经济法律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不可抗力、偶发事故均属此类。
这些事件都是当事人不可预知或不可控制的客观事实和过程。它们也常常成为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诱因,
故列为经济法律事实。7.行为是由一定的组织或个人在其主观意志支配下自觉实施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
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活动。
第三章企业法1.企业是一种历史概念范畴,它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现代社会化大
生产和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现代社会中最常见最基本的社会经济组织。
2.企业法主体是指参加企业法律关系,依照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以及一
定条件下的个人。3.财产权是指企业对属于自己的财产或依法授予经营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
分的权利。4.管理权:即经济管理权,指企业在有关组织机构、人事劳动、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组织、指挥等
项权利。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概述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6立项:即由中方合营者向企业主管部门呈报拟与外国合营者设立合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
告,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转报审批机构批准后,合营各方才可进行以可行性研究为中心的各项工作。
7.破产是一种经济现象,也是一种法律现象。它是指债务人不能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又未能与债权人
达成减免或延迟偿还债务的和解协议,经法院审理,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使债权依法公平受偿,其余无力偿
还的则予以免除。
7.破产财产是指债务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依法可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分配的该企业的财产。破产债权是破产企业
的债权人所享有的依法可从破产财产中受到清偿的债权。
8.破产违法责任是指破产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在破产法所规定的期间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
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实施了破产法所禁止的行为,因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9.破产责任是指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对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
所应承受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公司法1.公司是企业的一种形式,公司和企业具备一个共同的特征:都是以营利为目的。2.股权制是
指公司的股东以其投资额所占的公司总资本的比例来享有公司所赋予的权力,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3.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是公司的投资人以其投资到公司的投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是
对股东而言的。
4.股东的有限责任。股东只对公司负责,没有义务向公司外的债权人负责。也就是说在一个公司出现债务风险
的时候,在追索公司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只能够起诉公司的法人主体,不能直接去起诉有关公司的股东。
5.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变更和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以及调整股东和公司在出资、集资和转资过程中所
发生的组织管理关系和资本运营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公司的债券是公司用来筹集资本、增加资本的,扩大公司的经营,一种资金的融资形式。
7.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是指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8.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是全体股东出资额的总和,经登记注册后即为该公司的注册资本。
9.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关。
10.董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的执行机关。11.股份有限公司同等条件的规模上,设立的
程序上,资金的法律要求上,都比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要严格,在程序上要复杂。12.股票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签
发给股东的,证明其可按所持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股票与股份有表里关系,是形式与内容的
关系。
13.股份发行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为设立公司筹集资本或为增加资本,通过法定方式分配或发售公司股份的行
为。
第五章合同法1.合同必须是由双方主体来完成的一个重要的法律行为,而且双方主体是在平等自愿的条件
下完成的行为,完成这种行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形成变更或者是终止民事权力义务关系。
2.要约和承诺,是达成合意的方式。《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合同
作为关于债的合意,需要当事人相互交换意思表示,以求相互取得一致。
3.要约,又称为发价、发盘。《合同法》第14条对要约的定义是:要约是希望和他们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
出要约的是要约人,接受要约的是受要约人。上述定义强调了要约追求合同成立的目的,没有限定受要约人是
特定的当事人。
4.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阻止要约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
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5.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
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6.承诺的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是一个诺言,承诺也是一个诺言,一个诺言代表一项债务,两个诺言取得一致,就构成一个合同2.承
诺的要件7.承诺的撤回,是阻止承诺发生效力或者消灭承诺效力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
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8.合同效力是指依
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9.附条件,是指当事人选定某种成就与否并不确定的将来事实,作为
控制合同效力发生与消灭的附款。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
失效。
10.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是指无代理权的人代理他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
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11.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具有代理权的表面要件,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善意无过失的相对
人相信其有代理权,从而法律规定被代理人须对之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
12.表见代表,是指代表人有超越代表权的行为,而其行为足以使无过错的相对人相信其有代表权,从而法律规
定由代表人所在单位负责任的无权代表。
13.无效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律要求而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在
法律上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追求的效果。14.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由于当事人
的意思表示并非真意,经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可以消灭其效力或者变更其内容的合同。合同被撤销的自始没
有法律约束力。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15.缔约责任是指当事人
因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效力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赔偿
责任。16.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没有成立或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所产生的责任追究方式;违约行为是在合同履行中
所产生的责任追究方式。17履行抗辩权是债务人对抗债权人要求履行的权利。履行抗辩权是债务人的权利,因
此履行抗辩权不是为确保债务的履行而设而主要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保护债务人的期限利益。
18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19
先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的后履行义务人针对先履行义务人的先期违约而成立的抗辩。先期违约是违约在先的
意思,不同于预期违约。
20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欠缺对待履行债务的能力或者欠缺信用,拒绝履行合同
的权利。
21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
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22撤销权,是债的保全的一种,为区别合同撤销权,可以称为保全撤销权。保全撤销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
减少财产以至危害债权的行为,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23担保,是依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为保证债务履行、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24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可分为一般保证合同和连带保证合同。
25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26质押,是指债务人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质权
人)有权以该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变价有三种方式:折价、变卖和拍卖。
27留置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项财产,以该财产
的变价款优先受偿。28定金是指订立合同时,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给付对方的货币。
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
29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某些变化,是在主体不变、标的不变的条件下,由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
进行局部调整。30合同转让,即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在习惯上又称为合同主体的变更。是以新的债权人代替
原合同的债权人;或新的债务人代替原合同的债务人;或新的当事人承受债权,同时又承受债务。上述三种情
况,第一种是债权转让;第二种是债务转移(债务承担);第三是概括承受。
31债权转让,是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是转让人,第三人又称为受让人。
32概括转让又称为承受,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概括承受,可以分为意定
概括承受和法定概括承受的"意定",是指转让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法定",是指转让取决于法律的规定。
33意定概括转移又称为概括承受、合同承受,是基于转让人和受让人(第三人)之间的合同产生的。
34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使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法律现象。合同是
有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可能永久存续。合同是一个运动过程,因订立而产生,因履行、解除、抵销、免除、
混同等事由而消灭。
35抵销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一方通知对方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或者双方协商以债权充当债务的清
偿,以使双方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消灭的行为。
36提存是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或者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将标的物交由提存机关保存,以终止合同权利义务
关系的行为。设立提存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保护债务人,同时也兼顾了债权人的利益。提存是从债务角度设
计的权利。
37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是债权人以消灭债务人债务为目的的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债权人免除
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或者全部终止。
38违约责任是违反了合同中的有关权利和义务应该承担的责任,是对于不履约方和履约不当方的法律责任上的
一种追究责任39实际履行有时也称为继续履行、强制实际履行,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
定时,债权人请求法院强制其继续履行原合同约定的债务。实际履行包括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和非金钱债务的
实际履行。比如,买受人要求法院强制出卖人交付合同项下的特定物,这就是要求非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4
预期违约是与实际违约相对应的概念。预期违约,是履行期届至或者届满之前,当事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
5.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简言之,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可抗拒的外
来力量,是不受当事人意志左右、支配的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
6.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
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上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第六章工业产权法1.所谓知识产权是指关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的权利。这种权利所保护的对象不
同于作为所有权标的有体物,而是无体财产。2.所谓自由发明是指发明人完全依靠自己的智力劳动以及设备、
资金等外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无论在哪一个国家,自由发明的权属都归发明创造的完成人,即发明人。
3.共同发明是当一项发明创造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时,这一发明创造即是共同发明,也被称作合作发明。
4.职务发明,即职工在履行职务中所完成的新发明、新设计,或者是在执行所在单位的指令中所完成的发明。
5.委托发明在我国法律中还有一类发明创造被称作委托发明,即以合同方式委托他人完成的发明创造。
6.发明是指人类在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过程中所创造出的具有积极意义并表现为技术形式的新的智力成果。
7.所谓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形状和构造的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8.外观设计
也被称作工业品外观设计,或者简称为工业设计。它是指关于产品的形状、图案、彩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富
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第七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1.竞争是一种有效的激励性的一种机制,是商品经营者为了获得预期利润,围绕商品研究、开发、生产、销售
等问题,与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在市场活动中进行的争夺行为。
2.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3.假冒行为,是指经营者违法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名称、包装、装潢、或者违法使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
对商品质量作虚假表示,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3.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商
业贿赂在经济上表现形式是多样的。
4.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
价款。
5.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
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
6.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7.不当搭售行为,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构成
搭售行为。
8不当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
行为,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9.商业诽谤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
10.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事项进行串
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
第八章产品质量法
1.产品质量法是指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是
指经过加工、制作,并作为商品用于销售的产品;
2.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是政府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对市场进行监管的一个组成部分。《产品质量法》
3.产品质量认证是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经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
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
第九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的权利及其利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规定消费者的权益及其保护措施的法律规范
系统。通过立法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是消费者运动的产物。
2.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
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知情权,也可称为信息获悉权,是指消费者有权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
4.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是消费者"意思自治"的表现。
5.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有权按照货有所值、等价有偿的原则从事交易。它主要发生在消费者与经营者就商
品或者服务达成交易的过程中,即消费合同的订立阶段。
6.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7.结社权,也称社团权,是指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8.教育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它是公民教育权在消费领域中
的体现。
9.人格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10.监督权,是指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11.经营者的义务,是指经营者在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依照法律或者约定应当履行的义务。《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在十个方面的义务。
12.守法义务,是指经营者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守法义务是公民和个人的一项基本宪法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
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13.保障安全义务,是指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这是经营者在维护消费者权益中应当
履行的首要义务。
14.质量担保义务,是指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一般质量要求或者其承诺的质量要求。
15.标志经营资格义务,是指经营者通过各种载体表明其经营资格和身份的义务。
16.出具凭证义务,是指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
证或者服务单据;
17.公平交易义务,是指经营者与消费者发生交易时,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消费者的合
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特别禁止了经营者单方面的交易行为,即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
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18.尊重人格义务,是指经营者要尊重消费者的人格权,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
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19消费者协会,(1)是指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2)消费
者协会通过多种形式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3)中国消费者协会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全国性消费者组织。
(4)领导机构是理事会,其宗旨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利益,指导众的消费,促进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十章税法
1.税收是国家或政府为实现其公共职能,凭借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地征收一定货币或实物,参与国民收
入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活动。
2.税法是调整在税收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税收征收管理,即税收征纳和管理,包括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内容。
4.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将纳税人应纳的税款收缴入库是整个税收征管的中心环节,是体现依法办
事、依率计征政策,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的关键环节。
第十一章金融法
1.金融是货币资金融通过的简称,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各种形式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
来的货币流通,包括货币发行、流通和回笼,存款、贷款、结算、票据的承兑和贴现、有价证券的发行、交易、
信托投资、融资租赁、各种保险、金融期货期权、外汇外债以及国际金融等。
2.中央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是一个特殊的金融机构,它特殊在是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它既是银行又是金融监
管机构。
3.商业银行法概述,商业银行属于企业法人。明确了商业银行是企业的基本属性,确定了商业银行以盈利为目
的重要特征。
4.政策性银行,是承担政策性业务的银行,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
政府经济政策或产业政策。
5.外汇,是指以外国货币表示的可以用于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6.证券,又称为有价证券,是指以证明或设定权利为目的所作成的凭证。
7.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
交易或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漏该信息的行为。
8.操纵证券价格,也称为操纵证券市场,是指行为人以获得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
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
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9.经济:是指公司替广大的投资者代买代卖证券的基本业务形式。其它
的业务没有资格来进行代买或代卖。
10.融资:是指当投资人在投资证券的过程中,无投资证券或可供投资的资金后,由证券公司借给投资人一定的
证券或一定的资金,而进行的证券买卖。11.保险法中的保险。是指通常意义上的商业上的保险。保险分为商业
保险和社会保险,关键是看保险是不是基于国家的社会政策来设立的。
12.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赚取的是保险人的代理手续费。符合民法上的代理行为。
13.保险经纪人也称为保险中介服务机构,主要是介绍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为订立合同提供相关性
的服务,从中收取佣金。
第十二章劳动法1.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劳动者向用人
单位有偿提供劳动力,通过劳动者出卖劳动力从而实现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从而产生一定的
社会经济效益。2.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书面协议
3.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之后、终止之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根据双方的一致意愿或一方当
事人根据自己的单方意愿依法提前消灭劳动合同。
4.养老保险是指保障劳动者退休后从社会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
5.失业保险是指对非因本人意愿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社会保
险制度。
6.医疗保险是医疗保险费的交付问题是由员工和用人单位共同负担各自负担的比例。
第十三章自然资源、能源与环境法律制度
1.自然资源是指自然界中存在的、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可以被人类所利用的物质要素和能量,包括土地、
森林、草原、水、矿藏、生物等。
2.能源是指人类了取得各种能量的来源。它是自然界资源的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以能源的分类来重点把
握。
3.环境问题是指由于人为活动使环境条件发生了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至于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
来灾害的现象。
4.环境保护是指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根据生态平衡等客观规律的要求,自觉采取各种手段(包括行政手段、
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科学技术手段等)以保护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客观物质世界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5.
环境法是调整人们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改善环境质量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某项人为活动之前,对实施该活动可能给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估价,并
作出分析、处理意见和对策。重点掌握以下几个方面:
第十四章会计法和审计法
1.会计是以货币作为主要的计量单位。会计实际上是一种综合性的信息系统,是对财务进行核算和管理。
2.审计是指由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依法对规定的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核、评价的监督活动。
3.社会审计是指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注册会计师为主体,接受委托,依法独立开展业务,有偿为社会
提供审计服务的职业活动。
第十五章对外贸易法和WTO规则
1.对外贸易法概述
2.对外贸易法是国家调整其在对外贸易过程中相关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最惠国待遇的基本含义是:成员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在贸易上的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
其他成员方。
2.国民待遇规则指成员方保证成员另一方的公民、企业和船舶在本国国内享受与本国公司、企业、船舶所享受
的同等的国民待遇。
第十六章经济争议解决制度1.仲裁是指当事人之间自愿将其争议事项提交仲裁机构居中裁决的活动。“仲”可
以通过另外一个字那就是“中”,表示地位居中,“裁”判断、评断。
2.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处理案件的活动。
3.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分
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4.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5.地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6.审判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诉讼活动。审判组织形式包括合议制和独任制。合议制
是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判的组织形式,它是审判组织的基本形式。
7.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
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做出的有关该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8.行政诉讼中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9.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审
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管辖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
10.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决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质
损失的赔偿问题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11.法律文书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撰写法律文书是法律机制运作中
必不可少的环节。
本文发布于:2022-08-27 22:06:1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78/8974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