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期末论文

更新时间:2025-01-14 01:01:4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7日发
(作者:烟台市公安局户籍科)

论经济法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特殊作用
摘要: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它用来调整市场主体组织管理关系、 调整市场管理关系、 调整宏观调控关系、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经济法是独立的法的部门,是 多层次经济法部门组成的统一体系,包括市场主体法、市场秩序法、宏 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

关键字:经济法 社会经济活动

食品安全 市场监管法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政企分开,国 家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是以间接手段为主协调经济运行,成为中国社会主 义经济法的重要特征。市场经济的兴起,法治时代的来临,必将使法学 成为二十一世纪的“显学”。经济法作为与市场经济活动联系最为密切、 实用性最强、 社会需求最多的学科之一, 在波澜壮阔的中国法治建设中, 在发展社会主义现代市场体系、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进一步健 全完善我国的经济法律规范过程中,可谓责无旁贷
经济法,它强调在经济生活中,人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必须对全社会的经济发 展而不仅仅是对某个别化的特定利益承担义务。在经济法“眼”中,某经济行为即 令并不造成特定的损害后果,但却对整体社会经济存在一种泛化损害时,该行为就 是不公平的。经济法规范将会依靠国家干预这种市场外因素的介入来矫正这种以民 法标准进行衡量也许是无可厚非的分配方式。所以,在经济法看来,经济巨人与经 济侏儒之间起点的不平等是不合理的,经济法要采用市场外力量来积极限制这种力 量对比差异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经济法总是以个别经济活动与社会总体经济的对 比效果为参照系来评价公平价值的实现。因此,经济法总是以对社会公平的维护为 其公平价值的核心。 国家协调经济运行以及经济法调整这类协调经济关系的必要性和特有作用
1. 经济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市场规制法通过对市场主体行为进行规范,保证和促进市场竞争,对市场运行的环境和制度 条件予以调节、完善,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及其活力,促进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如通过《反不 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规范市场中不正当竞争、垄断等阻碍竞争的行为,促进自由竞争, 确保市场运行环境的公平,促成有效市场的建立。同时,协调市场主体利益关系,保证各方经济利 益平衡,达到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目的。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产品质量法》赋予广大消 费者在交易、信息、安全等多方面以更多权利,让经营者承担更多的义务,用这样的权利义务分配 方式来弥补两者之间事实上

的不平等缺陷,均衡各方主体利益,促进“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 活力”的和谐社会的构建。 2. 经济法宏观调控法平衡协调功能的实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 发挥经济法宏观调控作用,促进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在发挥市 场在资源配置方面基础性 作用的同时还要充分发挥财政、税收、金融、价格、产业政策等经济手段的作用,以科学发展观

x0c为指导,进一步优 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换代 ,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大力发展 循环经济, 建设节约型社会。同时,运用经济杠杆,加大市场供需平衡的调节力度,防止经济大起大落,确保国 民经济持久、稳定、均衡地向前发展[3]。通过《宏观调控基本法》对宏观调控的程序、宏观调 控权的划分、行使的民主监督与问责机制等内容进行规定,促进政府权力的依法科学行使。通过 《中国人民银行法》 、 《商业银行法》 、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等法律,规范银行业行为,从而为和谐 社会的构建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通过《预算法》 、政府转移支付方面的法规进行收入分配 ,调 节社会成员对社会财富的占有份额和比例,协调各方利益关系。 通过税收法律制度,可以筹集财政 资金、收入调节、调整产业结构、协调地区经济、引导投资等等,税法在这些领域里发挥重要作 用,从而为和谐社会“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提供现实途径。通过《产业结构法》 、 《农业法》等, 国家适度干预或直接参与,调整总供给,弥补市场不足,实现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和各个产业的 协调发展。 3. 经济法从社会保障法着力实现实质正义 ,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 社会保障法通过初步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等 法律制度,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保护劳动力的再生产和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调节居民的消费水 平,平衡社会供求关系。 政府通过对社会成员的收入进行必要的再分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社 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特别是通过为没有生活来源者、 贫困者、遭遇不幸 者和劳动者在失去劳动能力或工作岗位后提供救助,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以缓和社会矛盾。 社会保障法的价值取向在于:既承认和充分维护个体正当效率和公平,又不至于因个体而损害社 会公众、公共及总体的效率和公平,实现真正的和更高层次的社会公平正义。

产生食品安全恶性事件的各种原因 我们印象最深的可能就是“双汇瘦肉精”事件。号称“十八道检 验、十八个放心”的双汇集团,出现了瘦肉精事件无疑说明了他的检验 程序形同虚设。双汇集团收购瘦肉猪欺骗了消费者,瘦肉猪食用过多会 危及

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双汇集团只顾自己赚钱,置消费者的安全和健 康于不顾,侵犯消费者利益,理应受到公众的谴责和法律的严惩。瘦肉 精事件不仅给消费者带来危害,还给企业自身带来重创,害人又害己 。 瘦肉精事件得以在央视曝光说明了国家对这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 为的重视④。双汇集团为此也付出了很大代价,不仅受到广大消费者的 谴责还会给集团以后的经营造成很多难题。作为经营者要想获利必须自 律,接受消费者和公众舆论的监督,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为消费者权 益保护提供良好的环境。
有毒食品层出不穷,完全无视从中央到地方的三令五申,成为 “打不死的小强”,这其中既有制 度缺失、执法不严、官员政绩等因素,更有道德因素。 经过分析比较,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产生 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没有行业准入门槛,生产经营者良莠难分,特别是原来食品 免检制度的存在,放任企业胡作非为,留下了诸多监管空白。加上目前我国的法律对于违规企 业的处罚力度较轻,不痛不痒的起不到“”的效果,现在我们是“拔鸡毛给猴子看”,企业 的违法成本太低,这使得许多企业存在侥幸心理。 2、多头监管,执行不力。目前,我国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一种“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管理为辅”的模式,导致食品安全管理出现条块 分割、沟通不畅。由于这些部门管理体制不同,人、财、物的主管部门各有其主,因此,“机构 云集”增加了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管理难度。多个部门监管一个方面的事务往往需要政府协 调,提高了管理成本,降低了管理效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卫生部分分合合的历史表 明,国家建立独立食品安全监督部门的思路似乎并不十分清楚,这不仅影响了食品安全监管的 效力,更造成了问责不明确的弊病。 3、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与国际标

x0c准不能接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结构设计不够合理,对标准的深人研究不够,部分标准的实施 较差,甚至强制性标准也未得到很好的实施等。如 7 月修改出台的《乳业行业标准》就被专家 评价为“倒退了 25 年, 堪称全球最差”, 并称中国被“个别大企业, 是全球最差标准”。 4、 政府监管食品安全需要运用法律法规及相应的政策工具,目前政策法规不健全,无法做到法规 化,制度化,缺乏长效机制。面对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是往往采取 “救火”式的治理,哪里发生 问题治哪里,事情过后“刀入库、马放南山”。从而导致制假售假屡治不绝,屡禁不止,甚全 有愈演愈烈之势。 5、财政投入不足,检测机构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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