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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习笔记
一、概念
1、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律主体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参加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经济活动过
程中所形成的经济职权、经济职责、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关系。它属于经济法部门的法律关系。
2、经济管理主体:指依据宪法和行政法设立的国家机关。包括根据经济法成立或者经依法授权承
担一定管理职能的特殊企业或公司等组织。
3、市场规制,是指国家管理机关依照法律赋予的职权,根据一定的市场规则及法定程序,对市场
进行监察、规范及控制的活动。
4、自然垄断,由于市场的自然、物质等方面的限制原因而产生的垄断经营。这其中主要是指占有
了稀缺的自然资源而形成的垄断。
5、市场准入制度:是有关国家和政府准许公民和法人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条件和
程序规则的各种制度和规范的总称。
6、消费者知情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了解和掌握商品的真实情
况和服务的真实状况的权利。
7、财产税,是根据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财产数量或者价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8、宏观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为实现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之间的平衡,确保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发展,
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长远重大的社会公共性经济因素,实施干预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指导性的
经济关系。
9、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
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
10、垄断行为,是指排除或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11、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争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
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是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
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12、消费者,就是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
13、流转税,是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选择流转过程中的某一环节征收的税。
14、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全局性的、社会公共性的、
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5、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过程中因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16、行政垄断,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
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17、竞争:是指有着不同的经济利益的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为争取收益最大化,以其他利害关系人
为对手,采用能够争取交易机会的商业策略、争取市场的行为。
18、消费者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
权利。
19、所得税,是指以纳税人的所得或收益额为课税对象的税。
20、企业登记:是政府在对申请者进入市场的条件进行审查的基础上,通过注册登记,确认申请者
从事市场经营活动资格,使其获得实际营业权的各项活动的总称。
二、小问题
1、简述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A、产生:德国1910年出台了扶持卡特尔的钾矿业法,抑制新设企业进入钾矿业,被认为是最初的
经济法。以法的手段对不经意间扰乱了自由资本主义秩序的垄断加以规则,这就是经济法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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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发展阶段:①战时经济法。这是初级的经济法,仅及浅表层次和以野蛮的方式回应着不期而至
的社会化要求,实质上则是与宏观经济规律格格不入的。主要指德国和日本。②危机对策经济法。
这是为应付经济不景气或其他意想不到的危机而被动制定的经济法。③自觉维护经济协调发展的经
济法。
2、经济管理主体的特征:
(一)地位的法定性。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地位即法律地位,指它所具有的权力(权利)和义务
的实际状态。国家经济管理主体地位的法定性,首先表现为它的产生和组成是哦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其次,它的职权范围也来自宪法相关组织法和有关经济法律的直接规定。(二)法律关系的单方面
性和隶属性。关系的单方面性,主要反映在经济管理主体与其被管理对象之间法律关系的形成,往
往是以经济管理主体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为依据。其隶属性主要表现为在经济管理主体内部关系的隶
属性上。(三)权责的一致性。国家经济管理主体与其他法律关系主体的一项主要区别,即它所享
有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权力和责任是一致的。
3、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
⑴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⑵保护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⑶鼓励保护公平竞争,保障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4、消费者争议解决的途径。
⑴与经营者协商解决;⑵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⑷根据与经营者达成
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⑸向人民法院起诉。
5、我国市场准入制度的完善:
(1)合理设定市场准入领域和限制条件。(2)简化准入程序,规范准入方式。(3)改革政府审
批制度和登记注册制度。(4)放松和管制相结合,加强基于社会目标、政治目标的市场准入管制。
(5)建立科学高效的市场准入立法执法体系。
6、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⑴调整对象不同;⑵主体不同;⑶作用不同;⑷调整方法不同;⑸法律适用的程序不同。
7、简述经济法的特征。
⑴经济性或专业性;⑵政策性;⑶政府主导性;⑷综合性。
8、生产者产品缺陷责任的免责条件。
⑴未将产品投入流通;⑵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⑶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
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9、竞争法的作用
⑴创设、完善公平竞争的社会条件。(2)制止非法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3)保护和鼓励正当竞争。(4)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0、商业秘密的特征。
⑴专有性;⑵未公开性;⑶实用性;⑷具备一定的独特性或新颖性;⑸保密性。
11、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
⑴调整对象不同;⑵主体不同;⑶作用不同;⑷调整方法不同;⑸制裁方法不同。
12、反垄断法的主要司法原则.
(1)本身违法原则。它的基本含义是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市场结构和行为的性质的本身来判断
是否违反反垄断法,而无需考虑对市场竞争的实际影响。本身违法行为一般包括价格固定、市场划
分、交换价格信息、联合抵制、占有大量市场份额的企业结构等。(2)合理原则。其基本含义是限
制竞争行为有合理与不合理之分,在判断某种行为违法与否时,要全面考察与限制行为有关的企业
所特有的事实,如行为意图、行为方式、行为后果等;只有在企业存在谋求垄断的意图,并通过不
属于“工业发展的正常方法”实施了行为,造成对竞争对手的实质性限制的情况下,其行为才构成
违法。本身违法原则简便易行,合理原则公正,两者均有存在的合理性,两者互为补充而不是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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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替代,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都是综合适用两个原则。
13、简述产品缺陷的种类。
⑴设计上的缺陷;⑵制造上的缺陷;⑶指示上的缺陷。
14、消费者的特征:
(1)消费者是指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2)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3)消费者是指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
15、市场规制的意义。
⑴市场规制是实现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
⑵市场规制是保证市场秩序的根本措施
⑶市场规制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三、分析
1、何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反对垄断的理由?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略)。
一是导致资源配置低效;二是损害消费者利益;三是阻碍技术进步;四是扩大贫富差距;五是容易
诱发腐败。
答:2、什么是行政垄断?简述行政垄断的危害性。
(1)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
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本案中国家质检总
局的行为构成行政垄断,其以文件、领导讲话、规范性文件等方式强制指定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购
买、接受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电子监管网业务的行为,排除、妨碍了其他同业经营者的进
入,限制了竞争,属于典型的行政垄断行为。(2)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不利于我国经济发
展的进程;阻碍公平竞争秩序的形成;滋生腐败,败坏社会风气;侵害了公众的合法权益;加剧了
社会不公,与社会主义的本质相违背导致低效率,阻碍经济发展。
四、论述
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社会本位原则
社会本位即强调社会公共利益至上,任何利益都必须服从社会公共利益。
任何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行为时都不能一味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
注,否则,也是对自己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背离。
经济法把社会本位作为自己的调整原则,就表明经济法在对产业调节、固定资产投资、货币发行、
价格水平、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产品质量控制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系进行调整时都必须以
社会利益为本位。
(2)公平原则
经济法上的公平,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主体地位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是经济公平的前提条件,无主体地位的平等就无公平可言。
交易机会均等。交易机会均等是经济公平的基本内容。它一方面要求经济法所提供的交易机会必须
向所有经济法主体开放,除了这种经济活动本质所必需的条件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或附加任何条件
阻止某些主体的享有。
权利义务对等。权利义务对等是经济公平的核心内容。经济公平要求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等是权利
和义务在数量上等值性的必然要求。保障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的对等,是实现经济公平的关键。
(3)效率原则
经济法上的效率是指以最少的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经济法所要体现的效率,一方面是要使各单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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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主体能够充分发挥其能力,不必付出无谓的生产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则要保证由各主体组成的
整个社会经济肌体协调运行,减少磨擦,实现整体的最佳效益。
2、经济法的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所谓适当干预原则,是指国家或经济自治团体应当在充分尊重经
济自主的前提下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一种有效但又合理谨慎的干预。作为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具体要求有二,即正当干预和谨慎干预。(1)正当干预。正当干预是适度干预原则对国家干预的最
基本要求。它要求国家或经济自治团体对社会经济主体及经济活动之干预必须仰赖于法律之规定,
不得与之相抵触,也不得在法律并无授权的情形下擅自干预。为此,必须做到:首先,国家干预必
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其次,国家干预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三,国家干预必须
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2)谨慎干预。谨慎干预是对国家干预更高层次的要求。它要求国家或经济
自治团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干预时应当谨慎从事,符合市场机制自身的运作规律,不可因干预
而压制市场主体的经济自主性与创造性和阻碍经济的高速、稳定的发展。具体讲,这主要是指:第
一,国家干预不可取代市场的自发调节成为资源配置的主导型力量。第二,国家干预不可成本大于
收益。第三,国家干预不可违背经济法所追求的经济自由、经济公平、经济效率、经济安全等价值
目标。
3、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1)决策集权原则。宏观调控决策权不能由各种各样的部门和机构分散行使;宏观调控决策权必
须控制在较高层次的国家机构手中。国务院、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2)权力制约原则(也称“国
家权力的制衡”)。在宏观调控过程中,调控者拥有无比强大的权力,调控者与受控者的法律地位不
平等,极易导致权力滥用、低效运行等逆向效应,使国家的经济发展同时面临“市场失灵”和“政
府失灵”的双重风险。因此,对宏观调控关系的调整,重点在于控制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宏观调
控法首先是规范和管理调控者的法。坚持权力制约原则,必须从经济民主的理念出发,一方面要合
理分配权力、强化权力制约,做到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严格一致;另一方面要赋予市场主体、
社会公众以广泛而有力的异议、抗辩和监督的权利。体现在立法中,就是要①建立严格的决策提议、
初步审查、预期公告、异议和评估、公开论证(或听证)、最终批准的决策机制;②构造国家机构
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③确立宏观调控机关及其个人的法律责任制度;④建立过错追究机制等等。
(3)维护受控者权利原则。宏观调控在多数情况下可能会对市场主体产生不利的影响,甚至可能
会从根本上牺牲一部分市场主体的利益。法律在赋予受控主体必须接受国家宏观调控义务的同时,
必须赋予并充分顾及受控主体应有的权利。宏观调控法是控权法,但同时也必须是权利保障法。受
控主体的权利主要有:参与权;监督权;获得补偿权;求偿权。(4)保障宏观调控理性化运行的原
则。宏观调控法的最基本价值,就是要通过制度设计保障宏观调控沿着其本质方向运行。立法对宏
观调控行为的理性控制主要通过以下制度设计来完成:一是在立法中规定确立宏观调控措施的实体
评判标准;二是建立实体评判标准的程序保障措施;三是建立纠错制度;四是建立法律责任制度。
(5)调控手段法治化的原则。在法治社会中,行政和经济手段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才能作出,
也只有在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下才能实施。法治与市场经济的关系决定了经济和行政手段,最终都应
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因此,在本质上,经济手段与行政手段只有依照法律的程序决策和实施,或者
只有经过法律的认可,才有合法存在和运行的根据。
3、经济法的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4、经济法的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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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都会老,父母会比我们先老。当父母不能照顾自己的时候,很多事情做得不好的时候,请不要嫌弃他们,并请维持他们的“自尊心”.
当他们不爱洗澡时,请抽空定期帮他们洗身体,因为纵使他们自己洗也不可能洗干净;
当我们享受美食的时候,请替他们准备大小适当、容易咀嚼的一小碗。他们不爱吃,可能是因为牙齿咬不动了。
曾经听到过这样一个说法:其实,每位母亲都是一位漂亮的仙女,她们有一件非常美丽的衣裳。可是当她决定做某个孩子母亲的时候,当她准备呵护某个生命的时候,就会褪去这件美丽的衣裳,变成一名普通的女
子,一辈子,平淡无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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